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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委員會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2-19 07:57:07

①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禁毒宣傳教育方面負有哪些職責

根據《禁毒法》第17條的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防範措施。

② 公安部歸國務院管還是政法委

公安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是全國公安工作的最高領導機關和指揮機關。

公安部設有辦公廳、情報指揮、研究室、督察審計、人事訓練、新聞宣傳、經濟犯罪偵查、治安管理、刑事偵查、反恐怖、食品葯品犯罪偵查、特勤、鐵路公安、網路安全保衛、監所管理、警務保障、交通管理、法制、國際合作、裝備財務、禁毒、科技信息化等局級機構,分別承擔有關業務工作。海關總署緝私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

分別接受公安部和海關總署、公安部和中國民用航空局雙重領導,以公安部領導為主。比較之前,情報指揮、研究室、督察審計、新聞宣傳、食品葯品犯罪偵查、特勤、鐵路公安均為重組或新設機構。

新組建的內設機構,已經披露的新內設機構主要領導任職情況如下:

情報指揮中心被比喻為「中樞部門」,在維護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中責任重大,十九大安保、春運春節安保等工作都由該中心協調指揮。主任張亞宏此前是公安部辦公廳副主任兼指揮中心主任。研究室原為公安部辦公廳下設機構,在機構改革之後成為獨立內設機構。主任王貽星曾擔任公安部改革辦常務副主任、辦公廳副主任兼研究室主任;副主任何文林曾任公安部改革辦副主任。



督察審計局由此前公安部審計局和督察局整合而成。局長陳緒富曾任國家禁毒辦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副局長,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公安部紀檢監察組副組長。新聞宣傳局由此前公安部宣傳局、辦公廳新聞中心整合而成。局長戰俊,此前擔任公安部宣傳局局長。

食品葯品犯罪偵查局為新組建內設機構,統一承擔打擊食品、葯品和知識產權、生態環境、森林草原、生物安全等領域犯罪職責。局長呂武欽此前擔任公安部審計局局長;巡視員、副局長李劍濤曾任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

特勤局政委李憲法,此前擔任公安部警衛局政委。鐵路公安局,前身是鐵道部公安局,在鐵道部撤銷、中國鐵路總公司掛牌成立之後,更名為鐵路公安局,現明確為公安部內設機構。局長張慶和,此前擔任鐵路公安局局長。

③ 怎樣發揮地方各級禁毒委的職能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五條明確規定:「 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五條明確規定:「 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那麼,地方各級禁毒委的職能是什麼?如何發揮它們的職能作用呢? 下面筆者就簡單談談個人淺見。 明確要了解如何發揮地方各級禁毒委的職能作用,首先必須明確它們的主要職能是什麼,概括地說,有以下四項:規劃職能禁毒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因此,地方各級禁毒委就具有了規劃職能,負責規劃和安排本轄區內短期、長期的禁毒工作目標、任務和工作重點並隨著社會的發展及時做出戰略調整。組織職能禁毒工作是一項系統的、長期的、復雜的社會化工程,既不是哪一部門的事情,也不是哪一系統的事情。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都要積極參與其中。地方各級禁毒委就擔負著將這些不同的力量進行整合,形成合力的重任。 監督職能上級部門和本級黨委、政府對禁毒工作提出的各項目標任務和要求,各成員單位的任務完成情況,下級禁毒部門對上級禁毒部門要求的貫徹落實情況等,都需要一個機構及時進行督促和指導。這個機構便是地方各級禁毒委。 保障職能開展緝毒偵查、「無毒社區」創建、禁毒宣傳等都需要大量的經費投入,地方各級禁毒委還承擔著經費保障職能,通過財政預算、向社會募捐、接受社會捐贈等形式,積極籌措經費,保障禁毒工作順利開展。 發揮要發揮地方各級禁毒委的職能作用,筆者認為要做到強化「四個堅持」、做到「四個避免」。強化「四個堅持」堅持調查研究實踐證明,深入調查研究不僅是做好禁毒工作的基礎,也是地方禁毒委履行各項職責的前提。地方禁毒委制訂、規劃轄區禁毒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目標任務,都離不開調查研究,都要因情施策,因地制宜。 堅持典型示範地方各級禁毒委在禁毒工作中,要深入基層,發掘一些禁毒措施得力、效果好的地區作為典型,通過報刊、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進行廣泛宣傳,充分發揮典型的示範作用,組織各鄉鎮進行參觀學習和借鑒。 堅持嚴格考核地方禁毒委要與綜治委緊密合作,把禁毒工作納入各地綜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內容,制訂針對性強、易操作的考核方案,遵照標准,嚴格考核。 堅持獎懲分明地方禁毒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要始終做到獎懲分明、表彰先進、激勵後進,積極、有效地推動工作。做到「四個避免」 發揮地方各級禁毒委的職能作用,還要求真務實,力爭「做到四個避免」。避免職責不清地方禁毒委要明確職責,其各個成員單位的職責和任務也必須明確,避免出現職責不清、任務不明,人浮於事的現象。避免盲目跟風禁毒工作是一項長期的、系統的、復雜的社會化工程,不能一蹴而就。地方禁毒委在確立禁毒工作目標時,必須因地制宜,考慮可行性,避免盲目跟風。 避免監督不力地方禁毒委對其監督職責范圍內的事情必須加強監督,避免因監督不力導致各項工作目標和任務無法順利落實。 避免獎懲不兌現地方各級禁毒委對制訂的禁毒工作年度考核計劃,要堅決兌現,該獎勵的堅決予以獎勵,該懲罰的絕不能姑息遷就。(吳小斌)

