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結案期限
⑴ 一般治安案件是否有規定時間結案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一般情況下的期限是30日內;案件復雜或內或者重大的,期限是60日。容
PS: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⑵ 派出所處理打架治安案件多久結案
如果輕微傷都夠不上,派出所一般就不會做治安案件處理,是作為民事案件在調解處理了,這個並非派出所的法定職責了,可調解,也可不調解,你自己可以起訴到法院去。
⑶ 治安案件最長結案時間為多少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一般情況下的期限是30日內;案件復雜或或者重大的,期限是60日。專
PS:1.《治安管理處罰屬法》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⑷ 派出所處理治安案件需要多長時間
派出所處理治安案件需要三十日左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4)治安案件結案期限擴展閱讀: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受害人有權知道處理結果。
⑸ 治安案件結案後檔案多長時間消除
一般是30日以內,特殊情況60日,超出60日的案件很少見。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版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權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沒有按時結案:
如果由於特殊原因,公安機關未能按時結案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調查取證,不能因超過法定期限而終止調查,且在案件調查終結後,依法作出治安處罰。
⑹ 派出所處理一般的民事案件要多久結案
派出所處理一般的民事案件要一到兩個月結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九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6)治安案件結案期限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條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1、警告;
2、罰款;
3、行政拘留;
4、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1、有較嚴重後果的;
2、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3、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4、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⑺ 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時應當結案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結案:
(一)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的;回
(二)適答用調解程序的案件達成協議並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且已執行的;
(四)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轉為刑事案件辦理的。
第二百零四條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准,終止調查:
(一)沒有違法事實的;
(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公安機關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百零五條公安機關對在辦理行政案件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應當按照一案一卷原則建立案卷,並按照有關規定在結案或者終止案件調查後將案卷移交檔案部門保管或者自行保管。
⑻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
意思是說治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辦結案件。但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治安案件的追訴期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所以題目中說的過了三四年之後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8)治安案件結案期限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六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⑼ 一般的治安案件法定的結案日期是多長時間
治安來案件自公安機關受理源後,一般不能超過三十天就得結案,復雜的可以延長三十天,以下是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