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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生產礦長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2-26 10:55:53

1. 如果你是礦長,應對你所在煤礦負有哪些安全職責

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礦長是煤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礦長必須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礦長在工作中要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組織本煤礦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技術規范。
第2條 按有關規定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保證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所配備的各類特種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必須設立瓦斯治理機構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建立瓦斯治理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實治理資金。
第3條 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並嚴格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 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人員入井檢身和出入井清點制度等,並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對各部門、人員進行考核、落實。
第5條 建立、健全符合實際情況的各崗位工種操作規程,並做好宣傳貫徹、教育工作,確保各崗位工種按章作業。
第6條 保證煤礦的安全生產投入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並按照安全生產投入計劃,保證相關的資金及時到位、使用適當。
第7條 負責組織編制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8條 積極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技術水平和產品的科技含量。
第9條 礦長是煤礦瓦斯治理的第一責任人,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安全監控系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第10條 切實保證煤礦生產過程中人、財、物等資源需求。
第11條 每月至少應主持召開一次煤礦安全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和安全隱患、制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研究煤礦安全生產中的重大決策。
第12條 經常深入煤礦生產現場,發生瓦斯、煤塵、水災等災害事故及出現「十種」險情時必須組織立即停產、撤人;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13條 在本企業積極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准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管理水平。
第14條 負責建立可靠的「三條」生命線,負責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15條 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得安排未培訓的人員上崗作業。
第16條 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報告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自覺接受監督
第17條 負責批准不能保證採煤工作面形成兩個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殘留煤柱開採的安全措施。
第18條 負責批准水淹區域下採掘工程設計。
第19條 負責批准「帶水壓開采」安全措施。
第20條 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現場的勞動保護工作,按規定安排對相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第21條 確保煤礦依法生產,不得超層越界開采、不得擅自提高開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產。
第22條 煤礦發生事故時,礦長要立即組織指揮搶救,按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
第23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
二、責任追究
第24條 未依照有關規定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礦長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礦長給予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
第25條 未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礦長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礦長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
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主要負責人。
第26條 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撤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27條 未及時組織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礦長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未採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礦長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礦長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30條 煤礦未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做好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勞動保護、健康檢查等工作,按照有關法律進行處罰,對礦長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處分。
第31條 煤礦超層越界開采、擅自提高開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產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煤礦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技術規范,礦長應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33條 煤礦未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有關規定建立瓦斯治理機構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煤礦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違反相關法律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安排不適宜上崗的人員從事相關崗位的工作時,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未組織編制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或未組織實施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7條 未對每日瓦斯報表、安全監控系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8條 不能夠充分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所需的人、財、物等資源,影響到安全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9條 未按規定主持召開煤礦安全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標、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的,礦長對導致的後果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未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的,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41條 未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培訓,或安排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人員上崗作業,礦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42條 煤礦企業未建立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43條 按照礦長批準的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安全措施進行開采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4條 按照礦長批準的水淹區域下採掘工程設計進行採掘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5條 按照礦長批準的「帶水壓開采」安全措施進行採掘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6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完畢以後,未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未根據事故調查處理決定落實對煤礦相關責任人處罰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7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8條 未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報告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或故意報告虛假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9條 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50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51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造成管理空崗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5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2. 煤礦礦長助理的具體工作是什麼

總工程師是負責整個礦的技術工作的,還是做日常具體工作的,是組織生產方案的制定、審批、技術方法的改進、安全措施的制定、施工工藝的改進等大的技術、安全方面的工作;
生產負廠長的職責:制定施工生產計劃,組織實施,落實安全技術措施,落實生產技術革新等,是具體生產過程中的負責人;
坑口主要是個保障性的工作,負責井下人員的所有日常的工作準備、保障等工作。