④ 國務院授權,負責組織開展禁毒國際合作,履行國際禁毒公約義務的是哪個機構

由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五十四條:國家禁毒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組織開展禁毒國際合作,履行國際禁毒公約義務。

第五十五條:涉及追究毒品犯罪的司法協助,由司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與有關國家或者地區執法機關以及國際組織的禁毒情報信息交流,依法開展禁毒執法合作。 經國務院公安部門批准,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與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執法機關開展執法合作。

(4)禁毒委員會職責擴展閱讀

國家禁毒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為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公安部。辦公室負責執行禁毒委員會的各項決定,開展日常工作。具體任務是:

(一)掌握全國各地區和政府各部門禁毒工作情況,就禁毒工作的政策、措施、計劃、項目向禁毒委員會提出建議和方案;

(二)協調政府各部門之間在禁毒工作中的合作事項;

(三)對地方禁毒工作的開展提出指導性意見;

(四)組織禁毒宣傳工作;

(五)補助地方的禁毒經費、裝備的統籌安排和落實;

(六)與外交部及有關部門配合,組織國際合作,負責與聯合國組織、其他國際組織和各國政府間的禁毒合作業務;

(七)辦好《禁毒工作情況反映》、《禁毒工作簡報》對上對下兩個刊物;

(八)有關禁毒委員會的其他日常工作。

國家禁毒委員會每年召開兩次全體會議,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

國家禁毒委員會以報告、文件形式,禁毒委辦公室以反映、簡報形式,報告反映情況,交流信息,指導工作。

⑤ 各級禁毒委員會的職責是什麼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⑥ 公安機關包括哪些部門

公安部設有辦公廳、警務督察、人事訓練、宣傳、經濟犯罪偵查、治安管理、邊防管理、刑事偵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衛、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監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裝備財務、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級機構,分別承擔有關業務工作。

鐵道部、交通部、民航總局、國家林業局的公安局和海關總署緝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雙重領導。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的出入境管理、邊防檢查職責整合建立健全簽證管理協調機制,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移民管理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管理。

2018年3月,根據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將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防範和處理邪教工作職責交由中央政法委員會、公安部承擔。

(6)禁毒委員會職責擴展閱讀

1、中國公安機關的職責是:

2、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3、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4、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

5、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6、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7、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

8、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

9、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1、研究擬定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指導、監督、檢查全國公安工作。

2、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葯、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3、組織指導偵查工作,協調處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騷亂,指揮防範、打擊恐怖活動。

4、依法管理國籍、口岸邊防檢查工作;指導、監督消防工作、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等工作。

5、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和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6、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指導對看守所、拘留所、強制戒毒所等的管理工作。

7、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

8、組織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建設。制定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警務保障標准和制度。

9、組織開展同外國、國際刑警組織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警方的交往與業務合作,履行國際條約和合作協議。

10、統一領導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建設,對武警總部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11、制定公安機關人員培訓、教育及宣傳的方針和措施;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指導公安機關法制工作;制定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指導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事件,維護公安民警正常執法權益。

12、收集邪教組織影響社會穩定、危害社會治安的情況並進行分析研判,依法打擊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等。

