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考人員職責
Ⅰ 在校生可以跨省進行專升本嗎
成人類:
全國各類成人高等學校舉辦大學專科起點本科班招生考試(簡稱專升本考試)是一項檢驗考生是否具備大學專科畢業的合格水平以及是否具有繼續學習深造能力的水平考試。考試分師范類和非師范類兩種,師范類是由普通中學教師和各類中等學校普通課教師參加的考試,非師范類是由普通中小學教師以外其它學校教師以及非教師參加的考試。
考生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報名,報考者應具有兩年以上工齡,報名時須交驗經國家教委審定核準的國民教育系列高等學校或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頒發的大學專科畢業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師范類專升本科班除教育管理類專業可招收中學校長和其它少量教育行政幹部外,其它專業限招各類中等學校教師。報考脫產學習的教師還須具有三年以上教齡,校長及其他教育行政幹部須具有五年以上工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的學校,其考生按學校主管部門的規定可以在考生所在地參加考試;經考生所在地省級招辦同意也可以在學校所在地借考。報考國家教委直屬高校的考生在何地參加考試由學校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成人高校招生部門確定
普通類
一、組織領導
「專升本」招生考試工作在省教育廳統一領導下進行。省教育廳有關行政處室負責招生政策的制定、招生計劃的編制,省招辦負責招生考試和錄取管理工作。 承擔招生任務的普通本科院校都要成立相應的「專升本」招生考試組織機構,負責考生報名、考試、專業課命題及評分、錄取等工作。
二、招生對象及培養模式
1.招生對象
普通高校「專升本」招生對象為省屬高等學校(包括省屬普通本、專科院校,高等職業學院以及經批准舉辦普通高等職業教育的成人高等院校、電大普通專科班)和在皖軍事院校、在皖部屬高等學校的應屆全日制普通高職(專科)層次畢業生(含2002年春招的普通專科、高職畢業生)。
2.培養模式及待遇
應屆全日制普通高職(專科)層次畢業生,通過相應的入學考試升入省屬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的本科專業,按照新的本科階段教學計劃,學習2—3年,完成本科階段學歷教育。 「專升本」招收的學生在校期間享受與其他普通本科專業在校生的同等待遇。 「專升本」招收的學生,其檔案交由招生院校管理,戶籍憑錄取通知書隨遷到錄取院校所在地。學完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考核及格或修滿學分的准予畢業,並發給相應專業的本科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的內容按教育部、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予以規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暫行條例》規定條件的,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三、報名
1.報名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身體健康; (3)省屬高等學校及在皖軍事院校、在皖部屬高等學校的應屆全日制普通高職(專科)層次畢業生(含2002年春招的普通專科、高職畢業生)。 在校學習期間,受過記過及以上紀律處分的畢業生不得報考。
2.報名辦法
由當年有高職(專科)層次應屆畢業生的學校負責通知到每位畢業生(包括各教學點的畢業生),報名工作由各招生院校組織。應屆畢業生持考生報名表(表中個人簡要情況、志願由考生本人填寫;在校學習成績及畢業學校意見等由畢業學校填寫並加蓋公章)、身份證、近期免冠同底版二寸照片4張及報名考試費到所報考學校報名,也可由畢業生所在院校集體組織報名。2002年春招的畢業生還需持畢業證書報名,有關表格回原畢業學校領取並加蓋公章。考生報名表由考生所在畢業學校到省招辦統一領取,式樣見附件一。
各招生院校在接受考生報名時要按照報名條件和報考專業要求對考生進行資格審查,並按考生報考學校和專業編制考生准考號、整理照片及有關材料,發給考生考試報到證(式樣如下),組織錄入考生志願信息等。考生所在畢業院校應對報名表中的有關內容及考生報名資格進行認真核實後方可加蓋公章,如有不實,由考生所在學校負責。考生志願填寫錯誤由考生本人負責,志願信息錄入錯誤由招生院校負責,報名軟體由省招辦提供。考生准考號及考生座位號編排見附件二。
3.報名時間
全省普高「專升本」招生考試報名時間為2005年3月19日至20日,逾期不得補報。 報名結束後,各招生院校於3月24日將考生報名信息軟盤、應上繳考試費報省招辦,並領回考生准考證,粘貼照片、加蓋騎縫章。
四、填報志願
考生在報名時即填報志願。每個考生限填報一所學校、一個專業志願,並認真填寫報考院校及專業代碼;不再設置服從志願,所有考生均視為院校、相同或相近專業服從調劑。招生計劃、有關代碼見附件三。
五、考試
1.考試科目及分值
考試科目分省招辦組織的統考科目和由招生院校組織的專業加試科目兩大類。省招辦組織統考科目:英語、計算機基礎、高等數學、綜合文科(大學語文和政治);招生院校自行組織加試科目:專業基礎課。報考各專業的考生應考科目及其要求見附件三。
各科考試成績為150分(藝術、體育專業加試成績除外)。藝術、體育專業加試由各招生院校在全省統考科目結束後2日內自行組織完成,加試成績滿分為100分(精確到小數點後兩位)。
2.命題
「專升本」統考科目命題由省招辦負責。命題教師由省招辦在全省普通高校中抽調,各科命題范圍以各類考生在專科層次階段所學課程為主要內容,詳見附件十一。
專業加試科目由各招生院校根據所招專業的要求自行組織命題、制卷、考試、評分。鼓勵相同或相近專業實行聯考或使用同一試卷,同科類的專業成績相關學校可相互承認。
3.考試時間
4月9日上午 9:00—11:30 綜合文科 高等數學
4月9日下午 15:00—17:00 計算機基礎
4月10日上午 9:00—11:00 英 語
4月10日下午 15:00—17:30 專業加試
4.考試地點
考點設在各招生院校。考生在考試前一天持考試報到證、身份證到所報考學校報到,領取准考證,熟悉考場。考點(招生院校)在接受考生報到時撕下准考證存根,以備考試時核查。考生考試時應遵守的規則及處罰規定見附件四、五。
5.試卷的印製、運送、保密、保管工作
統考科目的試卷由省招辦指定廠家按照有關保密規定印製。4月7日各考點到省招辦指定地點領取統考科目試卷。 試(答)卷運送要有專車,三人以上押運。試(答)卷保密、保管辦法見附件六、七。
6.考點設置及人員培訓
(1)考點設置
考點應選擇在易於封閉的場所,並要注意創造適合考生應考的優良環境。 考點大門前要懸掛醒目的橫幅,張貼帶有歡迎鼓勵考生考試和警戒舞弊的標語口號。 在考點入口醒目處,要放置考點宣傳板,宣傳板上張貼、公布內容包括:《考點示意圖》、《考試科目時間表》、《監考人員職責》、《考生守則》、《處罰規定》、舉報電話等。
(2)考點組織機構設置
考試期間,各考點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考務組」、「紀檢組」、「保衛組」、「後勤組」、「醫療組」、「試卷裝訂驗收室」等組織機構,負責整個考試期間考務管理、考試監督、考場安全保衛、後勤等方面工作。
(3)監考人員的選聘
監考人員是考試程序管理工作的主要承擔者,考點必須選調身體健康、作風正派、工作認真、業務熟悉的教師任監考教師;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專升本」招生考試的人員和教師不得監考;每個考場配備三名監考教師,其中女同志1—2名。
(4)監考人員的培訓
各考點應在考前召開監考人員、工作人員動員會,明確職責、任務和分工;學習掌握各項規章制度和紀律;進行監考、發卷、收卷、裝訂試卷等業務培訓。考試操作規范化管理程序及監考人員職責和考場偶發事件處理辦法見附件八、九。
(5)考場布置
每個考點設若干個考場,每個考場限安排30名考生。 每個考生要做到單人、單桌、單行;考桌前後要整齊,左右要平行,間距保持在80厘米;考場內保持清潔、衛生;考場標志必須張貼在緊靠考場正門外側的牆壁上,並寫明本考場的座位起止號。
(6)組織考生入場
考生入場後,監考員持《2005年安徽省普通高校專升本考試考生簽到表》(式樣見附件十)由考生逐個簽名,並核對准考證、身份證。
(7)試卷交接
