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與疫情
⑴ 小區超范圍養狗歸哪個部門管,如何舉報
小區里養了200多條狗
「我們這個小區養的狗太多了,光我們那一棟就有3條,每天早晚,主人就帶出來在小區里溜,還不牽狗繩。」「就我們城南廉租房估計養了一百隻狗以上,上個星期,在我們小區里就咬傷了一個小孩,很嚇人。」……10月12日,記者來到該小區了解情況時,不少業主紛紛訴說,小區狗太多,不僅晚上狗叫會影響正常生活,還擔心小孩單獨出門被狗咬傷。那麼小區裡面養狗對犬只類型是否有要求?該小區難道真養了這么多條狗?
對此,記者采訪了負責城南廉租房小區物業管理的懷化懷宇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公司綜合管理員李陽介紹,小區有住戶2000多,狗有200多隻。因小區養狗的多,他們每天通過廣播、張貼通知通告文明飼養,提醒養狗的住戶拴好狗繩,清理狗隨時產生的垃圾、糞便。同時,對一些養了大狗的,要求住戶跟社區進行報備,並勸導不要把狗養在樓梯下面,因小區小孩多,怕引起安全隱患。李陽說,有些養狗的住戶還是能理解,也會聽取他們意見,但還有很多市民不理解,不支持,認為狗是自己家養的,只要不傷害到人,就不關他人的事。而對於物業公司,他們除了提醒和勸導,也無能為力。
部門:狗傷人後可上報公安機關
那麼,小區養狗到底規誰管? 對此,湖南維清律師事務所王健律師表示,目前在法律層面,尚未有明確養犬人應遵守的文明養犬的規范,這就導致了只有發生問題後的追責,而難以達到防患於未然的效果。 隨後,記者又來到了鶴城區城市管理和執法局進行了解。據該局法規股負責人張松介紹,根據《懷化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個人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飼養人對寵物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應當即時清除。對於小區哪些狗可以進小區、是否需要打疫苗、上牌等問題,目前,我市還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約束和管理,但對因養狗造成他人損害的,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追究侵權責任,造成擾民、傷人的情況的,將上報公安機關。
對於養狗中存在的不文明行為,不少市民表示,養了狗的要站在社會道德社會公益的角度來考慮這個問題,另外,可以借鑒其它城市的管理辦法,比如給狗上身份證,在具備身份證的同時,再打狂犬病疫苗。再有,就是希望有關部門真正拿出城市管理的具體措施來進行有效的管理,把養狗這件事情納入真正的城市文明化管理的時候,養狗的問題就能夠得到很好的解決。
⑵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之後還會執行么按照咱們中國的實際情況。
會執行的。
根據,《暫緩規定》第十條的規定:
暫緩執行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因特殊事由,可以適當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日期從執行法院作出暫緩執行決定之日起計算。暫緩執行的決定由上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從執行法院收到暫緩執行決定之日起計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不服行政拘留決定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如果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不合理,行政拘留不能停止執行。如果經過復議,證明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是錯誤的,並且作出了撤銷行政拘留的決定,申請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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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暫緩規定》第二條規定:
暫緩執行由執行法院或上級法院作出決定,並由該級法院的執行局製作暫緩執行決定書。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它不存在復議和上訴的問題。
暫緩執行的效力表現在二個方面:
1、對執行程序產生的效力;
2、對參與執行程序的人的效力。
執行程序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中,即應暫時停止執行工作執行人員在未決定恢復執行程序之前,不得進行執行活動;
任何一方當事人以及其他參加執行程序的人,不得改變暫緩執行前的財產狀況和事實狀況,如權利人不得自行採取行動向被執行人追索債務,被執行人不得自行使用和處分己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協助執行人不得推卸協助執行的義務。
⑶ 香港發生大劫案,為何香港搶劫案屢屢發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有一些東西是我們從心底就想要的一些,但是這一些東西,我們如果想要得到它,就要以一種合適的方式去獲得它,去購買它。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說的就是這一個道理。但是在生活當中,總是有一些事情是顛覆我們的三觀的,就像是香港發生的一起大劫案,網友們不禁提出討論為什麼要去搶劫呢?難道安安穩穩的過日子不好嗎?非得去攀高一些東西,而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網友們不禁發出了一系列的討論,為什麼在香港搶劫案頻頻發生呢?
⑷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簡述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不送達拘留所執行的情形.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不送達拘留所執行的情形有:全部14名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第一次犯錯的未成年人,70歲以上的老人,孕婦,母乳喂養的母親。
這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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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予以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1)情況特別輕微;
(2)積極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的後果,並了解被侵權者;
(3)被他人脅迫或欺騙;
(4)主動移交案件,如實告知公安機關;
(5)有功的人。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以較重的處罰:
(1)後果更嚴重;
(2)煽動,脅迫,欺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
(3)對舉報人,原告,舉報人或證人進行報復;
(4)他在6個月內受到公安管理部門的處罰。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