3. 如何當好煤礦生產礦長

抓好安全生產,是第一要務。。。

4. 煤礦礦長安全管理制度

煤礦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規范XX煤礦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根據《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市級、縣級煤炭管理部門要針對煤炭行業安全管理制定中、長期規劃。並積極引進、推廣使用
二、市煤炭管理部門每季度要組織一次以「一通三防」為重點的安全檢查,檢查結果要有記錄,並在全市進行通報。縣級煤炭管理部門每月要組織一次「一通三防」安全檢查,檢查結果要有記錄。
三、市煤炭管理部門要組織安排好每年的礦井瓦斯鑒定和煤的自燃傾向性及爆炸性鑒定工作,縣級煤炭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和協助市煤炭管理部門工作。
四、市、縣兩級煤炭管理部門要對本地區礦井是否進行瓦斯抽放進行科學界定,並積極指導符合抽放條件的礦井進行瓦斯抽放。
五、市煤炭管理部門要對各煤礦「一通三防」管理機構人員及「一通三防」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六、市煤炭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煤礦監控網路系統的統一管理、維護、監督和控制。各縣級煤炭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煤礦網路監控系統及設備的日常運行和維護,及時向市煤炭管理部門反映網路故障,協調技術人員和煤礦處理各種障。
七、市煤炭管理部門要對縣級煤炭管理部門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給予支持並督促、檢查指導縣級煤炭管理部門的工作。
八、安全措施上報、審批制度:
上報市局措施的種類:火區啟封措施;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編制的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煤礦安全規程》第112條規定的串聯風措施。以上措施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初審後,上報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其它「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批復時限:市煤炭管理部門接到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報來的措施後,15日內批復完畢。
九、市級煤炭管理部門每半年與上級業務部門聯系,對本市煤炭行業的瓦檢器、風表等安全檢測儀器進行校驗、強檢。並組織、協調、指導縣級煤炭管理部門對所屬區域煤礦的甲烷感測器按規定進行校驗。
十、市、縣兩級煤炭管理部門要積極主動地幫助、指導煤炭企業解決管理中的各種安全技術問題。
十一、各煤礦必須成立安全管理機構,負責本礦井的安全管理工作及從業人員安全知識的培訓、教育工作。
十二、為便於掌握事故、隱患等情況,以便及時採取針對性措施,規定事故上報制度:
上報事故種類:發生火災事故、瓦斯燃燒與爆炸事故(無論有無人員傷亡)、有害氣體中毒、缺氧窒息及其它原因引起的傷亡事故。
上報程序:鄉鎮煤礦及縣(市、區)屬國有地方煤礦在發生事故後要立即匯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和鄉鎮政府及鄰近救護隊,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接到匯報後,要及時趕赴現場,同時向市煤炭管理部門匯報,救護隊接到匯報後,要匯報、請示市煤炭管理部門,以便採取行動;市直屬煤礦,要立即匯報市煤炭管理部門,由市煤炭管理部門會同市救護隊到現場共同進行處理。事故處理結束後,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或市直屬煤礦向市煤炭管理部門上報事故材料,市局對材料存檔。對事故隱瞞不報,按隱瞞事故處理。
十三、各煤礦要建立管理記錄,各級煤炭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檢查時,一並檢查。記錄名稱如下:礦井測風記錄、瓦斯檢查記錄、巷道貫通記錄、排放瓦斯記錄、反風設施檢查記錄、清掃煤塵記錄、自燃發火記錄。
十四、為更好的進行以風定產,規定測風制度如下:
(一)、各礦井要有專、兼職的測風員。
(二)、每10天進行一次全面測風。
(三)、在礦井的主要風巷中,均應建立測風站,測風站內懸掛測風記錄板。
(四)、要有測風記錄。
十五、為規范瓦斯檢查工作,制定如下瓦斯檢查制度:
(一)、礦長、礦安全、技術負責人及通風管理人員入井必須攜帶瓦斯檢測儀,瓦斯檢查員必須攜帶光學瓦斯檢測儀。
(二)、電工作業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員在場檢查瓦斯情況。
(三)、礦井檢查瓦斯的范圍包括:所有採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作業的地點、總回風道、密閉、擋風牆。檢查的內容包括:GH4、、CO2、CO濃度、溫度及通風設施的完好情況。