各科全部考完後,考點要立即將各考場送交的試卷分科整理、清點(標明科目、袋數、考場號)、填寫答卷交接清單(一式兩份)等。統考科目答卷由考點院校按有關保密規定派專車、專人於4月11日送交省招辦選定的閱卷點。
六、閱卷
1.閱卷組織
統考科目閱卷工作由省招辦組織實施,專業加試科目由各招生院校自行組織閱卷。承擔閱卷工作的高校負責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閱卷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若干學科閱卷組,具體負責各學科的閱卷工作,學科閱卷組組長應由副教授以上職稱的教師擔任。
2.閱卷教師的選聘
統考科目閱卷教師由省招辦按有關規定從高校中選調。
3.閱卷工作要求
閱卷工作是「專升本」招生考試工作的重要環節。要制定詳細的評分細則、閱卷教師和各類工作人員守則,明確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加強安全保密措施,確保閱卷工作順利進行。 閱卷要在考生姓名、准考證號密封的條件下進行。閱卷過程中,閱卷領導小組和省招辦將對閱卷質量進行檢查和抽查。
4.登分
登分工作由省招辦負責組織專門人員使用計算機採取「雙工」錄入的方式登分、統分。
5.查分
各科考試成績由招生院校負責通知考生。成績公布後,考生可在一周內提出查分要求,由考生所在畢業學校匯總,交閱卷登分點核查;查分限查漏改、漏統,寬嚴不查。統考科目查分由省招辦負責,專業科目查分由各招生院校負責。
七、招生錄取
1.確定資格線
省招辦根據招生計劃、生源、考生統考成績等因素確定統考科目最低錄取資格線,藝術、體育專業單獨劃定統考科目錄取資格線;各招生院校根據專業計劃、生源、專業考試成績等因素按計劃數與合格生源數原則上不超過1:2的比例確定各專業加試科目最低錄取資格線,4月18日前,各校將專業考試成績及資格線上報省招辦。
2.錄取
(1)「專升本」招生錄取工作在省教育廳領導下,由省招生辦公室統一組織進行。
(2)錄取原則: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在合格考生中(即考生同時達統考科目最低錄取資格線和專業加試科目最低錄取資格線),根據考生參加全省三門統考科目成績和專業課加試成績的總成績,結合考生志願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調劑錄取辦法:①同一學校相同或相近專業先行調劑;②專業課實行聯考或使用同一試卷的優先調劑,調劑時在合格考生中以考生四門課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擇優錄取;③專業課不實行聯考的,在合格考生中以三門統考科目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擇優錄取。
(3)錄取體制: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
(4)投檔辦法:分學校、分專業,根據考生志願,按招生計劃從高分到低分1:1投檔。如因合理原因退檔,補錄考生從高分到低分遞補。達線考生生源與招生計劃有差距時,相關招生學校根據考生志願可以相互調劑錄取;學校可根據生源情況,調整相關專業招生錄取人數。
(5)錄取審批:各招生學校錄取新生要按照錄取規定程序,按時完成錄取工作。學校確定錄取名單後,由省招辦加蓋錄取審核公章方可錄取。
(6)錄取通知
錄取通知書由招生院校印製並於招生結束後三天內發放完畢。 錄取的新生派遣時不再發給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新生持畢業證書、錄取通知書、檔案(2005屆春季畢業生還需交就業報到證)等在規定的日期內到錄取學校報到入學。錄取的新生在規定日期內如選擇就業,培養學校應為其補辦派遣手續。不按期報到的,取消入學資格。
八、招生工作要求
「專升本」招生考試工作是普通高校統一招生考試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工作環節多,難度大,也是全社會關注的熱點,今年的考試綱要又作了相應的調整。因此,有應屆畢業生的院校要廣泛宣傳「專升本」招生改革的規定和辦法,對考生的報名資格要認真審核;各招生院校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實施,把命題、試卷、答卷、閱卷等方面的安全保密工作作為重點工作來抓,嚴防泄密事件。要嚴肅考風考紀,採取有力措施加強考務管理,加強對考生的考試誠信教育,使每一名考生都要了解「專升本」考試的考生守則及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自覺遵守考試紀律,杜絕招生考試中徇私舞弊和腐敗行為的發生。各招生院校在整個招生考試過程中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嚴格按各項規定辦事,確保此項招生考試工作的公平、公正,順利完成。對在此次招生考試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違反規定的學校和個人,一經發現,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新生入學後,學校要根據招生政策和錄取標准認真復查,對不符合條件或有弄虛作假、違紀舞弊行為的,取消考生入學資格,退回原畢業學校,同時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Ⅱ 公務員考試備用考場工作人員職責
一、全面負責抄本考點考試的組織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考試。
二、負責選聘監考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抓好考前培訓工作,使之明確職責任務,熟悉規章制度、監考程序並掌握操作方法。三、布置考場及考點各項設施,做好考前准備。
四、如因試卷不完整,字跡模糊,錯裝等原因造成考試無法正常進行,須報告承辦機構經批准後,按相關程序啟封備用試卷。
五、考試結束後,填寫《主考匯報表》,組織和驗收各考場的答卷裝訂與密封情況,並派專人保管與保衛,按要求送達承辦機構指定地點。
六、切實組織好安全保衛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若出現重大問題應立即上報承辦機構。
七、正確處理本考點發生的突發事件。
Ⅲ 組織考生入場時,監考員甲應該做哪些工作
監考人員工作流程及統一指令
1、開考前30分鍾(第一科及英語開考前40分鍾
(1)監考人員到考點辦公室報到,佩戴好工作證件,按監考小組抽簽確定其監考的考場。
(2)主考交代本場考試注意事項,扼要小結前面考試情況,核准鍾表時間。
(3)監考人員簽領試卷、答題卡、准考證條形碼、草稿紙、考試用品等,並核對當場考試科目,檢查試卷袋密封情況。
2、開考前20分鍾(第一科及英語開考前30分鍾)
(1)監考人員攜帶領取的試卷、答題卡、草稿紙和考試用品直入考場。
(2)監考人員甲在講台前守護試卷,乙檢查、清理考場,分發准考證條形碼、草稿紙等,並做好組織考生入場的准備工作。
3、開考前15分鍾(第一科及英語開考前25分鍾)
(1)逐個檢查考生是否有準考證,並組織考生入場,監考人員甲在教室門口(考場另一門關閉),督促考生將攜帶的違禁物品放在考場門口小件寄存處,把准考證放在課桌靠走道一邊的上角。
(2)考生入場坐定後,將考場另一門也開啟,第一科考試監考人員甲或通過廣播向考生宣讀《考生守則》和處罰規定,其後各科要向考生提醒該科考試的注意事項。監考人員乙逐個進行考生、准考證、圖像單、座位單四核對。
4、開考前10分鍾
(1)監考人員甲當眾開啟試卷和答題卡袋,並在考場內向全體考生展示試卷和答題卡袋密封完好,然後開啟試卷和答題卡袋,認真清點試卷和答題卡份數,核對科目。如發現差錯及時報告主考。檢查清點無誤則分發答題卡,並作好分發試卷准備。
(2)監考人員乙在黑板上當眾板書本場考試的科目名稱、試卷的張數、頁數及考試時間和相關注意事項。
5、開考前5分鍾
(1)監考人員甲分發試卷,試卷分發完畢,監考人員甲發出指令:「請考生清點試卷,注意本科考試科目為XXX,試卷共有XX張,是否有破損,試題有無漏印或字跡不清等情況!如有請舉手報告,若沒有請在試卷、答題卡指定位置填寫姓名、准考證號,答題卡規定區域粘貼條形碼」。 「作答選擇題時,必須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將對應的選項方框塗黑、塗滿。作非選擇題時,必須使用0.5毫米的黑色墨水的簽字筆在答題卡規定的區域內答題」,如考生發現試卷有問題,監考人員甲應迅速查驗並按有關規定處理。(2)監考人員乙注意考場內情況,制止搶答行為,逐一檢查考生在試卷和答題卡上所寫的姓名、准考證號及條形碼粘貼的粘貼情況,發現有誤立即督促糾正。(3)如該科考試試題有更正,監考人員甲應板書更正通知,指令考生進行更正,如個別考生的試卷局部字跡模糊不清,監考人員甲應將正確的字句、符號寫在黑板上。
