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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障組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2-19 22:56:00

① 邯鄲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邯鄲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實 施 方 案(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總體規劃的通知》(冀政[1999]12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第三條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與我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財政、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繳納,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第四條 本方案適用於本市轄區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
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暫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第五條 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縣(市)區兩級統籌,縣(市)區實施辦法由縣(市)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章 醫療保險管理和經辦機構職責

第六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工作,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政策規定;
(二)擬定本市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
(三)會同衛生、醫葯等部門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葯店的資格審定,並對合格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發給證書;
(四)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市醫療保險的有關配套政策、《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項目目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的管理辦法》等;
(五)加強對醫療保險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
(六)受理有關醫療保險的爭議;
(七)對模範遵守或違反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懲;
(八)其他應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作。
第七條 成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隸屬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具體經辦全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業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
(二)負責編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
(三)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按規定與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合同,並對其有關業務工作給予指導和管理;
(四)辦理參保單位和職工參保的有關手續。
(五)受理參保單位、職工有關醫療保險業務的查詢;
(六)提出改進和完善醫療保險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七)做好相應的配套服務工作;
(八)接受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審計等部門和參保者的監督。

第三章 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

第八條 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參保人員上年度職工工資、收入總額的6.5%繳納,職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的2%繳納。
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醫療保險費。
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標准,由本市人民政府根據省政府規定及市經濟發展、工資增長等因素適當調整,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第九條 用人單位必須按月或按季向保險經辦機構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
第十條 用人單位取得營業執照或准設立30天內,必須辦理醫療保險登記手續,不按規定辦理醫療保險手續的,用人單位及個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參保人數及其上年度工資、收入總額,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執行。若單位不按規定審報,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暫按本單位上年度繳費額的110%做為其應繳數額。
第十二條 醫療保險費按時足額繳納,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或委託開戶銀行從其帳戶中扣繳。
職工個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醫療保險費的,應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醫療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 職工個人工資總額超過全市上年社會平均工資300%以上的,按300%作為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參保單位未按規定繳納或繳足醫療保險費的,其單位職工(含退休人員)僅限使用個人醫療帳戶資金,到用完為止,不享受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的有關待遇,欠繳期間的醫療費仍由職工所在單位負責。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上繳和個人繳費,均由行業或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
第十六條 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在清償債務時應當優先清償所欠繳的醫療保險費和繳足退休人員以後所需(計算至70周歲)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七條 繳費單位撤消或合並、兼並、轉讓、租賃、承包時,接收或經營者必須承擔原繳費單位及其職工的醫療保險責任,及時繳納或補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情況,自覺接受用人單位工會和職工監督。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黨政機關和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由同級財政劃撥。差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企業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的部分,可從公益金中列支,也可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列入成本。

第四章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 基金和個人帳戶的建立

第二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一)個人帳戶的設立
1、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建立個人醫療帳戶,並統一進行管理。經辦機構要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設立醫療保險號碼,個人帳戶使用醫療保險智能卡(IC卡),通過計算機網路管理。
個人帳戶由兩部分組成:①在職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總額的2%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②用人單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30%中應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退休人員的個人帳戶計入金額高於同等在職職工個人帳戶計入金額的20%。
2、在職職工實足年齡的確定以當年7月1日前的實足年齡為准,申報花名冊時一次性核定。當年個人帳戶記入比例不作變動,如有變動在下年度核定時統一調整。
3、在職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從正式辦理退休手續的下月起,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相應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待遇。
(二)統籌基金的構成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上款規定的比例劃入職工個人帳戶後,其餘部分全部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第二十一條 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為參加保險人員個人所有,只限於支付醫療費用,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現金,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職工調動工作時,個人帳戶結余額隨之轉移。

