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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與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2-20 12:38:35

A. 國家的首要職責,不是發展經濟,不是強大軍事,而是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保障社會弱勢群體不被淘汰

有個《燭之武退秦師》說的好——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
不怕德寡,怕分配不均。古人尚且如此。。

B. 檢察工作如何實現公平正義

A 檢察機關如何維護公平正義

一、公平正義是一個歷史范疇,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社會形態下體現出不同的時代內涵和特徵。公平正義的時代內涵:

(一)權利義務公正

(二)機會公正

(三)程序公正

(四)效益公正

(五)資源分配公正

(六)社會保障公正

二、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

公平正義是衡量法治實現程度的重要標尺。社會主義社會是以公平為基本特徵,以正義為最終價值的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就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的理想境地是經濟富足、政治進步、文化昌明、社會和諧,這些目標的實現都有賴於社會公平正義價值的統領。法治作為社會關系的調整器,它以公平正義作為價值尺度,以法律的規范性、強制性和穩定性為特點,通過立法和法律實施等活,調整社會關,平衡社會利,整合社會資源,維護法律秩序,達到構建和諧社會的目的。

三、維護公平正義是檢察工作的根本任務

我國憲法規定設置人民檢察機關,並把檢察機關確立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專門承擔法律監督職能,是我們黨和國家為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而採取的重大憲政舉措,法律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職責,也是檢察機關的立身之本。執法辦案是檢察工作的基本內容和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基本形式,檢察法律監督的職責是對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實行監督。一方面監督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正確履行法律賦予的權力,嚴格依照法律追訴各類犯罪,運用法律武器制裁各種嚴重違反法律的犯罪行為,另一方面實行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刑罰執行監督以及民事行政訴訟監督,糾正訴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保障法律適用的合法性和正確性。二者的宗旨就是維護司法公正。

(一)當前存在問題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要求檢察幹警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要發揮好法律監督職能、加大監督力度、增強監督效果。然而在新的形勢和任務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能力還不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還存在著諸多問題,具體表現為在執法思想上,服務意識,大局意識不強,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主動性不夠;在執法觀念上,存在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護的觀念,存在不按程序辦案、輕視人權、執法不文明的現象。在執法行為方面,執法水平不高,辦案質量不高。這些問題反映了少數檢察幹警(包括領導幹部)思想政治素質、業務素質低,宗旨意識不強,沒有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和執法觀,也反映了檢察隊伍整體素質、執法觀念、執法水平還不完全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工作力度還有待加大,執法能力和辦案質量還有待提高,隊伍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還需大力加強。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能力建設,影響了檢察機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職能的發揮。因此,堅持與時俱進,強化職能,全面公正履行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神聖職責,已經成為檢察機關刻不容緩的首要任務。

(二)如何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

1、加強隊伍建設

法律要靠人去執行。只有建設高素質的隊伍,才能保證辦案出於公正,不為金錢所惑,不為關系所迷,不為人情所動,不為權勢所屈,敢於頂住來自各個方面的干擾,堅持公道、正派、正義,從而維護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因此,建設一支政治堅定、公正廉潔、業務精通、紀律嚴明、作風優良的檢察隊伍是確保公正執法的根本。

加強隊伍建設,教育是基礎。必須強化檢察官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意識,從思想上解決好究竟代表誰的利益,為誰辦案,為誰執法,為誰服務的問題。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的影響和侵蝕,在思想上築起一道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線,做到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法為民所執,自覺廉政執法。與此同時,要加強業務學習和培訓,提高幹警的執法水平,造就一支專家型的檢察官隊伍,保證法律監督正確、及時的實施,切實維護司法公正。

加強隊伍建設,制度是保證。要著力於制度建設,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一是建立統一執法規范制度。使案件偵查、審查的每一個環節嚴格依法進行,摒棄隨意執法和主觀臆斷,使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決。二是建立統一的監督制度。如錯案責任追究制,廉政制度,偵查案件跟蹤監督制度等。三是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如完善檢察官的考核、晉級、提拔、獎懲制度,使檢察隊伍管理真正走上規范、民主、科學的軌道。

加強隊伍建設,監督是關鍵。權力失去監督必然導致腐敗。消除司法方面的腐敗現象,確保公正執法,必須強化檢察院內部制約和外部監督,而且要把功夫下在內部監督機制和自我完善上,同時,要主動接受黨委領導,人大監督,社會監督,群眾監督,新聞輿論監督,並形成制度。

加強隊伍建設,改革是動力。對檢察官、書記員、司法警察、行政公務員實行分序列管理,以利於隊伍的穩定和專業化建設,建立公開競爭、擇優、汰劣的運作機制。實行競爭上崗、崗位輪換、雙向選拔、分層聘用、上下交流、綜合測評等制度,充分調動幹警的積極性,確保公正執法。

2、嚴格執法,依法辦案,維護司法公正

嚴格執法,依法辦案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維護司法公正的主要手段。嚴格執法必須明確和堅持:一是不論什麼人都必須依法辦事,不管其手中的權力有多大,違反法律就一定要受到追究;二是不論什麼人違法犯罪都必須按同一法律標准處理;三是不論什麼權力都必須依法行使,受法律約束,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代替法律的規定,干預法律的執行,阻礙法律的實施。

依法辦案是公正執法基本的要求,最具體的體現。依法辦案,既包括依照實體法,也包括依照程序法。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兩方面。從司法活動的本質來說,其追求的最終目的是社會的公平正義。訴訟法體系的建立,本身說明司法本身具有強烈的程序性特點,程序即訴訟的規則,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必要保障,只有依據程序進行的訴訟才是真正法律意義上的訴訟。

實體和程序是實現法的正義的兩種法律制度上的設計。實體是解決案件處理公正的標准,程序是解決案件處理的正當流程和秩序,兩者不可偏廢。但是由於這是這兩套法律制度,所以它們共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過程中,就不可避免地產生矛盾,也就是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之間的矛盾。為了追求目的,有的時候就會不擇手段,從而導致刑訊逼供、違反法律程序行為成為難以克服的痼疾。兩者出現了矛盾和沖突,怎麼辦?實體正義必須通過程序正義來實現,不允許在程序之外實現實體正義。雖然有時不按程序也可能會取得實體公正,但是由於潛在著一種有礙公正的因素,影響了真正意義上的公正。

程序正義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線,是維護司法公正的最低標准,也是現代刑事法治的起碼要求。連程序都做不到公平,還談何司法公正!即使實體公正了,也不是完全的公正。因此,當代檢察官必須牢固樹立程序正義理念,強化程序意識,注重訴訟程序,嚴格按照程序辦事,逐漸形成一種程序優先、注重程序的思維方式,這樣才能真正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3、加大監督力度

