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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的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2-28 09:30:33

① 國務院的職能結構

200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情況一覽表

調整後部委 合並、調整或包含的原部委 新增下屬機構 隸屬關系調整 撤銷部門 備注
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 發改委(部制不變) 國家能源局 國家能源委員會 不再保留國家能源領導小組及其辦事機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要要進一步轉變職能,集中精力抓好宏觀調控。
財政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工業行業管理有關職責,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核電管理以外的職責,信息產業部和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的職責,整合劃入該部 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 煙草專賣局改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 不再保留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信息產業部、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
交通運輸部 將交通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職責,建設部的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整合劃入該部 國家民用航空局 國家郵政局改由交通運輸部管理 不再保留交通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考慮到我國鐵路建設和管理的特殊性,保留鐵道部。同時,要繼續推進改革。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將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職責整合劃入該部 國家公務員局 國家外國專家局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管理 不再保留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環境保護部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不再保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建設部 不再保留建設部
衛生部 衛生部、葯監局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改由衛生部管理

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的主要職責

(一)負抄責國務院會議的准備工作,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組織實施會議決定事項。(二)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組織起草或審核以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名義發布的公文。(三)研究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請示國務院的事項,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領導同志審批。(四)督促檢查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對國務院決定事項及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及時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報告。(五)負責國務院值班工作,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傳達和督促落實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六)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做好需由國務院組織處理的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七)指導、監督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八)辦理國務院和國務院領導同志交辦的其他事項。

③ 國務院 的職責

樓上所答非所問!
憲法: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④ 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的職能分別是什麼,在政令發布上如何分工

中共中央辦公廳是中共中央委員會的綜合辦事機構,在中央政治局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辦公廳在黨務工作中的主要職能是為中央委員會和中央政治局領導黨務工作提供服務。其具體工作職能有:
(一)檢查有關單位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各項決定的情況,並及時向中央政治局匯報和報告。
(二)處理來往文書,承辦中共中央各種工作公文,包括黨內各類文件的收發、登記、傳閱、立卷、歸檔,以及起草領導人講話和各種總結、報告等。
(三)輔助中央政治局處理日常活動中的黨務事宜,承辦會務工作、處理來信來訪等。
(四)協調中共中央工作機構中各級黨組織和各個工作部門的關系。
(五)負責中共中央工作機關的行政、後勤事務。
(六)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貴定,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⑤ 國務院的法定職責是什麼

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⑥ 我國國務院的職能是什麼

國務院研究室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設置國務院研究室。國務院研究室是承擔綜合性政策研究和決策咨詢任務、為國務院主要領導同志服務的國務院辦事機構。

一、主要職責
(一)負責起草《政府工作報告》;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單獨或組織、協同有關方面起草、修改國務院的有關重要文件;起草國務院領導同志部分重要講話。
(二)對改革開放和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重要課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參與黨中央、國務院大型會議的文件起草。
(四)對全國經濟形勢跟蹤研究,收集、分析、整理和報送經濟與社會生活中的重要綜合信息、動態,為國務院決策提供建議和咨詢。
(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務院研究室設6個職能司:
(一)秘書局(人事司、外事司)
負責機關秘書、文電、值班、會務、人事、外事、機要檔案、保密、辦公自動化等行政管理工作;承擔本室同各地方、國務院有關部門政策研究機構的聯絡、協調方面的具體工作;承擔研究室領導交辦的事項以及其他後勤服務性工作;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二)綜合研究司
起草或修改部分綜合性講話、報告等文稿;編輯本室《送閱件》、《決策參考》和《研究報告》;單獨或參與對某些綜合性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負責收集、整理、篩選重要綜合信息、動態,為國務院決策及本室研究工作服務。
(三)宏觀經濟研究司
負責計劃、財稅、金融、價格、分配、國際收支等宏觀經濟調控方面的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對經濟總體形勢進行跟蹤分析;起草或參與起草有關的重要講話、文件等文稿。....