第五章 醫療保險服務

第二十二條 本市所有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專科醫院、門診部、醫務室、社區服務站等醫療機構;所有國營、集體持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葯品經營企業合格證》、《營業執照》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年審合格零售葯店,願意承擔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都可以申請定點資格。
第二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應堅持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下,遵照「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葯、科學配伍」,能用國產葯不用進口、合資葯的原則,規范醫療、葯品服務行為,為參保人員提供優質的基本醫療服務。
第二十四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申報單位的申請,對其資格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批准其成為定點醫療保險服務機構,並發給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證書。
第二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應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對出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證》的人員,確診患有疾病需住院治療的,在該患者繳納住院預定金後,應當及時安排住院治療。
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人員出院時,由定點醫療機構開具住院醫療費用清單,除自付醫療費外,其餘部分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第二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大力發展社區醫療服務,提高醫療服務質量,降低醫療服務成本。
第二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人員進行治療時,必須遵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項目的規定,超規定提供醫療、服務或者使用范圍以外的檢查及葯品所發生的費用,醫療保險機構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職工可以選擇3-5個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也可自願選擇按醫院開據的處方到定點葯店購葯。
第三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住院治療時,應當使用收費明細表。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查詢病案、醫囑、收費清單和處方,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給予方便,不得拒絕。
第三十一條 定點零售葯店對參加醫療保險的提供處方外配服務,要按照定點醫療機構醫師的簽名處方配購,除處方醫師外任何人不得更改配處方的配伍和劑量。
第三十二條 定點零售葯店要建立健全處方配葯責任制。處方配葯要嚴格按照處方、配葯、復核的程序進行,並保存處方兩年以上備核查。所配葯品必須經葯劑師簽字後方可發葯。

第六章 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的支付

第三十三條 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應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做到合理收費,項目清楚。
第三十四條 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分開核算,互不擠占。個人帳戶用於支付門診醫療費和住院醫療起付標准以下的醫葯費,統籌基金用於支付住院醫療費和門診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的一些特殊疾病所需醫葯費。
第三十五條 門診醫療費用支付。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發生的醫療費和葯費,從個人帳戶中支付,超支自理。
第三十六條 住院醫療費用支付。參加醫療保險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住院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定額管理、總量控制」的辦法與醫療機構結算(具體結算辦法另文制定),屬於個人負擔的部分由醫院與個人結算。入院時個人須向醫療機構預交一定的自付金,用於支付個人負擔的費用,具體金額由醫療機構根據病情確定。
第三十七條 支付辦法:
(1)患者看病須持《醫療保險手冊》在定點醫院就診。醫療費用在起付線以下時,憑本人IC卡支付。外購葯品憑定點醫院 開具的處方到定點葯店購買,亦憑本人IC卡結算。
(2)因病情需轉往外地診療的,應由定點醫療機構組織會診確定。其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經審核後按規定報銷。否則,由個人自付。
(3)因公差及請假赴外地人員患病,應到縣以上醫療診治,治療終結後,憑醫院的病歷資料、復式處方和有效票據。經醫保經辦機構核實後,在起付線以上的按規定比例給予報銷。
第三十八條 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以本市市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各醫院起付標准對不同級別和轉往外地醫院有所區別。在職職工在本市內一、二、三級醫院每次住院的起付標准分別確定為8%、10%、12%,轉往外地醫院每次住院起付標准為15%。統籌基金年度內支付給個人的醫療費最高限額為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超出最高支付限額以外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通過大額醫療費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大額醫療費保險辦法和補充醫療保險辦法另文制定)。
起付標准以上,最高可付限額以下的住院醫療費用,按下列比例由統籌帳戶和參保人員個人按「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共同承擔:
在職職工個人負擔比例如下:起付標准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在一級及其以下醫院就醫為18%,在二級醫院就醫為20%,在三級醫院就醫為2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在一級及其以下醫院就醫為13%,在二級醫院就醫為15%,在三級醫院就醫為17%;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在一級及其以下醫院就醫為8%,在二級醫院就醫為10%,在三級醫院就醫為12%。退休人員個人負擔比例在在職職工個人負擔比例的基礎上,分別降低三個百分點。
第三十九條 參保人員住院治療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因病情確需由定點醫療機構轉非定點醫療機構,或由非定點醫療機構轉入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應由轉出醫療機構住院科室提出書面申請,醫務科簽署意見,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後,方可辦理轉院手續(急診搶救的,可先就近治療,三日內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在病情穩定後轉入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否則,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經批准轉到市外住院治療的,參保人員個人自付比例相應提高5個百分點。
第四十條 參保人員在年度內多次住院或緊急搶救,且第一次住院或緊急搶救的醫療費已進入統籌基金支付階段,從第二次起支付起點依次遞減20%。
第四十一條 參加保險人員住院期間實施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特殊手術和使用「乙類目錄」的葯品(簡稱貴重葯品)所發生的費用,個人先負擔20%,其餘80%面由個人和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
第四十二條 異地安置,長期異地居住在一年以上的人員,按照屬地由單位和個人向所在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參加當地的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十三條 個人帳戶有結余的,可以用於住院基本醫療費用中屬於個人負擔的部分。
第四十四條 黨政機關和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職工,「兩院」院士,省管優秀專家、省級以上勞模、獲得亞洲、世界冠軍的運動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相關的醫療補助政策。有關醫療補助辦法,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工傷、生育所需醫療費用不列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已參加工傷、生育保險的,按工傷、生育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沒有參加工傷、生育保險的,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按規定不間斷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中斷繳費時,統籌基金暫停支付其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和職工按規定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後,統籌基金可按規定支付醫療費用。

