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凡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民財產,依照《刑法》的規定尚不夠刑事處罰,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就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這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包括: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如擾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正常工作不能進行;擾亂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秩序;擾亂公共汽車、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葯;違法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非法製造、販賣、帶管制刀具,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定,拒不改正等。
.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如毆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誹謗他人,虐待家庭成員等。
.侵犯公共財物的行為。如偷竊、騙取,搶奪少量財物;哄搶他人財物;敲詐勒索、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如窩贓、買贓;吸食、注射毒品;倒賣票證;利用封建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拐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如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違反規定佔用防火間距;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通知而拒不改正的。
.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如挪用、轉借機動車輛牌證或駕駛證;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酒後駕車等。
.違反戶口或者居民身分證管理。如塗改戶口證件;不按規定申報戶口或者領居民身份證,拒不改正。
.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容留賣淫、嫖宿暗娼,尚不夠成犯罪的。
.違反規定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或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殼,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
.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製作、復制、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或其他淫穢物品的行為。
B. 一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怎樣處理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規定,一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專分別裁決,合並執行屬。所謂一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是指一人實施了兩種或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而不是指多次實施了同一種行為。根據公安部《關於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的規定,合並執行的,拘留處罰可以超過15日;罰款處罰可以超過200元;其中《條例》第30條、第31條、第32條罰款處罰可以分別超過5000元和3000元;派出所罰款處罰可以超過50元,但對其中每一種行為的罰款處罰仍不得超過50元。
C.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犯罪行為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1、情節嚴重、惡劣程度不同。如果情節嚴重、惡劣,就構成犯罪;情節較輕,就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2、後果嚴重程度不同。如果行為後果嚴重,構成犯罪;如果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就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3、採取手段不同。如果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就構成犯罪;如果沒有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就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4、目的不同。如果出於某種特定目的而實施某種行為就構成犯罪,反之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3)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擴展閱讀: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也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危害社會的程度比犯罪低;而犯罪行為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在處理具體行為時,應當以法律為准繩作出判斷。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也具有違法性,但違反的是有關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而犯罪行為違反的是刑法,具有刑事違法性。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受治安管理處罰,但不構成犯罪,尚不夠刑事處罰;而犯罪行為已夠刑事處罰。
D.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有哪些
如賣淫嫖娼,吸毒等都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理條例
E.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是指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地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