當前,執法不嚴是執法工作中突出的問題,檢察機關必須全面強化法律監督職能,通過懲治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以及全面履行審查批捕職能、審查起訴和出庭公訴職能、監所檢察職能、民事行政檢察職能等,加大刑事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刑事審判監督、刑罰執行監督、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監督的力度,用夠用足法律賦予的監督職權,形成完整的法律監督體系,切實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促進嚴格執法,維護司法公正。要抓住司法不公、枉法裁判等突出問題。加強法律監督,要重點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執法不嚴問題;糾正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等問題;要糾正有罪判無罪、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問題;糾正不依法交付執行,超期羈押以及違法辦理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監外執行等問題;要做好對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的抗訴工作,解決執行中的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等突出問題。要不斷總結監督工作的經驗,完善監督手段,規范監督程序。把黨內監督、國家法律監督、群眾民主監督、新聞輿論監督等有機結合起來,以達到司法公正目標的實現。

總之,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與檢察職能的共同的價值追求,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應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通過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

C. 司法管理

經過20年的改革開放,市場經濟喚醒了中國公民的權利意識、主體意識,使其權利受損時,能在「權」、「力」、「忍」、「法」當中極有可能作出較為理性的選擇,通過法律手段特別是司法手段尋求正義。這樣,與「司法」有關的一些詞語,如「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腐敗」、「司法管理」、「司法質量」等等,就漸漸進入人們話語,甚至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問題。
隨著我國司法改革的深入及「公正與效率」主題在人民法院的展開,加強司法管理、提高司法管理水平越來越引人關注。那麼,什麼是司法管理?其內涵、范圍究竟是什麼?本文從有關司法管理論著對「司法管理」的定義或界定、管理學論著對於「管理」一詞的定義以及司法實務文獻對於「司法管理」 具體事項的列舉三個角度進行考察,得出司法管理內涵廣泛,歷遍宏觀—中觀—微觀多個層面,以法院管理為核心,涵蓋法院管理、檢察管理、偵察管理、公證管理、律師管理、仲裁管理、獄政管理、司法教育及考試管理等多個方面的結論。

一、司法管理論著對「司法管理」的定義與界定

1997年賀衛方發表的《中國司法管理制度上的兩個問題》對「司法管理」的內容進行了考證,認為在中國法律文獻當中,「司法管理」似乎並不是一個經常使用的詞彙。[1]並且,在現代漢語當中,盡管「司法行政管理」使用頻繁,但「司法管理」一詞也是從《現代漢語詞典》、《漢語大詞典》以及諸多法學詞典當中查閱不到的詞彙。「司法管理」一詞曾顯得十分陌生。這除了國人對司法問題的關注程度以外,也許還有一個語言習慣問題,因為英語中的「Judicial Administration」、「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OJ)、「judicial management」等等用起來十分自然,不似漢語的「司法管理」那樣生硬; 而許多英語國家,如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等等,人們對司法正義以及旨在保障司法正義暢通運送的司法管理的關注、依賴程度,要遠遠高於習慣於靠司法外手段(治時倚權,亂世靠力,關系、人情、習慣等是溝通自身與「權」、「力」的橋梁,如果無力走上這座橋梁,則「不與小人一般見識」的「忍」字又成為暫時平息爭議的止痛膏)解決爭議、實現其心目中的「正義」的中國。

(一)廣義的理解

就明確的司法管理定義或對司法管理范圍的界定性描述而言,1968年英國大法官(Lord Chancellor)認為,司法管理是「任何現實生活中法庭戲劇場景背後的一切活動」(all of the activities that go on behind the scenes of any real-life courtroom drama);[2]紐約司法管理研究院院長、《司法管理:美國經驗》一書作者德爾瑪·卡倫(Delmar Karlen)教授認為,司法管理不僅包括法院內務管理(house-keeping management of the courts),還包括法院結構、司法選擇、法律職業的組織與培訓等等造成司法制度好壞一切因素(all of the elements which go into making a judicial system good or bad),[3]贏得時任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倫·伯格(Warren E. Burger)贊許,認為德爾瑪·卡倫教授秉承了龐德(Roscoe Pound)和范德比爾特(T.Vanderbilt)的傳統,將司法管理的領域由傳統的法官的選用、任期、退休及罷免;法院結構等等這些「傳統內容」拓展到法律教育、聯邦主義、司法至上、實體法改革、律師成功酬金(contingent fees,在我國常稱為「風險代理費」)等領域,繼續前輩們「為更好的法院而戰斗」(battle for better courts)的事業;[4]此外,喬治·科智特利姆(George Coldstream)爵士認為,司法管理這個術語趨於包括涉及為社會帶來刑事、民事公正的一切事項。[5]
上述幾個關於司法管理的定義或理解實際上異曲同工,都是跳出法院內部管理的框框,著眼於更為廣泛的視野,追及政治制度、憲政體制、立法制度層面,放眼律師制度等廣義司法制度,研究可能影響司法制度品質的一切因素,研究視野要遠遠較法院組織和人事的管理以及訴訟運行的管理要來得開闊。其范圍在縱向上,既涉及憲政制度層面(如「聯邦主義」、「司法至上」、「實體法改革」——為立法問題)、法院系統管理層面(如「法院結構」)以及法院內部管理層面;橫向上,則圍繞「法院管理」這一司法管理的核心,向外圍拓展到法律職業的組織與培訓、律師收費方式等廣泛內容。

(二)狹義的定義

當然,也有學者對司法管理給予外延較為狹窄的定義,如美國學者格里克(Henry R. Glick)的認為,司法管理(Judicial Administration)主要涉及兩個領域,一是法院組織和人事的管理,一是訴訟運行的管理 ;[6] 蔣惠嶺認為,法院管理與法院是同時產生的,自從1983年我國法院組織法刪去「法院的行政事務由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後,審判工作及法院自身的管理實際由法院行使,從而形成法院職能的「兩分法」與法院機構的「雙重性」,即審判職能和管理職能,[7]即實際上將法院的司法管理范圍限定在法院內部行政管理上,與前面提到的「法院內務管理」似乎相通。
這是兩個比較偏重於微觀司法管理或「法院管理」的定義,在現代司法制度的構建成功與司法獨立問題解決後,作為司法管理的重點研究對象並無不妥,但在目前中國司法尚未真正獨立、社會主義現代司法制度正在構建,「法院何以成為法院」這一司法權在國家宏觀公共權力體系中的合理配置問題尚未解決的前提下,「司法管理」的范圍如果僅僅局限於法院組織、人事管理、訴訟運行管理或法院內務管理這幾個領域,極有可能見木不見林,不能找准司法不公、司法腐敗、司法效率低下等司法低質、劣質運行的病根,從而難以開出真正有效治療各種司法病症的良方。
事實上,當年援引格里克關於司法管理主要包括法院組織人事管理和訴訟運行管理的界定來說明其對司法管理意義理解的賀衛方教授,在其研究「法院何以成為法院」、「法官的官僚化或非官僚化」中國司法管理制度當中的這兩個突出的問題後,已經「深切地感受到,我國在建立一種合理的司法制度乃至整個法律制度方面面臨著十分特殊的困難。這種困難不完全在於從立法上確立一整套所謂『現代型』的體制,而且更在於附著於大體制之中的具體甚至顯得相當細瑣的小制度是否也能夠得到確立,在於操作這種大體制與小制度的人們的觀念是否適應體制與制度的要求」,[8]筆鋒所及,遠非法院組織人事管理和訴訟運行管理所限,而實質上是在「為更好的法院而斗爭」這一廣泛意義上探討中國司法管理問題。

