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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的執行

發布時間: 2020-12-28 20:21:13

1. 治安管理處罰法罰款處罰如何執行

由公安機關開具決定書和罰款票據,交由被處罰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銀行繳納。逾期按每日3%增長罰款。

2.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之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答案:ABCD(全選)
A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B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專次違反治安管理的屬
C七十周歲以上的
D懷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版)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

第二項及第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是: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第五十條第二款是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因此該情形是對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進行阻礙,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將會被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同時可能並處伍佰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於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分總則、處罰的種類和適用、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等6章11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是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而制定的。

(3)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的執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正信息: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10月26日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4.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簡述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不送達拘留所執行的情形.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不送達拘留所執行的情形有:全部14名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第一次犯錯的未成年人,70歲以上的老人,孕婦,母乳喂養的母親。

這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

(4)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的執行擴展閱讀: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予以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1)情況特別輕微;

(2)積極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的後果,並了解被侵權者;

(3)被他人脅迫或欺騙;

(4)主動移交案件,如實告知公安機關;

(5)有功的人。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以較重的處罰:

(1)後果更嚴重;

(2)煽動,脅迫,欺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

(3)對舉報人,原告,舉報人或證人進行報復;

(4)他在6個月內受到公安管理部門的處罰。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5. 治安管理處罰合並執行是怎麼規定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專,合並執行。行政拘留屬處罰合井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關於治安管理處罰合並執行的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一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裁決,合並執行。」

(5)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的執行擴展閱讀

合並執行的適用條件:

1、必須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合並處罰必須是針對同一個行政相對人,若不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就不存在著合並處罰的問題。

2、必須存在兩種以上(兩種)違法行為。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這是合並處罰的前提條件,若不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則談不上合並處罰。

3、必須在一定的行政法律關系中,比如行政相對人既有違反《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的行為,又有違反《刑法》的行為,那麼,質監部門不能對違反行政相對人《刑法》的行為合並處罰。

4、必須由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實施,比如A企業同時存在無證生產、假冒廠名以及無營業執照的違法行為,那麼質監部門只能僅對無證生產和假冒廠名合並處罰,而不能對無照經營行為也合並處罰,應交由工商部門處理。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司法解釋

  1. 治安管理處罰法解釋,為正確、有效地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規定,現對公安機關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關於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法律責任問題。

  2. 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採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對事先挑撥、故意挑逗他人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後以制止違法侵害為名對他人加以侵害的行為,以及互相鬥毆的行為,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關於未達目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法律責任問題。行為人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准備工具、製造條件的,不予處罰。

  3. 行為人自動放棄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結果發生,沒有造成損害的,不予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4. 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由於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應當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5. 關於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問題

  6. 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責令其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予以收容教養。

  7. 關於減輕處罰的適用問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具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減輕處罰情節的,按下列規定適用。

  8. 法定處罰種類只有一種,在該法定處罰種類的幅度以下減輕處罰;

  9. 法定處罰種類只有一種,在該法定處罰種類的幅度以下無法再減輕處罰的,不予處罰;

  10. 規定拘留並處罰款的,在法定處罰幅度以下單獨或者同時減輕拘留和罰款,或者在法定處罰幅度內單處拘留;規定拘留可以並處罰款的,在拘留的法定處罰幅度以下減輕處罰;在拘留的法定處罰幅度以下無法再減輕處罰的,不予處罰。

  11. 關於「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認定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是指行為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第一次被公安機關發現或者查處。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曾違反治安管理,雖未被公安機關發現或者查處,但仍在法定追究時效內的;曾因不滿十六周歲違反治安管理,不執行行政拘留的;曾違反治安管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結案的。

  12. 曾被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曾因實施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

  13. 關於擾亂居(村)民委員會秩序和破壞居(村)民委員會選舉秩序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對擾亂居(村)民委員會秩序的行為,應當根據其具體表現形式,如侮辱、誹謗、毆打他人、故意傷害、故意損毀財物等,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對破壞居(村)民委員會選舉秩序的行為,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14. 關於毆打、傷害特定對象的處罰問題。

  15. 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行為的處罰,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毆打、傷害的對象為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

  16. 關於「結伙」、「多次」、「多人」的認定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的「結伙」是指兩人(含兩人)以上;「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含三人)以上。

  17. 關於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偷越國(邊)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對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偷越國(邊)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為的行政處罰,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不再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和《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規定。

  18.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居住場所與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經營場所合一的,在經營時間內對其檢查時,應當按照檢查經營場所辦理相關手續;在非經營時間內對其檢查時,應當按照檢查公民住所辦理相關手續。

  19. 關於被侵害人是否有權申請行政復議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的規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7. 「阻礙執行職務」是《治安法》的第幾條

第五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內以下罰款;情節容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7)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的執行擴展閱讀

阻礙執行職務,是指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阻礙執行職務具有以下特徵(即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

1、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阻礙的行為應當是未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手段,沒有造成嚴重後果。

3、本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14周歲),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有意進行阻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治安管理處罰法》

8. 治安管理處罰法在實施中執行、處罰、決定存在的問題

使用網路Hi可以第一時間收到

9. 《治安管理處罰法》哪些人員一般不裁定或不執行拘留

已滿14歲不滿16歲、滿16歲不滿18歲、70歲以上或者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不執行拘留。

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也就是說劉某18歲生日當天違法,按照法律規定還屬於未成年人,生日後一天就屬於成年人了。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9)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的執行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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