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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部門的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2-18 14:05:40

Ⅰ 安監局的基本工作職責是什麼

安全管理員職責:

(1)負責企業安全標准化管理、工藝安全技術、電氣設備、安全設施、安全裝置、輸電線路、起重機械、壓力容器、安全裝置儀表及安全運行的監督檢查管理,以及與工藝相關的安全裝置的正確合理使用。

(2)參加「三同時」審查工作,參加「四新技術安全技術」可靠性審查。

(3)參加本職業務內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查找,並督促整改工作。

(4)負責企業一級、二級動火證的審查簽批工作,負責特級動火證的監督實施及現場監護工作。

(5)負責「作業證」的管理工作,做到一日一查。

(6)參加企業安全裝置的校驗工作,安全設施的檢查督導工作。

(7)對人身傷害事故、爆炸事故、著火事故、重大未遂事故進行管理,參加事故調查分析、處理,整理有關資料,建立事故管理台帳。

(8)宣傳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等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堅持工人的三級安全教育、日常教育、轉崗教育和特殊工種教育培訓工作。

(9)參加醫務勞動鑒定工作,工傷事故的管理和處理,醫療費審批工作。

(10)負責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督促落實並按時完成。

(11)組織參加各種安全活動。

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

「三定」規定明確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承擔的職責,是依法行政,加強全國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重要依據。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認真組織學習,按照監管、監察職責,找准在安全生產工作格局中的定位,進一步轉變職能、轉變觀念、轉變工作方式、轉變工作作風,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努力開創安全生產工作新局面。要以落實「三定」規定為契機,大力推動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建設,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監管體制,提高監督執法的權威性,在安全監管工作中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煤礦安全作為安全監管、監察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要按照「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原則,切實落實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責任,健全煤礦安全監察工作機制,加大監察執法力度,努力改善煤礦安全狀況,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Ⅲ 國家安監局的職能和職責分別是什麼

國家安監局的職能:

1、承擔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國務院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

2、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

組織起草安全生產方面的綜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規,研究擬訂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政策,制定發布工礦商貿行業及有關綜合性安全生產規章規程,研究擬訂工礦商貿安全生產標准,並組織實施。

3、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

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國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4、依法行使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權

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企業依法進行查處;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設在各地的煤礦安全監察局及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進行管理。

5、負責發布全國安全生產信息

綜合管理全國生產安全傷亡事故調度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依法組織、協調重大、特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國家安監局的職責:

依法行政,加強全國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重要依據。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認真組織學習,按照監管、監察職責,找准在安全生產工作格局中的定位,進一步轉變職能。

轉變觀念、轉變工作方式、轉變工作作風,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努力開創安全生產工作新局面。要以落實「三定」規定為契機,大力推動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建設,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監管體制,提高監督執法的權威性,在安全監管工作中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煤礦安全作為安全監管、監察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要按照「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原則,切實落實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責任,健全煤礦安全監察工作機制,加大監察執法力度,努力改善煤礦安全狀況,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3)安監部門的職責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行政強製程序中的安全生產行政強制分為七類:

1、是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

2、是臨時查封易制毒化學品有關場所、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

3、是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工具;

4、是通知有關部門、單位強制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

5、是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6、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行政強制。

Ⅳ 安監局的基本工作職責

安監局工作職責:
一、 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認真組織轄區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安全生產檢查,組織並督促安全隱患的及時整改。
二、 建立、完善並組織實施轄區內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負責組織全區安全生產責任制目標管理考核工作;負責督查全區各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管理系統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三、 建立並完善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掌握轄區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動態,建立轄區范圍內企業及其安全狀態檔案,及時發現安全生產隱患;與鄉鎮、街道安監站、社區安全專干、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形成全區安全監督管理、安全信息完整網路。
四、 組織對轄區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查處,監督並指導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立與完善,監督並督促安全隱患的整改。
五、 負責組織轄區內安全生產工作的宣傳、教育與培訓工作,組織並督促企業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高危行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
六、 組織對轄區內重大危險源和重點安全隱患的監督管理;組織全區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
七、 組織轄區范圍內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煙花爆竹經營、儲存單位的安全管理和許可證管理工作。
八、 組織轄區內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組織並指導企業編制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並組織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參與全區公共應急事件救援工作。
九、 及時報告區域范圍內發現的重大危險源、重點安全隱患和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
十、 組織對區域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結案及善後處理工作。
十一、 組織編制全區安全生產中長期和年度規劃。
十二、 及時匯總全區安全生產工作動態,為區政府開展全區安全生產工作提供參考。
十三、 完成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布置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 接受市安監局的工作指導,及時完成市安監局布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五、 協調並組織區有關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六、 指導鄉鎮、街道安監站、社區安全專干對管轄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員職責:
(1)負責企業安全標准化管理、工藝安全技術、電氣設備、安全設施、安全裝置、輸電線路、起重機械、壓力容器、安全裝置儀表及安全運行的監督檢查管理,以及與工藝相關的安全裝置的正確合理使用。
(2)參加「三同時」審查工作,參加「四新技術安全技術」可靠性審查。
(3)參加本職業務內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查找,並督促整改工作。
(4)負責企業一級、二級動火證的審查簽批工作,負責特級動火證的監督實施及現場監護工作。
(5)負責「作業證」的管理工作,做到一日一查。
(6)參加企業安全裝置的校驗工作,安全設施的檢查督導工作。
(7)對人身傷害事故、爆炸事故、著火事故、重大未遂事故進行管理,參加事故調查分析、處理,整理有關資料,建立事故管理台帳。
(8)宣傳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等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堅持工人的三級安全教育、日常教育、轉崗教育和特殊工種教育培訓工作。
(9)參加醫務勞動鑒定工作,工傷事故的管理和處理,醫療費審批工作。
(10)負責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督促落實並按時完成。
(11)組織參加各種安全活動。:

