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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處崗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2-20 19:26:32

⑴ 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包括

一、來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自的職責有哪些
負責全省知識產權工作;統籌協調知識產權事宜,研究擬定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制定本省知識產權發展規劃,負責知識產權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管理全省專利工作,負責調處專利糾紛,查處假冒專利,組織專利技術的實施和推廣等。

二、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是什麼
知識產權保護范圍為: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專利權、工業版權、商標權、商號權、產地標記權、商業秘密權以及各種反對和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條【知識產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⑵ 溫州市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訂有關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的政策和規范性文件,並組織實施;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工作。
(二)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市和市區及所轄鄉(鎮)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審核各縣(市)及所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審查。
(三)指導、監督、檢查各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工作;組織調處市區土地、礦產權屬糾紛和全市重大土地、礦產權屬糾紛,查處市區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和全市重大違法案件;受理群眾來信來訪。
(四)制訂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墾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保護基本農田;組織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和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墾工作,確保耕地佔補平衡。
(五)管理全市城鄉土地地籍、地政工作;組織全市地籍調查和地籍測繪工作;組織市區和指導全市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六)負責市區農用地轉用、徵用方案的編制和全市農用地轉用、徵用方案的審核、報批;負責市區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審核、報批及其地上建築物拆遷量的審核工作。
(七)承辦市區建設用地的供地手續,負責對各縣(市)建設用地供地的審核、報批;負責市區臨時建設用地的審批和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指導全市和組織實施市區土地儲備和土地市場管理。
(八)編制並實施市區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確認土地使用權的價格;負責測算擬定市區各類建設用地的供地地價標准和出讓出租等地價並組織審定;擬定徵用和收回土地的補償標准;指導各縣(市)編制基準地價,並組織驗收;審定土地評估機構的資質。
(九)管理全市采礦權,制訂全市采礦權市場的運行規則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市級和市區采礦權的行政授予、招標和拍賣,指導和監督縣(市)采礦權管理工作。
(十)管理全市地質礦產勘查和地質環境,組織礦產資源儲備評審、認定及其登記管理;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監督指導全市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地下水的過量開采和污染,保護地質遺跡。
(十一)監督檢查全市各級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的使用;做好市區土地、礦產資源有關規費的徵收。
(十二)組織開展全市土地、礦產資源的宣傳教育、科技工作和對外合作與交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城市建設統計年報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⑶ 綜治辦在平安建設中的任務有哪些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簡稱綜治辦,是同級綜治委的辦事機構,是各級黨委、政府領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參謀和助手,在組織、指導、協調、推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十分重視綜治辦建設,成立了專門機構,配備了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各級綜治辦認真履行職責,有力地推動了綜治工作的開展。當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相當繁重,如何適應新形勢更好地發揮綜治辦的職能作用,顯得十分重要和緊迫。

一要服務大局

綜合治理不僅是解決治安問題的根本途徑,也是維護社會政治穩定的重要措施,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營造法治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綜治辦必須站在全局的高度,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把握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突出維護社會政治穩定這個首要任務,自覺地服從服務於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要增強政治責任感和工作的敏感性,根據黨委、政府的總體要求及時部署一個時期、一個階段的工作,根據治安形勢的變化和各項經濟社會改革可能出現的新問題確定工作重點,落實工作措施。當前尤其是要認真排查調處各種社會矛盾糾紛,正確處理好日益增多的人民內部矛盾,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抓反復,將不穩定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和基層單位,努力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要爭取領導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是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的。綜治辦要發揮好作用,一是要自覺圍繞黨委、政府的意圖主動開展工作。要按照黨委、政府的要求考慮工作思路,制訂工作計劃,確定工作重點,落實工作措施,認真完成黨委、政府和綜治委交辦的工作任務。二是要發揮好參謀助手作用。對綜治工作要統籌規劃,積極協助黨委、政府肩負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准確預測治安動向,抓住關鍵問題,籌劃好綜合治理全局性的工作思路和措施。對突出治安情況和重大問題要及時匯報,拿出對策建議,爭取黨委、政府形成決策和工作意見,解決好社會治安方面的熱點、難點問題。三是要通過每年簽訂責任書的形式,建立以領導責任制為龍頭的責任體系,形成「黨政一把手負總責,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班子成員協作抓」的工作局面,藉助黨委、政府的權威和力量推動工作。四是要以扎實的作風和一流的成績贏得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提高綜治辦的地位,解決好綜治辦編制、人員、經費等問題,為開展綜治工作創造良好的條件。

