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席的職責
① 中央政協副主席有什麼權利
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全國政協主席由全國政協選出,是全國政協常務委員會及其主席會議的組成人員,負責主持和處理常委會的日常工作,同時全國政協副主席和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
主席職權: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會議受常務委員會的委託,主持下一屆第一次全體會議預備會議。
(1)國家主席的職責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副主席(簡稱全國政協副主席)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重要組成人員之一,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中選出。其職責為協助主席工作,參與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②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有哪些職權和權力拜託各位大神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職權和權力:
1、公布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內常務委員會容通過法律後,由國家主席予以公布,法律正式生效。 國家主席沒有法律否決權。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國家主席必須公布。 法律未經國家主席公布,不能生效。
2、發布命令: 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3、接受外國使節: 國家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外國使節。
4、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
5、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與外國締結的條約或協定,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作出批准或廢除的決定後,由國家主席予以公布。
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第八十條和第八十一條內容:
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回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答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⑤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的主要職責是什麼(簡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受主席的委託,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職權。
⑥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在我國,國家副主席沒有獨立的職權,他的職責主要是協助國家主席工作。 國家主席缺位時,由副主席繼任主席的職位;副主席缺位時,由全國人大補選;國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時,由全國人大進行補選;補選之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暫時代理國家主席的職位。
⑦ 國主席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回決定,公布法律,任免答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⑧ 國家有哪些職能或權力
一.國家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二節界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職責與義版務。國家主席的主要權權力包括如下四個方面:
1. 公布權。即公布法律,發布命令的許可權。法律在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通過後,由國家主席予以頒布施行。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發布特赦令、戒嚴令、動員令、宣布戰爭狀態等。
2. 任免權。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正式人選後,由國家主席宣布其任職;在相反的情況下,宣布其免職。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國家主席派出或召回代表國家的常駐外交代表,即駐外使節。
3. 外交權。國家主席代表國家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也即主持遞交國書儀式。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國家主席宣布批准或廢除條約和重要協定。
4. 榮典權。包括授予榮譽權和受到非常禮遇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總理領導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國務院,即中央政府的工作。
⑨ 國家總理是干什麼的
總理全面領導國務院工作,總理代表國務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並與國務院秘書長、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一起對總理負責; 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總理具有最後決策權;
總理有權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的任免人選。 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任免行政人員,須由總理簽署,才具法律效力。 總理出國訪問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總理代行總理職務。
總理召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會議一般討論重大問題或涉及眾多部門的重大事項,全體會議一般每一季度或每半年召開一次。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
會議討論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討論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議案,國務院准備發布的行政法規,各部門、各地方請示國務院的重大事項等。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總理可用自己名義發布國務院令,用來頒布和廢止行政法規、任免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各省省長等。
(9)國家主席的職責擴展閱讀
總理,是指一個國家的政府首腦,負責統領中央政府的行政工作,可通用於君主制或共和制國體。而首相一詞,一般只用在君主制國家的總理之稱。漢語中的「總理」和「首相」兩詞,在其他語言中沒有嚴格區分的對應。
一般來說,「首相」只用於君主制國家的政府首腦,例如英國首相,但根據習慣用法有很多例外。各國政府首腦在中文裡的稱呼更多是根據傳統譯法而定,有時更可以互換使用。例如,君主制下的泰國首相在漢語里經常被稱為「泰國總理」。
同樣君主制下的日本內閣總理大臣,在日語和漢語中都可以簡稱「總理」或「首相」。總理與首相兩者均可用閣揆一詞泛指,此用法來自中國古代將宰相別稱為「首揆」。
⑩ 中國總理的職權是什麼
我國的體制如果對應外國來說
國務院相當於外國的政府
那麼總理就是政府首腦。
從實際權利以及我國實行的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制度來看。我國的體制還是有些類似代議制度的,因此中國總理本應該是類似於以色列、德國、英國這樣的實際的國家首腦。因為在上述國家總統或者女王只是名譽上的。
但我國有自己的特殊性。盡管從憲法規定上看。我國的國家主席作為國家元首一些權利都是榮譽性質的
但我國特殊的黨政體制使國家主席實際上成為最高權力的代表。
所以綜合來說。中國總理可以說是國家的二號人物
至於在政府中扮演的角色
我國的行政機關實行的是行政首長負責制。因此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負責人,總理具有全權。當然人事任免方面還需要全國人大批准他的提名。他本人則是由國家主席提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