註:外語科目禁止遲到考生入場。
6、開考鈴發出後
(1)英語聽力正式開始播放。英語聽力正式播放期間,考場內應避免人員走動。聽力結束後監考人員對考生進行四核對工作。
(2)非英語科目開考鈴響,監考人員甲下達作答指令,考生開始作題,監考人員甲在前台監視,監考人員乙持《考場圖像單》再次認真核對考生本人與准考證、《考場圖像單》上的照片是否相符,核對完畢後在考場後面監視。(3)考試過程中,監考人員如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應收集證據,報告主考確定後將情況如實記入試卷袋和答題卡袋相應欄目內。考點辦公室根據《十堰市學業考試處罰暫行辦法》對違紀作弊考生提出處理意見,並及時填寫《違紀作弊考生報告單》和《違規考生通知單》,並將填好的《違規考生通知單》直接送達考生。
(4)監考過程中,監考人員甲和監考人員乙必須一前一後觀察全場,不能擅離職守,若遇考生突發疾病,應及時通知考場外的樓層協管員,由樓層協管員陪同考生到考點醫務室檢查,對不能堅持考試的考生應勸說其停止考試。
7、開考15分鍾後
(1)開考15分鍾後,遲到考生不能進入考場(英語8:55就已禁止遲到考生進入考場)。
(2)監考人員甲在前台監考,監考人員乙對缺考考生的試卷、答題卡分別填寫考生的姓名、准考證號,同時,監考人員在缺考考生答題卡上貼上條形碼,並用2B鉛筆填塗缺考標記。在袋上填寫缺考考生的姓名和准考證號。
(3)主考助理分別在每個考場的多餘試卷、答題卡以及缺考考生試卷、答題卡的准考證號填寫處加蓋 「空白」、「缺考」專用章,全市使用統一刻制的「空白」、「缺考」專用章,印泥統一使用紅色。英語科目考試時,待聽力結束後,主考助理方可進入考場對多餘、缺考試卷及答題卡加蓋「空白」、「缺考」專用章。監考人員乙繼續在後面監視。 註:任何人不得將缺考、空白試卷帶出考場。
8、開考30分鍾後
考生提前出場時,監考人員乙應對提前出場考生的試卷、答題卡、草稿紙進行檢查,無誤後將答卷整理好放在桌子上,提前出場考生不能在警戒線內逗留,應由工作人員帶領到專門休息室休息,嚴禁考生在休息室內使用手機等通訊工具或大聲喧嘩,休息室安排專人負責管理。
9、考試結束前15分鍾
考試結束前15分鍾,監考人員甲應向全體考生明確提示:「考試時間離結束還有15分鍾,請將未填塗到答題卡上的答案立即填塗到答題卡上,凡答在試卷和草稿紙上的考試成績一律無效。」此時可以關閉考場後門。
10、考試結束鈴聲發出後
(1)考試結束鈴響,此時監考人員甲向考生下達指令:「請立即停止答題,全體起立,整理試卷、答題卡,不準帶走試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帶上准考證、文具按順序出考場,繼續答題或帶走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的將作違紀處理。」監考人員乙密切注意全場,制止偷答、延答現象,監考人員甲按照考生准考證號小號在上,大號在下的順序(包括缺考和違紀舞弊考生試卷、答題卡),分別收集好考生試卷、答題卡、草稿紙。如發現考生帶走答題卡或試卷的要立即追回。
(2)監考人員甲乙分別將試卷和答題卡按照準考證號順序檢查一遍,無誤後,清查考場,關窗鎖門。
(3)兩位監考人員同時攜帶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到主考指定地點進行驗收試卷、答題卡,驗收合格後方可裝訂試卷,密封答題卡。
考務工作注意事項
為了便於大家把握考務操作中的注意事項,我從考前准備、考試實施、考試剎尾三個方面進行解讀。
(一)關於考前准備工作
1、加強考風考紀教育。考風考紀是考試工作的生命線,是組考成敗的基本標尺,社會高度關注。教育局對中考的考風考紀工作歷來高度重視,先後多次出台文件,強調考風考紀的重要性。今年中考考點設置比較分散,巡視人員較少,高中招生政策調整等因素,可能會導致個別組考人員和考生在思想上會出現偏差,對師生進行考風考紀教育只能加強,不能削弱。為了切實抓好中考考風考紀工作,要具體落實四項任務:一是各學校回去以後要分層次召開學校領導會、班主任會、教師會、學生會,集中時間在師生中廣泛開展考風考紀教育。二是要對我們今天會議上下發的各種宣傳資料,在學校、在考點醒目的位置進行張貼。三是認真開好考點考務培訓會,考點主考、巡視人員在考點考務培訓會上要對考試工作人員特別是監考教師約法三章,一個考場考試紀律的好壞取決於監考教師的責任心,考生舞弊監考教師是有責任的。四是繼續推行考風考紀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縣教育局與所有考點主考簽訂責任書,考點主考也要與所有涉考人員層層簽訂責任書,學校也要組織考生簽訂誠信考試承諾書。
2、做好考試安全預防和排查工作。考試安全是教育考試的頭等要務。考試安全既有試卷的安全保密,還有考場的安全、考生的安全等。對於今年的考試安全工作,各級各部門高度重視,縣招委就落實部門工作職責在高考前夕已經開了兩次會議,招委成員單位就考試期間考試安全工作都制訂了工作方案,下發了文件。這里再次強調這樣幾方面的工作:
(1)、抓好師生的交通安全。中考監考教師用的是縣直三所高中學校教師,派往各考點的監考教師比較分散,黃柿、高廟、大堰、桂花、安城五所學校的學生要到它校參加中考;地生結業考試也有部分鄉鎮老師參與監考,師生的交通安全、人身安全務必要引起高度重視。有外派監考任務的學校和到其它學校參加考試的考生學校,要盡早與客運公司取得聯系,落實具有營運資格的車輛,學校一定要與運輸部門簽訂安全工作責任書。學校
要指定專人帶隊,考前、考中、考後統一赴考、統一返回。監考老師不允許騎乘摩托車到考點監考。尤其是今年的氣候異常,中考期間又是天氣非常炎熱的時候,也是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災害頻發的季節,各學校、各考點一定要提前做好相關工作的預案,確保師生考試期間的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
(2)、抓好師生的飲食安全。各考點在考前要對學生食堂及學校周邊餐飲攤點、副食商店的食品進行一次衛生檢查,確保考生的飲食、飲水安全。學校食堂要搞好食品的防霉、防腐工作,防止中毒事件發生。加強對考場、學生宿舍的衛生監管,防止傳染病的發生。
(3)、抓好考點的安全隱患排查。考前各考點要對教室、廁所、食堂和學生宿舍進行一次安全隱患排查,尤其是學生容易聚集的地點、場所,要進行重點排查。
(4)、抓好考生的思想教育。各學校要在考試期間和考試結束後,密切關注和掌握考生的思想動態,要向考生多了解、多接觸、多溝通,切實做好考生的思想教育工作,防患於未然,由於高中招生政策的變化,考生家長及考生都有一個適應期,要關注考生的情緒變化。
(5)、抓好試卷的安全保密工作。試卷的安全保密工作是我們考試工作的重中之重,各考點在考試期間從試卷的領取、運送、分發、回收、存放到保管都要做好安全保密工作,所有試卷的交接工作都要有嚴格的交接登記手續。要安排專人負責試卷接運,並有公安人員參與,要安排專人保管試卷,24小時值班。考試中心在考試期間將不定時對各考點試卷保密室值班情況進行抽查。
(6)、加強對考試過程和考試現場的管理。對於中考的考試現場管理,我們提出這樣的要求:監考教師要嚴格遵守工作時間,絕對不能遲到,抽簽確定考場後,監考教師不允許出考點辦公室,開考和考試結束時,兩名監考教師必須同行直達考場和考點辦公室;考試過程中除了要防止考生利用夾帶等傳統的作弊手段作弊外,還要防止考生利用手機、無線耳機等現代通訊工具作弊;防止考試工作人員參與作弊;防止考生在考試結束時帶走自己或他人的試卷;防止有預謀的集體舞弊;防止雷同試卷產生;防止因工作失誤而導致
Ⅳ 研究生助研崗位職責包括哪些
一、「助教」崗位。
(一)崗位職責。在主講教師的指導下完成收集和准備教學資料、隨堂聽課、輔導答疑、批改作業、指導實驗課 程、參與課程監考判卷等教輔工作。
(二)崗位設置。學校每年提供100個「助教」崗位。「助教」崗位由各教學單位提出需求計劃,由研究生院會同教務處確定聘任計劃。
(三)設置原則。設置「助教」崗位的課程原則上是必修課,設崗教師有輔助教學意願,重點包括必修課程的一般網路課程、數理基礎課程習題課、慕課(mooc)和開放實驗室的教學組織與管理工作等。
二、「助研」崗位。
(一)崗位職責。協助導師或項目組完成科研項目的研究工作;承擔科研平台建設等輔助工作。
(二)崗位設置。研究生導師可利用科研項目為研究生設置「助研」崗位。「助研」崗位由導師或項目負責人根據需要確定。
三、「助管」崗位。