http://www.fsou.com/html/text/chl/207/20755.html

⑦ 咱們國家國務院職能有哪一些

政治職能

政治職能,亦稱統治職能,政治職能是指政府為維護國家統治階級的利益,對外保護國家安全,對內維持社會秩序的職能。我國政府主要有四大政治職能:

①軍事保衛職能。即維護國家獨立和主權完整、保衛國防安全、防禦外來侵略的職能。

②外交職能。即通過政府的外交活動,促進本國與世界其他各國正常的政治、經濟往來,建立睦鄰友好關系,促進國與國之間互惠互利,反對強權政治,維護世界和平等方面的職能。

治安職能。即維持國家內部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危害社會安全的活動、保障人民的政治權利和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的職能。

④民主政治建設職能。即通過政府活動,推進國家政權完善和民主政治發展的職能。

經濟職能

經濟職能是指政府為國家經濟的發展,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管理的職能。隨著我國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我國政府主要有三大經濟職能:

①宏觀調控職能。即政府通過制定和運用財政稅收政策和貨幣政策,對整個國民經濟運行進行間接的、宏觀的調控。

②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職能。政府通過政府管理、制定產業政策、計劃指導、就業規劃等方式對整個國民經濟實行間接控制;同時,還要發揮社會中介組織和企業的力量,與政府一道共同承擔提供公共產品的任務。

③市場監管職能。即政府為確保市場運行暢通、保證公平競爭和公平交易、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而對企業和市場所進行的管理和監督。

文化職能

文化職能是指政府為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的需要,依法對文化事業所實施的管理。它是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促進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保證。我國政府的文化職能主要有一下四類:

①發展科學技術的職能,即政府通過制定科學技術發展戰略,加強對重大科技工作的宏觀調控,做好科技規劃和預測等工作,重視基礎性、高技術及其產業化研究。一般的科技工作主要依靠市場機制來推動。 ②發展教育的職能。即政府通過制定社會教育發展戰略,優化教育結構,加快教育體制改革,逐步形成政府辦學與社會辦學相結合的新體制。

③發展文化事業的職能。即政府通過制定各種方針、政策、法規等,引導整個社會文學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等各項事業健康繁榮地發展。

④發展衛生體育的職能。即政府制定各種方針、政策、法規等,引導全社會衛生體育事業的發展。

社會公共服務職能

社會公共服務職能,即指除政治、經濟、文化職能以外政府必須承擔的其他職能。政府的社會職能主要有:

①調節社會分配和組織社會保障的職能。即政府為保證社會公平、縮小地區發展差距和個人收入差距,運用各種手段來調節社會分配、組織社會保障,以提高社會整體福利水平,最終實現共同富裕。

②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職能。即政府通過各種手段,對因經濟發展、人口膨脹等因素所造成的環境惡化、自然資源破壞等進行恢復、治理、監督、控制,從而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③促進社會化服務體系建立的職能。即政府通過制定法律法規、政策扶持等措施,促進社會自我管理能力的不斷提高。

④提高人口質量,實行計劃生育的職能。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也是關繫到國家長遠發展的一件大事,因此我國政府必須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管理,包括計劃生育的法制建設,方針、政策的制定,規劃組織計劃生育科學研究,加強計劃生育的宣傳、咨詢和技術服務工作。

政府與市場的關系

正確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既是關繫到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能否順利發展的重大問題,也是轉型期我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核心任務。 在政府與市場問題上,迄今有兩種極端的理念和實踐:一個是市場機制無法將社會資源予以有效配置,結果導致市場失靈;另一個是市場經濟無法解決效率以外的非經濟目標,結果導致政府失靈。在傳統上,人們列舉的市場失靈清單包括:

1、公共產品的提供;

2、市場經濟中的壟斷;

