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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交公章被治安處罰

發布時間: 2020-12-27 01:05:16

A. 偽造印章適用治安處罰法還是刑法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適用刑法。
根據刑版法第280條第2款的規權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應當立案。
該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相關說明:
一、若偽造國家機關的印章,則不構成本罪。
二、本罪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
三、本罪在客觀上僅表現為偽造,即製作假的印章。
四、注意本罪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章罪的不同,關鍵是看印章的主體性質。量刑差距很大。

B. 治安管理處罰做出的行政處罰書該蓋什麼樣的章印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所蓋的章有兩個,分別是以下情況:
版一、派出所有警告和權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許可權,因此,對於警告和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蓋的章基本是派出所的公章;
二、對於行政拘留等派出所無權作出的處罰,蓋的章應該是公安局的公章。

C.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私按公章怎麼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回留,可以並處一千元答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偽造但未使用的適用第一款,偽造並使用的適用第二款

D. 私刻公章違反刑法還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4)拒不交公章被治安處罰擴展閱讀:

根據《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

第六條

凡經營印鑄刻字業者,均須遵守下列事項:

一、遇有下列各項印刷鑄刻情形之一者,須將底樣及委託印刷刻字之機關證明文件,隨時呈送當地人民公安機關核准備案後方得印製。

1、刻制機關、團體、學校、公營企業之關防、鈐記、官印、公章、膠皮印、負責首長之官印、名章等。

2、印製布告、護照、委任狀、袖章、符號、胸章、證券及文書信件等。

3、鑄造機關、團體、學校、公營企業使用之各種鋼印、火印、號牌、徽章等或仿製該項式樣者。

二、凡經營印鑄刻字業者,均需備制營業登記薄,以備查驗。屬本條第一款規定之各印製品,承製者一律不準留樣,不準仿製,或私自翻印。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迅速報告當地人民公安機關:

1、偽造或仿造布告、護照、委任狀、袖章、符號、胸章、證券及各機關之文件等。

2、私自定製各機關、團體、學校、公營企業之鋼印、火印、徽章、證明、號牌或仿製者。

3、遇有定製非法之團體、機關戳記、印件、徽章或仿製者。

4、印製反對人民民主、生產建設及宣傳封建等各種反動印刷品者。

四、凡印刷鑄刻本條第三款所規定之各項物品者,除沒收其原料及成品外,得按照情節之輕重,予以懲處。

五、對人民公安機關之執行檢查職務人員,應予協助進行。

第七條

營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繳銷其特種營業許可證,停止其營業。 一、假借他人名義者。 二、領取許可證後,無正當理由兩月以上未開業者。 三、無故休業超過一月以上者。 四、營業者行蹤不明逾兩月者。

E. 見下圖,是不是因印章丟失,偽造本單位印章無論有沒有後果都屬於治安處罰中情節較輕的情況,而不是犯罪

你好,你的理解可能有偏差,具體情況需要提供更多細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專法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公司、屬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認定:
●虛構單位名稱製作公文、證件、印章的,應當構成偽造公文、證件、印章罪。
●如果公文、證件、印章的無效為一般社會公眾所知,則不構成偽造公文、證件、印章罪,反之則構成偽造公文、證件、印章罪。
●模仿有權簽發公文的單位主管人員的手跡在公文上簽字,不應以偽造公文、證件、印章罪論處。

所以具體是刑罰如何需要看具體事實認定。

F. 私蓋公章的法律後果

已經觸犯法律,情節較輕的話治安拘留,情節嚴重的話會受到刑事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拓展資料

私刻公章的案件特徵:

(1)行為的對象是公章。即專門用來蓋公文、證件、印信上的機關、單位、企事業、團體、學校的公章(包括橡皮章、鋼印、火印等)以及單位主管人員的名章等,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刻字業實行管理的活動和規定。

(2)行為的客觀方面是違反國家治安管理規定,承製公章。即違反了《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和公安部發布的《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中對於刻制公章和單位負責人名章的有關規定。如果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則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論處,已經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如利用非法製造的公章,進行嚴重的刑事犯罪活動,並且造成了嚴重後果的,要按不同情節和損失程序追究刑事責任。

(3)行為的主體是承製公章的工廠、商店、刻字攤的負責人和有關的職工。行為屬負責人指示的,應同時處罰單位負責人。

(4)行為人主觀上有的是故意的,有的是過失的。前者可能得到了委託製做人的某種好處;後者屬工作中的失誤,如未能辨明委託人使用的偽造證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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