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稅的職責
❶ 地方稅的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上級機關制定的各項稅收制度和辦法,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有關地方稅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
2、地方稅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3、組織實施地方稅徵收管理;編報地方稅年度計劃;對稅收法律法規進行過程中的一般性問題進行解釋;在規定的范圍內,組織辦理地方稅收減免報批等具體事項。
4、負責系統稅務信息化工作的規劃和實施。
5、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負責稅務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
6、負責系統幹部隊伍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組織稅法宣傳和稅收理論研究。
7、承辦市地方稅務局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現行的地方稅體系是1994年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時建立的,其後在收入劃分方面雖有多次調整,但基本框架未變。1994年稅改初步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現代稅收制度,對促進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強化中央宏觀調控能力,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稅改出台時特定的歷史背景,為了改變財政收入佔GDP比重持續下降、中央財政收入佔全部財政收入持續下降的局面,這次稅改較多地考慮了增強中央可控財力,在地方稅制的設計與建立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體現在地方稅缺乏主體稅種,收入規模小、稅源零星分散,調節經濟的力度弱等,一定程度上出現了財權上收、事權下移的趨勢,導致地方財權與事權的不對等。在新一輪稅制改革中,應建立完善地方稅體系,既考慮中央的宏觀調控效果,也要考慮地方的發展需求,充分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促進地方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地方稅體系建設有望加快
業內人士建議,需注意稅制改革帶來的中央地方博弈問題,加速構建地方稅體系。
專家認為,對現有的稅收體制而言,「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進意味著營業稅這一地方主要稅收將受很大影響,增值稅大部分上繳中央將進一步影響地方稅收。按目前稅制,除個別部門外的營業稅稅收由地方所有外,增值稅按25%:75%比例分屬地方和中央。數據顯示,2011年增值稅和營業稅相加佔全國總稅收的42.5%。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院長高培勇認為,「營改增」表面看是兩個稅種的歸並,但實際會倒逼財稅體制改革的配套,推進建立新的地方稅體系。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營改增」後要穩定地方財源,不能完全依賴於中央財政,而是需要建立一些獨立的稅種增強地方財政自主能力。
在消費稅徵收環節上,許善達建議,把消費稅從生產環節徵收改為從消費環節徵收,如此將遏制地方為擴大稅源而盲目投資的行為。將轉移後的消費稅劃歸地方稅的主體稅種,有助於解決地方稅主體稅種問題。
高培勇認為,消費環節徵收和地方利益掛鉤,地方對稅收征管會進一步加強。「生產環節征稅稅源往往分布不均,但是如在零售環節徵收,就是在哪個地方消費,哪個地方納稅,這個稅源就分布均勻了。」
在房地產稅方面,相關立法工作和清費立稅工作有望加快推進,有望成為地方稅體系重要組成部分。專家認為,我國房地產市場有明顯的區域性,北上廣等地房價很高,但一些二三線城市房地產市場已出現供過於求局面。因此,未來房產稅徵收要因地制宜,考慮地區差別,給地方政府比較大的自主權,根據地方情況作出決定。
在資源稅改革中,消息人士透露,煤炭從價計征時機成熟,財政部門已將其列入近期工作計劃。對磷礦石從價計征改革推向全國在財政部門考慮中。
