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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發布時間: 2020-12-19 09:13:30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與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 區別

治安管理處罰由「條例」變「法」主要有5個原因:

一是現行條例回調整答范圍過窄。條例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只有8大類76項,而十幾年來新出現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大量增加。二是處罰種類偏少。現行條例只規定了警告、罰款和拘留3種處罰方式,已無法適應當前及今後治安管理的需要。三是處罰幅度偏小。條例實施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城鄉居民收入有了較大幅度的增加。現行條例規定的1元至200元的罰款已經明顯偏低。

四是處罰程序過於簡單。現行條例僅就傳喚、詢(訊)問、取證、裁決等程序性內容作了原則規定,對案件管轄、證據種類、違法物品的扣押等辦理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序均未涉及。
五是與其他法律不協調。現行條例的有些規定,與我國近年相繼頒布或修訂的一系列與治安管理處罰有關的法律不相協調,給公安機關執法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㈡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與治安管理處罰法有什麼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兩者沒有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訂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廢止。

也就是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取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治安管理處罰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擴展閱讀:

1986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決定》修正。

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失效。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於2005年8月28日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

長期以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力懲治了一些明顯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輕微違法行為,對維護社會治安、規范公民日常行為等起到了積極作用。

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使《條例》已無法適應當今復雜的社會需要。2006年3月1日起,隨著《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正式施行,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廢止。

㈢ 大家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什麼區別

從發展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下簡稱《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下簡稱《治安法》)的前身。
從效力看《治安法》是人大制定通過的法律,《條例》是國務院發布的法規,《治安法》效力高於《條例》

《條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關於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法律。1957年制定了第一個《條例》,其中包括了對某些污染物危害環境的行為進行管理處罰的規定。1986年9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新的《條例》,於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也規定了一些環境保護內容,如故意污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和名勝古跡但不夠刑事處分的行為,違反規定而破壞草坪、花卉、樹木的行為,違反規定在城鎮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而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和休息且不聽制止的行為,違反放射性物品管理規定而生產、儲存、運輸、使用該物品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應給予行政處罰。
長期以來,《條例》有力懲治了一些明顯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輕微違法行為,對維護社會治安、規范公民日常行為等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使《條例》已無法適應當今復雜的社會需要。2006年3月1日起,隨著《治安法》的正式施行,原《條例》同時廢止。
《治安法》於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10月26日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從《治安法》的發展來看《條例》是《治安法》的前身,《治安法》是《條例》的發展,《治安法》的效力也高於《條例》

㈣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區別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內委員容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訂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廢止。

因此,討論二者內容上區別已經沒有意義,條例已經全部廢止,實際上是處罰法取代了處罰條例,基本內容差別不大,只是將治安處罰的法規上升了一個台階變成法律,法律效力位階提升。

㈤ 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比,治安管理處罰法增加了哪些原則

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比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立法理念、宗旨、基本原則、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和程序、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執法監督等方面都有許多重大的進步和變化。

一、立法宗旨上明確了懲治違法與保障公民權利的統一性、規范和保障警察權行使的一致性。

長期以來,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偏重於對危害社會治安違法行為的懲治和打擊,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則總體建立在嚴厲打擊和懲治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基礎之上。因而在辦案過程中,民警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屢有發生。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制定,在立法宗旨和價值目標的選擇上,明確提出懲治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保障人權並重、規范和保障警察權的行使並重。民警如果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上述立法宗旨和價值目標能夠深刻理解並准確把握,擯棄舊的辦案理念,就能有效地避免在辦案過程中發生侵犯公民權利和濫用警察權的行為。

二、治安管理處罰種類增加,新增強制措施填補法律「空白」。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處罰種類僅有警告、罰款和拘留三種。《治安管理處罰法》則增加了吊銷公安機關發放許可證的處罰方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在現場處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時,還可以採取取締、現場管制、責令解散、強行驅散、強行帶離現場、禁止進入特定場所、禁止離開指定場所、收繳以及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此外,《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罰款處罰幅度有所提高,治安拘留處罰的自由裁量幅度則有縮小。

除了對「黃」、「賭」、「毒」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處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之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罰款最高不超過200元。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價的變動,200元罰款顯然起不到懲戒的作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因而較大地提高了罰款處罰的幅度:對「黃」、「賭」、「毒」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保留了3000至5000元的罰款處罰,對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則按照行為種類和性質的不同,分別規定了200元以下、200元到500元、500元到1000元、2000元、5000元等多個檔次。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治安拘留的一般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治安管理處罰法》按照違法行為的不同種類、不同性質和不同情形,將行政拘留處罰細分為1至5日、5至10日、10至15日三個檔次,避免行政拘留處罰跨度過大,有利於公安機關在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時妥善處理自由裁量權。

三、治安管理處罰程序更趨完善。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處罰程序過於簡單,對警察權的行使缺乏相應的限制性程序規定,以至過去濫用警察權的現象屢有發生。《治安管理處罰法》充實完善了處罰程序方面的內容,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調查、裁決、執行和救濟都規定了具體、細致的程序。

例如:增加了治安處罰的簡易程序,規定人民警察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處罰決定。

又如: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規定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不經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賦予了當事人自主選擇法律救濟渠道的權利,使公民能自主選擇相應的救濟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四、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亦有增加。

一些新近出現的、老百姓普遍關心且反映強烈的危害社會的問題,首次納入了治安管理處罰的范疇。針對一段時間以來較為突出的治安問題,如強行乞討、拉客招嫖、強買強賣、發送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破壞計算機網路系統、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招搖撞騙等擾亂公共秩序和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均明確納入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調整范圍。按照國家尊重保障人權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還增加了對於強迫他人勞動以及用暴力威脅他人勞動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五、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執法監督得到進一步加強。

《治安管理處罰法》專門增加了關於執法監督的一章內容,規定了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處罰當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以及必須禁止的行為,特別是嚴格了執法程序。

一是嚴格了傳喚的法定時限。《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於傳喚後的訊問查證時間規定為不得超過24小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詢問查證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二是嚴格了案件的辦理時限。《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未對辦案時限做出任何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則對此提出明確要求,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30日。

綜上所述,《治安管理處罰法》相對於已經實行了17年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確實作出了重大的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施行,對於維持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響。

㈥ 治安管理處罰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區別

兩者調整的對象相同。
<<治安管理處罰法>>是新法06年3月1日起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廢止。

㈦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之間的關系如何理解

一、二者的區別:最主要的區別在於二者的制定機關不同
1、前內者,是由全國人大及容其常務委員會授權國務院制定的條例,屬於行政法規;
2、後者,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正式的法律;
二、二者的聯系。
國務院只是行政機關,本來沒有立法權,但是很多情況下由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就某些方面內容進行立法條件又不成熟,這時可以將一部分立法許可權授予國務院,讓其先行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以後,再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法律制定以後,該項授權終止。所以當治安管理處罰法頒布以後,條例當然廢止。

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什麼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屬於法律范疇;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屬於法規范疇。

㈨ <<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區別

兩者調整的對象相同。
<<治安管理處罰法>>是新法06年3月1日起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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