(一)崗位職責。輔助學校黨政職能部門、群團組織、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研究生培養單位的管理工作。
(二)崗位設置。學校每年提供300個「助管」崗位。「助管」崗位由各用人單位提出需求計劃,由研究生院確定聘任計劃。
Ⅳ 監考人員的職責和紀律
監考人員工作職責
一、監考人員是考場的執法者,是考試實施真實有效的鑒定人。監考人員必須以高度負責的精神作好考試的監督、檢查工作,嚴格維護考場紀律,確保考試公正,順利地進行。
二、監考人員要工作認真、作風正派、責任心強、忠於職守,能夠堅決抵制一切舞弊行為和不良風氣。
三、監考人員應遵守迴避制度。遇有親屬參加考試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情況,監考人員應主動聲明迴避。
四、監考人員要接受有關工作培訓,認真學習有關政策、規定,明確監考任務和工作流程。
五、監考人員必須佩帶統一印製的監考標志,遵守考試作息制度,不遲到、不早退,不擅離職守。
六、監考人員要認真發行監督職責,嚴格遵守監考工作流程,做好考試記錄,保證考試順利進行。
七、監考人員要熱情耐心,關心愛護考生。
八、監考人員要為人師表,模範遵守考場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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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高考主考和監考員的區別
高考監考員的職責:
一、主、副監考員在考點主考領導下,主持本考場的考試,維護考場秩序,嚴格執行考試實施程序,如實記錄考試情況,保證考試正常進行。
二、監考員必須熟悉掌握考試實施程序、《考生考試須知》、《考生考試守則》、《考點工作人員守則》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三、開考前30分鍾(第一科和外語科為開考前40分鍾),監考員到考點辦公室報到,佩帶標志按抽簽決定的場次進入對應考場執行監考任務,嚴禁確定考場後監考員擅自相互調整考場。
四、開考前25分鍾(第一科和外語科為開考前35分鍾),主、副監考員共同到考點辦公室領取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並要檢查試卷袋是否破損,核對試卷袋上標明科目是否與本場考試科目相同,核對無誤、履行交接手續後徑直前往考場。
五、開考前20分鍾(第一科和外語科為開考前30分鍾),主監考員負責管理試卷,副監考員組織考生有秩序地進入考場,對考生進行考風考紀教育,並向考生宣讀《考生考試守則》、《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有關內容。
六、開考前15分鍾,副監考員向考生分發《答題卡》和草稿紙,並指導考生填塗《答題卡》的姓名、考生號、座位號、試卷類型及科目等。
七、開考前10分鍾主監考員當眾啟封試卷袋,並認真核對,若發現試卷數量不符、漏印、重印、錯印、錯裝等,立即請示主考,按照規定採取有效措施,保證考試實施。
八、開考前5分鍾,考點統一發出信號後監考員分兩輪向考生分發試卷。監考員務必要搞清楚《第Ⅰ卷》、《第Ⅱ卷》的試卷頁數,嚴禁錯發試卷。試卷分發完畢後,監考員要提醒考生查看試卷科目是否與本場、本人應考科目相符,板書本場考試科目試卷頁數;提醒考生注意:《第Ⅰ卷》卷首和每頁下方均標有試卷類型和頁數;要求考生認真清點檢查試卷頁數,防止發生考生實際持有試卷與應答試卷頁數或卷型不符;要求考生檢查試卷是否破損、有無漏印或字跡不清等,考生發現問題舉手報告,申請更換。考生檢查無誤後,監考員要求考生在試卷、答題紙裝訂線內規定的地方准確清楚地填寫考生本人姓名、考生號和座位號。
九、開考信號發出後,主監考員宣布開始答卷,然後副監考員在考場前台監考,主監考員用《座次表》逐個核對考生本人與《准考證》和《座次表》上的照片是否相符,逐個核對考生在試卷和《答題卡(紙)》上所填塗的姓名、考生號、座位號是否正確。
十、開考15分鍾後,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科目考試(6月8日外語科考試時14:45之後禁止考生進入考點)。副監考員按規定在缺考試卷和《答題卡(紙)》上填塗缺考考生的姓名、考生號和座位號,並記入《考場記事單》。
十一、監考員對試題內容不作任何解釋,但對於試卷分發錯誤、試卷印刷不清、試卷污染、試卷缺損等所提出的詢問,立即請示主考,當眾答復,試題有更正時應及時板書當眾公布。
十二、監考員分別在考場前、後監考,監督考生按規定答卷,制止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維護考場秩序,保證考試正常進行。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動機時應及時警告,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時應將違規考生的違紀、作弊情形如實寫入《考場記事單》內,發現其他異常情況立即報告考點辦公室。
十三、監考員要愛護、關心考生,若遇有考生暈場、生病等特殊情況,監考員要與考點主考聯系,若考生不能繼續堅持考試且考生本人申請退場治療,允許其退場治療,主考要指揮和監督醫療組予以就地治療;若考生本人申請到醫院治療或根據病情確需到醫院治療,主考要指派專人送至就近醫院治療,如果未到規定離場時間,則實行隔離治療,以上情形下考生所誤時間一律不補。
十四、監考員要遵守監考紀律,不擅離職守。在考場內要集中精力,嚴肅認真,忠於職守,履行職責。不準攜帶手機等通訊工具進入考場;不吸煙,不打瞌睡,不閱讀書報,不聊天,不抄題、做題、念題,不檢查、不暗示考生答題;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試時間;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在考場內走動或在考生附近駐足觀看;考試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試卷、答卷、《答題卡(紙)》或草稿紙帶出或傳出考場。
十五、監考員有權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視員、紀檢員和蓋缺考章、空白章考務人員、本考場考生以外任何人進入考場。未經考試機構允許,任何人不得在考場內照相、錄像。
十六、考生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於每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鍾,交卷退出考場的考生不得再進入考場續考,也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每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鍾後交卷退出考場的考生一律不得離開考點,由考點設立考生休息室,集中專人(必須兩人以上)負責對這部分考生的管理,待該科目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後考生方可離開考點。
十七、考試終了前15分鍾,主監考員應當眾提醒考生所剩考試時間。
十八、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後,主監考員應宣布考試終了時間已到,並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題,要求考生按《答題卡》、《第Ⅱ卷》、《第I卷》、草稿紙的順序整理好放在桌上,兩臂下垂,雙手置於桌下,然後監考員按考生座位號順序(小號在上,大號在下)收集整理好試卷、答卷和《答題卡(紙)》 (包括缺考、空白卷、卡),待主監考員將份數清點無誤後要求考生起立並依次退出考場。
十九、監考員要將試卷(卡)封套上項目填寫清楚以及將考試情況在《考場記事單》上填寫清楚,考試結束後,應當向違規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
二十、每科考試結束後,監考員負責清場。檢查有無遺漏試卷、答卷、《答題卡(紙)》和草稿紙等,離開考場時關好門窗。
二十一、每科考試結束後,主、副監考員共同將整理好的考生答卷、《答題卡(紙)》交考點辦公室驗收合格後按規定和要求裝訂、密封、簽字。
二十二、監考員有違紀舞弊行為的,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有關規定懲處。
Ⅶ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理指南