問題三要加強協調

綜合治理的優勢在「綜合」,難度也是「綜合」。綜治辦的大量工作就是要將各方面的力量、機構、手段、措施組織起來,形成整體力量,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共同參與齊抓共管,協同解決的突出治安問題。為此,一是要協調各綜治成員單位共同參與。通過落實責任制,健全信息通報、檢查考評制度,增強各綜治成員單位的責任感和參與意識,發揮綜合優勢,形成工作合力。二是要組織發動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綜合治理的基礎在於群眾的參與程度。只有發動群眾依靠群眾,才能真正實現專群結合、群防群治、長治久安。三是要選好載體,經常組織活動,推動工作措施的落實。當前要廣泛開展平安創建活動,把各方面的力量組織起來,著力強化社會治安組織體系、防範網路和管理機制。

四要提高水平

提高綜治辦的工作水平和質量是發揮其職能作用的前提條件和重要保證。綜治工作量大面廣、情況復雜,只有不斷提高工作水平,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一是要增強服務意識。綜治辦是辦事機構,要積極完成綜治委確定的工作任務,要認真抓好落實。要多深入基層,多掌握實情,多解決實際問題,真抓實干,務求實效。二是要加強學習和培訓。認真學習黨和國家關於綜治工作的方針政策,掌握上級對綜治工作的要求。要熟悉綜治工作的目標、任務、職責和工作方法,廣泛涉獵政治、法律等多方面的知識,形成多維知識結構,加強實踐鍛煉,不斷增強業務能力。三是要搞好調查研究。通過調研摸清實情,把握重難點,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和針對性,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為指導工作提供素材。四是要加強制度建設。健全議事制度、聯系制度、信息報送制度、檢查督辦制度、考評通報制度、獎懲制度、培訓制度等,使綜治工作逐步規范化、制度化

⑷ 鄉鎮農業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的主要工作職責是什麼

農業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職責:

1、宣傳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農業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規;開展農業、畜牧業、農機技術推廣服務,負責農業綜合技術培訓;

2、承擔農業承包合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畜牧獸醫、農業綜合開發、農產品質量檢測、農用物資、鄉鎮企業管理服務等工作;

3、負責扶貧開發工作,負責對各級各部門幫扶鄉鎮項目資金的對接工作,組織實施扶貧開發,整村推進、小康建設和以工代賑、農田基本建設工作;負責財政扶貧資金的項目立項,申報管理工作;

4、承擔新農村建設、生態文明家園建設、危房改造等工作。承辦鄉鎮黨委、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4)調處崗職責擴展閱讀:

鄉鎮農業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工作內容

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農業機械化推廣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搞好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工作,做好農機新技術指導、新機具的推廣和農機信息服務工作;

組織各類農業機械的技術檢測、機具維修、開展農機社會化服務,為農業生產、農民生活和農村建設做好農村運輸、農機堤灌、收割、農產品加工與農田基本水利設施建設等各項社會化服務指導協調工作;

負責本鎮農業機械的建檔及統計上報工作,組織農業機械進行搶險救災;抓好轄區內交通安全工作,提高人民安全意識。

⑸ 綜治辦的職責是什麼

1、負責統籌綜合治理全面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區綜治辦制定的各項規章和任務落實,研究制定街道轄區內社會治安工作計劃和階段性工作方案,提出工作措施,並組織實施;

