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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所的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2-25 13:40:01

⑴ 國家文物局的機構職責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 (一)擬訂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文物認定、博物館管理的標准和辦法,組織文物資源調查,參與起草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並負責督促檢查。
(二)協調和指導文物保護工作,履行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依法組織查處文物違法的重大案件,協同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三)負責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的監督工作,組織審核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審核世界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申報,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國考古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承擔確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有關工作。
(五)負責推動完善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文物和博物館公共資源共享規劃並推動實施,指導全國文物和博物館的業務工作,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
(六)負責文物和博物館有關審核、審批事務及相關資質資格認定的管理工作。
(七)組織指導文物保護宣傳工作,擬訂文物和博物館有關人才隊伍建設規劃。
(八)編制文物和博物館科技、信息化、標准化的規劃並推動落實,組織開展重大文物保護科技創新工程,促進文物保護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
(九)管理、指導文物和博物館外事工作,開展文物對外及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負責文物進出境有關許可和鑒定工作。
(十)承辦國務院及文化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⑵ 文化廣電新聞局職能

文化廣電新聞局是三局合一的,最早合並的是上海「文廣」。
三局合並後,並不是以哪個單位為主導,而是把三個局的業務統一起來。新組建的局的一把手,也許由原來的某個局的一把手擔任,也許外派。原來各局的一把手還享受原來的級別和待遇,不過也許有的調任它職。
文化廣電新聞局職能=文化部+廣播廣電總局 +新聞出版總署 的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是國務院組成部委之一。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文化藝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並監督實施。
(二)研究擬定文化事業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文化體制改革。
(三)管理文學、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歸口管理全國性重大文化活動。
(四)擬定文化產業規劃和政策,指導、協調文化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國家重點文化設施建設。
(五)歸口管理文化市場,擬定文化市場的發展規劃;研究文化市場發展態勢,指導文化市場稽查工作。
(六)管理社會文化事業,擬定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與發展。
(七)管理圖書館事業,指導圖書文獻資源的建設、開發和利用;組織推動圖書館標准化、現代化建設。
(八)歸口管理對外文化工作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的文化交流工作,擬定對外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文化交流政策、法規;代表國家簽訂中外文化合作協定、年度執行計劃和文化交流項目計劃;指導駐外使(領)館文化機構及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地區文化機構的工作。
(九)按照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文物局。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主要職責
(一) 起草新聞出版、著作權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擬定新聞出版業的方針政策;制訂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的規章和重要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 制定新聞出版業的發展規劃、宏觀調控目標和產業政策並指導實施;制定全國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擬定新聞出版業的經濟政策和有關的經濟性宏觀調控措施;指導、推進新聞出版業的改革。
(三) 審批新建出版單位(包括圖書出版社、報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電子出版物出版社等,下同)和出版物(包括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下同)總發行單位;審批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審批著作權集體管理和涉外代理等機構;核准新聞出版外商投資企業和出版物進出口單位及其在境外設立的類似機構。
(四) 對新聞出版活動(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進出口貿易等)實施監督管理;查處或組織查處違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進出口單位的違規活動。
(五) 審核互聯網從事出版信息服務的申請,對互聯網出版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六) 擬定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的方針、政策和計劃並指導實施;查處或組織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和地方的"掃黃打非"工作;組織、協調、指導"掃黃打非"集中行動和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
(七) 擬定出版物市場的宏觀調控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對出版物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八) 負責音像製品出版、復制管理和電子出版物出版、復制、發行管理。
(九) 負責全國印刷業(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的監督管理。
(十) 組織、指導黨和國家重要文件、文獻以及教科書和其他重點出版物的出版發行工作。
(十一) 管理著作權工作,查處或組織查處有重大影響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和涉外侵權案件;代表國家處理涉外著作權關系,組織參加著作權的雙邊或多邊條約、協議的談判、簽約和國內履約活動。
(十二) 負責新聞出版和著作權對外交流與合作的有關工作;承辦政府間文化協定中有關新聞出版、著作權項目的執行工作;管理、協調圖書、報紙、期刊和電子出版物的進口貿易;組織、推動出版物的出國(境)展覽、展銷和出口貿易。
(十三) 負責國家古籍整理出版規劃工作。
(十四) 編制新聞出版業科技發展規劃和信息化、網路化、標准化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協調新聞出版業的科技進步工作。
(十五) 編制新聞出版業和著作權管理隊伍建設、人才培養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新聞出版業和著作權管理工作全國性評獎和表彰活動。
(十六) 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廣電總局的介紹:廣電總局,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原為廣電部。主要職能是監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廣播電視媒體。廣電總局由中宣部和國務院領導。
廣電總局的主要職能有:研究並擬定廣播電視宣傳和影視創作的方針政策,把握輿論導向;指導廣播電視宣傳和廣播影視創作並協調其題材規劃;指導廣播電影電視管理體制改革。
研究並起草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制訂廣播電影電視管理規章和事業的發展規劃;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收錄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的視聽節目;負責用於廣播電台、電視台播出的廣播電視節目的進口管理並負責內容審核。
審批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電視劇製作單位的建立和撤銷;組織審查在廣播電視中播出的電影、電視劇及其他節目的內容和質量;發放和吊銷電影攝制、公映許可證和電視劇製作、發行許可證。
管理廣播電影電視科技工作,制訂有關技術政策和標准,指導廣播電影電視系統適用高新技術的科學研究和開發應用;研究廣播電影電視方面的經濟政策。
按照國家的統籌規劃、宏觀政策和法律法規,對廣播電視專用網進行具體規劃並管理;制訂廣播電視專用網的具體政策、規章和技術標准,指導分級建設和開發工作,保證廣播電視節目的安全播出;受信息產業部委託,編制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規劃,指配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和功率等技術參數;參與制訂國家信息網路的總體規劃。
領導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國國際廣播電台和中央電視台,對其重大宣傳進行協調和檢查,統一組織和管理其節目的傳輸覆蓋。
研究制訂廣播電影電視系統外事工作的有關規定;管理並指導廣播電影電視對外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地區的交流與合作。
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另:地方的文化局+出版局+廣播電視局都在國家大政方針下,根據地方情況做局部調整如下:

