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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行治安保衛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2-23 15:15:56

Ⅰ 求一個典當行內部管理制度、財務制度等

典當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典當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促進典當業規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典當行,從事典當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照本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其組織形式與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商務主管部門對典當業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對典當業進行治安管理。
第五條 典當行的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典當行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典當」字樣。其他任何經營性組織和機構的名稱不得含有「典當」字樣,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典當業務。
第六條 典當行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平等、自願、誠信、互利的原則。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七條 申請設立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設施和辦理業務必需的其他設施;
(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五)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條 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萬元,但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典當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
第九條 設立典當行,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同意,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批准,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設立典當行,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擬設立典當行的機構名稱、注冊資本數額與來源、機構住所、經營范圍及可行性分析等內容);
(二)典當行章程;
(三)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範措施;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擬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簡歷;
(六)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產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八)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設立典當行,應當持批准文件和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核發的《典當經營許可證》,到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第十二條 典當行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內設立分支機構,但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典當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典當行承擔。
第十三條 典當行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二)經營典當業務三年以上,並在最近兩年連續盈利;
(三)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四)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典當行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同意,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批准,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經批准後,應當持批准文件和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核發的分支機構《典當經營許可證》,到公安機關申領分支機構《特種行業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分支機構的登記注冊。
第十五條 典當行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名稱、營運資金數額、業務范圍、機構住所等);
(二)最近兩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擬任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簡歷;
(四)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產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六)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典當行對每個分支機構,需撥付不少於人民幣300萬元的營運資金;典當行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典當行注冊資本的50%。
第十七條 典當行變更機構名稱、住所、分支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營運資金)、股權結構的,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批准。
典當行變更組織形式、分立、合並、跨地市遷移住所、注冊資本由低於1000萬元達到1000萬元或者超過1000萬元的,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批准,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
第十八條 典當行變更第十七條內容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重新核發《典當經營許可證》,並將原證收回,其中,涉及名稱變更的,應當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變更名稱的證明文件,辦理換證手續。典當行需持批准文件和新的《典當經營許可證》,向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典當行及其分支機構自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營業,或者營業後自行停業連續達6個月以上的,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並辦理注銷備案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典當行根據章程規定事由、股東會決議或者其他事由解散的,應當提前3個月向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典當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被責令關閉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組織清算。
典當行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破產清算。
第二十一條 典當行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確認,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辦理注銷備案登記手續,公告典當行終止。
第三章 業務經營范圍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質押典當業務;
(二)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
(三)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
(四)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
(五)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依法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三條 典當行不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非絕當物品的銷售以及舊物收購、寄售;
(二)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及資金拆借;
(三)發放信用貸款;
(四)未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四條 典當行不得收當下列財產: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採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四)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買賣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物。
第二十五條 典當行收當國家統收、專營、專賣物品,須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四章 當 票
第二十六條 當票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借貸契約,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主要依據。
典當行和當戶就當票以外事項進行約定的,應當補充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十七條 當票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典當行機構名稱及機構住所;
(二)當戶姓名(名稱)、住所(址)、有效證件(照)及號碼;
(三)當物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估價金額、當金數額;
(五)利率、綜合費率;
(六)典當日期、典當期、續當期;
(七)當戶須知(應當載明典當行和當戶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八條 典當行和當戶應當真實記錄並妥善保管當票。
第二十九條 當票遺失,當戶應當及時向典當行辦理掛失手續,交納一定手續費後,可以補辦當票。未辦掛失手續或者掛失前被他人贖當的,典當行不負賠償責任。
第五章 業務經營規則
第三十條 質押當物的估價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房地產的估價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第三十一條 當金數額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二條 典當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為6個月。
