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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薩克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2-24 05:11:41

❶ 著名作家關於未來規劃的名人名言

  1. 像產抄品或服務一樣,計劃如果被管理者作為進行戰略決策的工具,那麼它本身也必須被加以管理和塑造。 —— 羅伯特·倫茲

  2. 安得廣廈千萬間,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 —— 杜甫

  3. 計劃的制定比計劃本身更為重要。 —— 戴爾·麥康基

  4. 子曰:「人無近憂,必有遠慮。」——《論語·衛靈公》

  5. 訂目標,做計劃,大量的行動。——陳安之

  6. 如果你想要快樂,設定一個目標,這個目標要能指揮你的思想,釋放你的能量,激發你的希望。--安德魯.卡耐基

  7. 目標要遠大,不達目的決不罷休。--波.傑克遜

拓展資料:

名言警句,是指一些名人說的,寫的,歷史紀錄的,經過實踐所得出的結論或建議,以及警世的比較有名的言語。名言警句易於留傳。

很多夥伴將一些名人名言當成投資的依據;作為做人做事的標桿。

❷ 新疆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土地一次性賠償標准 我是塔城的那個可以告訴我!!

字太多了,沒找著,自己慢慢看,應該可以找到,

我博樂的,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 號:伊州政發〔2008〕1號

發布日期:2008-1-16

執行日期:2008-5-1

自治州直屬各縣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霍爾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會: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定》已經自治州十二屆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設,更加有效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行為的知情權、參與權、批評建議權,加快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和自治區有關文件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為根本任務。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切合實際,穩步實施,做到與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制建設的要求相適應。

第四條 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並堅持主動公開、及時准確、協調一致、公正公平、便民利民的原則。

政府信息公開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主管部門負責,行政機關實施,社會廣泛參與,行政監察機關監督檢查的工作機制。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機構及其辦事機構,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順利推進提供經費、設施、人力等方面的保障,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與其他各項工作統一研究、統一部署、統一推進。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州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部署、規劃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和形式,推進、指導、協調、監督下級人民政府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各縣(市)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應當規范和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程序、形式和監督保障措施,領導本縣市、本部門全面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為本級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履行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職責。

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其他政府工作部門為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指定一個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報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備案,並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主要負責人員、辦公時間、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行政機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具體承辦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三)及時維護和更新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四)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草擬和報備;

(五)會同有關部門對本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合法、保密審查;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工作職責。

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宣傳和培訓,在履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職責的同時,充分調動社會各界的積極性,營造推進政府信息公開的社會氛圍,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積極參與政府信息公開的實踐活動。

第三章 主動公開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屬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涉及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職責許可權范圍內,按照「誰製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向社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各級行政機關自主確定;但是,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必須主動公開。

第十四條 屬於主動公開事項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重點公開下列事項:

(一)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重要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決算報告;

(五)重大投資、建設項目審批和實施;

(六)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報、預警信息和應對處置;

(七)稅費徵收和減免政策;

(八)行政許可事項的設定、確認、調整、取消;

(九)國有企業重組改制、產權交易;

(十)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實施情況;

(十一)重要人事任免。

第十六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公開下列事項:

(一)政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二)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決算報告;

(五)重大投資建設項目審批和實施;

(六)政府集中采購;

(七)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

(八)礦產資源開發利用;

(九)稅費徵收和減免政策的執行;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報、預警信息和應對處置;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實施情況;

(十二)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三)國有企業重組改制、產權交易;

(十四)重要人事任免;

(十五)公務員選拔錄用。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公開下列事項:

(一)貫徹上級有關農村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財政、財務收支;

(三)各類專項資金、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

(四)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

(五)鄉(鎮)債權債務,籌資籌勞;

(六)徵收或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

(七)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分配;

(八)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

(九)執行計劃生育政策情況。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應當重點公開下列事項:

(一)自然資源開發利用;

(二)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實施情況;

(三)實施社會公共資源配置、特定行業市場准入和有關資質、資格、技能的確定或者授予等行政許可事項;

(四)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強制措施和其他涉及行政相對人、第三人權利義務的事項;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

(六)政府集中采購;

(七)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第十九條 縣(市)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還應當重點公開下列事項:

(一)城鄉建設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

(三)徵收或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第二十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事項,應當一並公開下列內容:

(一)部門職能、職責、許可權、承辦人;

(二)辦事依據和原則;

(三)辦事條件;

(四)辦事程序;

(五)辦事標准、辦事時限、辦事承諾;

(六)辦事紀律;

(七)內外監督機制;

(八)辦事結果;

(九)不服行政決定的法律救濟途徑、方式和期限;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置放在本機關主要辦事場所,方便公眾查閱。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可以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格式規范,或者制定示範文本。格式規范和示範文本的內容,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上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政府信息可以單獨適用下列一種或者同時適用若干種形式予以登載、提供、公布:

(一)政府公報或者政府公開發行的其他信息專刊;

(二)政府網站、網頁;

(三)政府信息咨詢熱線、服務站點;

(四)新聞發布會;

(五)聽證會、徵求意見座談會、會議旁聽;

(六)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公共閱覽室、電子屏幕、公告欄;

(七)報刊、廣播、電視、計算機信息網路;

(八)其他便於公眾及時准確獲得政府信息的有效形式。

行政機關應當探索實行免費發放政府公報、政府信息資料;規范利用報刊、廣播、電視、計算機信息網路等媒體公開政府信息;大力發展電子政務,加強政府網站建設與管理,重視利用互聯網推進政府信息公開。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公民,可以口頭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通信地址、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及申請時間等。

行政機關可以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格式文本,但是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予以公開或者已經按照規定移交給有關部門的,書面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本機關製作、保存、掌握的,書面答復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向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三)申請內容不明確的,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予以更改或者補正,能夠當場更改、補正的,應當准許;

(四)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書面答復;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保密內容,但是能夠區分處理的,書面答復可以公開的部分政府信息內容;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不予公開范圍的,書面答復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並告知反饋意見的時限;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沒有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予以提供。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予以答復;因信息處理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15日內予以答復的,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15日,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答復期限內。

第三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有關的政府信息內容錯誤或者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除可以向申請人收取政府信息檢索、列印、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具體收費項目、標准,依照自治區價格、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對於生活確有困難的公民,由本人申請並提供證明,經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重要建設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城市規劃、改造、拆遷等事項,以及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利益的籌資籌勞、物價調整等事項,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作出決定。

第三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先公示、再決議的事項,以及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利益的其他事項,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或者實施、辦理前,必須先把方案、草案向社會進行公示。

公示期限內收到的反饋意見,應當認真聽取、研究;建議、批評或者反對性意見有理、有益或者合法、合理、科學的,應當充分予以採納。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程序和責任。

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對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報送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工作機構審查確定。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政府信息准確一致、合法有效。

第三十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年度報告制度。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二)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維護更新情況;

(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部分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等具體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費用減免情況;

(五)因政府信息公開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及行政賠償情況;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於次年3月31日前報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並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機關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積極推行新聞發布會制度,逐步實行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由相對固定的新聞發言人向媒體披露可以公開報道的政府信息,通報一個階段或者一個時期的工作重點、擬採取的主要措施。

對重大疫情、搶險救災、突發事件等事項的發生、進展、處置情況的政府信息,應當及時、准確地向媒體和社會發布。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拓展渠道,建立健全社會民主評議制度,採取設立批評建議、投訴舉報信箱,設置專線電話,開展行風評議活動等方式,不斷改進和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強化內部層級監督檢查機制,由上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主要做法和存在的問題等進行定期檢查;主動、及時、全面地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接受權力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主動、認真地聽取政協和其他社會團體對改進政府信息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積極接受民主監督。

第四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有權向其上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投訴、舉報。受理投訴舉報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重大投訴、舉報事項的處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體系,制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辦法,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責任機構、責任人員的具體責任,以及承擔責任的具體方式和措施。考核結果應當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一並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和程序,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本地區、本部門重要議事日程,組織領導不力,嚴重影響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

(二)未按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規定的內容、程序、方式及時限進行政府信息主動公開,不在限定的時間內進行改正的;

(三)故意隱瞞重要信息,應當主動公開而不公開或者經責令限期公開仍拒不公開的;

(四)偽造、篡改政府信息,逃避監督或者騙取榮譽的;

(五)授意、指使或者慫恿他人干擾實行政府信息公開或者設置障礙,抵制政府信息公開監督檢查的;

(六)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致使矛盾激化,發生危害社會穩定的群體性事件、重大惡性事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對申請人隱瞞或者不依法及時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或者故意提供錯誤、不真實的政府信息的;

(八)對投訴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九)提供涉密和隱私信息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第三方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十)違反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六條 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擅自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有償或者變相有償提供政府信息,為部門或者個人牟利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保密審查規定公開政府信息,侵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隱匿或者提供虛假政府信息,或者泄漏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後,應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並責令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實行垂直領導或者雙重領導的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五十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氣、供電、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對其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依照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職責許可權,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公共企事業單位全面實行辦事公開。

第五十一條 行政機關對本機關的內部管理事務,應當拓寬辦事、決策的公開范圍,健全制度,明確措施,提高內部管理事務的公開化和民主化水平。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❸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大機構設置是怎樣的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工作機構
辦公廳 法制工作委員會 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 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
代表人事工作委員會 民族宗教外事僑務工作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
法律委員會

