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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法定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1-21 18:20:20

⑴ 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

1、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2、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三條第二款

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時起訴期限的計算有何規定

在行政復機關對當事人的申制請不作出答復時,由於沒有具體行政行為作出,起訴期限從何時起算,是司法實踐中較為困難的問題,《行訴法解釋》分不同情形作了規定:

一、在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沒有對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作出規定的情況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60日屆滿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在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在緊急情況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時,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限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當事人可以立即起訴。

⑶ 請問:不作為與不履行法定職責區別

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負有積極作為的行政義務,並且具有作為的可能性,但卻在程序上超過法定期間或合理期間消極的有所不為的行政違法行為。 有觀點認為行政不作為就是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這種觀點比較符合現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不作為與不履行法定職責有一定的聯系,但兩者根本不是一個概念,行政不作為所包含的范圍遠大於不履行法定職責,如果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勢必有相當一部分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以外的行政義務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無法得到司法救濟,如行政主體不履行行政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履行其對行政相對人的承諾等。 無論從不履行法定職責與行政不作為的內涵還是外延來看,二者都有很大的區別。不履行法定職責是指行政主體負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規章規定的職責,有能力履行而明示拒絕履行或不予答復的行為。實際上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也僅僅是不履行法定職責,而沒有對行政不作為做出規定。行政不作為則是指行政主體負有作為的行政義務,有能力履行而在程序上未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的行為。行政主體所承擔的行政義務既包含法定義務,或者說法定職責,也包含了法定義務以外的其他行政義務,行政主體的行政義務主要有以下幾類:1、法定行政義務。2、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為行政主體設定的義務。3、行政主體自己設定的行政義務,主要形式為行政承諾。4、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在行政合同中約定自願承擔的行政義務。5、基於行政主體的自身行為所派生的行政義務,眾所周知,行政機關是依法成立的,它對外代表國家行使行政職權,並且行政機關的內部管理體制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下級行政機關必須服從上級行政機關的領導,因此,上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決定和命令為下級行政機關設定的行政義務,下級機關必須履行,如果下級行政機關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應當允許行政相對人請求司法救濟,這既保護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從外部監督下級行政機關服從上級機關的決定和命令,保障政令暢通。同時,由於行政主體對外代表國家行使行政職權,因此其對行政相對人的承諾以及其在行政合同中約定自願承擔的行政義務,在人民群眾中具有非常高的公信力,如果行政主體說了不算,又不允許行政相對人啟動訴訟程序,對行政主體的這種言而無信、有損政府形象的行為予以有效監督,會使政府形象一落千丈,行政機關的公信力也會大打折扣,既不利於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保護,也不利於日後的行政管理。 從不履行法定職責與行政不作為的內涵來看,二者也有很大的區別。不履行法定職責既包括行政主體程序上的不作為,也包括實體處理上的不作為。程序上的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申請保護人身權或財產權的法定職責不予理睬或拖延履行。實體上的不履行法定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認為符合條件的申請明示拒絕的行為,以及行政主體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的求助申請或依職權發現行政相對人需要立即獲得救助的情形後,不實施救助義務或借故拖延實施救助義務的行為。行政不作為由於行政主體沒有做出行政行為,所以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會產生任何影響,而只是維持了現有狀態,明示拒絕行為由於行政主體做出了拒絕的答復,所以會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不利的影響,它從實體上否定了行政相對人從事某一特定職業、生產某種產品、注冊開辦某一企業的資格,所以明示拒絕行為應當屬於行政作為行為。兩類案件司法審查的重點也是不同的,行政不作為的審查重點應當是行政相對人是否有提出申請的事實;在行政主體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職責的案件中,行政相對人應提供行政主體已經知道其正在受不法行為或意外事件侵害的事實;申請事項屬於行政主體行政義務方面的事實;以及行政主體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在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如果行政主體明示拒絕,司法審查的重點應當是行政相對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行政主體是否知道行政相對人正在受不法行為或意外事件的侵害以及行政主體是否有法定的作為義務;行政主體拒絕許可或不履行、延遲履行保護義務的事實、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⑷ 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而不履行的行政不作為案件是否有訴訟時效

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你可申請履行,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容性文件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內不履行的,你可在60日滿後(緊急情況下起訴期間不受60日限制)的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⑸ 行政不作為與不履行法定職責有何區別

一般情況下兩個概念可以互換,但也有不同, 簡單的說,行政不作為側重於程序上,不履行法定職責側重於實體上的內容,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形式上作為,實質上不作為。

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如何承擔行政

《最高來人民法院關自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2011]行他字第24號
公安機關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財產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財產損失系第三人行為造成的,應當由第三人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第三人民事賠償不足、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或者下落不明的,應當根據公安機關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行為在損害發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判決其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
公安機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追償。

⑺ 有關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而申請行政復議的處理

  1. 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2.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都必須執行。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是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如果其拒絕履行,就構成行政違法行為,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3. 實踐中,一些行政機關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情況時有發生,主要是當行政復議機關經審查認為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等情形,而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並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而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時,被申請人不能正確對待,認為是行政復議機關不給面子,成心跟自己過不去,從而對行政復議決定採取抵制的態度,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如有的行政機關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當事人不服,向該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經審查認為當事人的違法情節較輕,原處罰決定適用法律不當,因而作出撤銷原處罰決定,責令重新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

  4. 原處罰機關接到行政復議決定後,如拒不退還給當事人收取的罰款,就屬於拒不執行行政復議決定的違法行為,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⑻ 不履行法定職責是什麼行為

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是屬於一種瀆職行為。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行使正常的行為,這是根據國家法定職責的規定了的,行為屬性的界定,那還是屬於行政行為

⑼ 如何把握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回復》[2011]行他字第答24號
公安機關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財產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財產損失系第三人行為造成的,應當由第三人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第三人民事賠償不足、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或者下落不明的,應當根據公安機關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行為在損害發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判決其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
公安機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追償。

⑽ 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復議機關應當怎樣處理

1、復議機關應當對相關人員進行處分。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復議機關可以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被申請人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復議決定的,可以對有關人員進行處分。

2、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總結出如下標准:

一是看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是否停止。如某縣檢察院訴縣環保局行政公益訴訟案中,檢察機關向其發出檢察建議後,該環保局對某公司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生產後,又兩次對該公司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但事後檢察院在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查看時發現,該公司仍處於生產狀態,且修建的環保設施仍不符合標准。這種行政機關雖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並未停止的情形,可以作為判斷行政機關未履行法定職責的標准。

二是看行政機關是否窮盡法律手段。如某區檢察院訴區林業局行政公益訴訟案中,林業局對被處罰人毀損林地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被毀林地在指定期限內恢復原狀的內容都未能得到執行,罰款也未予收繳。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強製法的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採取催告、加處罰款等方式督促其履行。經催告無效後,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檢察院向林業局發出檢察建議後,林業局仍未糾正,則可依照行政訴訟法第74條第2款第2項的規定,確認行政機關怠於履行法定職責的不作為行為違法。

三是看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法定職責是否有法定理由。如某縣檢察院訴農業機械管理總站、財政局行政公益訴訟案中,縣農機站未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對不符合補貼條件的國家農機補貼申請的合作社,與縣財政局共同作出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導致國家補貼資金被套取105.668萬元。縣檢察院向其發出檢察建議後,縣農機站卻以「無資格和權力收回已發放的補貼資金」為由,拒絕履行收回已違法發放補貼的職責。根據規定,縣農機站和縣財政局都是涉訴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的共同作出機關,也是收回資金的會同機關,具有收回違法補貼的法定職責。所以,此時應當屬於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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