(四)、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濃度檢查次數規定:
低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檢查2次CH4濃度,高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檢查3次。
有雙突危險的採掘工作面和瓦斯湧出較大,變化異常的採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瓦斯(CH4)。
采、掘工作面CO2濃度應每班至少檢查2次;有煤(岩)與CO2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CO2湧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經常檢查CO2濃度。本班未進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CH4和CO2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可能湧出或積聚CH4或CO2的硐室和巷道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迴檢查和請示報告制度,並認真填寫瓦斯檢查手冊、瓦斯牌板、瓦斯記錄,檢查結果必須「三對號」(瓦斯檢查手冊、瓦斯牌板、瓦斯記錄填寫結果必須一致)。
(五)、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井,必須至少7天檢查一次CO濃度、氣體溫度等的變化情況。
(六)、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每天至少檢查一次,擋風牆外的瓦斯濃度每周至少檢查一次。
(七)、通風瓦斯檢查記錄,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必須審閱、簽字,一礦多井的礦,井長、井技術負責人也必須簽字、審閱。
(八)、放炮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
十六、反風設施檢查制度:
(一)、每季度進行一次反風設施檢查,由礦組織通風、機電管理人員進行檢查。
(二)、檢查內容:主扇的運轉情況,主扇的電器開關、反風道、反風門等完好情況,離心式主扇風硐閘門、提升絞車等的完好情況。
(三)、每次檢查要有記錄,對檢查出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
十七、巷道貫通制度:
(一)、巷道貫通要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
(二)、兩條預貫通巷道在相距20米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要預設好風門,做好通風系統調整的准備工作。
(三)、貫通時,要有通風管理人員現場統一指揮,停止掘進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
(四)、掘進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須堅持檢查停掘的工作面瓦斯情況,瓦斯超限,必須停止掘進,只有貫通巷道兩側瓦斯濃度都在1.0%以下,方可放炮貫通。
(五)、貫通時,由通風管理人員及時調整通風系統,風流穩定後,風流瓦斯濃度降至1.0%以下時,方可恢復正常工作。
(六)、巷道貫通要有記錄。
十八、井下自燃火災防治制度:
(一)、新建礦井或生產礦井延伸新水平時,必須對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二)、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煤層自燃發火措施。
(三)、採掘工作面回採結束後,必須在自燃發火期內進行永久性封閉,不自燃礦井煤層也必須對結束區進行永久性封閉,廢棄巷道必須永久封閉。
(四)、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每周對采、掘回風道、采區上隅角、礦井總回風道、采空區密閉進行一次CO檢查;如發現有CO,必須班班檢查並採取措施並及時上報煤炭管理部門。
(五)、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有自燃發火記錄。
(六)、其它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執行。
十九、防塵制度:
(一)、新建礦井或生產礦井延伸新水平時,必須對礦井煤塵的爆炸性進行鑒定。
(二)、煤塵爆炸性礦井必須有完善的防塵、灑水系統。
(三)、溜煤眼不得兼作風眼使用。
(四)、放炮前後,要灑水滅塵,采、掘工作面回風巷應安設風流凈化水幕。
(五)、礦井的絞車道、礦井的總排風道、礦井的主要回風道要定期清掃煤塵、並裝車運走,以煤塵不堆積為准。
(六)、開采有煤塵爆炸性危險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必須按規定安設隔爆水袋。
(七)、其它按《煤礦安全規程》執行。
二○○四年二月四日
以上僅供參考

