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監護人的職責
⑴ 動火作業時監護人職責是什麼樣
動火監護人的職責:
1.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應急知識的人擔當
2.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於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
3.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採取措施
4.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
5.在動火作業完成後,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⑵ 動火監護人具有哪些職責
1、監火的主要職責是在熱作業前(後)確保熱作業區遠離易燃易爆物料,從而預防火災的發生。
2、在整個熱作業過程中持續監督熱作業點的火源,近而杜絕可能引發的火災或可能引發火災的火花的產生。
3、監火的職能是始終應確保其自身,熱作人員以及其它作業區域的安全。
(2)工作監護人的職責擴展閱讀
監火員懂得如何確定可能對動火作業帶來危險的變化、如何使用消防、應急設備、氣體檢測數據的含義、正確使用通訊設備、具有較強的應急反應意識並懂得在危險情況發生時如何報警。
監火員做為施工安全的一道強有力保障,並降低事故幾率,即使發生不可控事故也可以在第一時間做出反應把危害和人員傷亡降到最低。
監火員屬於監護員的再次細分,其廣義的被稱為專職的、有明確工作范圍和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員,雖然從定義上大致與傳統的施工安全員類似卻又不經相同;
不同的是監護員是專職的針對一定工作內容的專項安全管理,主要通過對不同施工范圍、環境、風險級別要求進行的細分,專業的監護員大致分為以下幾種:監火員、BA(呼吸器)監護、CSE(受限空間)監護、登高監護等。
⑶ 工作監護人的條件及職責是什麼
監護人的職責主要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實施監護。監回護人的監護答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
在具體的不同情況下監護人的職責不很一樣。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⑷ 監護人應承擔哪些職責
監護人的抄職責包括:
.保護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但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對被監護人造成的他人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⑸ 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
詳細介紹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范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