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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佔佔光

發布時間: 2020-12-27 14:32:07

治安處罰法可以處罰擅自佔用樓道堆積雜物嗎

這個應該是物管方吧

② 非法侵佔治安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非法侵佔治安處罰標準是什麼?
非法侵佔治安處罰標准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侵佔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侵佔屬於自訴案件,公安機關無權管轄。公安機關只管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等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侵佔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佔罪在中國刑法史上一直沒有明確的定義,就是在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中也沒有使用「侵佔」一詞。因而在確定侵佔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對「侵佔」一詞進行分析,因為「侵佔」是侵佔罪罪名中的關鍵詞,它代表了侵佔罪的主要內涵。
有關非法侵佔的認定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非法侵佔的財產數額巨大的,造成了重大的經濟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對於相關處罰標准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進行判決。
延伸閱讀:
個人侵佔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公司法人職務侵佔罪如何認定?
侵佔罪遺棄罪是親告罪嗎

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治安管理處抄罰法》第二十六條襲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3)治安佔佔光擴展閱讀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10月26日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④ 「強化治安」是誰提出的我在老影片看到(背景)

治安強化運動是指在中國抗日戰爭期間,日軍對華北、華中地區推行的鞏固佔領的政策專。屬1941年1月,日軍制定了《大東亞長期戰爭指導綱要》和《對華長期作戰指導計劃》,將華北劃分為「治安區」、「准治安區」和「非治安區」。在治安區加強中國人組織力量,以中國人警察力量承擔治安工作;對准治安區進行「蠶食」,製造無人區,使其逐步變成治安區;對非治安區,則以軍事「掃盪」為主,實行「三光政策」及囚籠政策。 目標是由1941年3月起,3年內把「治安區」,從一成(10%)增加至七成(70%)。

⑤ 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違法侵佔他人財物的解釋

侵佔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侵佔屬於自訴案件,公安機關無權管轄。公安機關只管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等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5)治安佔佔光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五條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⑥ 派出所治安停佔用業主公共空間合法嗎

這個樣的沒有問題,
我們這里一般情況下都是這個樣,
沒有必要較真

⑦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的尋釁滋事行為的有哪些

尋釁滋事行為是指行為人結伙斗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等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7)治安佔佔光擴展閱讀
案例
溫珂惡勢力團伙:實施故意殺人、尋釁滋事等稱霸一方
踢死警察的累犯溫珂故意殺人罪死刑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該案為黑龍江省公安廳掛牌督辦、全省通報的典型黑惡犯罪案件。
2010年1月31日20時許,溫珂夥同黃立明、王松園等人在哈市平房區新疆大街28號金寶利KTV因與被害人馬某(哈市平房公安分局民警)發生口角,將馬某毆打致死。
同時,查明溫珂等人均為刑釋解教人員或無業人員,自2008年2月開始糾集在一起,為達到非法斂財、稱霸一方的目的,非法購置管制刀具、鎬把等作案凶器,在平房區先後實施了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涉嫌故意殺人、尋釁滋事、妨礙公務、故意傷害4項罪名。
2013年10月18日,法院依法改判溫珂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尋釁滋事
參考資料來源: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⑧ 治安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規定的是尋釁滋事行為的表現形式及處罰。
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版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權,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⑨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情節較嚴重是什麼意思

不同的罪行由司法解釋作出不同的規定。總得概括就是:

1.屢教不改,多次觸犯。

2.造成人身損傷、財產損毀等後果(故意傷人等另說)。

3.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4.危害後果較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9)治安佔佔光擴展閱讀:

一、擾亂單位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擾亂單位秩序的;

(二)擾亂單位秩序過程中故意損毀辦公用具、設施,或者損毀重要文件、檔案材料,無法彌補的;

(三)無理推拉、糾纏、辱罵、圍攻他人,造成一定後果或者惡劣影響,或者有毆打他人行為的;

(四)圍堵、封閉單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通道長時間堵塞的;

(五)占據工作場所,時間較長,不聽勸阻的;

