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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類治安數據

發布時間: 2020-12-18 14:53:27

『壹』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種類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
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
、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
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
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
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
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
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
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
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
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
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
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
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
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
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
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
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第二節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
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
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
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
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
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
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志、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
海標志設施的;
(三)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
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
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第三十六條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卧、搶越鐵
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
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
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第三十八條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
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
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
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
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節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
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一條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
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
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
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第四十六條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
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
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刊載民
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
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節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
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
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
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
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
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
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
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
動機號碼的。
第五十三條船舶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船舶
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
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
活動的;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
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
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條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
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
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
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
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
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
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
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
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
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
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
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
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
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
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偷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
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第六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
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屍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屍體或者因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
的。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
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
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製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
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
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
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
千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
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
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
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
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
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
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
第七十三條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
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
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條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
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
以按照國家規定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

『貳』 擾民舉報電話是多少

舉報電話為:12319。

違反以下情況可進行舉報: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禁止店鋪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採用其他發出高雜訊的方法招攬顧客。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但必須公告附近的居民。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夜間」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間的時段。

(2)五類治安數據擴展閱讀:

國家《城市區域雜訊標准》中,明確規定了城市五類區域的環境雜訊最高限值:

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晝間50dB(分貝)、夜間(指22時至次日6時,下同)40dB;

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晝間55dB、夜間45dB;

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晝間60dB、夜間50dB;

工業區,晝間65dB、夜間55dB;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線道路、內河航道、鐵路主次干線兩側區域,晝間70dB、夜間55dB。

網路-噪音擾民

網路-12319

『叄』 治安法的內容

治安法是指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其主要內容如下:

  1. 第一章 總則。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3.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第三節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4. 第四章 處罰程序。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5. 第五章 執法監督。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公正、嚴格、高效辦理治安案件,文明執法,不得徇私舞弊。




『肆』 派出所管轄的一共有五類刑事案件

是的,公安部《關於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隊辦理刑事案件工作機制的意見》中明確規定:

派出所作為公安機關打擊犯罪、維護治安、服務群眾、保一方平安的基層綜合性戰斗實體,是治安防範和管理工作的主力軍,必須充分發揮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通過基礎工作、防範工作、群眾工作和治安管理,及時發現、依法打擊轄區內的刑事犯罪活動。

派出所負責辦理轄區內發生的因果關系明顯、案情簡單、無需專業偵查手段和跨縣、市進行偵查的下列刑事案件:

(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當場抓獲的;

(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

(3)群眾將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

(4)派出所民警獲取線索可直接破案的;

(5)其他案情簡單、派出所有能力偵辦的刑事案件。

派出所在辦理上述五類案件過程中,發現需要開展專門偵查工作的線索,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刑偵部門或其他專業部門辦理。

(4)五類治安數據擴展閱讀

依地區、社會情況、人口多少等諸因素的不同可分別設立城市派出所、農村派出所、水上派出所、鐵路派出所、工礦派出所、治安派出所等。派出所設所長、指導員(根據地區行政級別設政委、教導員)[1]、戶籍民警、內勤民警、輔警,大多數設有案件民警和社區民警,有的還設有巡邏民警。

派出所的職責概括為:管理戶口;向群眾宣傳法制,組織發動群眾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組建治安保衛委員會;發現掌握嫌疑分子,教育改造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

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管理特種行業,維護公共秩序,預防治安災害事故等。在工作中實行黨委領導下的群眾路線,做好群眾工作,使治安行政管理同群眾的安全防範密切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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