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墳組職責
① 國家對遷墳有什麼政策嗎
我組有一片荒山、鄰村有幾個墳在其中、現在本組村民需要建房用地、對方不肯遷墳,請問如何處理。
② 農村遷墳補償標准
關於遷墳地的補償,我國目前法律還沒有具體相關的規定。一般都是專按各地的自己的標准實屬施的,也可以協商的。 可以參考一下其它地方的:一、山東濟南、濟寧、德州遷墳補償標准: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國土資源廳關於濟南等三市調整征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顯示濟南、濟寧、德州三市遷墳(棺木、拾骨、骨灰盒)650元/座,少數民族按其殯葬習慣和特點補償標准為650-2000元/座。二、河南鄭州遷墳補償標准:《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國家建設徵收集體土地青苗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規定:遷墳,一棺一墓,2000元/座,每增加一棺增加500元。三、湖南嶽陽遷墳補償標准:根據《岳陽市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徵收土地需要遷移墳墓的,按《墳墓遷移補償標准》規定予以補償。徵收土地需要遷移墳墓的,按《墳墓遷移補償標准》規定予以補償:混凝土墳2000元;磚、石墳1500元;土墳1000元;屍骨罐400元。
③ 遷墳補償標准2020
以2020年發布的《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國家建設徵收集體土地青苗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為例,遷墳,一棺一墓,2880元/座,每增加一棺增加700元。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3)遷墳組職責擴展閱讀: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④ 遷墳需要什麼流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4)遷墳組職責擴展閱讀
1、遷墳前,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必須發布遷墳公告。在公告規定期限內,由墓主親屬將墳墓遷葬到指定地點,並按規定標准補助;逾期未遷者,由用地單位代為處理。
2、城市規劃區內徵收土地所要遷移的墳墓,必須嚴格執行岳陽市殯葬改革制度,遷葬地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會同規劃部門負責確定,其報批和組織實施等相關費用由征(用)地單位負責。
3、烈士、宗教和少數民族墳墓遷移應會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門處理。
4、雙冢墳補償金額增加補償標準的60%。
5、墳墓有碑石和其他墓地設施的,增加補償標準的30%。
6、麻石、大理石等超上述標準的墳墓按評估價值補償。
⑤ 遷墳補償標准
關於遷墳地的補償,我國目前法律還沒有具體相關的規定。一般都是按各地的內自己的標准容實施的,也可以協商的。 可以參考一下其它地方的:一、山東濟南、濟寧、德州遷墳補償標准: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國土資源廳關於濟南等三市調整征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顯示濟南、濟寧、德州三市遷墳(棺木、拾骨、骨灰盒)650元/座,少數民族按其殯葬習慣和特點補償標准為650-2000元/座。二、河南鄭州遷墳補償標准:《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國家建設徵收集體土地青苗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規定:遷墳,一棺一墓,2000元/座,每增加一棺增加500元。三、湖南嶽陽遷墳補償標准:根據《岳陽市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徵收土地需要遷移墳墓的,按《墳墓遷移補償標准》規定予以補償。徵收土地需要遷移墳墓的,按《墳墓遷移補償標准》規定予以補償:混凝土墳2000元;磚、石墳1500元;土墳1000元;屍骨罐400元。
⑥ 現在國家征地遷墳有相關政策嗎
有相關的政策。
1、廣東省
《廣東省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管理辦法》(2008年修正)
第六條:土地補償費、依法應當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有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主要用於發展集體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徵收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就業,也可部分用於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和公共福利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侵佔。
集體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項補償費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辦法,必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級人民政府備案。
2、江蘇省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
第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於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3、福建省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但被徵收的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於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農民同意後,統一安排使用。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給被征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由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與被征地農民協商確定。
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於發展生產、安排多餘勞動力以及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
土地補償費的使用管理辦法應當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六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監督。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佔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
4、湖南省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監督管理的通知》(湘政辦發〔2008〕15號)
一、明確征地補償費的性質和征地補償的分配范圍及分配辦法
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是對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失地的補償。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屬於集體資金,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屬於所有者所有,不應與財政資金混同管理和使用。
征地補償費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則進行分配。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後,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調整承包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統一分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調整承包地給被征地農民,也沒有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安置的,必須將不少於75%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被征地農民如不需要統一安置,安置補助費全部發放給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
土地被全部徵收,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於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撤村建居」時,在集體資產處置前,被征地農民繼續享有原集體資產的分配權益。
5、山西省
《山西省徵收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號)
第十二條: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80%分配給被征地農戶;其餘20%平均分配給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土地被全部徵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剩餘部分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三條:已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部分徵收或徵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其餘20%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未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徵收徵用後,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其餘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四條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應當全部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6、遼寧省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委等部門關於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費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8]95號)
