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治安處罰
❶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情節較嚴重是什麼意思
不同的罪行由司法解釋作出不同的規定。總得概括就是:
1.屢教不改,多次觸犯。
2.造成人身損傷、財產損毀等後果(故意傷人等另說)。
3.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4.危害後果較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1)多次治安處罰擴展閱讀:
一、擾亂單位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擾亂單位秩序的;
(二)擾亂單位秩序過程中故意損毀辦公用具、設施,或者損毀重要文件、檔案材料,無法彌補的;
(三)無理推拉、糾纏、辱罵、圍攻他人,造成一定後果或者惡劣影響,或者有毆打他人行為的;
(四)圍堵、封閉單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通道長時間堵塞的;
(五)占據工作場所,時間較長,不聽勸阻的;
(六)其他情節較重的。
二、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二)擾亂政府機關和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周邊公共秩序,不聽勸阻的;
(三)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員受傷、財物受損、秩序混亂等後果的;
(四)其他情節較重的。
三、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二)違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關管理規定,無理取鬧,不聽勸阻,嚴重影響公共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內滋事打鬧,嚴重影響公共交通工具運行秩序和行車安全的;
(四)其他情節較重的。
四、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非法攔截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二)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列車、航空器,影響正常行駛的;
(三)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時間較長或者造成交通堵塞、交通事故、人員受傷或者財產損失等後果的;
(四)在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或者城市主幹道上非法攔截交通工具的;
(五)其他情節較重的。
五、破壞選舉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組織、煽動、策劃破壞選舉秩序的;
(二)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干擾他人選舉的;
(三)損毀選舉公告、選票、票箱等物品,干擾選舉秩序的;
(四)其他故意擾亂選舉工作秩序,造成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六、強行進入大型活動場內,違規在大型活動場內燃放物品,在大型活動場內展示侮辱性物品,圍攻大型活動工作人員,向大型活動場內投擲雜物,其他擾亂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組織、策劃、煽動他人實施或者結伙實施的;
(二)造成人員受傷、財物受損、秩序混亂、活動中斷或者其他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有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等手段的;
(四)不聽制止,多次實施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七、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投放虛假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主動糾正,社會影響較小的;
(二)採取積極措施,尚未引起社會恐慌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八、尋釁滋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結伙斗毆的積極實施者;
(二)追逐、攔截他人,造成一定後果的;
(三)強拿硬要、任意損毀或者任意佔用公私財物兩次以上,或者財物價值較大的;
(四)強拿硬要中小學生財物的;
(五)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輕微傷害或者隨意毆打兩人次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較重的。
九、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危害社會,冒用宗教、氣功名義危害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初次實施上述行為,造成後果較輕的;
(二)積極配合查處,本人有悔改表現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多次實施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
(二)對政府、國防、航空、航運等無線電通信系統進行干擾的;
(三)造成一定後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十一、拒不消除對無線電台(站)的有害干擾(《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對政府、國防、航空、航運等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的;
(二)其他情節嚴重的。
十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改變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非法改變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和應用程序,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破壞性程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實施並造成一定危害的;
(二)危害後果較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三)其他情節較重的。
十三、非法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初次實施尚未造成後果的;
(二)危險物質數量較少,不足以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公安機關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經指出後能夠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及時消除危險的;
(四)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四、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器具(《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以收藏為目的,購買並攜帶管制器具的;
(二)營運中的計程車、長途車司機等為防身攜帶管制器具,無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五、盜竊、損毀、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安全標志(《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盜竊、損毀物品價值較小,危害不大的;
(二)不足以影響行車安全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六、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在鐵路沿線非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在鐵路沿線上私設道口、平交過道(《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二、三、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及時糾正,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不足以對行車安全造成影響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七、擅自安裝、使用電網,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多次擅自安裝、使用電網,或者多次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經勸阻或者指出後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損傷或者財產損毀等後果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十八、道路施工不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故意損毀、移動道路施工安全防護設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經勸阻或者指出後不及時改正的;
(二)造成人身損傷或者財產損毀等後果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十九、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多次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的;
(二)損毀路面公共設施,經勸阻或者指出後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損傷、財產損毀等後果,或者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二十、違反規定舉辦大型活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經有關部門指出,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
(二)安全隱患不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參考資料:
治安管理處罰法-網路
❷ 多次發送淫穢信息的行為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嗎
現實問題
魯某(男)和馬某(女)是同事,魯某一直暗戀馬某,在一次對馬某表白被拒絕後,魯某很不甘心,一直發送信息給馬某,馬某沒有回復,魯某就開始不斷發送黃色笑話,黃色圖片等淫穢信息騷擾馬某。這種情況一直持續了半個月,嚴重干擾了馬某正常生活,無奈之下馬某報了警。公安機關對魯某作出了五日拘留的治安管理處罰,但魯某認為自己只是在表達愛意,不應受到處罰。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這則案例中,魯某持續發送淫穢信息的行為,干擾了馬某的正常生活,公安機關依據具體情況,給予五日拘留的處罰是合法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3)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4)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❸ 70歲以上多次違反治安條例可以拘留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回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答,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❹ 多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但是當事人有重大疾病
違反治安管理的,是要被處罰的。如果違法行為人有疾病不適合拘留版的,應當權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待身體符合拘留條件了再執行拘留,但是,處罰中如果有罰款的,需要按時繳納,否則會產生滯納金。
❺ 一人多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如何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❻ 農民多次辱罵別人會的什麼治安處罰
辱罵他人的治安處罰,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回款;情節較重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如果罵的內容屬於虛構,可以構成侵犯名譽權,能構成誹謗或者侮辱,可以起訴到法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❼ 多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能關進少管所嗎
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6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❽ 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治安處罰法怎麼辦
根據法律規定,在取保候審期間又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後,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交取保候審執行單位,由該違法嫌疑人的取保候審執行機關上報原決定機關,依法撤銷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是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只是限制而不是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它是一種強度較輕的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相關規定的,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8)多次治安處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後果,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第一款: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9)多次治安處罰擴展閱讀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經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