環境保護費改稅將進一步推進。目前,相關部門已將現行排污收費改為環境保護稅提上日程,將綜合考慮現行排污費收費標准、實際治理成本、環境損害成本和收費實際情況等因素確定稅率。 地方稅制的改革完善要納入新一輪稅制改革的整體設計中,全面規劃,分步實施。第一完善地方稅的稅種。現行地方稅法規、政策有的滯後,不適應變化了的經濟社會形勢,有的又過於超前,可操作性不強。稅制改革要有階段性目標,先從容易做的開始,逐步推進。當務之急是把現有的地方稅種完善起來。地方稅的法規條例有的還是上世紀50、80年代的,已不適應現狀。第二拓寬地方稅的稅基,擴大地稅規模。在時機成熟時開征一些新稅種,如物業稅、環境保護稅、社會保障稅等,適當擴大資源稅的徵收范圍。一些相對固定的政府收費項目,也可劃歸地稅管理。以後各地地稅系統的工作應是兩個方面,一是地方稅收,一是比較固定的行政收費。各自為政,造成收費成本過高,徵收不規范,管理相對人奉行十分不便。費改稅改一批,這不是為部門利益考慮,而是為了節約行政成本,優化行政服務,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有的地方非稅收入高出稅收收入40多個百分點。
「營改增」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頭戲。迄今為止,這項改革已進行了兩年,由於順應了我國經濟演進和加快服務業發展的客觀規律,取得了明顯的經濟和社會效應。隨著營業稅退出歷史舞台,地方政府將失去當前最大、佔比最高的主體稅種。「營改增」全面到位之日,就是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重新劃分之時。 一般來講,完整意義上的稅收許可權應涵蓋四個方面的內容:①稅收立法權,即稅法的制定、頒布和稅種的設立權。稅收立法權在稅收許可權中處於核心地位。②稅法解釋權:即依據稅收基本條例,對基本法進行補充規定和制定實施細則的一種許可權。③徵收管理權:包括稅種的開征與停徵權,以及對稅收稽徵過程中產生的若干爭議問題進行裁決的許可權、徵收機構的許可權。④稅收調整權:具體包括增加或減少征稅品目,調整征稅比率,減少稅負等方面的許可權。稅權劃分是分級財政體制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各級稅收體系協調機制的有機組成部分。當我們論及地方稅稅收許可權問題時,實際上討論的是稅收許可權在中央與地方之間集中與分散的程度,而不是絕對的中央集權或絕對的地方集權。具體則是指以上四種許可權中中央集什麼權、地方分什麼權的問題。從國外地方稅體系的情況看:
1.強調中央稅權的主導地位是各國稅權劃分上的共性。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單一制國家,還是聯邦制國家,無論是實行集權式分權模式的國家還是實行分散式分權模式國家,各國大致上都將中央稅權置於地方稅權之上,使地方稅權受到中央稅權的制衡。比如,盡管美國地方政府有高度自治權,但在稅權上仍然存在著「雙重製約」,即聯邦對州和地方以及州對地方在稅收許可權上的制約。
2.從稅權集中與分散的程度看,稅權劃分有三種模式:
①分散型:分散型的特點是各級政府都被賦予很大的稅收許可權,最典型的代表是美國。美國聯邦、州及地方政府均各自行使相對獨立的稅收許可權,包括立法權、解釋權、開征停徵權、調整權和優惠權等,這是形成統一的聯邦稅制與各異的州與地方稅制並存這一獨特格局的根本原因。這一模式的優點在於保證各級財政尤其地方財政自主地組織和支配財源,實現各自的財政職能和財政目標,但同時它對各級稅權關系的協調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②適度集中、相對分散型:指將某一部分稅權劃歸中央,其餘部分歸地方,如立法權集中、執行權分散,這一類如德國與日本。在德國,絕大部分稅種的立法權集中在聯邦,各州在聯邦尚未行使其立法權的范圍內有一定的立法權,但州以下地方當局則無稅收立法權。而征管權方面,除關稅及聯邦消費稅外的其他稅收的征管權均分散給州及地方政府,尤其集中於州一級。日本與德國類似,稅收立法權大多集中於中央,管理使用權分散在地方,但中央對地方的稅許可權制更詳細具體一些,地方政府在執行《地方稅法》的操作中要受到許多相關規定的制約,如課稅否決制度、對特定稅種稅率規定上限甚至統一稅率等。該方式若處理得當,可以體現出集權而不統攬,分權而不分散的優點。
③集中型:指基本稅收許可權集中於中央,地方只有較少的許可權,如在英國、法國、印度和韓國,不論中央稅還是共享稅或地方稅的立法權均集中於中央,地方只對其專有稅種享有一定的調整權和征管權等機動權力。
由上可以看出,一國政治體制是影響稅權劃分模式的重要因素,集權型稅權劃分模式大致分布在單一制國家和集權制國家,分散型模式則多數分布在聯邦制國家和分權制國家,而界於集權與分散之間的適度集中、相對分散模式既存在於單一制國家,又存在於聯邦制國家。
