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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查處的原則

發布時間: 2020-12-23 21:58:44

① 公安行政案件與治安案件的區別。

1、行政案件: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提出起訴,由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爭議案件。

執行根據: 一是當事人申請執行的; 二是上級法院交辦的; 三是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

2、治安案件:

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依法應當受到治安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查處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查處原則: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錯罰相當」、「公開」、「公正」、「保障人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一)治安管理處罰依據公開。就是公安機關據以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規范和依據,應當公之於眾。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內容、結果公開:

第一、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身份要公開,即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調查和實施處罰時,應當向相對人出示證件,以表明其執法人員的身份;

第二、 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要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第三、 處罰決定公開,即決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製作處罰決定書並向被處罰人宣布、送達,同時抄告被侵害人。

(1)治安案件查處的原則擴展閱讀

一、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是涉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經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爭議。行政爭議一經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即變為行政案件。

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爭議的前提是行政爭議事實的存在和作為行政相對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起。根據對行政爭議進行處理的機關的不同,行政案件可分為以下兩類:

(1) 行政機關自行處理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向該行政機關或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法定機構提出申訴或控告,上述機關受理並予以解決的行政案件。

(2)行政訴訟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判的行政案件。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行政機關自行處理的行政案件,還可依法由人民法院予以審理和裁定。

二、執行根據

一是當事人申請執行的;

二是上級法院交辦的;

三是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基本信息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經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新法案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新法案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網路——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② 談談作為一名治安民警在辦理治安案件的過程中應當如何運用好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各項原則

治安民警處罰在後、主要是調解民事問題、如果想做好治安警察你就在調解問題上多下辛苦、要做到調解雙方都滿意還說你的好。

③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原則是什麼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錯罰相當」、「公開」、「公正」、「保障人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一)治安管理處罰依據公開。就是公安機關據以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規范和依據,應當公之於眾。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內容、結果公開:

1、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身份要公開,即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調查和實施處罰時,應當向相對人出示證件,以表明其執法人員的身份;

2、 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要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3、 處罰決定公開,即決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製作處罰決定書並向被處罰人宣布、送達,同時抄告被侵害人。

(3)治安案件查處的原則擴展閱讀

(一) 除具有下列情形的外,治安案件要公開處理:

1、涉及警務秘密的;

2、涉及個人隱私的;

3、當事人未滿18周歲的;

4、辦案單位認為不宜公開處理的其他情形。

(二)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投案以及其它行政主管機關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進行登記,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對屬於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2、對屬於其它公安機關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並告知當事人;

3、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告知當事人向其它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三)情節比較簡單,事實清楚的案件7個工作日內辦結,案情比較復雜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上述所限不包括聽證,當事人傷情鑒定以及涉案物品估價時間;因特殊原因不能辦結的向當事人作出解釋。

④ 治安案件的查處原則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錯罰相當」、「公開」、「公正」、「保障人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一)治安管理處罰依據公開。就是公安機關據以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規范和依據,應當公之於眾。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內容、結果公開:
第一、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身份要公開,即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調查和實施處罰時,應當向相對人出示證件,以表明其執法人員的身份;
第二、 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要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第三、 處罰決定公開,即決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製作處罰決定書並向被處罰人宣布、送達,同時抄告被侵害人。