州人大辦公廳內設機構及職責

1、秘書處
負責人代會和常委會、黨組會議、主任會議等重要會議的文字工作;負責機關各種文件、電報、領導講話稿的草擬及常委會機關對外發文的起草、校核、印發工作;負責常委會機關的收發、機要、檔案、保密、文印等工作;負責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黨組會議決定決議的督察督辦工作落實;負責人大宣傳報道和對外聯絡;負責人大常委會信息撰寫上報及機關辦公自動化工作。
2、翻譯處
承擔人代會、常委會等各類會議的翻譯工作;負責機關各種報告、文件、電報、領導講話稿的翻譯、校核工作;辦理辦公廳交辦的其他翻譯任務和有關翻譯服務工作。
3、行政處
負責編制人代會、常委會及機關其他重要會議和活動的預算及會務工作;負責機關財產和財務管理;負責協調機關職工住房的調配和出售;負責接待工作;負責機關和家屬樓的安全保衛、環境衛生工作。
4、組織處
負責機關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醫療保險、統計、黨員管理、幹部職工離退休手續等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幹部職工年度考核、黨員民主評議和幹部培訓的服務工作。
5、信訪處
負責對來信來訪的接待工作;負責對領導批示的信訪案件進行轉辦、交辦、督辦或協調有關部門處理;草擬信訪方面的各類文稿。
6、研究室
圍繞自治州人代會、常委會和主任會議審定的重大事項開展調查研究,提出調研報告;負責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地方人大工作理論研究,組織全州人大系統開展理論研討活動;提出自治州立法規劃及法規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收集整理區內外人大工作信息,總結推廣人大工作經驗;負責人大常委會法制培訓的組織、教學工作和法制講座的具體服務工作;承擔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大事記要和自治州人大志的編纂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常委會重要活動的宣傳報道工作;負責機關圖書、報刊、資料的管理。

州人大各工作機構主要職責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工作職責

辦公廳為人大常委會的綜合辦事機構,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和黨組會議、主任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
二、負責常委會黨組、主任會議決定事項的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負責各項報告、文電和領導講話稿的草擬及常委會機關對外發文的文字把關;
三、負責常委會機關的文秘、翻譯、保密、人事、老乾、保衛、接待、財務及環境衛生、車輛房產管理等後勤工作;
四、協調、組織有關部門整理、交辦、催辦人大代表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受理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
五、負責全州人大幹部的培訓;負責人大宣傳工作和對外聯絡工作;
六、負責常委會領導外出活動的服務工作;
七、參與自治州自治條例及其他地方性立法草案的起草修訂工作;
八、辦理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以及常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對自治州法制建設和內務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調查研究;
二、參與自治州地方性立法草案的起草修訂工作,並負責就地方性立法草案是否提請代表大會審議向常委會提出建議意見;
三、辦理上級人大交辦的司法口的法律、法規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
四、負責督促檢查常委會主任會議交辦的重大訴訟性上訪案件的辦理工作;
五、督促檢查人大代表關於法制建設方面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
六、參與組織對口部門的代表視察和幹部述職評議工作;
七、辦理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以及常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對工交、財貿、農牧業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我州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調查研究;
二、對提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委會審查和批準的自治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自治州財政預決算部分變更報告草案進行初審並提出意見;
三、辦理上級人大交辦的財經口法律、法規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
四、參與組織財經口的自治州地方性立法草案的起草修訂工作;
五、督促檢查人大代表涉及財經口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
六、參與組織對口部門的代表視察和幹部述職評議工作;
七、承辦常委會、主任會議和常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大常委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對自治州教育、科學、廣播電視、文化、體育、衛生、計劃生育、環境保護、婦女兒童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調查研究;
二、督促檢查人大代表涉及對口部門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
三、辦理上級人大交辦的對口法律、法規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
四、參與組織對口的自治州地方性立法草案的起草修訂工作;
五、參與組織對口部門的代表視察和幹部述職評議工作;
六、辦理常委會、主任會議和常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大常委會民族宗教華僑工作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對民族、宗教、華僑、外事、民政、語言文字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我州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調查研究;
二、參與擬訂自治州的自治條例,指導自治州所屬自治縣制定自治條例及單行條例;
三、督促檢查人大代表涉及對口部門的議案、建議和批評意見的辦理工作;
四、辦理上級人大交辦的對口法律、法規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
五、參與組織對口的自治州地方性立法草案的起草修訂工作;
六、參與組織對口部門的代表視察和幹部述職評議工作;
七、承辦常委會、主任會議和常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大常委會代表人事工作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聯系代表,組織代表學習、視察、開展活動;承辦常委會人事任免的材料准備工作;
二、草擬代表資格審查報告,為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供服務;
三、了解代表出缺情況,辦理補選代表的具體工作;
四、組織督促自治州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
五、為常委會進行幹部述職評議提供服務;
六、承辦常委會、主任會議和常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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