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魚如何治安處罰規定
❶ 電魚違法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
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製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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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梅城兩男子凌晨非法電魚 處罰10000元放流魚苗
7月26日凌晨2:30分,梅城綜合執法隊5名隊員巡邏發現東門橋下有人在電魚。執法隊隊長龍風雲為防止非法電魚人員逃跑,指揮隊員兵分兩路上下夾擊,將正在電魚的喻某華、李某柱當場抓獲。
兩人對非法電魚捕魚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為震懾非法捕魚人員,有效控制洢水生態環境,執法隊加重處罰力度,對兩名違法人員罰繳生態修復款每人5000元,共計10000元,通過放養魚苗的方式提供長遠生態修復,彌補自己違法行為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早上9點,安化縣魚苗魚種場工作人員將10000元魚苗運送到南門橋和大碼頭兩處,兩名非法捕魚人員親手將魚苗放流洢水河中。放流現場,隊長龍風雲對兩人進行訓誡。喻某華、李某柱當場表示非常後悔,再也不電魚捕魚了。
❷ 電魚違法處罰規定
電魚會被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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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規定:
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中規定:
第三條 國家對漁業的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務院劃定的"機動漁船底施網禁漁區線"外側,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的漁業,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海區漁政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內側海域的漁業,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由毗鄰海域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