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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治安處罰行為

發布時間: 2020-12-22 16:02:29

㈠ 哪些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要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有:

1、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2、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

3、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隻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的;

4、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6、謊報險情,製造混亂的;

7、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給予治安處罰行為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12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㈡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為從重處罰的情況有哪些3個月之內受過處罰的是嗎

3個月之內受過處罰的屬於從重處罰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6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2)給予治安處罰行為擴展閱讀:

1、有較嚴重後果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是確定違法性質和確定如何進行法律制裁的重要依據。一般來說,後果輕微的,社會危害性較小;後果較重的,社會危害性較大。對於有些行為來講,後果是否嚴重還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標准或者界限。

例如,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如果造成輕傷或者重傷,就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如果造成的傷害在輕傷以下,就不構成犯罪,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這里的「有較嚴重後果」,是以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為前提的。後果輕重是決定處罰輕重的重要依據。

2、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前面已經講到,教唆,是指採用授意、勸說、挑撥、慫恿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脅迫,是指採用暴力、威脅、逼迫等方法,迫使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誘騙,是指採用引誘、欺騙等方法,使他人上當受騙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一般來說,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不僅自己違反了治安管理,同時促使他人也違反治安管理,其社會危害性比教唆人、脅迫人、誘騙人自己單獨違反治安管理的社會危害性要大,所以法律規定要從重處罰。特別是對教唆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更要從重處罰。

3、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公民進行報案、控告、舉報、舉證,是維護國家法制,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協助公安機關履行職責,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積極行為。

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公安機關正常的辦案工作,而且可能導致其他公民以後不敢報案、控告、舉報、舉證。因此,對這種違法行為應當從重處罰,從而有效地支持廣大公民主動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斗爭。

4、6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即行為人因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被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後的6個月內再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這說明其惡習較深、沒有悔改,公安機關應當就其再次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對其從重處罰,以引起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警覺。

㈢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為: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3)給予治安處罰行為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九十四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㈣ 對尋釁滋事的行為如何進行治安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尋釁滋事行為,在不滿足法律規定的立案標准時,往往是屬於一般的民事行為,但此時也是會給予行為人治安管理方面的處罰。但如果構成刑事犯罪,即尋釁滋事罪的話,給予的就是刑事處罰了。

尋釁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危害後果、次數、場所、社會影響、作案對象等方面,量刑時可以根據危害後果、次數、場所、社會影響、作案對象等情節在相應的刑法法定刑幅度內確定基準刑。

1、尋釁滋事,犯罪情節一般,未造成人員受傷,基準刑為管制、拘役;造成人員輕傷的,基準刑, 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每增加1項或同一種情形增加一項,基準刑增加6個月。

3、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二年;輕傷每增加1人,基準刑增加六個月至一年。

4、尋釁滋事致公私財物損毀數額達2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數額500元,基準刑增加一個月。

(4)給予治安處罰行為擴展閱讀: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

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如果是構成尋釁滋事罪,使用的刑法條款,而不是治安條款,只有在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才適用治安條款。因此,對於尋釁滋事的行為,只有在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時候,才會以尋釁滋事罪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㈤ 舉例說明互聯網上哪些行為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謝謝啦

《治安管理處罰法》有明確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第六十八條 製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㈥ 什麼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處罰種類有哪幾種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6)給予治安處罰行為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這就是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的實質,涉及治安管理處罰,它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治安管理處罰應當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能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並不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就是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處罰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體現了法制的統一性、嚴肅性和公平性。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規定: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是指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㈦ 哪些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不執行。

根據《治安來處罰自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歲以上的;(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可以不執行,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㈧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什麼情形的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內應容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㈨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之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答案:ABCD(全選)
A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B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專次違反治安管理的屬
C七十周歲以上的
D懷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版)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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