二、從「管理」一詞的管理學定義看「司法管理」的內涵

管理學論著當中,對「管理」一詞,自是眾說紛紜。古今中外無數科學家、思想家、管理學家、學者對管理進行過研究探索,為我們留下了寶貴的管理學及管理哲學方面的思想遺產,也為我們跳出對「科學管理」、「管理科學」、「企業管理」不當理解可能帶來的巢臼,在更廣泛的范圍、更開闊的視野上把握「管理」涵義,從管理學角度獲得對「司法管理」豐富內涵的理解,帶來更為有益的啟示。

(一)關於「管理」意義的歷時簡述

早在2000多年前,我國的軍事家孫武的《孫子兵法》就充滿了管理策略思想;另一位軍事家孫臏則以「田忌賽馬」 的故事聞名於世,而該故事蘊涵著現代對策論和運籌學的思想萌芽;而「丁渭修宮」 的故事則無論是從系統工程角度,還是從生產工序管理角度,都是值得反復玩味的經典管理案例。
而在外國,早期的管理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巴比倫王國漢謨拉比(Hammurabi) 時期,不僅為治理國家,從中央到地方建立了強大而完備的司法、行政和軍事機構,而且,著名的、長達282條的《漢謨拉比法典》的編寫,反映了當時的社會情況,並以法律形式來調節全社會的商業交往、個人行為、人際關系、工薪、懲罰以及其他社會問題。[9]
在古希臘,蘇格拉底(Socrates)提出管理普遍性問題,認為「私事的管理和公事的管理只有量上的差別,在其他方面都是相同的。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它們都是由人管理的……那些知道如何僱傭別人的人,在公事和私事上都能取得成就。那些不知道如何管理別人的人,在公事和私事上都會犯錯誤」 ;[10]亞里士多德(Aristotle)則研究了國家管理問題;另一哲學家色諾芬(Xenophon)以《家庭經濟》為題研究了家政管理和農業。
文藝復興時期,也有許多管理思想出現,如托馬斯·莫爾(Thomas More)的《烏托邦》、馬基雅維利(Niccolo Machiavelli)的《君主論》等。
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後,社會的基本生產組織形式轉向以工廠為單位的社會化大生產,效率與效益問題、協作勞動之間的組織和配合問題等新的管理問題需要解決,出現了不少新的管理實踐和思想,如查理·阿克萊特的科學管理實踐、亞當·斯密的勞動分工觀點和經濟人觀點、小瓦特和博爾頓的科學管理制度、馬薩諸塞車禍與所有權和管理權的分離、歐文的人事管理、巴比奇的作業研究和報酬制度、尤爾的工廠秩序和法典、湯尼的收益分享制度和哈爾西的獎金方案等,[11]對於後來管理理論的建立和發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自從泰羅的「科學管理理論」和法約爾、韋伯等人的「組織管理理論」這兩種「古典管理理論」出現以後,經巴納德、梅奧、赫茲伯格、卡斯特、德魯克、盧桑斯等等眾多理論家和實踐者的貢獻,管理理論又已經形成了行為管理理論、數量管理理論、系統管理理論、權變管理理論、質量管理理論,[12]出現了眾多的管理流派,形成了所謂的「管理理論叢林」。在此背景下,管理可以是藝術,是科學,是決策,是過程,是「目標、責任加實踐」……;此外,就不同層次進行考察,也可以把管理看成一種技巧,看成一種技術,看成一種方法論,甚至看成是一種數學或哲學。
近年來似乎數理管理理論更受管理學者和學界的青睞,例如,進入21世紀後方才幾年,就有兩年的諾貝經濟學獎授予給了「計量經濟學」 的學者, 甚至還有「沒有數學的管理只是唾沫,絕非學問」的嘲諷。但這並不意味著人文管理理論的衰落與過時。因為就管理學理論本質而言,無論怎樣千變萬化,無論這「管理理論叢林」如何樹木叢生,無非是對人文管理理論與數理管理理論的偏重與「性格組合」而已:即要麼屬於人文管理理論,要麼屬於數理管理理論,要麼就是二者不同比重的組合,兩者永遠相輔相成,而不可完全替代:因為管理不僅僅是科學,而且也是藝術。在數理與人文的立場上,任何一種極端的做法都不可取。