文化廣播電視管理局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文化藝術、廣播電視、文物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負責全市文化藝術工作、文物工作和廣播電視工作的組織實施。
二、研究擬定全市文化藝術、文物事業和廣播電視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文化、文物、廣播電視管理體制改革;研究貫徹上級有關文化、文物、廣播電視方面的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
三、管理全市文化藝術事業,指導文化藝術的創作與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歸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動。
四、全面貫徹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在新聞宣傳、電視製作方面的方針政策;協助市委宣傳部做好輿論導向和宣傳管理工作。
五、圍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積極開展廣播電視宣傳工作,直接領導和管理崑山市廣播電視台,對廣播電視節目審查把關。組織、指導全市的廣播電視宣傳和節目創作及製作。
六、依法管理,監督全市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和社會公共場所大屏幕;負責開辦視頻點播業務的管理,及對社會上設立的閉路電視、公用天線系統進行審核和管理。
七、指導各鎮文化廣播電視站文化事業、廣播電視事業建設方面的事項,維護廣播電視、網路設施安全,依法對危害廣電網路設施的行為進行處理。
八、指導全市廣播電視系統高新技術的科學研究、開發、利用,負責全市廣播電視數據網的建設、開發及維護管理方面的工作。
九、管理全市社會文化事業,擬定全市社會文化事業和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類社會文化事業和產業的建設與發展;指導、協調全市性重大社會文化活動;管理全市圖書館事業,指導圖書文獻資源的開發和利用;組織推動圖書館標准化、現代化建設。
十、歸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場,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文化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規章,研究文化市場發展態勢,負責對各類文化經營單位的管理和審批、審核,指導文化市場稽查工作。
十一、歸口管理全市文化藝術、文物事業、廣播電視的對外工作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合作交流工作。按有關規定管理境外來訪電視攝制組和中外合拍電視劇(片)等事項。
十二、研究擬定全市文化藝術事業、文物事業和廣播電視事業的人才發展規劃,制定人才培訓和藝術教育規劃組織實施。
十三、主管全市文物工作,監督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加強文物法制建設,做好全市文物保護工作;管理全市考古事業、文物市場等有關工作。
十四、負責對全市音像製品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負責上述單位申請設立的初審、申報和年檢工作。
十五、貫徹中央、省、市「掃黃」「打非」工作精神,負責制訂全市「掃黃」「打非」工作計劃和階段行動方案。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新聞出版局職能:
一、 出版業管理 二、 印刷復制)業管理 三、 出版物發行管理 四、 著作權行政管理 五、「掃黃」「打非」工作 六、其他工作