2、組織制定和開展社區、校園、單位等平安建設方面工作;

3、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宣傳工作,組織開展綜治進社區、進校園、進單位工作,大力宣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先進典型,弘揚見義勇為精神,激發人民群眾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積極性。

(5)調處崗職責擴展閱讀:

綜治辦主任崗位職責

1、主持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辦公室全面工作;

2、認真貫徹執行上級黨委、政府關於維護穩定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政策,結合本轄區實際制訂實施方案,提出工作措施,並組織實施。

3、組織協調各部門和轄區單位抓好轄區內綜治維穩工作,保障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4、定期排查、調處矛盾糾紛,整治治安突出問題,防止問題擴大化,保障社會和諧、穩定

⑹ 如何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

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
當前,隨著經濟體制的深刻改革,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動,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各種矛盾糾紛凸顯,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這些矛盾糾紛主要是因利益問題引發的非對抗性人民內部矛盾,完全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實踐證明,調解工作是解決人民內部矛盾最有效的途徑。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的「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有利於整合調解資源,強化調解功能,形成工作合力,及時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有利於妥善協調各方面利益關系,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密切黨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有利於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實現優勢互補,提高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效率;有利於減少群眾過高訴求,節約化解矛盾糾紛社會成本。全市各級黨委、政府要從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實現長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扎實開展工作,推動社會管理方式創新,全力構建「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開展「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緊緊圍繞建設富裕文明和諧新貴港的總體目標,以創新調解機制為動力,以健全調解制度為保證,以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為主線,以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重點,建立「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機構牽頭協調、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相關部門協作聯動、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的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新格局,建立健全以人民調解為基礎,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既各自發揮作用、又相互銜接配合的「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整合調解資源,強化調解功能,提高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為實現全市經濟社會跨越發展、和諧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基本原則
1.堅持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的協調配合原則;
2.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3.堅持依法調解和公正高效的原則;
4.堅持調解優先和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
5.堅持維護社會穩定與維護群眾利益相一致的原則。
(三)目標任務
通過「三調聯動」機制的建立和有效運行,努力實現「三不出、四提高、五下降」的工作目標。「三不出」即:小糾紛不出村(社區、單位),大糾紛不出鄉(鎮、部門),疑難糾紛不出縣(系統);「四提高」即:人民調解成功率、民事訴訟案件調解率、信訪案件結案率、調解公信力提高;「五下降」即:「民轉刑」案件、民事訴訟案件、重大群體性事件、重大非正常上訪事件、重大治安事件下降。
三、建立健全「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組織體系
(一)市、縣兩級設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由市、縣黨委分管政法、綜治工作的領導任組長,分管副市(縣)長任副組長,法院、檢察院、政法委(含綜治辦、維穩辦)、司法局、公安局、法制辦、信訪局(辦)、國土局、林業局、水利局、人社局、住建委(建設局)、民政局、教育局、工商局等職能部門以及工、青、婦等組織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縣綜治辦,由綜治辦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鄉(鎮)建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與鄉(鎮)綜治辦、維穩辦合署辦公,鄉(鎮)黨委書記擔任領導小組組長,鄉(鎮)長任第一副組長,黨委維穩副書記任專職副組長,人大主席團副主席、分管副鄉(鎮)長、武裝部長、人民法庭庭長、派出所所長、司法所所長任副組長,鄉(鎮)綜治幹事、司法助理員、各村(社區)調委會主任、鄉(鎮)屬各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群眾工作中心,專職副組長兼任中心主任。工作中心要以司法所為依託,設立調解大廳,由司法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對矛盾糾紛實行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調處、限期辦理,並建立健全管理檔案和案卷檔案。
四、「三調聯動」大調解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一)領導小組職責:及時分析社會穩定形勢,了解掌握社會矛盾糾紛規律特點;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規劃、工作措施;組織領導本地區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研究處置重大疑難問題和突發性事件;監督、檢查工作落實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落實組織保障、經費保障措施;建立並落實獎罰制度,實行責任追究。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根據領導小組的部署,負責督促落實本地區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對於重大矛盾糾紛的調處進行分流指派;協調各地區、各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矛盾糾紛排查和調處工作;組織協調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對「三調聯動」工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匯總上報、督促檢查、考核評比,總結推廣經驗,並提出獎罰建議。