第三十三條 典當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及浮動范圍執行。
典當當金利息不得預扣。
第三十四條 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
質押典當時,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5‰。
房地產抵押典當時,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30‰。
當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關費用。
第三十五條 典當期內及典當期限屆滿後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續當一次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續當期自典當期限或者前一次續當期限屆滿日起算。續當時,當戶應當結清前期利息和當期費用。
第三十六條 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後,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
當戶於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前贖當的,除須償還當金本息外,還應當根據當期內的息、費標准和逾期天數,補交當金利息和有關費用。
第三十七條 當戶到典當行典當,應當出具有效證件(照)。
典當行應當認真查驗當戶出具的證件(照)。
第三十八條 典當行經營典當業務,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登記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登記。典當行經營質押典當業務,應當為質押當物購買保險;經營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應當要求當戶為當物購買保險。
第三十九條 典當行在當期內不得出租、質押、抵押和使用當物。
質押當物在典當期內或者續當期內發生遺失或者損毀的,典當行應當按照估價金額的120%進行賠償。遇有不可抗力導致質押當物損毀的,典當行不承擔賠償責任。
典當行應當由專人妥善保管質押當物。
第四十條 典當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絕當物品:
(一)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後由典當行委託拍賣行公開拍賣;當地無拍賣行的,應當在公證部門監督下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後,剩餘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二)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
(三)對國家限制流通的絕當物,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報有關管理部門批准後處理或者交售指定單位。
第四十一條 典當行發現或者懷疑當物為贓物,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典當行收當贓物,如經公安機關確認為善意誤收的,原物主應當持當物所有權證據辦理認領手續,按典當行實付當金數額贖取當物,但可免交當金利息和其他費用。
第四十二條 典當行的資產應當按下列比例進行管理:
(一)典當行對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0%;
(二)典當行從金融機構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典當行分支機構不得從金融機構貸款;
(三)典當行對其股東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入股金額,且典當條件不得優於普通當戶。
第四十三條 典當行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典當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月度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並定期向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和所在地經濟貿易委員會報送。
典當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中國注冊會計師或者其他法定機構審查驗證。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典當業實行歸口管理,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訂有關法規、政策和總體規劃;
(二)負責典當行市場准入和退出管理;
(三)負責典當行日常業務監管
(四)管理與指導典當行業自律組織。
第四十五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依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適度競爭,規范經營」的原則,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典當行數量及布局進行調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及典當業實際,制訂典當行年度發展規劃,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六條 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資典當行的試點及管理工作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具體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典當經營許可證》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統一監制。
《典當經營許可證》實行統一編碼管理,編碼管理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應當按季度向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報送本地典當行經營情況。具體要求和報表表式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另行規定。
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應當就轄區內典當行發生的重大事件和問題,及時上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當地人民政府。
第四十九條 省級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將部分監督管理職責授權或者委託給下級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十條 當票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統一設計,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監制。
第五十一條 對典當行設立、變更及終止過程中需要批準的事項,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應當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對有關重大事項,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應當在1個月內組織公告。
第五十二條 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分的人,不得出資設立典當行,不得從事典當經營活動。
第五十三條 全國性典當行業協會是典當行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經國家民政部門核准登記後成立,接受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管理與指導。
地方性典當行業協會是本地典當行業的自律性組織,經當地民政部門核准登記後成立,接受所在地經濟貿易委員會管理與指導。
第五十四條 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其批準的典當行進行年審。具體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七章 罰 則
第五十五條 未經批准經營典當業務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數額3倍以下罰款,但最多不得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在典當行設立、變更、終止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審批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予以警告,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已經審批的撤銷審批,擅自變更的,責令其改正,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責令其改正,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責令其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數額3倍以下罰款,但最多不得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處置。觸犯刑律的,有關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二、三款規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責令其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數額3倍以下罰款,但最多不得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故意收當贓物,為犯罪分子銷贓提供便利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典當行強迫當戶贖回當物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予以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四條 典當行違反本辦法其他義務性規則的,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及所在地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可以酌情予以警告、單處或者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五條 經濟貿易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在典當行設立、變更、終止審批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或者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者就有關授權委託管理事項作出規定的,應當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
第六十七條 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同意、省級人民政府指定承擔典當業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適用本辦法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Ⅱ 典當行規章制度

