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處罰時效
① 治安管理處罰法追訴時效
你朋友買賣假證,已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涉嫌賣買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依據《治回安管理處罰法》第五答十二條二項的規定應以處罰,但如果有證據證明你朋友在兩年沒有使用過該假證,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追溯期為6個月,如果公安機關沒有發現,不再追究,也就是說不負任何法律責任,但買賣的假證需由公安機關收繳。
但有時也有例外,如果公安機關在違法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已發現,並已立案的,將終身追究法律責任。
如果你朋友在兩年前還幫助別人買過假證,也涉嫌買賣偽造國家機關的證件,依法也應該同買賣假證人同等處罰,不過現在已經過了法律追溯期,依法也就不應該處罰了。
② 治安管理處罰法追訴時效
如果公安機關在抄違法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已發現,並已立案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2)治安處罰時效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6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③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追究時效是多長
所謂「追究時效」,是指追究違法犯罪人法律責任的有效期限。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追究時效為六個月。如果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則不再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追究時效期限,有兩種起算情況:第一,追究期限的起算時間從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第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④ 一個治安案件的處理期限是多久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個治安案件的處理期限為30日。
法律依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規專定:
第九十九條公安屬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4)治安處罰時效擴展閱讀:
相關法規: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⑤ 治安管理處罰的時效問題
法律條文已經規定得很清楚了: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實際上是語文理解能力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了。——如滿意請採納!
⑥ 治安案件追訴期有多長
六個月。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6)治安處罰時效擴展閱讀:
違反治安管理情形: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⑦ 治安拘留的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符合規定抄,規定是6個月內未發襲現的,不在追究。如果派出所說已經要給你們調解了,那麼一定是公安機關已經發現了,所以,對於你的案件來說,追究時效是永久。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明文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等行為可以調解處理。如果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可以調解。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故意毆打或傷害他人的,可以五至十日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罰款,情節輕微的可以處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有毆打70歲以上老人、孕婦、殘疾人的;一次性毆打多人,或者多次毆打他人的應處以10至15日拘留,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建議:
雙方擦傷 我理解就是受傷害程度不嚴重,治安拘留就會有案底,建議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拘留罰款以後雙方的就傷情還要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很麻煩,簡單事情簡單辦,大家都這么忙,是不是。記得加精,對得起他人勞動成果。
⑧ 行政處罰有沒有時效期
行政處罰有時效期。1月9日發生的事情,到5月11日才拘留人合法。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8)治安處罰時效擴展閱讀:
案例:
今年5月12日,長沙市民何志明在對其摩托車進行年審時,收到一張交通違章處罰通知單,並被告知:只有繳納罰款後才能進行年檢、年審。
令人奇怪的是,這張《公安交通管理當場處罰決定書》上的日期是2000年3月。何先生覺得納悶,他的摩托車在2001年、2002年都順利通過年檢了,並且從沒收到過罰款單,今年怎麼突然收到一份「過期」的罰款單呢?而且,事情已經過去3年多了,自己已根本記不清當時是否有過違章行為。
當問到交通違章處罰是否有時效問題時,這位負責人說:「這種行政處罰沒有時間限制,即使過了3年,只要屬實,仍然有效。」這位負責人還 透露:「為簡化處罰程序,交警支隊正考慮對2002年以前的電子違章進行免處,但在正式決定尚未出台之前,上述處罰行為仍然有效。」
《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關於記分時效是這樣規定的:「記分周期為一年度,一個記分周期滿後,記分分值累加未達到12分的,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可見,追究交通違章行為是有「時效性」的。
盡管在交通管理的相關規定中沒有明確交通違章處罰的「時效」時間,但這種時效實際上是存在的,當年所扣的「分值」不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就是最好的佐證。3年前的交通違章罰款沒繳納,不是何先生的過錯,是有關部門工作失誤和失職造成的。因此,何先生不應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