項目名稱
統計人員從業資格認定
實施機關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行政主管部門
審批類型
審批內容
統計人員從業資格
依據及全文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
三、《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統計局令第8號)
辦理條件
一、申請人需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⑴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⑵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⑶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二、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真實、齊全、規范、有效。
辦理程序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理程序
辦理時限
依據行政許可法要求,按照各地方政府相關規定。
報送材料目錄
一、領取並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其兩份復印件;
三、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成績單原件及其復印件兩份或本人合格學歷證書原件及其復印件兩份;
四、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張。
收費標准及依據
免費
承辦部門的導航
各地、縣統計機構
聯系方式
各地、縣統計機構
辦理地點情況
各地、縣統計機構
辦理結果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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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
國家統計局 2006-12-25 10:10:4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令
第8號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已經2005年4月29日國家統計局第4次局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長 李德水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提高統計人員的素質,保障統計資料的准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人員,應當具備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一)在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各級調查隊中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
(二)在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部門中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
(三)鄉鎮統計員;
(四)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中承擔經常性統計任務的人員。
第三條 已取得統計員以上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可免於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憑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直接從事統計工作。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二)項所列人員中,已具備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統計類專業大專、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可免於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和申請,直接從事統計工作。
第四條 國家統計局領導和管理全國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第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實施機關。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
必要時,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可以決定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承辦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的有關工作。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負責所屬單位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申請取得統計從業資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八條 國家實行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時間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個星期日。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科目為: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統計法基礎知識。
第九條 已具備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統計類專業大專、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可免於參加統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 國家統計局負責編制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命題、制定考試管理辦法和考務規則等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的設定、試卷的印製、組織閱卷和成績登記造冊等工作。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承辦機關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考務組織和成績通知等工作。
第十一條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應當公開舉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事先公布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
第十二條 申請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在向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承辦機關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其兩份復印件;