(二)我國管理學界對「管理」意義的一般理解

鑒於前面的論述,可以看出,要給「管理」下一個全面而又准確的定義絕非易事。可以帶著誇張的口氣說,有多少管理學家(或多少種管理理論),就有多少個關於管理的定義。但是,我們也不能由此就陷入不可知論,以為「管理」二字不可捉摸、無從認識。
實際上,無論什麼派別,無論是以人文的或數理的語言表達其對管理的理解,「目標確定」、「資源優化」以及「管理實踐」或「管理活動」這幾項是任何一個管理學者不能遺忘的基本要素;再則,對於研究中國司法管理學學科構建與發展這一應用管理學問題而言,就一般管理學基礎理論進行過多的探討也不可能,故而繞開煩瑣的考據和爭論,採用我國教育部統編教材的定義,即「管理是指組織中的如下活動或過程:通過信息獲取、決策、計劃、組織、領導、控制和創新等職能的發揮來分配、協調包括人力資源在內的一切可以調用的資源,以實現單獨的個人無法實現的目標」。[13]簡言之,可以將「管理」理解為確定目標並合理運用各種資源以實現既定的管理目標的組織活動或過程。
在對管理進行上述一般理解的基礎上,從邏輯上來說,就可以推導出「司法管理」的定義——即司法管理就是指合法影響或承載司法權運行的組織(制憲機關或立法機構、司法系統或法院系統、法院、法院內部機構、審判庭等等)中的如下活動或過程:通過信息獲取、決策、計劃、組織、領導、控制和創新等司法管理職能的發揮來分配、協調包括司法人力資源在內的一切可以調用的司法資源,以實現各種司法目標」,或者說司法管理就是確定司法管理目標並合理運用各種司法資源,以實現既定的司法目標的組織活動或過程,其基本構成要素是司法目標、司法資源和司法管理實踐(司法管理組織活動或過程)。
這個從管理學原理當中推演出來的「司法管理」的定義與司法管理學者的有關司法管理是「任何現實生活中法庭戲劇場景背後的一切活動」、司法管理包括「造成司法制度好壞一切因素」、司法管理是「為更好的法院而進行的戰斗」、司法管理「趨於包括涉及為社會帶來刑事、民事公正的一切事項」的相通之處:「更好的法院」、「為社會帶來刑事、民事公正」、好的「司法制度」等可視為對一定層面上某一司法管理目標精闢的註解;管理資源及管理實踐上,「造成司法制度好壞一切因素」、「包括涉及為社會帶來刑事、民事公正的一切事項」 、「現實生活中法庭戲劇場景背後的一切活動」、「戰斗」等等用語,道出了司法管理活動的廣泛性、司法管理資源的多樣性,當然也必然預示著司法管理活動或過程的艱巨性:因為從一國司法權的自上而下的合理運行角度考慮,「確定司法管理目標並合理運用各種司法資源,以實現既定的司法目標的組織活動或過程」絕非輕松之舉。除了任務的繁重、事務的眾多以外,利益的沖突乃是司法管理難以迴避的重大問題。

三、從司法實務文獻對於「司法管理」事項的列舉看司法管理的內涵

進入21世紀以後,隨著我國司法改革的推進,「司法管理」一詞已經從無到有,越來越多地佔據人民法院,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實務文件的篇幅,有關「司法管理」內涵的理解也逐步加深。下面,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等司法實務文件當中「司法管理」所佔篇幅及內涵的演變,進行簡要的歷時考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網站對外公布的工作報告, 盡管從199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開始就強調「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法官素質」,並越來越關注審判方式改革、法院改革及司法改革問題,但是,其後幾年的工作報告當中並沒有出現過「司法管理」用語,甚至「管理」一詞也很少使用:2000年工作報告出現一段文字提及「法官管理」問題,並將「法官管理」和「法官選任」、「法官培訓制度」、「提高法官隊伍素質」並列使用,似乎可以用管理的職能之一「控制」進行替代,足見此時對「管理」內涵理解的狹窄;2001年工作報告提到「執行管理新體制」問題,使「管理」一詞在與「體制」的搭配當中擴大了內涵;2002年工作報告觸及「法官與法院行政人員實行分類管理」問題,2003年工作報告則論及「訴訟費用管理制度」、「加強審判流程管理」、「海事法院管理體制改革」、「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法院人事分類管理制度」等多項司法管理問題,管理意識明顯增強,「管理」名下的司法事項明顯增多,但尚未使用「司法管理」一詞。
2004年3月10日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的第四次全體會議上肖揚所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費字1,748個,以「完善司法管理,加強隊伍建設」為題,專章論述 「落實以審判流程為重心的審判管理制度,確保審判工作公正高效運行」;「完善以法官管理為重心的法院隊伍管理制度,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健全以人民法庭、審判法庭建設和信息化建設為重心的司法政務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司法活動效率」;「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堅持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解決「告狀難」、「申訴難」和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的以及「法官素質不夠高」、「少數法官違法違紀問題嚴重」等「審判管理」、「隊伍管理」和「司法政務管理」問題,[14]和以前相比,大大拓展了「司法管理」的范圍。
而發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的《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文繼續同樣論述了「完善以審判為中心的審判流程管理制度,確保審判工作高效運行」;「完善以法官管理為中心的法官隊伍管理制度」;加強「審判工作宏觀指導機制、審判流程管理機制、審判質量管理機制、執行工作管理、隊伍管理機制、綜合協調和後勤保障機制」的司法管理問題 ,甚至規范法官與律師的關系、共同維護司法公正等等,[15]「司法管理」的內涵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
但有趣的是,2005年所作的工作報告中,在「加強審判和執行工作」(依法嚴懲嚴重刑事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依法審理民事案件,平等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審理行政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促進行政權和司法權的依法行使; 加大執行工作力度,努力解決「執行難」問題)、「加強審判監督和指導」(加強涉訴信訪工作,切實解決「申訴難」問題;加強司法解釋工作,統一司法標准;加強對訴訟調解工作的指導,提高訴訟調解水平;加強對審判質量工作的指導,促進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加強對落實司法為民要求的指導,方便群眾訴訟;加強對法院改革工作的指導,完善中國特色審判制度;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認真辦理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委託送達法律文書和委託調查取證等工作)、「加強人民法院基層基礎建設」(調查研究,明確目標;突出重點,狠抓落實;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審判水平)、「加強人民法院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建設;深入開展「司法公正樹形象」教育活動;嚴格規范法官與律師的關系;積極推進法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做好2005年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加強審判和執行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積極穩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維護司法公正;繼續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法官素質;繼續加強基層基礎工作,著力解決基層法院的突出問題和困難)等標題之下,似乎看不到「司法管理」的字樣了,是否意味著對「司法管理」內涵理解上的「縮水」呢?
答案是否定的。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在「完善司法管理,加強隊伍建設」的標題下,涉及到的「審判管理」、「隊伍管理」和「司法政務管理」問題,幾乎恰恰占據了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的全部篇幅,「加強審判和執行工作」、「加強審判監督和指導」、「加強人民法院基層基礎建設」、「加強人民法院隊伍建設」 等等,實際上都是對「審判管理」、「隊伍管理」和「司法政務管理」的具體論述,並且「積極穩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本身似有突破「審判管理」、「隊伍管理」和「司法政務管理」這些 「法院內務管理」(house-keeping management of the courts)的框框,將「司法管理」范圍拓展到法院以外的勢頭。
鑒此,我們可以說,司法管理的內涵,在我國司法實務文件中,從一般的「控制」到全面的法院內務管理,再向法院體制外進行拓展,有逐漸深化的趨勢;並且,也許不是簡單的巧合,這種拓展趨勢與當年德爾瑪·卡倫教授所認為的司法管理不僅包括法院內務管理,還包括法院結構等「造成司法制度好壞一切因素」的看法非常吻合。