Ⅳ 安監的職責

安監的職責
1.綜合管理和宏觀指導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生產行使國家監督職能。
2.擬定安全生產考核目標,並實施監督和考核工作。
3.負責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活動。 4.指導、協調有關部門承擔的專項安全監察、監督工作。
5.負責傷亡事故統計分析,組織協調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安全事故的批復結案。
6.組織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監督重大事故隱患治理
7.負責新、改、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工程)安全設施的評價、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8.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新技術的推廣工作。
9.監督管理勞動防護用品。
10.組織、督促各企業法人、負責人及安全管理員,參加安全生產相關培訓及考取相應的資格證書。 11.承辦上級交辦的其它事項。

Ⅵ 安監局是干什麼的

安監局全稱即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監局是政府的職能部門,列入直屬機構序列。主管安全生產和相關的政策法規工作。安監局具有行政權和執法權。

職能:

(一)承擔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

(三)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國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四)依法行使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權。

(五)負責發布全國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國生產安全傷亡事故調度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依法組織、協調重大、特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六)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

(七)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八)組織、指導全國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九)負責監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工礦商貿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和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一)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範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監督和指導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注冊工作。

(十三)組織開展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及民間組織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6)安監部門的職責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六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Ⅶ 安監局的職責是什麼

1、綜合管理和宏觀指導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生產行使國家監督職能。

2、擬定安全生產考核目標,並實施監督和考核工作。

3、負責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活動。

4、指導、協調有關部門承擔的專項安全監察、監督工作。

5、負責傷亡事故統計分析,組織協調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安全事故的批復結案。

6、組織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監督重大事故隱患治理。

7、負責新、改、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工程)安全設施的評價、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8、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新技術的推廣工作。

9、監督管理勞動防護用品。

10、組織、督促各企業法人、負責人及安全管理員,參加安全生產相關培訓及考取相應的資格證書。

(7)安監部門的職責擴展閱讀

「三定」規定明確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承擔的職責,是依法行政,加強全國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重要依據。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認真組織學習,按照監管、監察職責,找准在安全生產工作格局中的定位,進一步轉變職能、轉變觀念、轉變工作方式、轉變工作作風,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努力開創安全生產工作新局面。

要以落實「三定」規定為契機,大力推動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建設,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監管體制,提高監督執法的權威性,在安全監管工作中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煤礦安全作為安全監管、監察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要按照「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原則,切實落實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責任,健全煤礦安全監察工作機制,加大監察執法力度,努力改善煤礦安全狀況,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Ⅷ 安監局工作職責。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管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宣傳、管理、組織生產檢驗、並督促安全隱患的及時整頓。

Ⅸ 安監局的職能

1.綜合管理和宏觀指導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生產行使國家監督職能。
2.擬定安全專生產考核目屬標,並實施監督和考核工作。 3.負責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活動。 4.指導、協調有關部門承擔的專項安全監察、監督工作。 5.負責傷亡事故統計分析,組織協調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安全事故的批復結案。 6.組織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監督重大事故隱患治理。 7.負責新、改、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工程)安全設施的評價、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8.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新技術的推廣工作。 9.監督管理勞動防護用品。 10.組織、督促各企業法人、負責人及安全管理員,參加安全生產相關培訓及考取相應的資格證書。 11.承辦上級交辦的其它事項。

Ⅹ 《安全生產法》規定安監部門的職責包括以下哪些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以下簡稱違法責任主體)是指實施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予追究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和公民,主要有以下4種:

(1)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職權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同時,賦予了相應的安全生產事項行政審批的職責。如果由於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領導人及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而導致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將依法追究其失職、瀆職和負有領導責任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有關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明確了職責,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作出了規定。如果他們違法,將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3)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從業人員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他們往往是各種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從業人員的素質高低,對安全生產至關重要。所以《安全生產法》在賦予他們必要的安全生產權利的同時,也設定了他們必須履行的安全生產義務。因而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義務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也將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4) 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律地位和職責作出了規定。如果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對其承擔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事項出具虛假證明,視其情節輕重,將追究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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