3.就稅收許可權的四項內容看,首先,對於立法權各國基本上都將其集中於中央,特別是對主要的地方稅種立法權更是如此,即使在聯邦制國家(除美國以外),稅收立法權的分散也主要是指一些零星小稅種的立法權由地方擁有,如德國除了娛樂稅、狗稅、漁獵稅和許可證稅以外的稅種立法權歸州級政府外,其他稅種立法權均集中於聯邦。而在印度,無論中央稅、地方稅還是共享稅的立法權無一例外均集中於中央。至於中央政府掌握的立法權內容是對地方稅的徵收范圍和稅種名稱僅有原則性規定,還是十分具體的對地方稅徵收方面,如征稅對象、納稅人、稅率、徵收方法等都規定得十分詳細,集權制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一般採取後種做法。在前一種情況下,一些稅權還有分散的餘地,但後者則沒有。其次,除立法權外的其他稅收許可權,在分權制國家往往分散在地方,而在集權制國家除征管權外則相對集中在中央,使地方稅稅收許可權有了相當程度的擴大,帶來了地方稅收收入規模的提高。如韓國地方稅佔全國稅收總額的比重經歷了從1975年10.2%、1985年12.2%以至1995年21.2%的上升過程,地方稅規模的這一顯著變化反映了地方稅稅收許可權的擴大。
4.稅權劃分的法制化與規范化:從各國的實際情況看,以法律的形式將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確定下來是一種普遍做法,如美國憲法中對聯邦及各州、地方的稅權劃分有明確的原則性規定,日本與韓國地方稅權則是以《地方稅法》的形式加以確定的。這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稅收管理與執行中的盲目性和隨意性,有利於保障地方政府的合法稅權的實施。 稅種的劃分是地方稅收收入的保證,也是一個在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分配稅源的問題。從各國地方稅種的比較中,我們可以發現:
1、稅種性質方面:地方稅種大都是稅源較分散,流動性較差,對宏觀經濟影響面較小,收入規模也相對較小的稅種,或一些零星的稅種,但也有一些國家將所得稅、流轉稅等稅源較集中,流動性較強,收入規模較大的稅種劃歸地方稅,如美國和日本。顯然一國地方稅稅種的性質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地方稅權大小決定的。
2、稅種劃分形式方面:地方稅中既有地方專有稅種,也有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源的稅種。一般來講,各國地方政府都有其專有稅種,這些專有稅種有獨立的征稅對象,稅源劃分也清晰,同時也有一些國家設有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源的稅種或共享稅,如經濟合作發展組織中有美國、德國等九個國家對所得稅、貨物稅和勞務稅在中央與地方之間進行了分割。這類稅種的分割增強了地方稅稅源的彈性,同時也使地方從中獲得了相當的財力。
3.稅種類別方面:總的來講,各國地方稅種幾乎涵蓋了包括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等在內的所有稅種,但各國情況差異很大,具體地講:
(1)財產稅類:這類稅收主要有車船稅、房產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由於其很強的地域性且對宏觀調控影響不大,各國一般將其劃為地方稅。聯邦制國家財產稅在州稅中比重不大,在地方稅收中比重較大,但對財產稅中的遺產稅和贈予稅,許多國家將其列為中央稅,如美國、日本、英國、韓國和印度等,但也有一些國家將其列為地方稅,如德國將遺產稅列為州稅。
(2)所得稅類:
①對於個人所得稅,一般國家的地方稅中並無個人所得稅或相對中央政府來講,地方個人所得稅微不足道。但也不乏將個人所得稅置於地方稅重要地位的國家稅收,如美國兩級地方政府均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收入佔到了州政府稅收收入的28%(1992年),占州以下地方政府稅收收入的5%(1992年);德國將個人所得稅設為共享稅,日本兩級地方政府稅收中均存在居民稅且是主體稅種之一,韓國市郡級稅中也以居民稅作為主體稅種之一。
②對於地方公司(企業)所得稅:在州一級開征公司所得稅的只有美國、日本等少數國家,而在地方政府一級開征企業所得稅的較多,如美國、日本、印度和德國等。除企業所得稅外,有些國家地方政府還向企業徵收與所得有關的其他稅收,如法國的職業收入稅,對國內經營工商業的個人或法人組織所得利潤徵收。