⑶ 盜竊罪有哪些辯護技巧

盜竊罪規定於我國《刑法》第264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母的,竊取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盜竊財物的行為。所謂竊取,是指行為人採取自認為財務所有人、管理人不會發覺的方法,秘密將他人財物非法據為己有的行為,竊取行為也盜竊罪區別於搶劫、搶奪、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的主要標志。同時,盜竊罪強調的是「秘密」竊取,該秘密竊取行為是指針對財物所以人、保管人、及持有人而言,至於其他在場人發覺了也不影響盜竊罪發熱構成,而且秘密具有相對性和主觀性,即行為人自認為不被他人發覺,但是已經有人看見其行為,也構成此罪。對於盜竊罪我們應當注意一些特殊情況:

第一、盜竊自己財產是否構成盜竊罪?我們需要分情況討論,一般而言,盜竊自己的物品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盜竊自己已經被扣押的財物,或者偷回本人已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者包保管的財物,以至於別人賠償該損失的,有構成此罪。偷自己家的東西或者近親屬的財物,根據《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般不按犯罪論處,確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理也應與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第二、對於無形財產和無形物是否可以成為盜竊的對象?通過長期的實踐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本律師認為無體物如電力、煤氣、天然氣、熱氣、也可以成為盜竊的對象,同時盜竊他人的電信號碼、造成他人資費損失的,同樣構成此罪。當然,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技術成果等智力財產不能作為盜竊罪的對象。因為刑法對此進行了特別的規定,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第三、對於盜竊罪,不是滿足了上述條件就構成該罪,還需要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但是數額較大也存在一定的例外,《刑法修正案(八)》還規定了情節嚴重的也構成犯罪,具體而言是指: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凶器盜竊、扒竊。對與這幾種行為,不論數量,以盜竊罪處。

最後,盜竊罪的刑罰,根據第263條的規定,一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規定的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現在我國盜竊罪已經廢除死刑,罪高刑為無期徒刑。關於盜竊罪的刑事辯護可以在網路查詢《四川刑事辯護律師網》

⑷ 文物局與文廣新局、文物考古研究所與文物管理處,在管理文物考古時候的職責有什麼不同

文物考古研究所是科研機構,沒有行政職能。一般的文物局都是二級局,是文廣新局下屬的分支機構。但也有與文廣新局並列的一級局,這樣的話,文廣新局一般不管文物。

⑸ 中國的行政機構有哪些

國務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其組成部門均屬我國行政部門:

1、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國務院秘書長在總理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國務院設立辦公廳,由秘書長領導。

2、國務院組成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3、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體育總局、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國務院參事室、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4、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研究室。

5、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新華通訊社、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氣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中央廣播電視總台、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6、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國家信訪局、國家能源局、國家煙草專賣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文物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國家移民管理局、國家鐵路局、國家郵政局、國家中醫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知識產權局。

(5)文物管理所的職責擴展閱讀:

行政機構是指行政機關內部的或者派出的、一般對外不能以自己名義發布決定和命令的單位,其行為的對外法律後果歸屬於其所屬的行政機關。在中國,有兩類行政機構。

一類是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它們由於其所屬行政機關的級別不同而有不同的行政級別,在稱謂上表現為室、科、處、司等。