3、市場經濟的外部性。這些方面經驗使當代各國政府都努力尋求政府職能的恰當定位,既避免市場壟斷和市場失靈,也避免政府壟斷和政府失靈。一般而論,政府的職能定位可以概括為:彌補市場不足,促進社會公平。我國從1978年改革開放開始,進入具有歷史意義的社會轉型期。市場經濟體製取代計劃經濟體制並日趨完善,政府職能也開始轉變。但由於行政理念的轉變、宏觀經濟體制轉型以及政府自身能力的提高需要一個漸進的過程,因此我國政府在政府與市場關系問題上存在典型的政府職能「越位」、「錯位」、「缺位」現象,亟待克服。

政府與社會的關系

簡單地說,政府與社會的關系也就是「官」與「民」的關系。這種關系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政府對社會的管理;

二是社會對政府的支持和監督;

三是政府與社會通過精誠合作作用於市場機制,共同治理宏觀社會,增進社會整體福利。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由於市場的弱化或取消,我國建立了政社不分的「大政府、小社會」的管理模式,政府經常性地運用超強制行政手段對社會進行全面管理。這在當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但隨著從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型,傳統的社會管理模式由於缺乏自我管理和自我發展能力,越來越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因此,必須按照三種途徑構建政社分離的新型社會管理模式。

培養社會自治能力

培養社會自我管理的組織,把政府包攬的事還給社會,由社會組織自行管理,如各類行業協會和城鄉居民的自治組織以及社會中介組織,可以在社會的自我管理上發揮作用。 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盡快建立起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切實保障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權利,維護社會穩定,保證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確立政府與社會的良性互動體系

政府不能包辦社會具體事務,而應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積極性,由社會組織去管理社會的微觀事務。同時,有必要形成社會對政府權力的有效制約機制,以防止政府權力的濫用。

中央政府職能

在我國行政系統中,國務院居於最高領導地位,它統一領導所屬各部、委的工作,統一領導全國各級地方行政機關的工作,有權根據憲法、法律管理全國范圍內的一切重大行政事務。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國務院共先例18項職權。這18項職權可歸結為六個方面:

(1)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2)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3)規定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全國性的行政事務。 (4)統一領導全國各級地方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地方行政機關職權的劃分。

(5)負責執行國民經濟計劃與國家預算,管理科學、教育、經濟、文化、衛生等工作。

(6)任免行政人員權。 此外,國務院還有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授予的其他職權。

地方政府職能

自1994年起,各級地方政府機構相繼進行改革,改革的主要內容和重點是:

轉變政府職能,實行政企分開;合理劃分職權,理順各種關系;大力精兵簡政,提高行政效率。

縣級以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能

(1)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的決議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議和命令;

(2)領導和監督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3)執行經濟計劃和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經濟文化建設、民政和公安等工作;

(4)依法任免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5)保護公共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權利,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

(6)監督所屬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7)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能

(l)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發布決定和命令。

(2)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4)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5)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6)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7)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⑧ 國務院各部門的職責主要是啥

1、國防部

在職權上,多數國家的國防部全面負責國防事宜及各種武裝組織的建設和作戰指揮;有少數國家的只負責指揮和管理軍隊,或只負責軍隊的行政事務,還有僅負責外交事宜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教育事業和語言文字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教育部現有19個內設司、局,「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秘書處」也設在其中。另外,教育部還直接管理15個教育類社會團體和組織。

3、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是國務院組成機構,其主要工作是研究提出科技發展的宏觀戰略和科技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法規;研究科技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確定科技發展的重大布局和優先領域;推動國家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提高國家科技創新能力。

研究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措施;推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科技自身發展規律的科技創新體制和科技創新機制;指導部門、地方科技體制改革。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外交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內主管外交事務的組成部門,負責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世界其他國家政府及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外交事務。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與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民政部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法規、政策、標准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⑨ 國務院職責

第三節 國務院 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第八十六條 國務院由下列人員組成: 總理, 副總理若幹人, 國務委員若幹人, 各部部長, 各委員會主任, 審計長, 秘書長。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國務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八十七條 國務院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八十八條 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 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條 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重大問題。 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第九十一條 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條 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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