(三)成員單位工作職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做好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指導和管理設立在本部門的行業性、專業化人民調解組織和調解隊伍;有效開展「三調聯動」工作,服從領導小組統一調配,積極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督辦案件的調處和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聯調任務;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開展「三調聯動」工作和排查調處矛盾糾紛情況,提出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鄉(鎮)群眾工作中心職責:負責對直接受理的或轄區內村(社區)等其他組織移轉、委託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協調鄉(鎮)維穩辦、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有關方面對疑難糾紛進行聯合調解;組織鄉屬各成員單位負責人、人民調解員深入村社開展矛盾糾紛預防排查化解和普法宣傳活動;負責指導本轄區內人民調解組織的規范化建設;及時向上級和有關方面報告工作,反映重大矛盾糾紛苗頭和社情民意;搞好矛盾糾紛分析預測,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對鄉(鎮)各成員單位、各村(社區)「三調聯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考核,提出獎罰建議;對矛盾糾紛進行分流、指派、督辦、回訪等;組織開展調解人員培訓工作;負責統計、上報本行政區域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人員組成、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等情況。
五、「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對接機制
(一)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對接聯動。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糾紛和相關民事糾紛時,應首選調解、協調工作模式,並視具體情況,可採取委託、移轉、邀請等多種方式,將糾紛交由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和調解組織聯合調解。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解過程中,對一時解決不了的問題或調解不成的情形,需要有關行政機關配合、協助的,應主動與有關行政機關取得聯系,讓其配合、協助解決問題。人民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發現糾紛有可能激化和造成嚴重後果、影響社會穩定的,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進行緩解或疏導;對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二)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對接聯動。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調解規則,請當事人陳述糾紛事實,向當事人宣講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在當事人認可事實、分清責任、互諒互讓、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對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人民法院要大力支持、依法監督人民調解組織的調解工作,支持人民調解組織參與訴前、訴中調解。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是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內容部分或者全部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簽訂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就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對接聯動。行政機關對調解不成功或當事人對行政復議和裁決結果不服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司法救濟權利和渠道,並主動配合人民法院幫助其解決問題。人民法院鼓勵和支持行政機關依照職權進行調解、裁決或依法作出其他處理。人民法院對可進行行政調解的案件,在立案前,應主動告知當事人,先進行行政調解。行政機關行使職權過程中引起的信訪案件或因不服司法部門調解結果而引發的涉法涉訴上訪案件以及群體性案件,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應及時主動採取聯調行動,法律援助人員、律師、公證人員應積極參與,共同做好息訴罷訪工作。各級行政機關應積極配合和大力支持人民法院的司法調解工作。
六、建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
(一)聯席會議制度。由各級「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牽頭,定期召開成員單位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通報排查調處工作情況,制定工作計劃,協調解決存在問題。
(二)跟蹤回訪制度。各地區、各部門對受理的矛盾糾紛以及通過「三調聯動」方式聯調的矛盾糾紛,均應按法律、政策和規定程序要求受理、分流、移交、調處案件,並在調處完畢一個月內進行跟蹤回訪,確保調解效果。
(三)堅持進村入戶排查調處制度。「三調聯動」大調解領導小組、人民調解組織,要建立矛盾糾紛排查長效機制,組織各成員單位負責人、法官、檢察官、司法助理員、法制宣傳員、律師公證人員、綜治幹事,定期進村入戶,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切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階段。
七、建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保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由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落實各項保障措施;各部門、各單位要把這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措施,層層制定「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的實施辦法,扎實有效地推動「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順利開展。新聞媒體要加強輿論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二)加強調解隊伍建設。加強各級「三調聯動」大調解組織的規范化建設,著力強化各級綜治、政府法制、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建設;強化對人民調解員、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把調解人員的培訓納入各級教育培訓規劃,採取分期、分批、集中輪訓等多種形式,加大培訓力度,提高人民調解員、司法行政執法人員的調解技能和水平,提高調解成功率。同時,加強對各級各類調解人員的廉潔自律教育,確保調解工作公正公平。
(三)建立考核獎懲制度。把「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嚴格目標考核,兌現獎懲。對因組織不力、保障不到位,導致調解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嚴肅通報批評、督促整改;對因排查調解不力而導致矛盾激化、發生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群體性事件的單位和個人,嚴格實行責任倒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建立經費保障機制。各級黨委、政府要建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經費保障機制,確保「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的健康有序運行。