第七章 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七條 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財政專戶,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起步階段,原公費醫療費和勞保醫療費單獨列帳管理。
第四十八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並要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事業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由財政預算解決。
第四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計息辦法:當年籌集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活期存款利息計算;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整存取銀行存款利息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醫療保險基金及利息不計征稅費。
第五十條 建立統籌基金超支預警制度,當統籌基金超支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報告勞動保障部門,統籌地人民政府應採取包括調整政策在內的有效措施予以解決。
第五十一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獎懲管理工作,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財政、衛生、物價、審計等部門,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參保單位和個人執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並實施獎懲。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第五十三條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由所在單位按著本市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上年度醫療消費水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醫療保險基金,單獨列帳管理。醫療費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級政府幫助解決。
第五十四條 本方案實施前的醫療費欠帳,仍由原資金渠道解決。
第五十五條 對突發性流行疾病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大范圍急、危、重病人的救治醫療費,由同級人民政府綜合協調解決。
第五十六條 各縣(市)區按本方案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並與市醫療保險改革同步進行。
第五十七條 本實施方案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實施方案從發布之日 起試行。此前與本實施方案不一致的文件規定自行廢止。
負責部門是社會勞動保障中心、邯鄲市醫保基金管理中心。
參考網站:http://yb.hd.gov.cn/zcfg/zcfg7.htm

② 醫保科的工作內容是什麼

1、認真執行和積極宣傳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工傷保險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各項政策、規章制度,耐心細致做好知道解答工作。

2、負責各項政策細則的整理、督導及實施

3、嚴格執行物價部門統一的收費標准,不分解收費和亂收費。

4、負責審核、辦理參保職工、參保居民、工傷職工及參合農民的身份檢查,監督自費控制、告知及執行情況。

5、負責向各縣合療經辦機構定期報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執行情況

醫保科是不用和病人打交道的。

(2)醫療保障組職責擴展閱讀:

醫保科工作人員內容

1、在科長的領導下,實施科內各項具體事務。 

2、擬訂相關業務計劃,經科長批准後負責實施。 

3、負責各項政策細則的整理、督導及實施。 

4、認真執行和積極宣傳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工傷保險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各項政策、規章制度,耐心細致做好指導解答工作。 

5、審核參保職工、參保居民、工傷職工及參合農民住院是否符合規定並辦理相關手續;負責住院處方及特殊檢查、治療、醫材及特、適、貴重葯品的審批、審核工作。 

6、負責住院參保職工、參保居民、工傷職工及參合農民的身份核查,監督自費控制、告知及執行情況。 

7、嚴格執行物價部門統一的收費標准,不分解收費及亂收費。 

8、負責審核、辦理參保職工、參保居民、工傷職工及參合農民的出院結算手續。  9、將住院病人信息及時上傳給市區醫保中心及各縣合療辦。 

10、負責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報送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及工傷保險執行情況。 

11、負責向各縣合療經辦機構定期報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執行情況。 

12、負責科內各類文件、檔案的登記、整理、歸檔、保管。 

13、匯總各類資料進行統計分析,上報相關部門。

參考鏈接:醫保科—網路


③ 如果因為什麼微履行安全職責而造成教師人身受到傷害的教師有獲得醫療保障和相應賠償的權利

履行安全職責而造成教師人身受到傷害的教師有獲得醫療保障和相應賠償的權利的

④ 實彈射擊中醫療保障組職責

就在那看著,如果突發意外情況就需要治療了。

⑤ 醫療保險處和醫保中心有什麼不同,各自的職能是什麼

一、機構分類不同

1、醫療保險處機構分為政府機構型、獨立經營型和中間型;