⑦ 國家禁毒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為切實履行國家禁毒委員會對外負責禁毒領域國際合作,履行國際禁毒公約義務;對內統一領導全國禁毒工作,制定有關政策措施,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並動員全社會的力量開展禁毒斗爭的職責,充分發揮國家禁毒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職能作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作配合,共同搞好禁毒工作,現將國家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在禁毒工作中的主要職責劃分如下:
公安部:
一、掌握毒品違法犯罪動態,研究制定預防、打擊對策。
二、組織、指導、監督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毒品預防教育、禁吸戒毒、禁種鏟毒工作,麻醉葯品、精神葯物安全管理和易制毒化學品管制等工作,以及因毒品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被交付執行前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的監管改造工作。
三、履行國際禁毒公約義務,統一協調禁毒國際合作。
中央宣傳部:
一、宣傳黨中央、國務院及國家禁毒委員會有關禁毒工作的部署和指示精神。
二、參與制定禁毒宣傳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
三、組織、指導、協調新聞單位宣傳國家禁毒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禁毒知識和禁毒斗爭的成果、經驗、先進典型及重大活動。
衛生部:
一、監督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戒毒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工作,組織協調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取締非法設立的戒毒醫療機構。
二、制定戒毒治療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規范;對強制戒毒所、勞教戒毒所、戒毒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和護理工作的人員進行資格認證。
三、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積極開展健康教育工作,對經吸毒引起的傳染性疾病依法進行監督管理,並對治療工作提供業務指導和技術服務
四、加強對醫療機構內部麻醉葯品和精神葯物的管理並規范使用,加強處方管理。
五、指導戒毒治療科研工作,鼓勵積極探索新的臨床戒毒治療方法。
六、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開展強制戒毒和勞教戒毒工作。
海關總署:
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海關監管區內和沿邊沿海規定地區開展禁毒執法工作,嚴厲打擊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違法犯罪活動。
二、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和麻醉葯品、精神葯物進出口的監督,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
一、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對毒品犯罪案件的審判工作。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進行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二、直接審理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第一審毒品犯罪案件;各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提出上訴或人民檢察院按照二審程序提出抗訴的毒品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毒品犯罪案件。復核未經授權的各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審理的毒品死刑案件,以及雖經授權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高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改判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毒品犯罪案件;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特殊情況的毒品假釋案件。
三、對毒品犯罪案件審判中出現的具體法律問題做出司法解釋。
四、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毒品犯罪案件審判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
五、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同與中國簽訂司法協助條約的國家法院之間相互請求代為一定訴訟行為事宜進行審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一、協調檢察機關與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禁毒工作中的關系。
二、領導、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毒品犯罪案件的審查批准逮捕、審查起訴和抗訴工作,以及對毒品犯罪案件涉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犯罪的立案偵查工作。
三、依據審判監督程序,對各級人民法院對於毒品案件生效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
四、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審判和刑罰執行活動進行監督。
五、組織、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禁毒專業培訓,提高禁毒執法水平。
外交部:
一、根據中國外交工作總體方針和國別政策,協助有關部門對禁毒領域的涉外事項進行政策把關,處理禁毒領域國際合作中的有關問題。
二、參與制定禁毒領域國際文書。
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禁毒對外宣傳工作。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一、把禁毒事業發展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做好禁毒事業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銜接平衡與協調發展。
二、按規定程序統籌安排用於禁毒基本建設的投資和利用外資計劃。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一、從制定產業政策和調控當前國民經濟運行的角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涉及禁毒的產業政策,協同有關部門依法取締非法葯品生產企業。
二、負責制定化工行業、輕工行業易制毒產品生產管理制度;負責化工行業、輕工行業易制毒化學品重點生產企業的生產協調和監管,規范銷售渠道;配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做好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出口審批和調查核實工作;配合海關總署和公安部做好打擊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犯罪活動的工作。
教育部:
一、制定教育系統開展禁毒教育工作的政策、規劃,將禁毒教育作為大、中、小學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學校日常教育工作。
二、加強對學校禁毒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有關學校防毒、禁毒的制度和措施,明確校長是第一責任人,把學校無吸毒、販毒現象作為學校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項基本目標。
