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罰款中止執行規定
Ⅰ 一般違法行為有沒有預備中止未遂只分
違法行為只有成立與否的問題,在這種情形下可以把法律當成一個圈,圈內為違法,圈處為自由,是為法不禁止即自由。
違法和犯罪不同。犯罪是刑法調整的最底線,而法條規定的犯罪一般是完全的形態,所以刑法禁止的不僅是完全形態的犯罪,還要禁止對社會有危害後果的不完全形態的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罪名都有不完全形態或者都有所有的不完全形態。
而違法是則是以法律的最底線為標準的一個概念。觸動這個最底線即為完全形態,它是沒有不完全形態的。
所以違法沒有預備、中止和未遂。
試看,違法行為中的預備、中止和未遂是什麼情況。
違法行為的預備還只是對觸動法律最底線的准備,還沒有受到法律調整。
中止是指違法行為作出後行為中斷,不論行為人對中斷的主觀狀態如何,既然中斷也就跳出法律調整范圍,所以也不再受法律調整。
未遂是指違法行為還沒有得呈,也就是說,還沒有跳入法律調整的范圍內,因而法律不可能認定其違法。
給案例中的行為定性,要注意的是搶劫罪和搶奪罪的區別。搶奪罪雖是一個數額罪,但並不要求實際奪獲法定數額,只要犯罪意圖含納法定數額即可能構成犯罪。案例行為已經構成搶奪罪(預備)。該行為很容易因為搶奪罪中法定數額的存在而被定性為搶劫罪的預備犯(如三樓律師在給案例行為定性時便犯了這個錯誤)。事實上,搶劫罪與搶奪罪的區別在於是否有使用暴力。雖然是否使用暴力同樣不要求必須是實行行為中使用暴力,在預備形態中也可以在犯罪意圖中找尋,但是根據案情介紹,行為人犯罪計劃中並沒有包含使用暴力,從而可以排除其搶劫罪(預備)的定性可能。
同樣是預備形態,但由於預備行為中所包含的犯罪故意內容不同,預備行為的定性就不同。
個人淺見,敬請批評。
Ⅱ 8、人民警察的()是人民警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
人民警察必須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但不得中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條人民警察必須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但不得中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行;提出的意見不被採納時,必須服從決定和命令;執行決定和命令的後果由作出決定和命令的上級負責。
第三十三條人民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警察職責范圍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並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2)治安罰款中止執行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公民和組織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有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公民和組織因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第三十五條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Ⅲ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幾條是調查取證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九條: 調查治安案件、收集證據的基本原則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1、公安機關調查治安案件,應當依法進行。
2、嚴禁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3、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無效。
(3)治安罰款中止執行規定擴展閱讀:
一、具有調查取證權的國家機關有:公安、檢察院、法院 等其他行政機關在其行政職能業務領域的調查取證權。
二、律師調查取證權是指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有權向有關單位、個人進行調查、收集證據。這是律 師應當享有的重要權利之一,也是律師順利執業的保障。
1、律師進行證據調查不具有法律強制性。
2、律師的刑事調查取證權偏重於對委託人有利證據的收集。
3、律師調查所取得的證據材料,必須經過法庭調查核實後,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三、調查取證的原則:
1、圍繞委託人主張的權利進行的原則
2、客觀、及時原則
3、合法、細致原則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網路 - 調查取證
Ⅳ 行政案件終止調查的法律依據
終止調查:
1.沒有違法事實的;
2.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
3.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4.其他需要終專止調查的情形。
拓展屬資料:
不予處罰適用范圍是什麼?
1.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為: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5)治安罰款中止執行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九十四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Ⅵ 經調查不屬於治安案件,該如何終止案件
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專受理後的二十四屬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
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告知當事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屬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發現案件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先行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或者其他處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
(一)違法嫌疑人正在實施危害行為的;
(二)違法嫌疑人正在逃跑的;
(三)有人員傷亡,需要立即採取救治措施的;
(四)違法嫌疑人已被抓獲或者被發現的;
(五)國家、集體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損害的;
(六)其他應當採取緊急措施的情形。
Ⅶ 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時,應當結案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行政案件具有下內列情形之一的,容應當予以結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適用調解程序的案件達成協議並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且已執行的;
(四)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轉為刑事案件辦理的;
(五)作出處理決定後,因執行對象滅失、死亡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執行或者無需執行的。
第二百三十三條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以上負責人批准,終止調查:
(一)沒有違法事實的;
(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Ⅷ 治安案件有哪些情形應當終止
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以上負責人批准,終止調查:
(一)沒有違法事實的;
(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