另一類是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如公安派出所、稅務所、工商所等。無論是內部機構還是派出機構,都與行政機關不同,通常不被視為行政主體。但是,在特定情況下,如果法律、法規給予其特別投權,使其在一定范圍內具備了獨立行使行政職權的資格,那麼,它們就成為行政主體。

治安大隊大隊長和派出所所長誰的級別高

都是公安機關內設二級機構,在同一地區情況下平級。

派出所所長就是派出所的負責人。具體負責所屬片區的安全。所長的最低警銜是二級警司,最高警銜根據警齡等其他因素來授予,最高是一級警督;級別最高的派出所是正處級(比如天安門派出所,級別相當於地級市的市公安局),所長的最低警銜都是二級警督。

(6)文物管理所的職責擴展閱讀:

治安大隊大隊長的職責:

一、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社會治安管理工作,負責維護全縣社會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制止違法犯罪;

二、掌握、分析全縣社會治安動態、研究制訂預防、查處的對策;

三、負責查處重大治安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妥善處置重大群體性、突發性事件,

四、搞好公共場所、特種行業和大型群體、集會遊行示威等治安管理,查禁社會丑惡現象,救助群眾危難,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五、指導基層公安機關維護公共場所、大型群眾性活動治安秩序的安全保衛工作;

六、指導派出所開展駐村聯戶、社區警務、等級評定、創建優秀責任區、創安等活動;

七、指導全縣公安戶籍管理工作和基層基礎建設工作,負責居民身份證管理,負責查處違反戶政管理的案件,負責流動人口、暫住人口、重點人口及租賃房屋管理等;

八、負責全縣門牌管理、戶口登記、戶口統計、戶口調查、戶口變更遷移,負責戶口檔案管理、人口基本信息計算機管理;

九、認真組織了解、調查、審核、審批各類戶口,負責對流動人口管理和人口查詢以及人口統計,負責全縣徵兵政審工作;

十、指導基層派出所業務,督促貫徹實施上級和領導下達的任務,收集信息,解決、協調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圓滿完成各項任務。

⑺ 保護文物的小知識,急!!!一定要簡短!

一,文物不同於藝術品

現在社會上掀起了一股收藏熱,其中既有文物又有藝術品,但是藝術品不等於文物,那麼什麼是文物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第2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 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 (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四)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文物認定的標准和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批准(文物管理部門一般認為1966年以前的符合文物條件的才是文物—括弧內是筆者加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的保護。
我國有文物法和實施條例,但是沒有關於藝術品的法律,這給市場上的交易帶來了混亂,使得許多收藏者被所謂的拍賣公司欺騙。但是文物管理部門對藝術品沒有管理許可權,這使得專空子者很是猖狂。

二,設立文物商店的條件

設立文物商店,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5名以上取得中級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三)有保管文物的場所、設施和技術條件;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文物行政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第八條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文物保護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文物保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
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文物保護工作。