(3)商品稅類:大部分國家將重要的商品稅(包括增值稅、消費稅、銷售稅等)劃為中央稅,如印度、法國、英國,或劃為共享稅,如德國。而有些國家將它們列為地方稅,如美國的銷售稅,印度的營業稅。有時單環節課征的商品稅種往往劃歸地方,主要的消費稅都劃歸中央,而將一些不重要的特別(種)消費稅劃歸地方也是許多國家的普遍做法,如日本、韓國、德國。
(4)資源稅類:主要有土地稅、資源稅等。如美國、日本、德國、韓國、印度的地方政府都開征了土地類稅收。這類稅的開征一方面為地方政府提供了財源,另一方面,也促進了地方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
(5)其他稅種:國外地方稅收中還有許多小稅種,包括特定目的稅、行為稅等各有特色的零星稅種。如法國、印度、德國地方政府都開征的娛樂稅,法國和印度都開征的廣告稅等。
4、主體稅種:主體稅種的建設是各國地方稅體系建設的主要內容,各國根據本國的稅種設立情況、稅源分布、地域特點及地方政府的需要等復雜因素,選擇了不同的稅種或稅種組合作為地方主體稅種。
從各國地方稅主體稅種類別上看,許多國家選擇了財產稅,如在美國,財產稅收入約占州以下地方政府稅收收入3/4 ,日本財產稅占市町級稅收收入37%,法國地方稅收收入結構中建築稅、住宅稅分別佔44%和26%.財產稅作為地方政府重要收入來源的原因主要在於兩點:①稅基穩定,納稅面寬,且徵收方法簡便,透明度高;②財產稅充分體現了受益原則,即不論個人財產還是企業財產都享受著地方財政公共支出的利益,因而理所當然應該納稅。正是基於以上兩點,財產稅在許多國家地方稅中占據著重要地位。
除財產稅外,把所得稅作為地方稅主體稅種是國際發展的新動向。如日本都道府縣稅收收入40%來源於事業稅,市町村稅收收入中51%為居民稅收入。韓國市郡級稅也以居民稅為主體稅種之一。根據IBM的統計,其25個成員國中所得稅成為地方稅主體稅種的國家有11個。所得稅適於作地方稅的特點主要有:①稅源潛力大;②依能課稅,能更好地體現公平原則;③較好地體現受益原則。但與財產稅不同的是,所得稅要求地方政府有較高的稅收征管水平。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所得稅成為地方主體稅種的進程。 地方稅規模反映了地方稅權的真正實現程度,國際上有多項衡量一國地方稅規模的指標,本文主要從以下兩項指標出發對國外地方稅規模進行比較分析:
1、地方稅佔全國稅收總額的比重:
從大多數國家稅收分配的情況看,集權制、單一制國家這一指標的數值較小,如英法兩國地方稅多年來所佔比重只有10%左右,韓國作為單一制國家其地方稅所佔比重才達到20%左右。而分權制、聯邦制國家這一指標的數值則較大,如美、德兩國地方稅所佔比重分別在35%和52%左右。值得注意的是,聯邦制國家地方稅在全國稅收總額中的比重也出現了下滑的趨勢。
但中央在稅收分配中占絕對比重卻是大多數國家稅制的共性,最高的英國為90%,其次法國85%、印度70%、日本65%、美國66%。主要財力集中於中央,有利於增強中央對地方的宏觀調控能力和保證經濟整體的健康發展。
2、地方稅佔地方財政收入的比重:
西方發達國家的地方財政收入從構成上看一般包括地方稅收入、中央補助收入、地方政府有償服務收入、債務收入等,而以前兩項為主。如美國州及州以下地方政府的地方稅收入占本級財政收入的比重分別達到了70%和24%,在日本的都道府和市町村兩級財政收入結構中地方稅比重分別達到了36%和38%,而包括交付地方稅、讓與地方稅和國庫支出金的中央補助收入占財政收入比重分別達到了40%和27%.與發達國家有所不同,發展中國家地方財政收入主要由地方稅、中央撥款、借款、規費收入等組成,但地方稅比重很小,地方財政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中央的撥款和借款。如在印度,中央通過下撥共享稅、提供補助和貸款等方式,向地方提供的資金近幾年約占邦財政收入的40%(1989-1990年度預算中這一比例達到了49.29%)。韓國地方政府支出不足部分也主要靠中央補助金解決。1989年,中央對地方的補助佔全國稅收收入的28%,超過了地方稅9個百分點。
可見,地方稅佔全國稅收總額的比重指標並沒有一個固定的模式,比重的大小取決於多方面的因素。首先,一國地方稅的必要收入規模由地方財政支出的需求來決定。但其現實可能規模卻受經濟稅源的制約。同時,一國的政治體制,地方稅權大小,不同財政收入形式的籌資效率對地方稅收入規模的形成也會產生重要影響。總之,地方稅的收入規模必須依本國國情而定。 地方稅征管機構是實施地方稅征管權的組織保證。外國地方稅征管機構的設置,大致可以總結劃分為兩種情況:
1、地方政府設立地方稅徵收機構,並獨立徵收地方稅,地方稅務機構與中央稅務機構相互獨立,職責分工明確。這一種情況又有兩類,一類是地方稅務機構單獨設立,如美國,與分級分稅體制相適應,分別設有三級稅收征管機構,分別獨立征管劃歸本級征管的稅收,三級稅收征管機構工作上相互協調配合,實行信息共享,不存在領導與隸屬關系。一類是並不設立獨立的稅務機構,地方稅的徵收由設在地方財政部的相應機構徵收管理,如英國的地方稅由各郡、區財政局下屬的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2、分稅但不分機構,全國只有一套稅務機構,地方稅務機構作為國家稅務總局的派出機構,受上級領導與管理,如在法國,全國只有中央一套稅務機構,地方政府無相應的征管機構,地方稅由中央稅務總局和公共會計局設在各區、省和市的下屬機構負責徵收。除此之外還有許多獨特的征管機構設置方式,如在德國,稅收的征管不是通過設立國稅與地稅兩套體系,而是由聯邦與州財政部共同在州設立的財政總局內分設的聯邦機構和州機構兩個系統來完成。這個系統中最重要的聯邦機構是海關,而州機構下設州稅務局,不但徵收大部分聯邦稅,還負責徵收除進口增值稅外的共享稅和州政府的專享稅。地方稅務局作為州的派出機構,只征地方稅,並向地方政府負責。
可見,地方稅務機構的設置呈現多樣化,分稅制並不意味著一定分設機構,地方稅務機構也不一定單獨設置,即使單獨設立也不一定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置,一切都應根據本國政體、經濟體制、經濟發展水平、征管水平、稅源分布等因素來決定。
❷ 貴州省地方稅務局的主要職責
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地方稅務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黔府辦發〔2009〕140號)規定:貴州省地稅部門主要工作職責是負責已開征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煙葉稅、契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等稅收的徵收管理、稅源管理、納稅評估、反避稅和稽查工作。
(一)現行各稅種的稅率、徵收方式
營業稅:稅率分別為3%、5%,5%-20%。
企業所得稅:稅率分別為25%、20%。
個人所得稅:稅率分別為5%-45%,5%-35%,20%。
土地增值稅:稅率分別為30%、40%、50%、60%。
房產稅:稅率分別為1.2%,12%。
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分別為每平方米1.5-30元、1.2-24元、0.9-18元、0.6-12元。
耕地佔用稅:依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佔用稅平均稅額表》具體適用稅額。
契稅:稅率為3%-5%。
資源稅:依照《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具體適用稅額。
車船使用稅:依照《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具體適用稅額。
印花稅:依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具體適用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分別為7%、5%、1%。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已停徵。
以上各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條例的規定執行。
(二)受託代征的其他規費
此外,貴州省地稅部門還受託代征了其他規費,有:文化事業建設費、地方教育費附加、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社會保險金、工會經費、價格調節基金等。
❸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稅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地方各稅、費的徵收管理辦法。
(二)承擔組織實施地方稅、共享稅及社會保險費、文化事業建設費和省人民政府、國家稅務總局委託徵收的其他基金(費)的徵收管理責任,力爭應收盡收。
(三)參與研究宏觀經濟政策,研究稅負總水平並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
(四)負責組織實施稅收徵收管理體制改革,制定和監督執行稅收業務、徵收管理的制度。
(五)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納稅服務體系建設,制定納稅服務管理制度,規范納稅服務行為,制定和監督執行納稅人權益保障制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履行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納稅服務的義務,組織實施稅收宣傳和理論研究,組織實施注冊稅務師的管理,規范稅務代理行為。
