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職責
⑴ 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質、任務和特點是什麼
1、工作性質:警察是國家階級專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按照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依靠暴力、強制和特殊的手段維護社會秩序和國家安全的武裝性質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在我國,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之一,使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
2、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3、特點:第三條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四條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准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1)人民警察職責擴展閱讀:
擔任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年滿十八歲的人民;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4、身體健康;
5、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6、自願從事人民警察工作。
⑵ 請問人民警察職責與權利的之間關系
職責,就是你所擔當的職務所應盡的責任。
權力,就是你所擔當的職務所規定你具有那些能力或資格
人民警察的職責與權力是相輔相承的,有權力就有職責。
現代社會,權責是統一的。職責是對使用權力最基本的要求,是使用權力者賴以存在的基礎,如果對權力不加以約束,就會以人民群眾造成損害。權力與職責是一個行為的兩個方面,是統一的。放棄職權,不依法行使職權,就是不履行義務,就是失職,就會被追究法律責任。職責離開權力就會失去支點,權力離開職責就會變味。
處理好職責與權力的關系,一是要強化職責意識。人民警察的依法擔負著維護正常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的責任,其本質就是服務。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人民警察履行職責的最高體現。人民警察所從事的一切工作,就是向人民負責,為人民服務。這也是人民警察的職責體現。二是要依法行政。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特別是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法律已成為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公務活動的重要內容,這就要求公務員必須依法行政。牢固樹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工作作風,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要繩之以法,決不姑息遷就。三是要秉公用權。權力是法律賦予的,也是人民給的。這種權力只能服務於人民。
⑶ 人民警察的含義是什麼
人民警察是保衛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打擊犯罪的國家專門工作人員。
⑷ 獄警的主要職責
獄警的主要職責有:
1、貫徹執行有關罪犯改造、管理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
2、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的程序性內容,其包括收監、減刑、假釋、釋放等;
3、負責監獄的獄政管理和規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
4、負責監獄的刑罰執行工作;
4、負責監獄罪犯的教育、生活衛生、醫療防疫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5、負責監獄計劃、財務、審計、基本建設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6、負責監獄幹警、職工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根據許可權管理和任免幹部;負責幹警和職工的勞動工資、警務管理和社會保障工作;負責監獄幹警的執法監督和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
7、探視人身份的核實;會見注意事項的告知;監督會見過程;檢察探視物品;
8、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4)人民警察職責擴展閱讀:
監獄人民警察是指依法從事監獄管理、執行刑罰、改造罪犯工作的人民警察。監獄人民警察是我國人民警察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嚴守紀律,清正廉潔。
根據我國《監獄法》、《人民警察法》的規定,監獄人民警察主要由以下人員組成:
(1) 各級監獄管理機關的公務員;
(2) 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公務員;
(3) 各類監獄科研和教育機構的研究人員和教學人員。
全國共有監獄681所,在職監獄人民警察30萬名。
網路—獄警
⑸ 警察職業特點
1、階級性
警察是伴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警察的職能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防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一切違法犯罪分子。
2、武裝性
警察區別於其它國家公職人員,警察具有武裝性,是國家實行專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統治階級意志的維護者和具體執行者。
3、身份雙重性
警察機關的職權是依靠警察人員具體實施行為來實現的。警察依法代表國家行使刑事偵查、部分刑事案件的執行權;行使公安行政管理權力。
4、服務性
警察人員依據法律除具有專政職能外,有些法律規定中也確定了警察的服務職能。如規定警察參加搶險救災、參與社會服務活動。
(5)人民警察職責擴展閱讀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⑹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有那些許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章 職 權
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第十條 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條 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條 為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
第十九條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⑺ 如何理解人民警察的特殊職責
人民警察的特殊職責是你無法了解的,一般人都無法了解
⑻ 中國的警察都有哪些種類各自的職能是什麼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二條的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行政機關中的警察人員(分為公安戰線的民警和國安戰線的民警)
1、戶籍警察,專司從事戶籍和身份證管理,了解轄區人口變動和居住情況。
2、治安警察,專門從事治安管理的人民警察。
3、刑事警察,從事對刑事犯罪偵查。
4、外事警察,負責外國人在我國定居、居留、旅遊和中國公民因私出境等。
5、經濟警察,負責管理經濟部門。(如擔負廠礦企業、重要物資倉庫、重要建設工程的守衛)
6、交通警察,負責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管理有關交通事務的人民警察。
7、航運警察,負責管理海洋、內河航運與安全,維護港口、碼頭治安秩序。
8、民航警察,專司維護航空場站、航空器、空中運輸安全和治安秩序。
9、鐵路警察,保衛我國鐵路安全、維護鐵路治安、依法進行鐵路公安行政管理。
三、司法機關中的人民警察,指在我國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執行警察職能的人民警察。職責:警衛法庭、維護法庭秩序、押解犯罪嫌疑人、執行判決和裁定、送達法律文書等。
(8)人民警察職責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⑼ 人民警察14項職責,4項義務是什麼
你好,4項義務是和14項職責是:
人民警察應當履行的義務:
(1)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
(2)對公民提出的解決糾紛要求,應當予以幫助;
(3)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4)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人民警察的職責:
(1)預防、制止和偵察違法犯罪活動。
(2)維護社會治安、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3)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4)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5)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
(6)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7)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合設施。
(8)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9)管理戶籍、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10)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11)對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進行監督、考察。
(12)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衛工作。
(13)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安全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