⑺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國家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事業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行政事業資產的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條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並監督其實現保值增值。

第四條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產權的登記、界定、變動和糾紛的調處;資產的使用、處置、評估、統計報告和監督;向同級財政通報情況等。

第五條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政府專司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機構。中央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級政府管轄的行政事業資產施行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行政事業資產的產權登記,清查統計,資產評估,糾紛調處;並會同財政部門對產權變動、資產處置進行審批。

(四)會同財政部門對用於經營性資產的審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監管工作;

(五)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工作。

第七條各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二)負責制定本部門的資產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本部門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規定許可權范圍內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的審批;

(五)負責本部門用於經營性資產的審核和實現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上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

(二)負責資產的帳、卡管理;

(三)負責本單位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辦理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報、批手續;

(五)負責資產的合理配置,參與設備采購、驗收入庫、維修保養和基建竣工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對本單位擬開辦的經營項目論證,履行資產投入的申報手續,並對投入經營的資產實施投資者的監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章產權登記

第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佔用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的法律憑證。

第十條凡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不論其是否納入預算管理,以及實行何種預算管理形式,都必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必要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委託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

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應在正式成立後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託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並、改制、撤銷,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發生變化,以及國有資產總額超過一定比例,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准後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託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或撤銷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每年進行一次。行政事業單位要在認真查清年末資產存量的基礎上填制年檢登記證。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

(三)單位負責人;

(四)預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門;

(六)單位資產總額;

(七)國有資產總額;

(八)其他。

第十四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將本級的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情況定期報告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並抄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不按規定要求填報產權登記的行政事業單位,可建議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對其停撥或緩撥有關經費。

第十六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妥善保管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表,並建立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檔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存量增減變動情況。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要認真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個人。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對所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要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對於長期閑置不用的資產,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協商後有權調劑處置。拒絕調劑處置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建議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對其緩撥或停撥有關經費。

第五章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

第二十條非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完成國家行政任務和開展業務活動所佔有、使用的資產。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本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第二十一條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初始投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興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二)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聯營;

(三)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注冊資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營業單位;

(四)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

(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經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要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評估,核定其價值量,作為國家投入的資本金,並以此作為佔有、使用該部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礎。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需要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核實,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一次性轉作經營的資產,其價值量數額較大的,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用非經營性資產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須持有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出資單位的財務報表、資產評估確認證書或主管部門出具的資產證明,到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主管部門在出具資產證明時,不得出具偽證。

凡出具偽證的,一經查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即收回產權登記表,取消其產權登記資格,並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明其資信無效。

第二十四條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應堅持有償使用原則,以其實際佔用的國有資產總額為基數,徵收一定比例的國有資產佔用費。徵收的佔用費,用於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其資產的國家所有性質不變,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用國有資產開辦集體性質的企業。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性企業,按照《國有企業財產監管條例》實施監管。