四、結論:司法管理——一個內涵廣泛的話語

綜合以上從有關司法管理論著對「司法管理」的定義或界定、管理學論著對於「管理」一詞的定義以及司法實務文獻對於「司法管理」 具體事項的列舉三個方面的論述,我們有理由對司法管理作一范圍廣泛、內涵深刻的「廣義的」理解,即司法管理就是確定司法管理目標並合理運用各種司法資源,以實現既定的司法目標的組織活動或過程。對於司法管理這一內涵豐富的話語,筆者以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
首先,司法管理是管理司法正義的學問和藝術。而要實現作為矯正正義的司法正義,完全不考慮源頭上正義的分配是行不通的。要管理好司法,既需要司法機關本身做好內部管理,或者說做好中觀、微觀層面的司法管理,實現司法系統內傳送矯正正義(corrective justice)及程序正義(proceral justice)的目標,又要從源頭抓起,從國家政治管理或者憲政的宏觀層面管理好司法,從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開始,為最終提高司法質量做好前提性、基礎性的管理工作。從司法系統內部及外部進行司法的「全面質量管理」,決定了司法管理的范圍、環節、內涵要遠比我們通常想像的寬泛。
其次,司法管理的主要目標是為了構建更好的法院,內容涵蓋法院內務管理、司法選擇、法律職業的組織與培訓、法院結構、司法審查范圍的確定、司法權的宏觀配置、對與司法運行質量密切相關其他因素的管理(如檢察管理、偵查管理、律師管理、監獄管理等與法院訴訟運行密切相關的活動的管理)等等造成司法制度好壞一切因素。
再次,司法管理的廣泛范圍及豐富內涵決定了司法管理活動的以下幾個特點:(1)廣泛性,任何涉及「造成司法制度好壞一切因素」,均可能成為司法管理的內容,其范圍遠比單純的法院審判管理廣泛,可以涉及甚至可能超越偵查、檢察、仲裁、執行、監獄、律師、勞動教養、法律援助、公證、調解等「廣義司法制度」[16]]的任何方面,因為這些方面制度運行的質量,往往直接影響到司法制度好壞。此外,「管理」內涵的廣泛性也成為「司法管理」內涵廣泛性的一個重要原因;(2)動態性,即隨著客觀環境的改變與具體管理目標的不同,影響司法制度各因素的相關性並非一成不變,而是與管理環境、管理目標形成互動,從而司法管理各具體內容的份量或比例,特別是法院管理以外司法管理內容所佔份量與比例會發生改變;(3)開放性。同樣,除了已經列舉的內容以外,隨著對訴訟影響力或相關性的增強,「傳統」的司法管理內容會不斷增加新的因素;(4)以法院管理為核心。畢竟法院是司法的核心,訴訟是司法的最終產品,不能在研究次要矛盾時忽視主要矛盾。
第四,對於司法管理的具體內容,可以結合縱向與橫向兩個方面綜合理解。縱向上,可以按照「宏觀--中觀--微觀」層次,從司法權在國家權力的宏觀配置這一宏觀層面(憲政層)展開,過渡到「司法系統-法院系統-司法組織」的中觀(司法體制層),再到某一具體法院的內務管理(財務、人力資源、裝備、信息等等)與審判管理;橫向方面,則以法院系統為核心,擴展到偵察、檢察、公證、律師、仲裁、獄政、司法教育及考試等多個方面。縱橫結合,並大致可得司法管理的立體全貌:(1)司法權的獨立性、中立性等特徵及如何通過政治制度的構建,實現司法權獨立運行的制度條件。著重研究司法與政治、司法與宗教、司法與政黨、司法與立法、司法與行政、司法與軍隊、司法與輿論、司法與仲裁、司法與非司法調解、司法與國內司法權的國際讓渡及其他公共權力的關系、區別和分界線,弄清獨立的司法權的最低限度,明確合理的司法審查的范圍等特點在宏觀、憲法層面上完成司法獨立、中立的制度設計與實現。包括司法人權、司法主權、司法文化、司法心理、司法目標、司法管理主體、客體、司法資源的開發、司法改革等等宏觀內容。要體現司法民有、民治、民享的主權在民思想和司法保障人權、司法實現正義的本體價值和理念,肅清司法「階級斗爭工具論」的流毒。管理層次上,處於「宏觀」、「哲學」、「制度」的高度;(2)法院管理模式。在完成司法權的劃分以後,研究如何完成司法組織的設置與構建。比較及選擇一元與二元司法制度(如美國的聯邦與州兩套司法系統)、統一與分散(如在普通法院以外設置憲法法院、行政法院)的司法制度、與行政區相同與差別的司法系統、層級不同的司法組織的幅度、上下級司法組織的關系如何等內容,尤其是理清檢察權與司法權的關系,選擇司法組織的模式、層次、管理方式。(3)司法官員的任職資格、職業保障和監督等司法人力資源管理(4)包括憲法訴訟在內的訴訟制度設計,包括受案范圍、審判模式、審級、證據制度、司法鑒定的地位、錯誤判決的救濟與限度、司法不作為情況下的訴權保障、司法執行的模式、對仲裁、公證、外國裁判的監督和支持等等內容;(5)司法監督及危機管理;(6)司法財務管理、司法行政管理;(7)微觀司法管理,包括微觀司法組織內行為,如組織機構設置、財務後勤支持、司法人力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司法領導、司法腐敗防治等;組織外功能和行為,主要是訴訟功能的發揮和裁判公正目標的實現。同時,研究審判為中心、審判流程管理、審判質量管理機制、執行工作管理、隊伍管理機制、綜合協調和後勤保障機制等;(8)司法管理的比較研究。可以大力借鑒、移植其國外的先進的司法科學管理經驗與做法,提高我國微觀司法管理水平。
以上內容,大致可分為司法政治管理(重要關注憲政視野的司法權力及相關權力的宏觀配製、司法審查范圍的確定以及國際司法關系等問題)、法院管理(法院內務管理、法律職業的組織與培訓、法院結構、訴訟運行管理等內容)、訴訟相關因素的司法管理(主要包括檢察管理、偵查管理、律師/公證管理、法院對仲裁活動的監督等與法院訴訟運行密切相關的活動的管理)等三大領域。
最後,司法管理的范圍廣泛性及內涵豐富性決定了其與「司法改革」難分難舍,形成司法權正常運行的這一枚硬幣的兩面。有關司法改革與司法管理內涵密切相關、外延高度同一的關系,以及兩者之間在具體表現形式上存在的破與立、變更與穩定、突變與漸變、激情與理性、發散與收斂細微差別,筆者將另文研究,本文不再展開(韋群林版權所有,禁止轉載,剽竊必究)。

D. 為什麼說律師的職責是維護當時熱的合法權益而不是直接維護社會正義

1.律師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即當事人的權益是合法的;
2.律師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回益,應當依答法維護,不可能突破法律,也不能夠主張當事人的非法利益;
3.律師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通過個案來實現法律的正義,繼而維護社會正義。