典當行內抄部管理制度
http://wenku..com/view/32d28923dd36a32d73758175.html
典當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http://wenku..com/view/32816c0216fc700abb68fcb9.html

Ⅲ 典當行各項管理制度

典當有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確保公司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保證財務工作質量,及時、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充分發揮財務管理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准則》、《典當管理辦法》,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各部門及員工辦理財務事務,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財務部應根據財政部制定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第四條 公司財務部應根據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制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二章 籌集資金管理
第五條 籌集資金要在遵守《典當管理辦法》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本著「規模適當、籌措及時、來源合理、方式經濟」四項基本原則進行。
第一節 籌集資金預測管理
第六條 籌集資金的預測及分析。
公司實施戰略規劃,擴大經營規模,開設分支機構,應根據項目可行性報告,對項目所需資金進行籌集預測分析。
籌集資金由財務部根據公司經營發展實際預測需要量。
資金需求預測一般採用「現金流量法」,即預測公司現金流入量、流出量和確定計劃期現金不足或多餘。
財務部在預測資金需要量、確定資金缺口、分析籌資成本後,應提出幾套籌集資金方案,提交董事會研究決定,確定最佳籌資方案。
第七條 按資金的來源渠道不同,可將資金分為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兩大類。
第二節 負債管理
第八條 負債是由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負債按其流動性不同,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絕當溢價、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付股利、應交稅金、其他應付款和預提費用。
長期負債包括長期借款、其他長期應付款。公司使用長期借款,如用於購建固定資產,在固定資產未交付使用前,則借款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除此之外借款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條 公司負債是資金的重要來源,公司應充分利用負債進行經營,獲得財務杠桿效應;同時要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適宜的資產負債率,避免出現大的財務風險。
第十條 公司償還貸款必須經過規定的審批程序,具體程序如下:
財務負責人應根據公司的財務狀況,擬訂資金還款計劃。
資金還款計劃經總經理審核及董事長批准後,由財務負責人負責還款事宜。
第十一條 公司支付應交稅金,由財務部參照稅法有關規定進行核算,經財務負責人審核及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三節 所有者權益管理
第十二條 所有者權益是指所有者在企業資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其餘額為資產減去負債後的余額。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第十三條 財務部作為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管理部門。
按照實收資本的構成分類、分明細核算,詳細反映實收資本的構成、增減變動。
資本公積主要有資本溢價、法定資產重估增值、外幣折算差額、接受捐贈資產、其他資本公積,詳細核算反映資本公積形成原因、增減變動。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十四條 資產是指由於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第一節 貨幣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貨幣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等)。
第十六條 公司設置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由財務部出納人員專人負責,按照業務發生的順序逐日逐筆登記,並做到日清月結,每日結算,賬款相符。
財務部出納人員要定期核對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並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對於庫存現金應每天進行盤點,對於盤盈、盤虧的現金要及時查找原因,並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第十七條 財務部應根據國務院頒發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現金管理辦法。
公司的庫存現金應保持在適度的范圍之內,超過限額的現金要及時存入銀行。
第十八條 財務部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銀行結算制度》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支票管理辦法。
第二節 貸款管理
第十九條 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動產、財產權利作為還款擔保而貸出的款項。質押貸款又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按照借款人每筆借款(即每張當票)設立分戶。
第二十條 抵押貸款是指以房產等不動產作為還款擔保而貸出的款項。按借款人每筆借款(即當票)設立分戶。
第二十一條 絕當貸款是指貸款逾期超過規定期限未還的款項,按借款人每筆絕當借款(即當票)設立分戶。
第二十二條 為了保證公司資金的安全,財務部應根據公司業務部的實際情況制定備用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當票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借貸契約,是典當行向當戶支付當金的付款憑證。典當行和當戶就當票以外事項進行約定的,應當補充訂立書面合同,但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貸款的方式、額度,當票的填寫、使用,當物的保管及典當行收取的利息、手續費均按照國家商務部頒布的《典當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貸款呆賬准備金是指按規定以年末質押貸款、抵押貸款、絕當貸款余額的1%比例提取的呆賬准備金。
呆賬准備金余額達到質押貸款、抵押貸款、絕當貸款合計余額的10%時,不再計提。由於年末貸款余額下降,已提貸款呆賬准備金余額超過當年末貸款余額的10%時,超過部分應用紅字沖回。
財稅部門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三節 應收款項管理
第二十六條 應收利息是指貸款利息。
第一十六條 應收綜合費用是指因「絕當貸款」業務發生的應收未收的綜合費用(不超過5日)。
第二十八條 其他應收款是指公司發生的業務性或非業務性暫時掛賬的款項,包括應收未收的各種賠款、罰款、對外支付的費用
借款(如差旅費借款、招待費借款等)、零星采購借款以及應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
如公司員工因業務需要借款,需填寫《借款申請單》然後根據資金管理制度辦理借款手續。
公司員工若離開公司必須到財務部清理個人欠款。
第二十九條 壞賬准備金是根據應收利息、應收綜合費用、其他應收款科目年末余額,按每年1%比例計提壞賬准備金。余額達到年末應收利息、應收綜合費用、其他應收款科目合計余額的10%時不再計提。本科目年末余額超過年末應收款項合計余額的10%時,超過部分以紅字沖回。
財稅部門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四節 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管理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較長、單位價值較高,並且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實物形態的資產;不屬於業務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也作為固定資產。
第三十一條 公司固定資產由辦公室統一管理並制定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採用平均年限法,預計凈殘值率為5%。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規定如下:
1、房屋建築物 20年
2、運輸工具 5年
3、電腦、列印機等其他設備 5年
第三十三條 在建工程是指公司進行的各項工程發生的支出工程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轉人固定資產科目。
第五節 無形資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 無形資產是指公司購入的房屋使用權、專利權等。可按合同設立分戶,攤銷時計入管理費用。
第三十五條 長期待攤費用是指企業已經支出,但攤銷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項費用,包括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
第三十六條 長期待攤費用採用直線法在費用項目的受益期內平均攤銷:
1、修理費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攤銷;
2、租人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在租賃期限和租賃資產尚未使用年限內攤銷;
3、公司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等,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公司開始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經營當月的損益。