(三)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成績單原件及其兩份復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張。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人員,在提出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時,除提交前款(一)、(二)、(四)項所規定的材料外,還需同時提交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其兩份復印件。
第十三條 具備條件的地方,可通過網路受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所需材料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規定。
第十四條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應當將有關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統計從業資格,應當如實向受理申請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承辦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受理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事項無關的材料。
第十六條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人依法不需要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承辦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七條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應當對已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報送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自收到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授予統計從業資格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依法做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的書面決定,並頒發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應當加蓋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印章。
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作出不授予統計從業資格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章 證書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九條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應當依法使用,不得塗改、轉讓、出租和出借。
第二十條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由國家統計局統一設計樣式,統一制定編號規則。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製、編號和頒發工作。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送達工作。
第二十一條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遺失或損壞的,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可持有效證明,向原承辦機關提出補發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請。原承辦機關進行審查後,報原發證機關依法予以補發。
第二十二條 對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實行統計繼續教育。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統計局和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可以依法撤銷已經授予的統計從業資格: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
(六)依法可以撤銷統計從業資格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所列情形被依法撤銷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其已取得的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應當依法予以收回。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因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原因被撤銷統計從業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兩年內,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不得授予統計從業資格。
第二十五條 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實施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處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中的各種違法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聘請、任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在下一輪國家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後仍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統計從業資格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統計從業資格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授予統計從業資格,並給予批評教育。
第二十九條 已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一)塗改、轉讓、出租、出借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情況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依法取得《統計證》、《統計上崗證》或《統計上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到所在地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承辦機關換領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統計局1998年發布的《統計人員持證上崗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理程序
國家統計局 2006-12-25 10:07:47
一、受理
(一)需提交的材料:
申請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需向當地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承辦機關提交如下材料:
1、領取並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一式兩份;