5. 煤礦機電礦長職責文章

1、在礦長的領導下,負責機電運輸管理工作。
2、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負內責機電運輸設備容的安全管理,掌握主要機電運輸設備的安全運轉情況及事故隱患,督促有關單位採取措施,保證設備安全運轉。
3、參與審定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組織審定機電安全技術措施;組織編制礦井機電設備的購置、改造、大修中長期計劃和長遠規劃,並監督、檢查、實施。審核各種機電報表。
4、按《煤礦安全規程》和其他安全文件要求,組織機電工程設計、大型機電安裝工程施工、機電安全措施的審批或審查上報工作,參與水平延深設計、采區設計、機電設備的技術改造等,提出機電安全方面的審查意見。
5、及時調查、分析,發現礦井機電方面存在的技術問題,提出、落實解決方案。組織召開機電專題會議。
6、指導分管部門、區隊編制實施機電技術培訓計劃,不斷提高員工的技術、技能水平。
7、負責機電、運輸安全方面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的推廣應用,不斷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提高效益。
8、參與各類機電運輸事故的追查處理,審查、上報機電運輸事故報告。

6. 怎樣當好一名合格的煤礦礦長

做一名合格礦長的基本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
(一)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
(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
(三)必須接受安全資格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安全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煤礦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方可任職。
另外:
一是要提高執行力。對上級的各項工作部署必須無條件地執行到位。令必行,禁必止。
二是要講境界。嚴於律己,寬以待人,以寬大胸懷和良好素養感染廣大幹部職工。
三是要轉觀念。傳統管理主要是一種粗放、消極、被動的管理,而自主管理是一種精細、積極、主動的管理。作為礦長,就要不斷適應轉型,從傳統的思維、體制、機制、管理方式和工作流程中解放出來,改變我們過去存在的以包代管、以罰代管、以掛代管的管理手段,從人性化管理出發,採取服務、引導、咨詢的方式,充分尊重人、相信人、理解人,保護幹部職工的工作熱情,升華自己的管理思想。
四是要具備基本素質。具備發展戰略在本單位具體落實的領導能力、上級要求在礦貫徹的執行能力、實現目標的組織能力和科學的決策能力。要按照科學管理的要求,對內部管理工作方式方法不斷進行改進和創新。既要繼承傳統,「古為今用」,又要敢於突破,「推陳出新」。各種管理要簡單、直觀、有效,採取人性化管理的方式而盡可能少用處罰的方式,大力推行人本管理,善於依法治礦,以制治礦。要認真履行礦長權力。在這個角色中,對上,把上級交給的任務,不打折扣地完成好,使組織滿意。對下,要把權力運用好,實現職工收入增加,安全穩定,職工信賴。要有敢抓敢幹、一抓到底的作風。特別是在安全管理上要敢於碰硬,不怕得罪人,堅持原則,對提倡什麼、反對什麼態度鮮明,領導者要敢於揭露矛盾,並不斷解決矛盾,在企業內部形成一種敢於揭醜亮短、敢於批評碰硬的良好作風。
五是要有自主管理的能動意識。要適應管理轉型的要求,工作積極主動,有干好工作的強烈意願。要以積極的態度,自覺承擔起自主管理的職責,把工作干好,把干好工作當作人生需要、事業追求。要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在目前的安全生產條件下,責任心和事業心直接關繫到安全生產。心中是否時刻裝著安全,把職工生命放在第一位,是礦長責任心和事業心的重要體現,也是企業健康發展的有力保證。要注重知識更新,自覺學習和接受新技術、新工藝。尤其是當前宏觀改革調整加快,集團公司發展日新月異,煤礦生產科技含量越來越高,對礦長的專業知識、政策知識要求也越來越高。我們只有跟上集團公司發展步伐,不斷學習,不斷創新,才能卓有成效地駕馭本礦的工作。提高自身素質,不僅要求知於書本,更要求策於實踐,求教於職工,學有所獲,學了就用,用有所成。圍繞正在乾的事情,切實增強學習的針對性,用前瞻性的眼光指導學習,圍繞管理轉型要求,不斷增加知識積累,完善知識結構,做到厚積薄發,突破管理難點,提升綜合素質和能力,增強工作的能動性。
六是要能夠帶出一個合格的自主管理群體。自主管理要以人為本,充分調動和激發群體功能。作為一名礦長,既要能幹事,還要能共事,用境界和本事,帶出自主管理的團隊。一要加強黨政正職之間的溝通。做到重大問題及時溝通,決策前預先溝通,正常工作定期溝通,努力達成共識。二要加強正副職之間的溝通。要集思廣益,不搞暗箱操作,做到「總攬不包攬,協調不取代」,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正確處理集權與放權的關系,落實工作的終端責任,使班子的每一名成員釋放出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更好地履行職責。凡是副職職權范圍內的工作,讓他們獨立思考,獨立解決,不要干涉,做到放手、放心、放權。

7. 作為煤礦生產副礦長如何搞好安全生產工作詳細的,有實際意義的。

根據每年的安全一號文制定全年安全工作計劃 具體工作要根據各礦實際來開展

8. 煤礦五職礦長

「五職礦長」不是一個職位具體是指「礦長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技術的副礦長」共五個職位,是國家為了規范煤礦的管理而設置的五個職位!例證—— 為加強全市小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根據《河南省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准入資格管理規定》(豫政〔2006〕98號印發)和《關於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07〕94號轉發)精神,現就在全市小煤礦全面推行「五職礦長」(礦長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技術副礦長,下同)