E. 要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使所有人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依,老有所養。政府應該怎樣履行自己的職能

按論述題的標來准給你列一些點吧:源

1.堅持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政府履行國家組織和領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職能,組織社會公共服務的職能

2.堅持貫徹落實科教興國,人才強國戰略(學有所教)

3.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完善收入分配製度,初次分配更加重視公平

F. 作為人民警察,在執法過程中遇到依法履行職責與公平正義理念發生沖突時,你會選什麼

先履行人民警察的職責。

G. 律師的職責在於守護著做人的道德底限、堅持法律信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李曉均律師

律師的職責在於守護著做人的道德底限、堅持法律信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這個只是說說而已,真的有幾個人做到了,現在中國很多的所謂的律師,他們沒有接受過正統的法律教育,他們也根本不理解公平正義這四個字代表的意思,我從來都認為,你可以不去幫助別人,你可以袖手旁觀,但請不要落井下石,可是很多時候不是,偏偏不是這樣
律師自己做偽證,還教育當事人捏造證據
我一直深深記得我的老師說過,所有人都可以喪失正義之心,但你們不可以,如果連你們都不堅守最後的正義,這個社會的道德將淪喪到什麼地步了
我一直以為律師會是這群堅守最後一點正義的支柱,也許不是全部,但至少是大多數,可是現在的實習生活讓我明白,並不是這樣的,真正在守著最後一點正義之心的只是個別人
也許是現在的我年少氣盛,才說這樣的話,現在有時候想想,如果若干年以後我也像他們一樣,這將是一個多麼可怕的事

H. 一,什麼是「霸王條款」

霸王條款就是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群眾利益。

霸王條款之所以遭到廣大消費者的痛恨,是因為個別商家利用信息不對稱、供求關系不平衡,將不平等的消費條款強加給消費者。

很多時候,由於消費者是以個人形式面對集體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勢,往往不得不自認倒霉,花了冤枉錢還得受窩囊氣。

「霸王條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行業管理等方式出現,具有五大共性:

1、減免責任,逃避經營者應盡的義務。

2、違反法律規定,任意擴大經營者許可權。

3、排除、剝奪消費者的權利。

4、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

5、利用模糊條款掌控最終解釋權。

2015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餐飲行業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於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消費者在餐飲經營者提供服務時遭遇霸王條款產生糾紛,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捍衛自身權益。

依據《消費法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8)正義與職責擴展閱讀:

