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周傑倫
A. 周傑倫怒吼警察不違法么
《憲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警察法》第六十八條 (妨礙執行職務的處理)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從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侮辱、謾罵、威脅、圍堵、攔截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之後省略)
問題來了:西安市公安局,為什麼沒有,依法傳喚周傑倫。。。。好奇怪!!!(是認慫,還是被藐視了呢?難道是,,,,,,,,)
還有為什麼周傑倫只是一個被要求的道歉呢?
B. 周傑倫的一首歌
好多啊!
發如雪:。。你發如雪紛飛了眼淚。。。
白色風車:。。甜甜的海水復雜的眼淚。。
軌跡:。。心裡的眼淚模糊了視線。。。
瓦解:。。哭過以後眼淚還是不停的流。。。
楓:兩行來自秋末的眼淚。。
最長的電影:。。把記憶結成冰,別融化了眼淚。。。
世界末日:想笑來偽裝掉下的眼淚。。。
暗號:沒人幫你擦眼淚。。
千山萬水:夢想挾帶眼淚咸鹹的汗水。。
。。。。還有吧。。。。
C. 如何看待周傑倫西安演唱會事件
周傑倫在西安演唱會上公開侮辱執勤民警,確實屬於公然侮辱他人。
這裡面容易產生的誤解是,有些朋友認為這個行為構成阻礙執行職務,實際上是不構成的。
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構成要件,是參照《刑法》中妨礙公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所以在情節上的要求是暴力、威脅的方法,讓執勤民警滾出去,尚不構成暴力或者威脅,從事件前後發生的情節來看,周傑倫沒有分清楚警察為什麼和歌迷發生沖突,是出於誤會,之後也採取了讓歌迷點歌保障演唱會繼續進行的做法,所以並不存在干擾正常演出秩序的故意,只能理解為泄憤的公開侮辱行為。
而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所以依法應當對其除以拘留或者罰款,不過《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還有從輕或者免於處罰的規定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現場沒有出現大的騷亂 ,目前的負面影響主要集中在網路上,並且周傑倫的聲譽因此受損,情節肯定達不到嚴重的程度,算不算情節特別輕微各人有不同看法,關鍵的是第二款,事發當晚不到兩小時,周傑倫已經通過多個網路帳號公開道歉,
從發佈道歉文字到發佈道歉視頻,再到前往相關單位親自致歉,周傑倫這一系列動作為什麼還是不能被原諒呢?
首先,在演唱會現場說出「你給我滾出去」的行為是事實,有視頻佐證。而說這樣的話,無論是因為一時沖動還是因為維護粉絲心切,於情於理,都很不得體。尤其是作為一名公眾人物,在一個有六萬多觀眾的公眾場合,說出這樣的話語,是很不合適的。
D. 我與劉某吵嘴。劉某負氣離去,後又折返突然打我,劉某不敵我被打傷,劉某找我要醫葯費,法律上這么說
你和劉某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是斗毆行為,斗毆行為一般是以傷為重,既然劉某被你打傷,你就所當對劉某的傷勢負責,當然你有傷劉某也要對此負責,建議在公安機關的調解下進行協商。還有就是你並不是什麼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的誤區。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種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1.打架斗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斗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像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借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9.對合法行為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10.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范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E. 周傑倫辱罵警察違法為什麼不拘留
《憲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警察法》第六十八條內 (妨礙執行職務的處理)
拒絕或容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從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侮辱、謾罵、威脅、圍堵、攔截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之後省略)
問題來了:西安市公安局,為什麼沒有,依法傳喚周傑倫。。。。好奇怪!!!(是認慫,還是被藐視了呢?難道是,,,,,,,,)
還有為什麼周傑倫只是一個被要求的道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