⑤ 治安案件查處的基本原則

你可以去看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⑥ 如何理解治安案件查處中的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一)查處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則
查處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於整個治安案件辦理過程所必須遵循的行為准則。它體現了查處治安案件的目的和要求。
除應遵循我國法律適用的基本准則,如「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等等。根據《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及相關法律所體現的立法精神,查處治安案件還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這就是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的實質,涉及治安管理處罰,它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治安管理處罰應當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能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並不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
正確堅持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應當:
(1)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主體法定。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但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2)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據法定。適用治安管路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作為依據,否則,不得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並給予處罰。
(3)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法定。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設定的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進行,否則處罰無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4)治安管理處罰的設定法定。治安管理處罰的設定必須根據立法規定設定,不得隨意制定一部法規,即作為實施處罰的依據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2、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就是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處罰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體現了法制的統一性、嚴肅性和公平性。
治安管理處罰意味著對治安管理相對人合法權利的剝奪,是具有強制性質的制裁手段,因此在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時,必須慎重、公平,過重過輕的處罰都不能達到良好的執法目的。
遵循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的原則應當做到:第一,努力查清案件事實,使案件事實都通過證據體現出來。如果不能查清案件事實,或者不能獲得充分證實案件事實的證據,給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處罰就不可能遵循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的原則。第二,在裁決決定作出時,應當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作出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處罰決定,不能隨意裁決,或畸輕畸重。
3、公開、公正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堅持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公開、公正原則。
公開是指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據和被處罰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應公布於眾。行政案件的辦理公開本身並不能直接實現實體權利與義務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
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沒有偏私。」在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過程中,首先,應當平等地對待各方當事人,不以當事人的身份為實施處罰輕重的標准;其次,所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達到公正的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就要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
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必須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所以合法是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基礎;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核心問題是合理,合理要求自由裁量者沒有偏私,實施自由裁量的理由合理,並符合授權的目的,具體實施的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
4、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是指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在治安案件辦理中尊重和保障人權主要應當保障兩個方面的合法權益: 一是保障守法公民的合法權益,比如,在扣押財物作為證據時,被侵害人的財物就不得扣押,屬於他人合法財產的物品也不得扣押;
二是保障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合法權益,如:個人隱私保密,不得打罵侮辱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機關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公安機關違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規定,「查處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這一原則的基本精神是指堅持處罰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教育也是一種手段,通過處罰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會,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這一原則應貫穿於整個治安案件辦理過程的始終。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危害社會的行為,給國家、社會和公民的權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依法給予處罰是必要的。但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本質上不同於犯罪,如果只是單純的處罰,無助於行為人認識和改正錯誤,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因此,教育與處罰是相輔相成的。正確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應當:
(1)教育和處罰相結合。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要把握罰當其責,寬嚴適度,藉助處罰增強教育和預防的有效性;同時,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教育,使其充分認識其違法行為的危害,使被處罰者和其他公民增強法制觀念。
(2)教育和處罰要辨證統一。查處治安案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予以處罰,不可以罰代管,以罰代教,單純為處罰而處罰,同時,也不可片面強調教育挽救而忽視處罰,約之以理,裁之以法,發揮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綜合效能。
(3)對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在實施治安處罰的過程中,正確把握不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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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的處罰的適用,依法、合理、適當的運用各種處罰措施。如,應予處罰,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和不予處罰。

⑦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什麼相結合的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專安管理行屬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建議作業還是需要獨立完成。

⑧ 辦理治安案件應該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嗎

是的。辦理治安案件應該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

《中華人民內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司容法保護第五十四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五十七條:

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對其進行義務教育。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⑨ 治安案件查處的原則有哪些

一、查處原則如下: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錯罰相當」「公開」「公正」「保障人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一)治安管理處罰依據公開。就是公安機關據以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規范和依據,應當公之於眾。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內容、結果公開。具體來說
第一、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身份要公開,即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調查和實施處罰時,應當向相對人出示證件,以表明其執法人員的身份;
第二、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要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第三、處罰決定公開,即決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製作處罰決定書並向被處罰人宣布、送達,同時抄告被侵害人。
二、如何查處治安案件
一、查處治安案件有關規定

(一)除具有下列情形的外,治安案件一律公開處理:

1、涉及警務秘密的;

2、涉及個人隱私的;

3、當事人未滿18周歲的;

4、辦案單位認為不宜公開處理的其他情形。

(二)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投案以及其它行政主管機關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進行登記,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對屬於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2、對屬於其它公安機關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並告知當事人;

3、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告知當事人向其它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三)情節比較簡單,事實清楚的案件7個工作日內辦結,案情比較復雜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上述所限不包括聽證,當事人傷情鑒定以及涉案物品估價時間;因特殊原因不能辦結的向當事人作出解釋。

(四)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案件的查辦、復議、訴訟程序,以及裁決治安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

(五)設立案件查處結果公開專欄,每周將所辦治安案件的查處結果向社會公布。

(六)治安調解由辦案民警主持,召集雙方當事人參加,調解應製作調解筆錄和《治安調解書》;公開調解的案件,允許群眾旁聽。

1、適用治安調解的范圍

(1)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造成輕微傷害的;

(2)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故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輕微的;

(3)其他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

(4)違法行為造成傷害或損害,受害方要求賠償損失,負擔醫療費用的。

2、治安調解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進行,調解前必須先立案並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分清當事人責任。

3、調解以兩次為限;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調解不成的,及時對違反治安管理人裁決治安處罰;對損害賠償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賠償的損失費或者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造成的直接的經濟損失,包括:因傷害造成誤工的工資和獎金、損失的物品、治傷的醫療費、因傷害看病所乘合理的交通工具費以及公安機關認為應當賠償的其他損失、費用,醫療費用以公安機關認可的醫院所開具的收據為准(急診除外)。被侵害人是城鎮個體經營者、農民和其他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人員,需要賠償其誤工收入的,以行為人所在縣(市)區上年度人均收入為標准按時計算。

(七)查處涉黃、涉賭、涉娼案件以及辦理制售假冒、偽劣產品中涉及刑事犯罪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公安部《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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