2、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其兩份復印件;
3、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成績單原件及其復印件兩份或本人合格學歷證書原件及其復印件兩份;
4、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張。
(二)條件:
1、申請人需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⑴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⑵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⑶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2、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真實、齊全、規范、有效。
(三)本崗位負責人: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承辦機關工作人員。
(四)崗位職責及受理程序:
1、按照受理條件審查申請材料。
2、申請材料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
⑴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蓋章,連同申請材料(《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由承辦機關留存)退還申請人;
⑵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上簽署不予受理的意見和理由,終結審批,將表格存檔。
3、申請材料不滿足受理條件的,暫不予受理。
⑴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補充材料通知書》,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⑵對經補齊、補正後重新申請的材料,按受理條件重新審查。
4、申請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即時受理。
⑴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受理意見欄目中簽署准予受理意見;
⑵將准予受理的全部申請材料提交審核人員;
(3)向申請人出具《統計從業資格申請受理通知書》。
5、無論受理與否,申請人提供的身份證、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單原件、學歷證書原件查驗完後必須即時退還申請人。
(五)時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
二、審核
(一)審核標准:基本條件、材料符合受理條件。
(二)本崗位負責人: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承辦機關有關人員。
(三)崗位職責及審核程序:
1、按審核標准對准予受理的申請材料和受理意見進行審核。
2、不符合審核標准,不同意受理的申請,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的審核欄目中簽署 「不同意」或「暫緩」的意見,並註明原因或修改意見。
3、符合審核標準的申請,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的審核欄目中簽署「同意」意見,並告知受理人員。由受理人員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受理通知書》交申請人。
4、將通過審核的全部申請材料上報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實施機關進行審查認定。
(四)時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
三、認定
(一)認定標准:同審核標准。
(二)崗位責任人: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實施機關項目負責人
(三)崗位職責及認定程序:
1、按認定標准對通過審核的全部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認定。
2、申請材料不符合認定標准,不同意審核意見的,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書》的認定意見欄目中簽署「不予認定」的意見,說明理由。同時填寫《統計從業資格不予認定書》,並說明理由。
3、申請材料符合認定標准,同意審核意見的,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書》的認定意見欄目中簽署「認定」意見。同時填寫《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書》。
4、將已經過審查認定程序後的全部申請材料(每人兩份)分類存檔。其中一份由統計從業資格實施機關留存;另一份交由統計從業資格承辦機關存檔。
5、將《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書》、《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或《統計從業資格不予認定書》交由統計從業資格承辦機關分別送達申請人。
(四)時限:不超過20個工作日。
四、告知和送達
(一)崗位責任人: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承辦機關工作人員。
(二)崗位職責:
1、簽發和交接的項目文書資料符合規定,意見清楚,手續齊全。
2、存留歸檔的項目文書資料和申請材料規范、完整。
3、告知和送達申請人的有關事項及時、准確、高效。
(三)工作程序:
1、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受理通知書》、《統計從業資格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和《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補充材料通知書》;接收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實施機關轉來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書》、《統計從業資格不予認定書》、《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和統計從業資格申請材料。
2、通知申請人分別領取有關通知書和《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完成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有關文書、資料的送達工作。
3、對統計從業資格申請材料進行清理,立卷歸檔。
(四)時限:10個工作日。
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
國家統計局 2006-12-25 10:13:46
姓 名
性 別
民 族
申請日期
身份證號
文化程度
專 業
出生年月
工作單位
郵政編碼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提交申請材料內容
1、( )本人居民身份證(交驗)及其兩份復印件
2、( )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一張
3、(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兩門科目合格成績單(交驗)及其兩份復印件
4、( )合格學歷證書(交驗)及其兩份復印件
註:1―2項為必需提交材料,3、4項選其一。
受理意見
受理人:
年
月 日
審核意見
審核人:
年
月 日
審批意見
(公 章)
審批人:
年
月 日
備 注