(六)組織實施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組織實施對大型企業的納稅服務和稅源管理。
(七)負責編報地方稅收收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開展稅源調查,加強地方稅收收入的分析預測,組織辦理稅收減免等具體事項。
(八)負責制定地方稅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擬訂地方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地方稅收信息化工程建設。
(九)對省以下地稅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經費實行垂直管理,考核任免和管理地級以上市地方稅務局的正副局長及相應級別的幹部。
(十)負責全省地方稅務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及教育培訓工作。
(十一)承辦省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推進納稅服務體系建設,著力改進納稅服務職責,構建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
(三)加快信息化建設,加強信息化管理,優化業務流程,推進稅收管理工作現代化。
(四)加強以大型企業為重點的稅源監控,不斷提高個性化、專業化服務水平。
(五)強化內部審計職責,加強對稅收執法權的監督制約,推進依法行政,加強廉政建設。 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
涉外企業所得稅(深圳、珠海、東莞由地稅部門徵收)
個人所得稅
資源稅
土地使用稅
投資方向調節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
印花稅
土地增值稅
房產稅
車船稅
其它地方各稅
教育費附加
文化事業建設費
稅務其它罰沒收入
社保基金收入
其它收入
❹ 稅務規劃的職責是哪些
崗位職責:
1、根據公司經營情況和相關稅收政策,做好各項稅金的預測、測算和分析工作;
2、對日常經營管理中的重要合同、招投標及重大經濟業務發表稅務意見,評估稅收風險;
3、跟進完成各公司稅務特殊事項:如稅務評估、稽查、檢查等,對相關事項的原因、問題、處理情況等進行總結並提出改進建議;
4、配合外部稅務中介機構完成涉稅鑒證審計及稅務事項溝通;
5、協助與華中區域內各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定月度納稅申報事宜,審核各公司納稅申報表;
6、結合公司情況提出合法有效的稅收籌劃建議;執行和落實集團稅收籌劃方案,並反饋執行效果;
7、及時收集稅收政策,做好稅收政策的宣講與稅務知識培訓;負責地方稅務關系維護
❺ 地方稅務局的職能
地方稅務局主要負責徵收地方稅(營業稅、城建稅、契稅、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2002年1月1日以前設立的內資企業)、代收社會保險(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文化事業建設費、價格調節金、工會經費等。
具體職責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稅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訂地方各稅、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細則和規定。
(二)檢查監督各部門、各單位和全省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貫徹執行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負責全省地方稅務局徵收的稅種和地方國有企業所得稅及基金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集體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和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
(四)負責匯總編報全省地稅系統稅收計劃以及稅收會計、統計報表工作。
(五)組織實施稅收徵收管理體制改革,制定徵收和票證管理制度並檢查監督制度的落實。
