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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牢獄

發布時間: 2020-12-28 22:00:52

1. 監獄警察能維持治安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 》中對人民警察各個警種的職責既有共同要求,同回時又有明答確分工。
第六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第十八條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

第二十一條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公安警察主要職責之一就是維持社會治安,監獄警察主要職責是依法對服刑人員進行管理改造,
但如果發現對國家、集體和人民人身和財產受到侵害的,有義務進行維護和制止。

2. 治安拘留一般在那裡執行,裡面什麼情況

區或縣公安局拘留所執行治安拘留,裡面具體情況不詳。

3. 拘留期間通常要幹嘛拘留的環境是不是就像蹲監獄

拘留所是沒有判刑的時候,管理比較嚴,自己活動空間較小。不會有車間讓犯人參加車間勞動。可能經常被提審。

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行政拘留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並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天。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廣義的監獄指關押一切犯人的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等。狹義的監獄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3)治安牢獄擴展閱讀

監獄的功能:

1、監獄的懲罰功能是指國家使受刑人的身心置於刑罰的條件下,限制其精神和物質生活而產生的心理痛苦效應的總和。

2、監獄的改造功能是指監獄依據刑罰目的轉變罪犯的犯罪思想,培養其成為遵紀守法的教育效應的總和。

3、監獄的防衛功能是指監獄通過對罪犯執行刑罰防止其再犯罪,同時警戒、威懾、教育社會上其他可能犯罪的人,使他們不至於走上犯罪道路的效應的總和。

4、特殊預防是指監獄通過對罪犯執行刑罰,剝奪其人身自由,使他們與社會隔離,失去再犯罪的條件,以防止服刑期間重新違法犯罪。

5、一般預防是指監獄通過對罪犯的懲處以震懾尚未犯罪的人,防止其走上犯罪的道路。

4. 看守所和監獄有什麼區別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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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收押對象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監獄收押對象

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5. 進看守所5天(治安違法)會剔頭嗎

拘留不用吧,我在拘留所沒看到男的剃頭,犯罪進監獄才剃頭吧

6. 如果出事,被治安大隊,不經過拘留所,能直接送看守所嗎

1、拘留所是治安(行政)拘留所,他拘留的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回法條例》的人、法院答執行回轉的,不履行已判決文書的人、其他違反行政法規的人。這里拘留的人都是一種處罰,拘留是最終結果。 2、看守所是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地方,他們是違反了《刑法》,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公安機關偵察、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審判這一過程對嫌疑人(被告人)的臨時措施,當法院判決後就要轉交監獄執行徒刑(殘刑在一年以下留在看守所執行)。

7. 被治安拘留過的人可以去監獄探監嗎

可以去監獄探監,《監獄法》第四十八條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回屬答、監護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1、凡到監獄會見罪犯的人員(以下稱會見人),必須持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寫明與犯人關系的證明及身份證或戶口簿等有效證件,經監獄獄政科審查批准後,辦理會見IC卡後,憑會見IC卡會見,會見一律在會見室進行。
2、會見犯人,只限直系親屬或監護人。原單位領導和其他對罪犯幫教有利的人要求會見罪犯,須經獄政科和監獄領導審查同意。社會團體代表、知名人士的會見不受限制,但必須有監獄人民警察全程陪同。

8. 治安拘留15天在牢里都干什麼

進行法律、道德、文化、時事、政策、所規、行為養成、技能培訓、心理健康等教育。

依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拘留所應當建立教育制度,對被拘留人進行法律、道德、文化、時事、政策、所規、行為養成、技能培訓、心理健康等教育。對被拘留人的教育,可以採取集體教育、分類教育、個別教育、心理矯治、親友規勸、社會幫教、現身說法等形式進行。

拘留所應當在被拘留人入所24小時以內進行第一次談話教育,在解除拘留前進行一次談話教育。對被拘留人的集體教育每周不少於10個課時。拘留所應當每日組織被拘留人開展適當的文化、體育活動。

(8)治安牢獄擴展閱讀:

治安拘留的相關要求規定:

1、被拘留人提出舉報、控告,申請行政復議,請求國家賠償,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登記後應當在24小時以內將有關材料轉送有關機關,不得檢查或者扣押。

2、被行政拘留的人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決定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立即進行審查。拘留決定機關批准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應當製作暫緩執行決定書送達拘留所。

3、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或者被拘留人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對獲取的違法犯罪線索進行登記並製作違法犯罪線索轉遞函通知有關機關處理,案件主管機關應當及時查證並反饋拘留所。