2、醫保中心分為生育保險科、業務管理科、稽核科、大額保險辦公室、醫療服務科、慢性病管理科、醫療管理科、基金征繳科、信息管理科、計劃財務科和綜合科。

二、機構性質不同

1、醫療保險處從總體上講是一種社會公益事業,而不是一種商業性的經濟活動。因而,作為具體承辦這一業務的醫療保險機構,不同於一般的營利性商業保險公司,它是一種非營利機構,在我國也稱為事業性機構。

2、醫保中心的單位性質是國家行政機關,隸屬於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各自的職能

1、醫療保險處的職能

由於醫療保險活動是一種專業性很強的活動,在政府制定有關政策法規和計劃時,需要有醫療保險機構的參與。醫療保險機構根據自身掌握的第一手資料,主動為政府制定醫療保險政策法規和計劃提供合理依據和建議,也是保證有效開展醫療保險業務的前提。

2、醫保中心的職能

(1)協調辦理單位行政事務,確保工作有序運轉。

(2)負責有關文件、總結、報告和領導講話等綜合文稿的起草工作。

(3)負責公文歸檔、保管、調閱等工作。

(4)負責來文簽收、擬辦、傳閱、催辦、督察落實工作。

(5)負責信息的採集、編寫、報送和反饋工作。

(6)負責人大、政協提案的辦理和省政府督辦事項的落實工作。

(7)負責會務組織、日常接待及相關活動的聯絡、協調工作。

(5)醫療保障組職責擴展閱讀:

機構分類

根據醫療保險機構獨立經營程度的高低,大體可以分為三類:

1、政府機構型

這類醫療保險機構的運行基本按政府計劃規定行事,主要目標是保證政府計劃的落實,少有獨立經營的餘地,可以視為政府的派出機構。

其機構成員類似於國家公務員,經營活動幾乎沒有風險,經營效果主要依賴於行政管理水平。這類醫療保險機構在各國醫療保險機構中較少見到,只見於加拿大等國。

2、獨立經營型

這類醫療保險機構在經營方面基本獨立,包括組織人事、財務安排、經營決策等都可自行決定,只是在總體上按照政府有關醫療保險的法規行事,並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這類醫療保險機構在財務經營方面自負盈虧,可以發展,也可能倒閉。商業保險公司經辦的醫療保險多屬此類。這類醫療保險機構也不普遍,可見於美國、荷蘭等國。

3、中間型

世界多數國家的醫療保險機構屬此類型。這類機構一方面接受政府統一的計劃安排,另一方面又有相對獨立的經營權,如在決定保險范圍、保險費率和經營方式方面擁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權。

因此,這種類型的醫療保險機構既可在實施醫療保險過程中保證社會公益性,又可通過保險機構間的競爭保持較好的效率和效益,是一種較為合理的機構形式。

⑥ 新農合歸哪個部門管

新農合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醫療保障局管理。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將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醫療保障局。

不再保留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醫療保障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從劃入職責來看,原衛計委的新農合,人社部的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國家發改委的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以及民政部的醫療救助等。

其職責與職能內涵構成不僅是「保險」,而是「保障」,在具體運作中,目標任務及管理類別和層次之間的銜接至關重要,尤其是保險與保障的區別需要明確,特別是如何實現醫療救助的職責與職能,其運行與管理模式與機制亟待探索。

(6)醫療保障組職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醫療保障局主要職責:

國家醫療保障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醫療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醫療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草案、政策、規劃和標准,制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

組織制定並實施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組織制定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完善動態調整和區域調劑平衡機制,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准,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

組織擬訂並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組織制定城鄉統一的葯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准,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制定醫保目錄准入談判規則並組織實施等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醫療保障局