第四章 損益管理
第一節 收入管理
第三十七條 收入是指公司的貸款利息收人、綜合費用收入、其他營業收人、營業外收入。
第三十八條 其他營業收人是指公司貸款利息收入、綜合費用收入以外的營業收入。
第三十九條 營業外收入是指公司發生經營業務以外的收入,如固定資產盤盈、出納長款。
第二節 費用管理
第四十條 費用是指公司業務經營及管理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含折舊。
第四十一條 公司費用實行預算管理,財務部應根據董事會制訂的財務預算方案嚴格控制費用的支出。
第四十二條 為了更好地控制公司費用的支出,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制定費用支出管理辦法。

第五套 利潤及利潤分配
第四十三條 利潤是指公司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
第四十四條 公司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採用應付稅款法。
第四十五條 公司按月計算利潤,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1、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2、取10%的法定盈餘公積;
3、提取5%的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盈餘公積轉增資本金;
5、向股東分配紅利。
第四十六條 當法定盈餘公積達到注冊資本50%時,可不再提取;盈餘公積可用於彌補虧損或者轉增資本,但轉增資本後,企業法定盈餘公積一般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5%。
第四十七條 未分配利潤是指上年及歷年未分配利潤結余額。
經董事會決議為以豐補歉需要在當年利潤分配適當留下一塊或分配中有尾差未分時,將這部分未分配利潤並人下一年度利潤分配。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訂、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執行。
第五十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批准之日起生效。

Ⅳ 求一份典當行內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範措施的材料~謝謝

典當行內部管理制度典當行內部管理制度典當行內部管理制度典當行內部管理制度 為提高公司工作效率,規范公司運作,維護公司權益,促進公司健康、持續發展,特製定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一一一一、、、、機構設置與職能機構設置與職能機構設置與職能機構設置與職能 本公司設立總經理,下設三個部門,業務部、財務部和綜合辦。 (一)總經理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履行職責。 (二)業務部職能與直接責任 部門職能:負責公司日常的業務管理工作;公司業務經營計劃、業務管理具體制度的擬訂和實施;進行市場、客戶的信息搜集、整理。 直接責任: 1、負責對當物進行鑒定、評估、保管,支付當金; 2、負責制定《評估標准書》; 3、負責開發新業務及制定相關管理制度; 4、負責與典當業務所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的協調工作; 5、負責公司的業務技能培訓; 6、負責公司業務資料的管理工作。 (三)財務部職能與直接責任 部門職能:負責公司日常的財務管理工作及典當業務的事後監督工作。 直接責任: 1、負責公司財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的編寫、完善和執行; 2、負責編制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3、負責編制財務計劃,定期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 4、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分析公司的經營情況及財務狀況,促進公司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5、負責公司與工商、財政、稅收、銀行等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 6、負責公司所有資金的籌集、調度、控制、使用; 7、定期對公司的存貨、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進行清查盤點,確保公司資產的