(六)管理地方稅務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經費;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系統內幹部的考核、任免工作。
(七)負責地方稅務系統幹部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以及教育培訓工作。
(八)組織稅收理論研究和稅收政策、法規宣傳。
(九)辦理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❻ 稅務規劃的職責是哪些
崗位職責:
1、根據公司經營情況和相關稅收政策,做好各項稅金的預測、測算和分析版工作;權
2、對日常經營管理中的重要合同、招投標及重大經濟業務發表稅務意見,評估稅收風險;
3、跟進完成各公司稅務特殊事項:如稅務評估、稽查、檢查等,對相關事項的原因、問題、處理情況等進行總結並提出改進建議;
4、配合外部稅務中介機構完成涉稅鑒證審計及稅務事項溝通;
5、協助與華中區域內各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定月度納稅申報事宜,審核各公司納稅申報表;
6、結合公司情況提出合法有效的稅收籌劃建議;執行和落實集團稅收籌劃方案,並反饋執行效果;
7、及時收集稅收政策,做好稅收政策的宣講與稅務知識培訓;負責地方稅務關系維護
❼ 地稅局的行政文秘工作職責是什麼
在辦公室主任領導下做好辦公室日常行政事務及文秘工作。
負責各種文件的起草、裝訂及傳遞工作;及時處理上級文件的簽收、傳遞、催辦;做好文件的回收、清退、銷毀工作;做好文秘檔案收集管理及保密工作。
做好各種會議的記錄及會務工作。
辦理本單位人員的招聘錄用、培訓教育、績效考核、晉級晉職、薪資福利、各類保險、統計報表等事項的具體事宜。
做好單位印章管理,按規定開具介紹信。
做好來訪接待工作。
做好聯網微機管理工作,每天定時開機接收文件;做好信息收集及報送工作。
負責本單位辦公用品的采購和供應工作。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和各種應急事務的處理
❽ 地稅局的窗口工作員崗位職責是什麼
地稅局的辦稅服務廳工作人員,主要從事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發票領購和繳銷、代開發票等涉稅事項的辦理,程序性工作居多。為納稅人辦稅提供服務、咨詢,受理納稅人有關辦稅業務,開展稅收政策法規宣傳解釋工作等。
地稅局的窗口工作員待遇:
這個就兩說了,現在除了正式職工(稅務系統公務員,行政編制)以外,一些地方的地稅部門為了緩解人員不足的壓力,也通過社會招聘的方式錄用了一部分人員從事辦稅服務廳的工作。這些人員的薪資由用人單位本級經費支出,各地標准可能不同(大致略高於當地平均工資的水平吧)。至於正式職工的待遇么,你可以通過親戚朋友打聽一下。
地稅局的窗口工作員前景:
正式職工的話,如果是年輕人,一般都會在大廳工作3-5年,然後根據工作表現、單位實際用人需求、領導安排等等,可能調整到別的部門去,業務部門或者非業務部門都有可能。外聘人員的前景就比較明朗了,就一直在大廳。
❾ 地稅局是什麼職能部門
為納稅人稅提供服務、咨詢,受理納稅人有關稅業務,開展稅收政策法規宣傳解釋工作等。
❿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稅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定地方回各稅、規費答、基金具體的徵收管理辦法。
2、組織實施稅收徵收管理體制改革,貫徹執行徵收管理制度並檢查監督制度的落實。
3、負責地方各稅、教育費附加、社會保險費、文化事業建設費和省、市人民政府指定徵收的其他費金的徵收管理工作。
4、負責地方稅務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5、檢查監督各部門、各單位和地方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6、負責匯總、編制全市地方稅務部門的稅收計劃、會計、統計報表和票證管理工作。
7、按照授權或許可權管理全市地方稅務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經費,考核任免和管理正、副處長及相應級別的幹部。
8、負責地方稅務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以及教育培訓工作。
9、組織稅收政策法規宣傳和理論研究;組織實施清冊稅務師的管理;規范稅務代理行為。
10、承辦上級地方稅務機關和省、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