⑻ 浙江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的條例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文物的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第三條
文物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經濟開發建設及文物利用等活動,必須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針,不得對文物造成損害。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並建立文物保護責任制。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使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文物搶救、修繕、徵集和安全設施建設等需要,設立專項經費。
第七條
文物保護事業可以吸納社會資金投入,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文物事業的捐贈,享受國家有關優惠待遇。
第八條
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
鼓勵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參與文物保護工作。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文物保護志願者開展活動給予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文物保護志願者進行培訓、指導。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文化、教育、科技、規劃、建設、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行政部門和媒體,應當加強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社會的文物保護意識。
第十條
對文物保護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本條例指省文物局)主管全省文物保護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依法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文物保護工作。
第十二條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文物行政執法工作,並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建立或者明確文物行政執法隊伍,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督促相關單位、個人履行文物保護義務;
(二)監督、檢查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利用和管理,並協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保護、利用和管理;
(三)監督、檢查館藏文物的保護、利用和管理;
(四)依法受理與文物保護相關的舉報投訴
(五)依法查處文物違法行為。
文物流通中的執法活動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上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活動的指導、監督,發現下級文物行政部門查處的案件有錯誤的,應當責令及時糾正,必要時可以依法直接處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建立的有關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在文物行政部門領導下具體承擔文物的日常保護、收藏、展示、研究等工作。
第十五條
省文物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文物鑒定機構,按照其職責負責文物的定級鑒定、司法鑒定和其他鑒定工作。有條件的設區的市文物行政部門可以設立文物鑒定組織,受省文物鑒定機構委託,承擔相關文物鑒定工作。
從事文物鑒定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的設立、審批及其鑒定工作的開展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不可移動文物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文物保護法規定的職權將本行政區域內具有相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在徵求所有人、使用人和相關主管部門意見後,分別確定為省級、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依法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上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可以選擇下級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其他不可移動文物,確定為本級文物保護單位。
文物行政部門選擇的不可移動文物報請人民政府核定時,應當附具說明材料和專家意見。
規模較大的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制定專門的保護規劃。
第十七條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並作為文物保護點予以公布。在城鎮房屋拆遷、危房改造等過程中,發現尚未登記公布的不可移動文物及其附屬物,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二十四個小時內趕到現場,並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
省級、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擅自撤銷。因自然或者意外原因損毀的,應當實行遺址保護。確需原址重建或者撤銷的,必須經專家論證後依法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不可移動文物實行原址保護原則。未經依法批准,不得遷移、拆除。
第二十條
修繕、保養、遷移、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原則,不得損毀、改建、添建。
文物保護工程施工應當按照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的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如需變更已批準的工程設計方案中的重要內容,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一條
新發現重要的不可移動文物,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文物保護需要,提出修改、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的建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編製程序予以修改、調整。
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專項保護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按《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自核定公布文物保護單位之日起一年內劃定其保護范圍;根據文物保護需要,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定建設控制地帶。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必須確保文物本體安全和歷史風貌的完整,劃定前應當徵求文物保護單位有關主管部門及相鄰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的具體辦法,由省文物行政部門會同省規劃行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
確需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安全,並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辦理上述手續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土地使用和生產、建設許可。
對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已建設施、建築物、構築物,文物保護單位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治理或者依法拆遷。
第二十四條
經依法批准,遷移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的,其遷移方案必須報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准。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移建工程實施監督並組織驗收。
第二十五條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並承擔相關費用。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難以承擔修繕義務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修繕資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資助;所有人有能力承擔修繕資金而拒不履行修繕義務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承擔。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所有人轉讓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優先購買,購買條件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
不可移動文物因所有人、使用人的使用嚴重影響文物保護的,根據文物保護的實際需要,經與所有人、使用人協商一致,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置換或者購買該不可移動文物。
第二十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與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簽訂文物保護責任書,依法明確其應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國有省級、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確需改變其管理部門的,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徵得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確需改變其管理部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在城市建設維護費中安排一定的經費,專項用於歷史街區和城市史跡的保護。具體比例依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九條
省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力量,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水下文物進行調查,發現重要文物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文化遺產保護國際公約和法律法規規定,加強世界文化遺產的申報、保護工作。
第四章考古發掘
第三十一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文物的勘查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勘查發現地下文物情況和有關史料記載情況,確定並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區。
第三十二條
在地下文物埋藏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劃定勘察設計紅線前,應當報請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在地下文物埋藏區以外進行佔地三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劃定勘察設計紅線前,應當報請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力量在工程范圍內進行考古調查、勘探,並將考古調查、勘探的處理意見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三條