三、加強對大、中、小學生的法制教育和禁毒教育,提高其防毒、禁毒意識;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全社會的禁毒宣傳教育工作。
國家安全部:
一、收集國際毒品犯罪組織的情報,以及世界各國在打擊毒品犯罪方面採取的措施和工作經驗,為中國研究制定禁毒政策、措施提供參考。
二、與有關國家和地區的情報安全機構,就國際毒品形勢、反毒斗爭業務等方面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
三、完成中央交辦的反毒品方面的專項工作。
民政部:
一、加強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工作,促進禁毒、戒毒政策的落實。
二、救濟符合社會救濟條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戒毒人員及其家屬。
三、加強對禁毒社團的管理,支持其依法開展工作。
四、做好對禁毒英烈的撫恤工作。
五、協助公安機關對被收容人員進行禁毒、戒毒宣傳教育,並對其中的吸毒、販毒人員做好審查、移交工作。
司法部:
一、開展禁毒法制宣傳教育,並將其納入普法教育規劃。
二、依法收容強制戒毒的勞動教養人員,積極做好強制戒毒、治療康復和矯治惡習工作,努力降低復吸率。
三、負責對在監獄服刑的涉毒罪犯的關押改造工作,依法執行刑罰,做好教育改造工作,不斷提高改造質量,努力減少重新犯罪。
財政部:
一、根據禁毒實際情況和工作任務,對禁毒、戒毒等所需費用,在財力上給予必要的支持。
二、認真貫徹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做好對緝毒繳獲的毒資、非法收益和罰沒財物的管理工作。
三、研究制定禁毒經費管理制度,加強對禁毒經費的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農業部:
一、根據有關規定,確定麻醉葯品原植物的種植單位,會同有關部門下達當年國家指令性生產計劃;負責種植單位生產和加工的組織、管理及生產基地建設規劃;協調主、副產品價格和供銷事宜,協助做好生產、加工和收貯環節的安全監管工作。
二、負責麻醉葯品原植物種子選育、引進、審定、應用管理,承擔麻醉葯品原植物種質資源搜集、保存和鑒定工作。
三、協助有關部門指導麻醉葯品原植物的禁種和鏟除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利用境外農作物替代罌粟種植工作和境內大麻改植工作,不斷提高替代和改植技術。
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獸用麻醉葯品的供應和使用管理辦法。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一、協調有關部門制定和修改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政策,建立和完善管理機制,強化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在維護合法貿易正常開展的前提下,防止易制毒化學品通過非法貿易流入國內外製毒渠道。
二、檢查、監督、指導地方各級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和中央企業貫徹執行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督促其做好對本地區或本系統進出口企業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初審工作。
三、負責對各類進出口企業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進行審批,簽發進出口許可證。
四、加強國際合作和部門協調,按照國際禁毒公約有關規定和國家禁毒委員會的要求,配合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對重要、敏感的易制毒化學品強化管制力度,開展國際核查,避免流入非法渠道。
五、了解掌握外經貿領域禁毒工作的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並會同有關部門適時調整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
文化部:
一、發揮文藝團體及各級群眾藝術館、文化館(站)的作用,運用各種藝術形式宣傳國家禁毒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支持、鼓勵文藝工作者通過藝術創作反映禁毒斗爭中涌現出的英雄事跡,揭露國內外毒品犯罪分子的罪惡,揭示毒品對人類生命、社會秩序、家庭和個人幸福的嚴重危害性。
三、按照國家禁毒委員會的部署,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重大宣傳文藝活動的組織工作。
四、配合公安機關加強娛樂場所的管理。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一、指導各電台、電視台開展禁毒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有關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協調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央電視台、中國國際廣播電台宣傳報道禁毒工作。
二、支持、鼓勵廣播電影電視工作者創作反映禁毒題材的電影、電視和廣播節目。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組織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加強對工商企業、市場的監督管理,配合公安機關查處流通領域及娛樂場所中發生的毒品犯罪行為;對查實參與販毒、非法販賣易制毒化學品、麻醉葯品、精神葯物的經營單位,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二、配合公安機關加強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宣傳教育工作。
國家林業局:
一、協調地方林業主管部門,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東北和內蒙古國有林區毒品原植物的禁種和鏟除工作,依法打擊林區毒品犯罪活動。
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林區禁毒宣傳工作。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
一、履行麻醉品管制國際公約義務,負責麻醉葯品、精神葯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戒毒葯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麻黃素的生產、銷售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國葯物濫用監測工作,定期向國家禁毒委員會報告全國葯物濫用監測情況。
五、負責組織審核戒毒治療方案及康復模式的研究工作。
六、負責組織麻醉品專家委員會對全國戒毒工作提供咨詢意見。
七、配合有關部門管理戒毒醫療機構,開展葯物濫用社區防治和預防教育工作。
解放軍總參謀部:
一、協調軍隊有關部門,做好軍隊內部的禁毒工作。
二、支持、協助各地區和有關部門開展禁毒工作。
全國總工會:
一、提出全國工會系統參與禁毒工作的指導意見。
二、組織協調直屬新聞單位,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職工群眾的禁毒宣傳教育工作。
共青團中央:
一、加強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在青少年中普及禁毒法律知識,增強青少年拒毒防毒意識。
二、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科技、體育活動,豐富青少年精神生活,教育青少年遠離毒品。
三、組織青少年積極參與禁毒專項斗爭和有關禁毒工作。
四、優化青少年成長環境,進一步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做好涉毒青少年的幫教工作。
五、廣泛開展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活動,協調與青少年事務有關的部門共同禁毒。
全國婦聯:
一、加強毒品預防教育工作,教育婦女遠離毒品。
二、把禁毒工作作為各級婦聯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工作內容之一,實行目標管理,通過組織形式多樣的活動,推動禁毒工作。
三、組織、動員婦女積極參與禁毒斗爭,特別是參與社會幫教工作。
四、發揮婦女在家庭中的特殊作用,努力做好家庭毒品預防教育工作。