常見的霸王條款

快遞中的「先簽收後驗貨」、「因節假日造成的延誤,承運人不承擔責任」等。

購物中的「特價、促銷商品概不退換」、「本商場擁有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等。

餐飲娛樂片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消毒餐具收費」等。

旅遊中的「機票改簽費70%,退票費80%」、「本社對行程和報價保留解釋權」等。

租房買房中的「賣方因第三方原因導致遲延交房、遲延辦證無需承擔責任」等。

手機中的「行動電話上的保修貼紙不得撕毀、損壞,否則不予保修」等。

I. 結合政府職能談談怎樣推進分配公平建設

一、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各種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
(1)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深化分配製度改革,理順分配關系,事關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積極性的充分發揮,事關社會的進步和公平、公正、穩定。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積極推進分配製度改革,積極探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多種分配的有效實現形式,確立了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調動和激發了人民群眾的積極性。按勞分配是按照勞動價值進行分配,按要素分配是按照生產收益進行分配。這是兩種不同的分配原則。按勞分配是在進行必要的社會扣除以後,根據個人提供的勞動分配報酬,而按要素分配是根據各個要素對產出的貢獻分配報酬,包括工資、利息、租金、利潤。按勞分配中的工資是勞動報酬,按要素分配中的工資是勞動力的價格。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包括三層含義:一是生產資料佔有形式決定分配形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行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要求必須實行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二是人的體力和智力勞動是生產力中最活躍的因素。經濟發展歸根結底取決於人。以按勞分配為主體,有利於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勞動積極性,促進生產力的發展。三是商品的價值是勞動創造的,勞動者應當取得勞動成果的主要部分。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要求收入呈現多元化,勞動仍然是人們獲得收入的最主要方式,但非勞動收入也應佔有一定比重。居民投資持有債券、股票、基金和其他金融資產,由此獲得的利息、紅利等財產性收入,應當成為部分居民收入的重要來源。正確處理按勞分配為主體和實行多種分配方式的關系,鼓勵一部分人通過誠實勞動、合法經營先富起來,注重社會公平,合理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實採取有力措施解決地區之間和部分社會成員之間收入差距過大的問題,逐步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
(2)堅持效率優先、注重社會公平。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十六屆四中全會強調:正確處理按勞分配為主體和實行多種分配方式的關系,鼓勵一部分地區、一部分人先富起來,注重社會公平。如果社會成員收入差距懸殊,而又長期得不到解決,不僅會挫傷人們的積極性,影響社會經濟發展,而且會影響安定團結。效率體現人類認識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屬於生產力范疇。效率通常指資源配置中的產出與投入之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效率就是效益。市場主體的效率高收入相應就高,效率低收入相應就低,無效率即無收入。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給市場主體以強大的動力和壓力,促使他們千方百計提高效率,推動生產力發展。公平反映人與人的關系,屬於生產關系范疇。公平涉及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倫理學等一系列領域。公平主要是指收入均等化。但公平具有歷史性和相對性,在不同的社會條件下有不同的公平觀,不存在永恆的絕對公平。只要大多數人比較滿意,就算比較公平。效率與公平是對立的統一。按要素分配可以提高效率,但必然導致收入不平等。如果收入一律平等,又不利於提高效率。因此,為了效率就要犧牲某些平等,為了平等就要犧牲某些效率。效率是實現公平的物質基礎,只有通過提高效率,創造更多的財富,才談得上分配的公平。公平又是提高效率的前提條件,只有分配合理,才能激發勞動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不斷提高效率。堅持效率優先,實質就是發展生產力優先,使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與勞動貢獻緊密結合起來,打破平均主義的分配方式,獎勤罰懶,激發人們的積極性和奮斗精神。同時要注重社會公平,不僅要講究物質利益,鼓勵人們創業致富,也要提倡回報社會和先富幫後富,實現共同富裕。堅持效率優先、注重社會公平,就是既要提倡奉獻精神,又要落實分配政策,既要反對平均主義,又要防止收入懸殊。
(3)堅持各種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確立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實現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的有機結合,一切合法勞動收入和合法的非勞動收入,都應該得到保護。這是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在分配製度上的體現。勞動價值論是說明價值源泉,按要素分配是說明收益分配。作為物化勞動的資本,一般認為並不創造價值,但作為創造價值的重要條件,理應按其貢獻參與收益分配。各種生產要素對使用價值所作出貢獻和應得的報酬體現為:工資是勞動的報酬,租金是土地的報酬,利潤是資本的報酬。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反映在三個方面:一是反映一般勞動的價值,調動廣大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二是反映科學技術、經營管理等復雜勞動的價值,激發廣大科技人員和管理工作者的創造精神和創新活力;三是反映土地、資本、知識產權等的價值,以集中各種生產要素投入經濟建設。也就是說,要形成與社會主義初期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相適應的分配機制,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於人民,造福於社會。推進按勞分配與按資分配相結合的較好實現形式是薪酬制度。薪酬由基薪、績效薪金和中長期激勵三部分組成。首先確定基薪和績效薪金,擴大績效薪金部分,與業績考核結果掛鉤。中長期激勵是企業經營管理者報酬的一部分,如上市公司實行股票期權,沒有上市的公司實行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薪酬制度體現了按勞分配、以人為本與按資分配、以資為本緊密結合的要求,將企業的利益與經營管理者的利益緊密結合在一起,調動了經營管理持久的積極性。
二、整頓和規范分配秩序,加大收入分配調節力度,重視解決部分社會成員收入差距過分擴大問題
(1)加強分配秩序的整頓和規范。這是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徵是:民主法治,社會主義民主得到充分發揚,依法治國方略得到切實落實,各方面積極因素得到廣泛調動;公平正義,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誠信友愛,全社會互幫互助、誠實守信,全體人民平等友愛、融洽相處;充滿活力,能夠使一切有利於社會進步的創造願望得到尊重,創造活動得到支持,創造才能得到發揮,創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社會組織機制健全,社會管理完善,社會秩序良好,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社會保持安定團結;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形成全體人民各盡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必須整頓和規范分配秩序,以激發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維護社會安定團結。整頓和規范收入分配秩序,主要是依法建立健全適合我國國情的分配體制、分配製度,解決運用公權把整體利益和公眾利益轉化為局部利益或個人利益的問題;依法調節地區之間和社會成員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妥善處理各個方面的利益關系問題;依法規范收入分配行為,防止運用公共財力提高部分人群、部分行業、部分地區收入水平的問題。通過合理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改革稅收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轉移支付等措施,支持和扶助欠發達地區和困難群眾,實現社會公平。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分配秩序的建立,涉及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許多方面,與我國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進程的推進緊密相關。因此,整頓和規范分配秩序不是權宜之計,不是短期的突擊性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須樹立長期的思想准備,進行長期不懈的努力。
(2)加大收入分配調節力度。在收入分配調節中,堅持初次分配注重效率,發揮市場的作用,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實行機會均等,鼓勵一部分人通過誠實勞動、合法經營先富起來。企業經營管理者缺乏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是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急需解決的問題。一方面多數國有企業經營管理者的收入與企業的規模和經營業績脫節,水平偏低,企業經營管理者的積極性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另一方面一些企業經營管理者自己決定分配方式,自己給自己定工資,經營管理者收入分配實際處於失控狀態。企業經營管理者是受出資人委託或授權來經營管理企業的,經營管理者的薪酬應由出資人來決定。通過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經營管理者的積極性,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通過建立約束機制,解決企業經營管理者薪酬失控的問題。在企業職工分配中,打破固定工資的傳統模式。在按照國家規定保障職工最低收入的前提下,盡可能地加大與職工實際貢獻直接掛鉤的活工資的比例,獎勵起用獎勤罰懶、收入靠貢獻的機制。完善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和技能要求,實行以崗定薪,崗變薪變。崗位工資標准與企業經濟效益掛鉤,效益下降時相應降低崗位工資標准。調整職工收入分配結構,工資收入與企業效益和職工實際貢獻掛鉤,形成能增能減的機制。在收入分配調節中,再次分配注重公平,加強政府對收入分配的調節職能,通過多方面的收入分配政策,調節收入差距,防止過分懸殊和兩極分化,在不影響人們創造社會財富積極性的前提下,兼顧各階層群眾利益,實現合理的公平分配。實行完整的貨幣化工資制度,調整工資結構,把工資外相對固定的各種補貼納入工資收入,成為居民的持久收入。提高教師、研究人員和公務員的收入。
(3)加快解決部分社會成員收入差距過分擴大問題。近年來我國城鄉、地區發展差距和收入分配差距呈擴大趨勢。20世紀80年代,由於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提高農產品收購價格,城鄉差距由1978年的257倍縮小到1985年的186倍。這些年由於城鎮居民收入大大快於農村,2003年又擴大到32倍。2004年城鄉差別為313倍,差距有所回落。由於農民收入還要用來購買生產資料,城市居民沒有這筆支出,再加上城市有各種福利,而農村很少,實際上的城鄉收入差距可能大於這個比例。地區間差距進一步擴大。東中西地帶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比例1980年是119∶1∶107,2000年擴大到149∶1∶106。東部與中西部的絕對差額由71元、44元,分別擴大到2517元和2195元。反映社會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數在我國已超過國際公認的04安全警戒線。城市中貧富差距也在拉大,財富集中程度進一步上升。美林集團發布的年度全球財富報告中,2003年中國內地百萬美元富翁約有236萬人,如果以人民幣計算,將近24萬人成為千萬富翁。與此同時,還有大量的下崗失業人員和依靠低保維持生活的城鎮居民以及上千萬未脫貧的農民。在社會主義初期階段,社會成員之間收入存在一定差距,是難免的。但如果差距懸殊,而且任其擴大,就會造成多方面的嚴重後果。因此,推進分配製度改革,必須妥善解決部分社會成員收入差距過分擴大問題,鼓勵通過誠實勞動、合法經營先富起來,並要注重社會公平,合理調整國民經濟分配格局,切實採取有力措施,為實現共同富裕創造條件。
三、以共同富裕為目標,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
從全社會看,低收入者的相對規模不應過大,更多的應成為中等收入者,並鼓勵人們跨入高收入者行列,形成中間大、兩頭小的分配格局。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是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基本途徑,是將收入差距控制在社會可承受范圍內的基本保證,也是確保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措施。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解決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問題,必須標本兼治,採取多種有效措施。
(1)實行積極的就業政策,大力促進就業和再就業。就業是民生之本、安國之策,是人民群眾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徑。因此,為了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必須千方百計增加就業崗位。在產業類型上,注重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在經濟類型上,推行公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在企業規模上,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業的發展,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做強做大。積極鼓勵創業和自謀職業。緩解勞動力供給與需求的矛盾,為城鄉低收入群體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針對小額貸款落實難的問題,通過加強創業培訓和建立信用社區,進一步簡化發放程序和手續,更好地支持勞動者自主創業。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中,抓住實現產權多元化、職工轉變身份、改制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等重要環節,重點解決分離改制企業的產權關系、勞動關系,妥善安置職工,使輔業改制後真正成為面向市場、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盡可能將富餘人員安排在輔業企業,避免將企業富餘人員大規模集中推向社會。大力開發公益性就業崗位,切實落實扶持政策,推進再就業援助制度化、長期化,幫助困難對象實現再就業,讓有就業願望的人能夠獲得就業機會,並獲得同勞動貢獻相符的報酬。
(2)統籌城鄉發展,逐步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實行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方針,合理調整國民收入格局,更多地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圍繞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實現糧食穩定增產、農民持續增收,從多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穩定、完善和強化對農業的扶持政策。加快減免農業稅步伐。全部免徵牧業稅。繼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增加糧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對重點糧食品種實行最低收購價格政策。推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多渠道轉移農村富餘勞動力。改善農民進城務工就業、創業環境,建立確保進城務工農民工資正常支付的機制,做好清欠工作。提高低收入者水平,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各類企業都要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並在提高效益的基礎上增加職工收入。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對中西部地區和民族地區的財政支持。鼓勵智力勞動和智力投資,提高專業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的收入。建立開辟更多投資渠道,增加居民的收入來源,為居民提供多種多樣可選擇的投資工具,為居民投資和獲取合法收入提供切實的法律保障。企業建立以崗位工資制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提高關鍵崗位和有突出貢獻人員的收入水平。推行年薪制、技術和知識產權入股、股票期權等分配製度,形成激勵和約束機制。加強壟斷行業收入分配的監管並合理調節其過高收入,推進福利待遇貨幣化。依法實行最低工資制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完善和規范公務員工資制度,推進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規范職務消費,加快福利待遇貨幣化。
(3)加快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對困難群體的利益保障機制。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堅持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擴大做實個人賬戶試點。推進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並軌,在全國多數地區基本解決歷史遺留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問題。今後企業裁員將逐步依法直接納入失業保險或城市低保。依法擴大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覆蓋面,提高個體、私營和外資企業的參保率,完善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辦法,使更多的人享有基本社會保障。加大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力度,逐步提高統籌層次。研究制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障制度改革方案。推進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建立多元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進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優待撫恤工作。支持慈善事業發展。對生活困難家庭進行救助,及時足額發放養老金和失業救濟金。同時加大農村扶貧力度,減少農村貧困人口數量,讓他們盡快脫貧致富。建立規范的社會保障預算管理制度,從制度上保證社會保障資金有穩定的來源。加強社會保障的管理基礎,提高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加強城市街道、社區和鄉鎮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健全服務功能。
(4)完善稅收調節功能,取締非法收入。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調節過高收入,不是不允許人們致富,更不是剝奪高收入,而是要形成調節過高收入的稅收體系,加強各種稅收征管,取締非法收入。加強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實行綜合分類稅制,合理確定起征額和扣除額,以體現公平原則。加強對高收入行業的收入分配情況監控,尤其是加強對壟斷行業收入分配的監管。加強法制建設,強化對非法收入的打擊力度。制止各種亂收費、亂攤派,營造公平、規范的市場環境,體現收入與貢獻的對等。健全個人收入監測辦法,強化個人所得稅征管。對各種非法收入要堅決依法取締和懲處。整治非法收入,制止權力的市場化和貨幣化,嚴懲貪污腐化,對於侵吞公有財產、偷稅漏稅、走私受賄、權錢交易、制假販假等行為,依法嚴厲打擊。
總之,深化分配製度改革,理順分配關系,最根本的是以共同富裕為目標,加快經濟發展,提高教育水平,擴大就業,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既要提高效率,又要注重公平,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形成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佔少數、中等收入者佔多數,呈現兩頭小中間大的分配格局。