網路-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⑦ 醫療保障局的職責有哪些,各職責原屬哪部門

主要職責
(一)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草案、政策、規劃和標准,制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制定並實施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組織制定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完善動態調整和區域調劑平衡機制,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准,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組織擬訂並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四)組織制定城鄉統一的葯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准,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制定醫保目錄准入談判規則並組織實施。
(五)組織制定葯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醫保支付醫葯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葯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六)制定葯品、醫用耗材的招標采購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葯品、醫用耗材招標采購平台建設。
(七)制定定點醫葯機構協議和支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范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八)負責醫療保障經辦管理、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組織制定和完善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制度。開展醫療保障領域國際合作交流。
(九)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職能轉變。國家醫療保障局應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保資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進醫療、醫保、醫葯「三醫聯動」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眾就醫需求、減輕醫葯費用負擔。
(十一)與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葯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⑧ 合肥市醫保局在什麼位置

合肥市蜀山區懷寧路1800號國土規劃大廈9樓。

市醫療保障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醫療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醫療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治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劃標准,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指導縣(市)區、開發區醫療保障工作。

(二)貫徹實施省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監督管理納入醫保范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指導全市醫保系統行政執法和「兩法銜接」工作。制訂並實施醫療保障投訴舉報獎勵辦法。

(三)組織制訂全市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完善動態調整和市級調劑平衡機制,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准,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組織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

(四)貫徹執行國家和省葯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制定醫保支付標准,落實醫保目錄准入談判制度。

(五)組織制訂葯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醫保支付醫葯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葯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8)醫療保障組職責擴展閱讀:

市醫療保障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安全、保密、宣傳、信息、信訪、政務公開、機關財務、檔案管理和對外交流合作等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等工作。

(二)信息法規處。

負責推進醫療保障信息化建設,組織擬訂醫療保障工作規劃;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預決算、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統計管理等工作,組織編制醫療保障基金預決算草案;組織開展醫療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標准,承擔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等工作。

(三)醫葯管理和待遇保障處。

根據國家和省醫保目錄,擬訂醫保支付標准,落實醫保目錄准入談判制度;擬訂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標准;統籌推進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制度;擬訂定點醫葯機構醫保協議和支付管理、異地就醫管理辦法和結算政策;組織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

(四)醫葯價格和招標采購處。

擬訂葯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擬訂全市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葯品、醫用耗材招標采購政策並監督實施,監督指導全市醫療衛生機構葯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采購工作;組織開展葯品、醫用耗材、醫療技術的經濟性評價。

(五)監督稽查處。

組織實施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指導全市醫保系統行政執法和「兩法銜接」工作;監督檢查醫保基金管理與結算、葯械采購和醫療服務價格等政策執行情況。

⑨ 社會保障局主要是做什麼的啊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

  1. 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擬訂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上述規劃和政策。

  2.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負責境外人員在本市就業的管理工作;負責本市人才引進的管理工作。

  3. 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配合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人才服務全國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4.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的宏觀調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

  5. 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規定和勞動關系協調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6. 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專業技術人員評價和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7. 負責國(境)外智力、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華(回國)工作或定居的管理,擬訂吸引國(境)外智力的有關政策,負責非教育系統出國(境)留學人員的派出和回國安置的協調工作,負責出國(境)培訓團組和人員的審核、管理工作。

  8.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9. 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市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政府公務員績效考核。

  10.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承擔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11. 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准,擬訂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銜接政策,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社會成員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按規定做好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

  12. 負責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支付標准、診療項目、用葯及服務設施范圍、定點醫療機構與定點葯店費用結算審核等管理辦法,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醫療制度改革相關政策。

  13. 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各類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14. 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15. 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9)醫療保障組職責擴展閱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17號)的規定,設立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政府組成部門。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掛上海市外國專家局、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牌子。

⑩ 國家醫保局什麼時候正式掛牌

2018年5月31日,國家醫保局正式掛牌,胡靜林任局長,施子海、陳金甫、李滔任副局長。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提出,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責。

醫療保障局是頂層組織的設計,是全局性的新目標、新任務和新職能的重新定位,強調的是「保障」,是醫療服務的第三方支付管理,是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需求的組合保證,它既要完成「社會保險」的職責,也要完成「醫療救助」的功能。

(10)醫療保障組職責擴展閱讀:

國家醫療保障局應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保資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進醫療、醫保、醫葯「三醫聯動」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眾就醫需求、減輕醫葯費用負擔。

組織制定和完善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制度。開展醫療保障領域國際合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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