⑧ 各級禁毒委員會的職責是什麼

一、江岸區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設立江岸區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二、江岸區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是江岸區禁毒委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執行國家、市禁毒委的各項決定,開展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1、掌握轄區禁毒工作情況,就禁毒工作的政策、計劃、項目、措施和毒品違法犯罪情況向市禁毒委提出建議和對策。
2、根據區禁毒委的工作部署,對轄區禁毒工作的開展進行督促、指導。
3、協調各有關部門和各街道禁毒工作中的具體合作事項及需要解決的問題。
4、組織安排轄區禁毒宣傳教育工作,配合新聞單位對本轄區有關禁毒工作的采訪活動,對報道稿件、影視內容進行審查。
5、指導轄區禁毒執法隊伍的建設,加強對禁毒專項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與檢查。
6、做好上傳下達,及時如實地反映、總結轄區禁毒工作情況。
7、完成省禁毒委、市禁毒委。區禁毒委及其領導成員交辦的其他事項。

⑨ 為了使拒絕毒品的理念傳到千家萬戶哪種方式可採用

為了使拒絕毒品的理念傳到千家萬戶可採用輿論宣傳,新聞媒體報道等方式,在公共場所的禁毒宣傳,由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負責本場所的禁毒宣傳教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十一條 國家採取各種形式開展全民禁毒宣傳教育,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公民的禁毒意識,提高公民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國家鼓勵公民、組織開展公益性的禁毒宣傳活動。

第十四條 新聞、出版、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以及旅店、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負責本場所的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防範措施,預防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在本場所內發生。

(9)禁毒委員會職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第二十五條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根據查緝毒品的需要,可以在邊境地區、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對來往人員、物品、貨物以及交通工具進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檢查,民航、鐵路、交通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海關應當依法加強對進出口岸的人員、物品、貨物和運輸工具的檢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郵政企業應當依法加強對郵件的檢查,防止郵寄毒品和非法郵寄易制毒化學品。

第二十七條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有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八條對依法查獲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違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於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設備、資金,應當收繳,依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可疑毒品犯罪資金的監測。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發現涉嫌毒品犯罪的資金流動情況,應當及時向偵查機關報告,並配合偵查機關做好偵查、調查工作。

第三十條國家建立健全毒品監測和禁毒信息系統,開展毒品監測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⑩ 吸毒動態管控已過四年了能自動取消嗎

吸毒動態管控三年抄後不會自動取消,但可以申請取消。

吸毒史動態管控就是對有吸毒歷史的人進行的一種後期的監控,時間一般是3年。

《戒毒條例》第十四條,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社區戒毒的期限為3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社區戒毒自期滿之日起解除。社區戒毒執行地公安機關應當出具解除社區戒毒通知書送達社區戒毒人員本人及其家屬,並在7日內通知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曾經的吸毒記錄雖然無法從動態管控系統中刪除,但吸毒人員可以根據規定完成社區戒毒、社會康復、社會幫教等,完成後系統可以將其轉為關注對象,這樣就不會影響正常的生活了。

社會戒毒期間從最後一次戒毒措施結束後起算。社會戒毒期間公安機關沒有發現其復吸,滿三年之後,可以請派出所開具三年以上的戒毒證明,之後再去禁毒部門申請取消動態管控,由黃色管控等級變更為藍色關注等級,這樣身份證信息就不會自動報警了,對正常的工作生活影響會小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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