發現地下文物,確因建設工期緊迫或者有自然破壞危險,需要進行搶救發掘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發掘,同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補辦審批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考古發掘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考古發掘結束前,考古發掘區域內不得施工或者作業。
考古發掘工作結束後,省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發現重要遺跡需要實施原址保護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成建設單位及時調整工程建設方案,協助做好保護工作。
第三十四條
因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為了科學研究進行考古調查、勘探,應當報經省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勘探試掘面積不得超過五十平方米,確因特殊原因需要擴大試掘面積的,必須另行報批。
第五章博物館與館藏文物
第三十六條
國有博物館以及收藏文物的圖書館、檔案館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配備專門的庫房、專職技術人員和安全設施。
第三十七條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力量對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文物進行鑒定。館藏一、二級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鑒定確認,館藏三級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鑒定確認。參與鑒定的專家不得少於三名。
第三十八條
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文物保護管理制度,對收藏的所有文物登記造冊,區別等級,建立藏品檔案,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調取館藏文物。
省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全省一、二級文物藏品檔案和其主管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文物檔案;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
第三十九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收藏的珍貴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文物收藏單位所在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指定具備條件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代管:
(一)無專門文物庫房的;
(二)安全防範能力達不到規定標準的;
(三)專業人員缺乏或者與藏品保管工作不適應的;
(四)有其他危及藏品安全的情形。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委託具備條件的文物收藏單位代管。
第四十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省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借用館藏二、三級文物的,應當將借用文物清單和藏品檔案副本報省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借用其他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需借用國有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省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借用館藏二、三級文物的,應當報省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借用其他國有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批准。
文物的借出單位和借用單位應當依法簽訂借用協議,明確文物現狀、借用期限、用途以及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等事項。
第四十一條
因文物保護、科學研究等需要,對館藏一級文物取樣的,應當報省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對館藏二級以下文物取樣的,應當報省文物行政部門批准。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舉辦博物館。
社會力量投資舉辦博物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
(二)有與其功能相適應的場館;
(三)有一定數量具有代表性、成系統的文物和其他藏品;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五)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經費或者財產;
(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三條
社會力量申請舉辦博物館,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舉辦博物館申請書;
(二)藏品目錄;
(三)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經費來源證明或者驗資報告;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有擬聘管理人員和研究人員的證明;
(七)博物館章程草案;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經批准舉辦的博物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後,方可對外開放。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力量舉辦的博物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章文物利用
第四十五條
對文物的利用實行合理、適度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對文物的利用實施監督管理,並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四十六條
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在保證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公眾開放,其事業性收入用於文物保護事業。
對具有重要價值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實行旅遊者、利用者容量控制制度。
第四十七條
屬於不可移動文物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遵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確保文物安全,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文物保護和文物利用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利用文物保護單位進行電影、電視和其他音像製品拍攝的,拍攝單位應當提前十日向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依法批准後方可拍攝。利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拍攝的,應當依法報請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
拍攝館藏珍貴文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批准。
拍攝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文物安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第四十九條
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充分發揮館藏文物的作用,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活動,加強對優秀歷史文化遺產的宣傳和利用。
國有博物館每年向公眾開放的時間不得少於二百五十天,享受國家和省優惠待遇的非國有博物館每年向公眾開放的時間不得少於一百八十天。博物館在節假日應當開放。
國有博物館應當向教師、學生、現役軍人、殘疾人和六十歲以上公民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七章民間收藏文物與流通
第五十條
公民、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組織通過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受法律保護,可以依法流通,但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公民和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組織依法收藏文物,應當妥善保管,並接受文物行政部門的指導與監督;其收藏的珍貴文物,可以要求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代為保管。
第五十二條
設立文物商店,需報經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審查批准,並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第五十三條
文物商店銷售的文物、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在銷售、拍賣前需報經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審核。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審核文物商店銷售文物、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時,對其中的珍貴文物,可以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優先購買,購買條件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五十四條
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在文物出境前依法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許可,並標明文物出境標識。
第五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不得擅自剝除、更換、挪用或者損毀文物出境標識。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變更工程設計方案的重要內容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未經考古調查、勘探或者發掘擅自進行工程建設,或者阻撓考古發掘單位進行考古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拒不執行珍貴文物移交代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文物損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
國有博物館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非國有博物館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分別由海關、省文物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指使、強令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文物保護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
文物行政部門、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負責文物管理協調、執法、咨詢、日常保護的管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審批的;
(二)不履行文物保護管理職責的;
(三)非法借用、侵佔文物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情形。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浙江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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