9.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規定精神,以及集團公司和礦業公司有關領導幹部下井帶班的相關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各級領導深入現場了解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制止違章違紀現象,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一、一般規定
1、帶班人員范圍:礦長、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工會主席)兼後勤礦長、生產礦長、安全礦長、總工程師、機電礦長,安全副總工程師、通瓦副總工程師、生產副總工程師、地質測量副總工程師、機電副總工程師。
2、帶班次數:礦長、黨委書記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5次,其餘副礦級領導(班子成員)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6次,副總工程師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10次。
3、帶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下井帶班工作計劃的安排,特殊情況不能帶班的,必須提前與其他帶班人員協商調換,確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領導帶班。
4、帶班人員入井時間:早班8:30、中班14:30、夜班22:30,分別在井口人車場乘車,與當班員工一同入井。
5、帶班人員在井下進行交接班,並認真填寫帶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6、每月30日前由礦安監部對帶班人員的帶班日期、班次進行安排,並發給每一個帶班人員,以便帶班人員安排好日常工作。
二、帶班人員職責
1、帶班人員必須掌握當班的安全生產狀況。即人員到崗情況、設備情況、生產(作業環境)安全情況、生產任務(產量)完成情況等,對當班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2、帶班人員必須做到「兩同時、三不放過」。「兩同時」即與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過」即隱患和不安全行為不放過、對安全隱患找不出原因不放過、安全隱患得不到處理不放過。
3、帶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並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4、關口前移,重點加大對生產中各重點環節的檢查和巡視,必要時,重點工作、關鍵環節及重大隱患的處理必須蹲點把關,杜絕現場安全管理的失控。
8、認真檢查各作業點的工作人員是否按操作規程執行,有無違章作業現象,協調所在區域的區隊之間、各環節的關系,維護安全生產秩序。
9、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必須立即組織採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並及時向礦調度室匯報。
10、認真做好交接班記錄,將本班安全生產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情況、需要注意的事項以及對下一班的建議等,填記在交接班記錄簿中,同時在帶班記錄上如實填寫本班的安全生產現場情況。
三、考核及相關規定
1、由礦組織部會同安監部對帶班人員進行考核,報礦長審定後執行。
2、帶班人員擅離職守,一次罰款100元,無故未完成帶班次數的,罰款200元/次。
3、帶班人員未當班與員工同進同出的,一律違章論處,並視其情節輕重,必要時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責任追究》的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4、未填寫帶班記錄、交接班記錄的,罰款50元/次。
5、本制度從二○一○年十月一日起執行,修改解釋權屬礦。

10. 煤礦安全礦長職責是什麼

一、礦長

(一)、職責范圍

1.受執行董事委託,全面負責煤礦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省、市關於煤礦行業的政策和規定,守法經營。執行股東會的各項決定。

3.負責組織制訂煤礦機構設置、人員定編、崗位職責、工作許可權、薪酬標准及考核辦法,執行勞務用工制度,招聘相關人員,建立一個既有激勵又有約束統一、高效的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系統。

4.全面負責煤礦的安全生產,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堅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管理、技術裝備和培訓並重」的原則,嚴格執行「三大規程」(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確保生產安全。

5.負責組織煤礦以安全責任制為中心的規章制度建設;安全生產標准體系建設;安全文化和安全技術教育體系建設;應急和救災救援體系建設,不斷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6.領導指揮各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抓好設計、生產、技術、質量標准化、機電、基建等煤礦生產技術管理工作

7.負責組織制訂煤礦各項規章、制度、規范、標准,建立一個嚴格有序的企業規章制度系統。

8.負責組織制訂煤礦年度生產經營方針、目標、實施措施和考核辦法,建立一個經營目標保證系統。

9.負責員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術、業務知識的培訓,組織制訂員工培訓計劃,定期進行培訓和考核,全面提高員工隊伍的綜合素質。

10.負責企業文化和礦區環境建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培育企業精神,不斷改善勞動條件、生活條件和礦區環境,創建和諧、文明、綠色可持續發展的企業。

11.負責煤礦財務管理,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堅持 「一支筆」批錢,嚴格財經紀律,搞好增收節支和開源節流工作,保證股東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12.負責組織制訂營銷策略,統一領導煤礦營銷工作,積極開拓市場。

13.每月組織召開一次安委會、生產會,不定期組織召開礦務會議、礦長辦公會等會議,研究決策安全生產等企業經營管理重大問題。定期參加安全、生產等例會,了解情況、部署工作、傳達上級精神,協凋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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