(六)其他情節較重的。

二、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二)擾亂政府機關和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周邊公共秩序,不聽勸阻的;

(三)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員受傷、財物受損、秩序混亂等後果的;

(四)其他情節較重的。

三、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二)違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關管理規定,無理取鬧,不聽勸阻,嚴重影響公共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內滋事打鬧,嚴重影響公共交通工具運行秩序和行車安全的;

(四)其他情節較重的。

四、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非法攔截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二)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列車、航空器,影響正常行駛的;

(三)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時間較長或者造成交通堵塞、交通事故、人員受傷或者財產損失等後果的;

(四)在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或者城市主幹道上非法攔截交通工具的;

(五)其他情節較重的。

五、破壞選舉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組織、煽動、策劃破壞選舉秩序的;

(二)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干擾他人選舉的;

(三)損毀選舉公告、選票、票箱等物品,干擾選舉秩序的;

(四)其他故意擾亂選舉工作秩序,造成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六、強行進入大型活動場內,違規在大型活動場內燃放物品,在大型活動場內展示侮辱性物品,圍攻大型活動工作人員,向大型活動場內投擲雜物,其他擾亂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組織、策劃、煽動他人實施或者結伙實施的;

(二)造成人員受傷、財物受損、秩序混亂、活動中斷或者其他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有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等手段的;

(四)不聽制止,多次實施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七、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投放虛假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主動糾正,社會影響較小的;

(二)採取積極措施,尚未引起社會恐慌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八、尋釁滋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結伙斗毆的積極實施者;

(二)追逐、攔截他人,造成一定後果的;

(三)強拿硬要、任意損毀或者任意佔用公私財物兩次以上,或者財物價值較大的;

(四)強拿硬要中小學生財物的;

(五)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輕微傷害或者隨意毆打兩人次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較重的。

九、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危害社會,冒用宗教、氣功名義危害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初次實施上述行為,造成後果較輕的;

(二)積極配合查處,本人有悔改表現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多次實施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

(二)對政府、國防、航空、航運等無線電通信系統進行干擾的;

(三)造成一定後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十一、拒不消除對無線電台(站)的有害干擾(《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對政府、國防、航空、航運等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的;

(二)其他情節嚴重的。

十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改變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非法改變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和應用程序,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破壞性程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實施並造成一定危害的;

(二)危害後果較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三)其他情節較重的。

十三、非法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初次實施尚未造成後果的;

(二)危險物質數量較少,不足以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公安機關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經指出後能夠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及時消除危險的;

(四)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四、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器具(《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以收藏為目的,購買並攜帶管制器具的;

(二)營運中的計程車、長途車司機等為防身攜帶管制器具,無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五、盜竊、損毀、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安全標志(《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盜竊、損毀物品價值較小,危害不大的;

(二)不足以影響行車安全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六、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在鐵路沿線非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在鐵路沿線上私設道口、平交過道(《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二、三、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及時糾正,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不足以對行車安全造成影響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七、擅自安裝、使用電網,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多次擅自安裝、使用電網,或者多次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經勸阻或者指出後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損傷或者財產損毀等後果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十八、道路施工不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故意損毀、移動道路施工安全防護設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經勸阻或者指出後不及時改正的;

(二)造成人身損傷或者財產損毀等後果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十九、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多次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的;

(二)損毀路面公共設施,經勸阻或者指出後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損傷、財產損毀等後果,或者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二十、違反規定舉辦大型活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經有關部門指出,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

(二)安全隱患不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參考資料:

治安管理處罰法-網路

⑩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第四款其他尋釁滋事行為指的是那些行為

是指具有責任年齡、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公共秩序,但情節尚不嚴重,還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

行為人故意蔑視社會道德、國家法紀、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壞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觀上出於故意,尋求精神刺激,發泄對社會、道德、法紀的不滿和抗拒情緒,向社會公眾「挑戰」;侵害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時對公私財物和人身權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對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財物。

(10)治安佔佔光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1、結伙斗毆的;

2、追逐、攔截他人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4、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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