註:此表一式兩張,承辦機關與實施機關各存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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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國家統計局 2006-12-25 10:19:50
一、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在國家統計局的領導下,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組織實施,由縣(或市)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具體承辦。
二、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實行國家統計局統一教學大綱,統一命題、統一時間、統一考務規則的辦法。
三、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的設定;試卷的印製;試卷封裝封面、閱卷登記表、考場記錄單的設計與印製;組織閱卷和成績登記造冊等工作。
四、縣(或市)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承辦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考務組織和成績通知等工作。
五、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於每年9月份的第三個星期日公開舉行,每門科目的考試答題時間為120分鍾。考試的承辦機關應當事先公布考試大綱、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務規則、考試的具體時間及地點等。
六、考試的承辦機關應做好對報考人員資格條件的審查工作,印製並向符合條件的人員頒發《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准考證》。《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准考證》的基本內容應包括姓名、照片、身份證號、考試類別、考試日期、考試地點、考場號、座位號等。
七、考試進行前,考試的承辦機關應根據本辦法和考務規則的要求,確定主考、監考人員,編排考場,制定具體的考試安排,做好考試的准備工作。
八、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考務規則和考場紀律,嚴禁利用監考或從事考試工作之便泄露試題或為考生舞弊提供條件。考試時,主考、監考人員要各司其職,保證考試的順利進行。
九、考試結束後,考試的承辦機關要立即按規定封裝試卷,指定專人送交考試實施機關閱評。
十、考試中發現應考人員有違犯考場紀律行為時,監考人員應按規定採取相應措施,將情況如實記入考場情況記錄單。情節嚴重或有其他異常情況時要及時報告主考人員或考試承辦機關、實施機關按規定予以處理。
十一、考試實施機關要成立試卷閱評工作小組,制定閱卷、登分工作規程,並按工作規程的要求組織閱卷和成績登記工作。
十二、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滿分為100分,60分以上為合格。閱卷要嚴格執行統一的標准答案和評分標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異議,或發現異常試卷,應報告考試實施機關負責人解決。
十三、試卷閱卷、成績登記工作須於自考試日之起30日內完成,並應將試卷、閱卷登記表和考場記錄單等資料進行統計、匯總後妥善封裝、保存。
十四、考試實施機關在考試閱卷、成績登記工作完成後,應將考試成績交由考試承辦機關於10日內通知考生。
十五、全國統一考試前一個月,國家統計局通過機要文件渠道向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提供試題(包括試題參考答案)。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試題要妥善接收、保管,並依此印製試卷。
十六、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屬於國家級考試,考試的實施機關和承辦機關要指定專人,按國家有關保密法規的要求,承擔試題、試卷的接受、保管、印刷、運輸等工作。
十七、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印製試卷,應當按《印刷、復印等行業復制國家秘密載體暫行管理辦法》的要求,辦理《國家秘密載體准印證》,到持有《國家秘密載體復制許可證》的定點復制單位印製。向印刷廠提交印刷的試卷清樣或軟盤,要有嚴格的交接手續。
十八、自統計從業資格考試試題生成到考試結束為試題的保密期限,考試結束後,試題自行解密。
十九、各地要嚴格做好試題的保密工作,嚴格掌握可接觸試題人員的范圍,如發生泄密問題,要按國家保密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Ⅷ 監考員有沒有義務提醒考生考場規則
當然有義務啊
時間安排 監考員 崗位職責及要求
考前1天 參加考前培訓,熟悉《監考員守則》、《監考工作程序《考場指令》、《考試考場規則》、《執業獸醫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等要求,聽取考點主考對本次考試的要求和安排。
考前60分鍾 准時到達考務辦公室簽到。
考前50分鍾 ①抽簽確定責任考場,領取、核對試卷及相關考務用品,並填寫試卷領
取表並簽字;②統一校準時間;③兩名監考員做好分工。
考前30分鍾 ①兩名監考員一起徑直走向責任考場;②核驗考生證件,證件齊全的讓 考生簽到後進入考場對號入座。
考前20分鍾 ①指導考生將禁帶物品放到指定位置;②發現本考場考生中有直系親屬 的,應向巡考員反映提出迴避,經考點負責人同意後進行調換考場。
考前10分鍾 ①宣讀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場規則、違紀行為處理辦法(摘要)、考場指令等;②當眾展示試卷袋密封情況,請2名考生代表確認密封良好後拆封試卷袋,請考生代表在答題卡袋上簽字確認,清點試卷和答題卡無誤後,按照座位號順序逐一發放答題卡;③提示考生:檢查答題卡是否 有摺痕、污漬和破損問題,如發現質量問題,應及時向巡考員匯報申請
予以更換;④提示考生:按要求填寫姓名、填寫填塗准考證號、科目代碼等信息,並進行巡視核對考生填塗信息是否與桌貼一致;⑥按照《監考工作程序》宣讀有關考場指令。
考前2分鍾 ①按座位號逐一發放試卷,如發現試卷有差錯,及時向巡考員反映② 指導考生在試卷上填寫姓名、准考證號等信息。
考試開始 提示考生:現在開始答題。
開考30分鍾內 ①開考後遲到30分鍾以內的考生,證件齊全的可以進場參加考試;②監 考員逐一核對考生准考證、身份證、桌貼信息是否一致,檢查考生答題 卡、試卷上填塗信息和桌貼信息是否一致。
開考30分鍾後 ①開考30分鍾後,遲到的考生不許進入考場考試;②統計本考場考試實
考人數和缺考人數,詳細填寫考場記錄表,在缺考考生的答題卡、試卷相應位置上填寫(塗)姓名、准考證號等信息,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塗「缺考」標志;③認真履行監考職責,嚴格執行《監考員守則》、《考 場規則》、《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等,對違紀考生進行處理;④不
得在考場內吸煙、看報、抄題、做題,嚴禁把試卷傳出考場;⑤要堅守崗位,但不要固定站在某一個考生的座位旁,要嚴肅考場紀律,保持考場安靜;⑥如發現考生臨時生病或因其他情況不堅持考試的,應及時與巡考員聯系。
結束前15分鍾 監考員提醒考生:考試還有15分鍾,注意答題時間。
考試結束 ①監考員提示:考試時間已到,請大家停止答題,將答題卡、試卷等反
面朝上放在桌上;②監考員仔細核查答題卡、試卷,認真清點准確無誤並按順序裝袋後,讓考生離開考場,嚴禁考生帶走試卷、答題卡;③監考員收齊考務用品到考務辦公室,按准考證號順序整理好答題卡、試卷,按規定裝訂、密封、簽字;④將密封好的答題卡、試卷交機要員驗收、蓋章,將考務用品交考務工作人員。
Ⅸ 駕校考試車停車開門碰到人了,監考員有責任嗎
學員和監考員都有責任,但監考員的責任要大一些。因為他們在旁邊有義務監督學員的駕駛情況,遇到緊急情況應提醒並告知學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