典當安全防範措施 1.典當經營場所與外部分界的牆體為實體牆,牆體採用鋼筋混凝土或磚石結構實體牆,厚度不小於240mm。 2.典當經營場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安裝金屬卷簾門,典當經營場所外牆的窗戶安裝防護欄,防護欄採用鋼管或鋼棒製作,防護欄間隙不大於150 mm,鋼管直徑不小於15 mm,鋼棒直徑不小於8mm。 3.業務區與其它區域分界的牆體為鋼筋混凝土或磚混結構的實體牆,牆體厚度不小於240mm。 4.營業櫃台應採用鋼筋混凝土或磚混結構實體牆。櫃台牆體高度不小於800mm、最窄處寬(厚)度不小於450mm。 5.營業櫃台檯面上方設置防彈玻璃,防彈玻璃符合GA/165標準的規定,防彈玻璃上邊緣距天花板不大於200 mm,或上邊緣至地面距離不小於3500mm;防彈玻璃下邊緣與營業櫃台檯面之間的業務窗口高度不大於200mm。 6. 業務區的出入口安裝防盜安全門,門鎖開關必須設在業務區的內側,且開關距最近的交易窗口直線距離不得小於1米,門外不得設開關,防盜安全門應符合GB/17565標准中甲級標准。 7. 典當庫房設在業務區內或直接與業務區相連。庫房的牆體採用鋼筋混凝土或磚混結構且無窗,牆體厚度不小於240mm。典當物品保管庫房的出入口安裝防盜安全門,防盜安全門符合GB/17565-2007中甲級要求。 8. 業務區內安裝不少於2路的緊急報警裝置;緊急報警裝置的啟動開關安裝在隱蔽位置,且便於操作;緊急報警裝置不掛接電話機、傳真機或其它通訊設備,如掛接此類設備,系統必須具有搶先發送報警信號的功能。 9. 典當經營場所與外部相通的門口處安裝視頻監控裝置,其圖像能顯示所有進入典當經營場所的人員,並能清楚辨識進出人員的體貌特徵。 10.業務區每個交易窗口(點)安裝視頻監控裝置,其監控圖像及記錄圖像能清晰辨別交易客戶的面部特徵及典當行工作人員的體貌特徵及交易過程。 11.庫房內安裝視頻監控裝置,其圖像能清晰辨別出入人員的體貌特徵。

Ⅳ 典當行各部門管理制度

典當有限責任公司
財務會計制度

一、基本原則
為加強核算,堵塞漏洞,增收節支,提高效益,特製定本制度。
(一)財會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根據《會計法》、《會計准則》及《財務通則》等法規,真實、准確、完整地反映典當行經營狀況。
(二)財會人員要始終堅持「帳表相符、帳帳相符、帳證相符、帳實相符」的「四相符」原則,做到憑證要素齊全、往來帳目清楚,資金日清月結。
(三)財會人員要按自治區商務廳、工商、稅務等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准確地上報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要定期向總經理、董事長上報業務經營情況和損益情況。
二、收支管理
(一)典當的一切收入統一由財務部管理,財務應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典當收入款任何人無權以收抵支和挪作它用。
(二)出納員在收款時,必須使用財務部指定認可的繳款單。
(三)凡因公需借用公款者,必須按照規定的借款審批程序,報經總經理批准。所借公款均要在辦理公務結束後三天內到財務部辦理報帳手續。
(四)行內員工原則上不準借用公款,確因特殊原因需借款者,要寫明借款原因與還款計劃,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
三、票證及印章管理
財務部要建立重要空白憑證領用登記制度,對質押當票、轉帳支票、現金支票、繳款單等重要憑證,財務部門要統一購置,按數量、種類造冊登記。重要憑證領用須按以下規定執行,用完後的存根不需留存的要及時上交財務部門。
(一)支票管理
1、支票的購入、簽發均由出納人員管理,出納員應建立「支票使用登記簿」,按支票號順序登記支票的發出日期、用途、金額、經辦人等。
2、支票上使用的印鑒共2枚,其中個人印章由出納員保管,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經理保管,會計人員對支票的簽發要實行監督。
3、出納員在填寫支票時,要按照銀行的有規定執行,不準簽發空頭支票,不準簽發遠期支票,不準出租或出借支票。
4、作廢的支票,出納員要在支票存根上蓋「作廢」章,並在「支票使用登記簿」上註明「作廢」,並將該支票交給財務經理存檔備查。
5、領用支票時,領用人須填寫支票申領單,經總經理批准、財務部經理簽字、領用人在「支票使用登記簿」上簽字後,方可領用。
6、領用支票的業務部門,應妥善保管自己領用的支票,並應在領用支票之日起七天內向財務部門結算,否則不予辦理新的業務。
(二)當票管理

內容很多,您給留個郵箱,我把餘下內容(內部審計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證件制度等)給您上傳,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Ⅵ 典當行管理制度

資料已經上傳,請查收!

Ⅶ 誰能告訴我典當行安全防範措施制度

典當行應當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當、續當、贖當查驗證專件(照)制度;屬
(二)當物查驗、保管制度;
(三)通緝協查核對制度;
(四)可疑情況報告制度;
(五)配備保安人員制度。
典當行房屋建築和經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准和消防管理規定,具備下列安全防範設施:
(一)經營場所內設置錄像設備(錄像資料至少保存2個月);
(二)營業櫃台設置防護設施;
(三)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當物品保管庫房和保險箱(櫃、庫);
(四)設置報警裝置;
(五)門窗設置防護設施;
(六)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及器材。

Ⅷ 求一個典當行內部管理制度,規章制度等

相關資料已經發到您的郵箱,請查收,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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