農民家庭承包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的,被征地農民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按照登記的承包地塊對應面積獲得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其中支付給被征地農戶部分不得少於80%,集體留用部分不得多於20%。
承包方獲得安置補助費的數額,按照承包方家庭成員中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據實支付給其所有者,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7、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范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的意見》(豫政辦〔2006〕50號)嚴格確定征地補償費分配原則和分配比例:
堅持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戶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侵佔被征地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費,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剝奪、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權益。
已承包到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徵收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得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其餘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其中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徵收並撤銷建制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得低於80%的比例分配給被征地農戶,其餘部分平均分配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未承包到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徵收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得低於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其餘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其中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徵收並撤銷建制的,其土地補償費要全部平均分配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8、甘肅省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用分配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甘政辦發[2006]41號)
第八條土地補償費支付給享有被徵收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農村集體機動地、
承包農戶自願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轉和土地開發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調整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戶繼續承包經營的,土地補償費留作集體發展基金。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調整土地的,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將不低於80%的土地補償費用於被征地農民個人的生活安置、支付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金,其餘土地補償費留作集體發展基金。
(6)遷墳組職責擴展閱讀
各地補償安置的具體金額標准都不一樣。詳細情況應咨詢當地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一般來說當地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物價部門會以聯合下文的形式明確補償金額的具體標准。
另外目前國家對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管理極嚴,如果徵用耕地,首先應看建設方是否辦理了相關手續。如果未辦理相關手續,則應立即向當地土地管理執法監察部門舉報。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土地補償費
⑦ 誰有遷墳協議書範本
遷墳補償協議書簽訂程序
2009年09月06日 星期日 16:42
遷墳補償協議書簽訂程序內
主辦科室:國土資源容辦
遷墳補償協議書需完善以下資料:
一)、協議書:須包括以下內容:1、事由;2、補償標准;3、補償范圍;4、補償內容及數量;5、補償金額;6、補償金的支付方式;7、墳墓的遷移時間;8、法律責任等。9、協議的份數;10、合同簽訂日期等。另每份合同須有合同編號(仲拆字[20XX]XXX號)。
二)、現狀地形圖:指目前拆遷的現狀地形圖,在現狀地形圖上勾畫出拆遷補償的范圍,經辦人員、戶主需簽名。
三)、戶主身份證復印件:須拿原件進行復印,經辦人員需簽名。
四)、墳墓權屬證明:在現狀地形圖上加蓋村小組公章證明權屬。
五)、拆遷補償核准表:戶主簽名,戶主須同時按右手大拇指手印。(審核、審批部門及領導簽名順序:戶主→拆遷辦→業務部門領導→分管領導→財經辦→管委會領導)。
六)、付款申請審批表:戶主簽名,戶主須同時按右手大拇指手印。(審核、審批部門及領導簽名順序:戶主→業務部門領導→分管領導→財經辦→管委會領導)。
⑧ 拆遷的遷可以組什麼詞
遷可以組什麼詞
:
遷徙、
遷就、
遷謫、版
升遷、
遷都、
變遷、
左遷、
躍遷權、
搬遷、
動遷、
遷怒、
遷延、
遷居、
超遷、
遷流、
遷飛、
遷代、
遷貶、
遷歷、
遷留、
重遷、
遷安、
遷墳、
右遷、
遷善、
播遷、
遷客、
南遷、
高遷、
遷葬、
東遷、
遷墓、
懋遷、
三遷、
內遷、
西遷、
遷改、
遷官、
遷升、
騰遷
遷回、
遷悔、
君遷、
遷越、
遷海、
遷除、
再遷、
遷易、
遷喬、
徙遷、
鶯遷、
遷行、
遷次、
遷刑、
遷人、
茂遷、
樂遷、
遷擢、
化遷、
迭遷、
遷陟、
下遷、
遷調、
易遷、
九遷、
遷神、
小遷、
遷鶯、
遷落、
遞遷、
遷所、
遷職、
驟遷、
遷京、
遷訛、
遷播、
遷冢、
遷革、
遷祧、
楙遷
⑨ 政府要求遷墳墓有那程序
一、房屋徵收目的、主體、實施單位
(一)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只有一個目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排除商業徵收。(徵收房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二)徵收房屋的責任主體:市縣級人民政府。
(三)實施主體: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
(四)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房屋徵收部門或房屋徵收部門委託的單位,具體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即徹底排除了商業性參與徵收或商業性徵收。)
二、做出徵收決定
(一)做出徵收決定前的工作
1、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2、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3、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4、因舊城區改建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5、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6、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二)市縣人民政府作出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三)公告徵收決定。徵收公告要載明兩個內容:1、徵收補償方案(要明確補償協議簽約期)。2、權利救濟方式:被徵收人可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三、補償階段
(一)補償方式
1、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⑴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⑵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2、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二)補償的構成:3+1模式,3=房屋價值+搬遷、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1=補助+獎勵。
1、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經評估確定,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2、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3、對評估有異議,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三)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四)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五)公告補償決定。
(六)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四、搬遷階段
(一)禁止性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二)自願搬遷。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三)強制搬遷。
1、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不動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五、後續工作
(一)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二)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六、法律責任
(一)採取暴力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