J. 行政部門應該如何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才能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

堅持維護和實現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當前需要著重把握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把維護社會公平提高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要進一步提高對公平正義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極端重要性的認識。應當始終堅持把解決社會公平正義問題作為實現社會和諧的基本前提和根本途徑,通過切實維護公平公正來實現社會和諧,絕不能追求表面上的和諧而掩蓋矛盾,掩蓋不公正現象。有些領導幹部不能正確看待問題和矛盾,往往是出了問題捂蓋子,遇到矛盾繞著走,結果使問題越積累越復雜,矛盾越放任越激化,造成無法挽回的嚴重後果,這是絕對要不得的。

第二,正確認識和處理效率與公平的關系。過去由於我們發展生產力的任務重、壓力大,加快經濟建設的願望十分強烈,一些地方的領導幹部產生了過分追求效率的思想傾向,雖然堅持了效率優先,但沒有很好地兼顧公平,導致實際工作中雖然經濟建設效率較高,但在社會公平方面欠賬較多,從而產生了一些比較突出的社會矛盾,造成局部性的社會不和諧。我們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正確處理效率和公平的關系,努力克服片面追求效率的傾向,在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同時,更加註重解決社會不公平問題。要按照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的精神,下更大的力氣、花更多的精力,從收入分配、利益調節、社會保障、公民權利保障、政府施政、執法司法等多方面切實採取措施,努力營造公平的社會環境,在一個和諧的社會環境中實現又好又快的發展。

第三,切實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群眾利益無小事。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往往是社會矛盾表現最集中的領域,因而也是關系社會和諧的關鍵問題。而這些問題之所以成為熱點難點問題,根本原因在於它們涉及到的核心問題是社會公平正義,如近年來比較突出的收入分配問題、行業壟斷問題、企業改制問題、土地徵用問題、拆遷問題、教育醫療問題、「三亂」問題、腐敗問題等等,都是如此。能不能解決好這類問題,直接關繫到黨群干群關系是不是融洽,社會能不能穩定和諧。所以,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特別是熱點難點問題,對於構建和諧社會既是當務之急,也應該是最適當的突破口和抓手。

第四,以健全的制度保障社會公平正義。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明確指出,制度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要按照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的制度建設的六個方面的任務和要求,加強保障公平正義的制度體系建設,最終建立一個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分配公平為主要內容的完整的社會公平制度保障體系。同時要抓好制度的落實。只有將充分保障人民群眾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權利和利益的社會公正制度體系具體化為實踐中的措施和行動,使廣大人民群眾能夠共建共享社會發展的政治經濟文化成果,才能真正實現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從而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最終促進社會和諧。

實現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戰略任務。只要我們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執政理念,更加自覺地把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積極化解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結構性矛盾,抓緊解決人民群眾在生產生活中的突出問題和困難,在發展的基礎上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保證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充分體現和實現社會主義的公平正義價值,就能最終達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奮斗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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