第六章資產處置和產權糾紛的調處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應向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並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處置。

(一)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對所佔有、使用的固定資產的處置,在規定標准以上的(具體規定標准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或授權的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審批;規定標准以下的審批許可權由主管部門決定。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固定資產處置的審批許可權。

第二十八條對在規定標准以上的資產轉讓必須進行評估。

第二十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的處置收入屬國家所有,並按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管轄范圍內行政事業單位所發生的產權糾紛的調處工作。調處工作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的有關產權糾紛調處辦法執行。

第七章資產的報告制度

第三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對所佔用的資產要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報表格式及內容定期作出報告。實行國有資產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實行委託管理的,向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匯總後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在報送報表時,應做到內容完整、數字准確,同時對國有資產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作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三十三條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編制匯總報表及分析說明,向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並同時抄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編制下年度財政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四條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編制和匯總全國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表,並同時抄送財政部作為安排下年度財政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五條行政事業資產的統計報表格式和報告要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責任

第三十六條行政事業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政府責令改正,並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其職責、對資產造成嚴重流失或損失浪費不反映、不提出建議,不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二)在產權管理工作中,未按有關法律、法規辦事,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八條主管部門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責其改正,並建議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放鬆資產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不按規定許可權,擅自批准產權變動的;

(三)對所管轄的資產造成流失不反映、不報告、不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的佔有、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並按管理許可權,由上級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資產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擅自轉讓、處置資產和用於經營投資的;

(四)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佔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對用於經營投資的資產,不認真進行監督管理,不履行投資者權益、收繳資產收益的。

第四十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造成資產大量流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適用於各類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黨派和社會團體。

第四十二條集體性質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可比照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境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以及經國家批準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後勤部和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依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中央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具體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7)調處崗職責擴展閱讀:

2015年12月23日,財政部以財資〔2015〕90號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

該《意見》分總體要求;進一步強化和落實管理職責,合力推進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制度體系,提升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水平;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管理,切實把好資產「入口關」;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管理,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

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進一步規范資產處置行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收益管理,確保應收盡收和規范使用;夯實基礎工作,為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提供有效支撐;加強政府經管資產研究,規范政府經管資產管理;以管資本為主,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管理;

加強組織隊伍建設,不斷提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水平11部分33條。

⑻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責是什麼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結合事業單位的實際,制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和規章制度,指導各資產與物資歸口管理部門制定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2.負責事業單位資產產權界定、產權登記、產權轉讓、資產評估、清產核資;負責建立好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一級帳戶並加強管理,定期普查、通報結果;作好包括事業單位土地、公有住房的產權、各種儀器設備、傢具、文物以及陳列物等資產的驗收、建卡、建帳等管理工作。
3.負責組織采購事業單位教學設備、學科設備、行政辦公設備、傢具、不需安裝的基建設備等物資,組織人員開展采購招標工作;組織制訂所采購物資的合同和所采購物資的驗收工作。
4.負責學科設備與學科實驗室建設評估、論證,制訂學科設備計劃。協助教學設備計劃的論證、評估以及對教學設備使用情況的考核。指導維護維修,確保教學設備的安全高效,提高使用效率。
5.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職能部門對其業務范圍內的國有資產進行歸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國有資產管理業務糾紛。
6.負責組織學校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論證,辦理資產投入的校內審批和申報手續。
7.負責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定有償使用國有資產使用費基數,核定經營性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率,負責組織對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和使用效益的監督管理和考核。
8.負責事業單位閑置資產的調劑、處置、組織有關部門開發利用,促進資產有效使用與優化配置;負責辦理資產的調撥、轉讓、出租、報損、報廢,並辦理相關事宜。
9.負責事業單位傢具倉庫、低耗品倉庫、設備回收中轉倉庫的庫存管理。
10.負責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和各類物資統計上報工作。
11.負責編報事業單位的總體規劃,依據總體規劃和學校發展目標編制基本建設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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