9. 古代為什麼不把犯人關押監獄,而是要流放千里之外

在很多的電視劇中我們都會看到什麼人犯了重罪就會被流放到千里之外,可是這個時候人們就不禁好奇為什麼不把犯人關押而是要流放呢?關於這個問題想發表一下我的看法。

最後就是有利於國家治安。那個時候監獄疏於防範,很多盜賊都越獄,更有甚者劫獄,這些人流落到社會,對於治安是一個重大的危害。而且將犯人他們集中關在一起,也難免他們不發生暴動,一旦他們暴動對於統治都是一種不利影響。而流放就不用考慮這些,因為這些人在途中就因為各種原因死亡了,就算到了流放地也因為環境的惡劣病逝,所以不用擔心他們暴動,再者他們在邊境也起到對於邊境的守衛作用。

好了小編就先寫到這里,歡迎留言。

10. 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中的四個嚴禁

拘留所是依法執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強制措施性質拘留的場所。1990年公安部公布施行的《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試行)》,對於規范拘留所執法工作,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該辦法已經無法適應新時期拘留所工作的需要:一是該辦法只是針對受治安處罰的被拘留人的管理做出規定,沒有對司法拘留等其他被拘留人的管理做出規定;二是由於該辦法效力低,對拘留所的場所設置、基礎建設、經費保障等問題難以做出規定。各地拘留所在實踐中探索積累了不少好的經驗和做法,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教育模式和執法程序都需要進行總結,有必要將其上升為行政法規規范拘留所工作。
條例的出台對於貫徹依法治國的憲法原則,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促進公安機關規范執法,提高拘留所執法管理水平,維護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權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我國法律規定了四種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強制措施性質的拘留。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關押在看守所,其他三種拘留對象都在拘留所執行拘留。被行政拘留的人員,是指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家安全法》等有關法律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員;被司法拘留的人員,是指被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決定拘留的人員;被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的人員,是指公安機關按照《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被依法決定拘留審查的外國人、按照《集會遊行示威法》和《戒嚴法》等法律被依法現場立即予以拘留的人員,對這些人員只是在拘留所採取臨時性的強制性拘留措施,公安機關經審查後再依法作出處理。
考慮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是處罰性拘留,與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有所不同,條例把行政強制措施性質的拘留放在附則中規定,要求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員分別拘押,具體管理辦法授權國務院公安部門參照本條例規定。 相對於《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試行)》,條例規定的內容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以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了拘留所的設置和保障,解決了長期困擾拘留所工作的基礎性、保障性難題。
二是健全完善了拘留所的職責。條例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強制措施性質的拘留人員全部納入拘留所的收拘對象,完善了對被拘留人員的相關管理規定。
三是明確了基本工作規范。條例全面地對拘留所的收拘、安全檢查、值班巡視、應急處置、生活衛生、教育工作、請假出所、解除拘留等各個執法和管理環節作出了規定,這些規定是對長期以來拘留所管理工作好做法、好經驗的總結,是新時期新形勢對公安監所管理工作新要求的具體體現。
四是突出了對被拘留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堅持以人為本,維護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權益是條例的一項基本原則,圍繞這個原則作出的具體規定充分體現了尊重與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體現了執法為民的公安機關執法宗旨,回應了人民群眾對公安監所管理工作的新期盼。 隨著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不斷發展,被拘留人合法權益保障問題日益受到社會的高度關注。條例將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作為立法原則,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了對被拘留人合法權益的保障:
一是在權利義務告知方面,要求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要求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二是在生活飲食方面,要求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准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並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飲食習慣。三是在醫療衛生方面,拘留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療工作。對患病的被拘留人應當及時治療。應當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四是在日常作息方面,明確了被拘留人每天不少於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五是在通信權方面。六是在會見權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
七是在檢舉控告權方面。
八是在對女性被拘留人權利保障方面,要求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對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九是特殊情形下的請假出所權。 規范拘留所民警的執法,保障拘留的正確執行,懲戒和教育被拘留人,是條例立法的根本目的。條例對拘留所的執法管理和教育工作作了相應的規定:
一是規定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文書收拘被拘留人,對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對符合法定不予收拘情形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二是規定拘留所應當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建立醫療衛生防疫制度,對被拘留人實行分別拘押和監管制度,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對有違法行為的被拘留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使用警械;
三是規定了對拘留期滿的被拘留人解除拘留以及對有其他違法行為需要移交給有關機關和單位繼續處理的情形。條例頒布實施後,國務院公安部門將按照條例的精神,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對執法管理制度作進一步的細化,便於執行和操作。同時,各級公安機關將認真組織拘留所民警對條例進行學習培訓,切實按照條例要求,全面規范執法管理工作,不斷提升拘留所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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