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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銀行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2-18 07:00:42

① 政府對銀行業的監管理由是什麼

銀行監管指政府對銀行的監督與管理,即政府或權力機構為保證銀行遵守各項規章、避免不謹慎的經營行為而通過法律和行政措施對銀行進行的監督與指導。
自1949年建國以來,我國銀行監管法制發展歷經了建國初期的開創階段,計劃經濟時期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等三個階段。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1995年3月1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及1995年5月1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標志著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已初步成形。這兩部大法成為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的核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賦予中國人民銀行「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發布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等監管職責,這意味著專門性的代表國家的權威監管主體已經確立。該法還進一步規制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包括對金融機構的審批,金融機構業務的稽核、稽查監督、存貸款利率的監管、財會信息查核,以及政策性銀行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則進一步明確地規定了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設立的條件和程序、組織機構、銀行存貸款業務中的義務、謹慎性要求、禁止業務、財務報告、監督管理、接管和終止及違反法律的責任等內容。
雖然,我國的銀行監管已形成了一定的體系,但還存在許多不足和缺憾,還需要不斷補充與完善。

② 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有哪些

中國現行金融監管架構是「一行三會」。「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三版會」是中國銀監權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負責銀行、證券、保險三大市場的監管

1、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

2、銀監會,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

3、證監會,負責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

4、保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2)監管銀行職責擴展閱讀: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參考資料:

網路-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體制

③ 銀行監管員有什麼職責如何認識


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包括查閱有關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檔案及其他會計資料等,必然會涉及到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有時甚至是國家秘密。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和被檢查單位的合法權益,會計法規定,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並對違反保密義務的行為規定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其保密義務。

④ 銀行監管的目的作用意義

金融監管也被稱作為金融監管治理。該提法在國際學術界和監管實踐中是一個較新的領域。治理水平、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有效性是決定金融體系穩健性的主要因素。逐漸採用良好的治理方法是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共同的責任,監管機構始終採取良好的治理結構,是其監管對象引入良好治理的前提條件。如果監管治理不完善,監管當局的公信力和監管權威將受到影響,難以有效地推動被監管機構改進公司治理,進而會導致道德風險。咱們國家最初的金融監管工作是由央行來執行的。但隨著和國際接軌,要求央行在制定貨幣政策的職能加強,因此央行的監管職能被獨立出來,形成銀監會和保監會。對所有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監督管理。
意義:公共監管理論認為,金融業是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性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業,因而需要政府管制。以監管當局為代表的外部監管正是一種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強制性制度安排。但是這種監管的核心作用也是有限度和邊界的,諸如監管法規的滯後性、監管彈性不足等,從而使有效監管受到限制。與此同時,社會中介、行業自律、內部控制、市場約束也具有一定的監管優勢,成為防範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重要防線。從而在金融監管和上述各主體之間形成了一種相互整合、有機鏈接的機理。從長遠看,金融業合法、穩健的運行機制,不僅在於監管當局的監管,更在於通過監管鏈接,促使社會中介、行業公會、金融機構內部稽核與監管當局的監督管理形成一種默契,變成一種合作。

⑤ 銀監局是幹嘛的職責是什麼

銀監局主要是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是屬於國家單位。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或銀監會;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縮寫:CBRC)成立於2003年4月25日,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五、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八、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九、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十、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一、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十二、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十三、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十四、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十五、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十六、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5)監管銀行職責擴展閱讀

銀行業監管的原則是銀行業監督管理行為所應遵循的基本准則。我國銀行業監管應遵循以下幾方面的原則:

1、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依法原則是指銀行業監管機構的監管職權源於法律,並應嚴格依據法律行使其監管職權,履行監管職能。中國銀監會是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和國務院的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2、獨立監管原則

獨立監管原則是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監管工作人員依法獨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受法律保護,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在我國現階段的社會文化和政治、經濟體制下,堅持這一原則尤為重要。

3、審慎監管原則

審慎監管原則是各國銀行業監管實踐的通行原則,也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巴塞爾委員會)於1997年發布的《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的一項重要的核心原則。

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以認真謹慎的態度對銀行的資本充足性、流動性、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機制等方面制定標准並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

4、協調監管原則

協調監管原則是指在中央銀行、銀行業監管機構、證券業監管機構、保險業監管機構之間建立協調合作、互相配合的機制。

參與協調監管的各方就維護金融穩定、跨行業監管和重大監管事項等問題定期進行協商,目的在於銜接和協調貨幣政策以及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的監管政策,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從而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效率和競爭力。

5、跨境合作監管原則

隨著金融國際化的發展,各國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和依賴性不斷加強,各種金融風險在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也在所難免。在此背景下,各國越來越重視國際間銀行監管的合作,逐步實施了跨境監管,各種國際性監管組織也紛紛成立,力圖制定統一的跨境監管標准。

⑥ 公安局對商業銀行有沒有監管責任及具體職責

沒有。銀行是一個很特殊的部門,受很多部門管理,銀監會是監督管理,商務部、財政部、發改委都有部門可以管理銀行。
公安局只有在有案子的時候才能介入商業銀行,而且還要有對等的文件。

⑦ 中國銀監會的職責是什麼

銀監會主要職責 如下: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4.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5.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6. 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7.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8.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9. 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⑧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什麼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會)成立於2003年4月,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

銀監會與中國人民銀行各司其職,互相補充。

中國人民銀行著力確保貨幣政策的實施,而銀監會的職責是監督和維護商業銀行的利益。

銀監會的成立是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重大變革,標志著我國金融業中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框架最終完成。

⑨ 中央銀行需要銀行監管職能嗎

中央銀行需要銀行監管職能。 近年來,局部金融風險的暴露令金融監管引人關注。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要完善金融監管,維護金融穩定。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存在一定的不足,特別是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缺乏相應的必要監管職能,對維護金融穩定帶來不利影響。對此,來自金融系統的全國人大代表楊子強、殷興山、周振海建議,應加強我國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能。楊子強:
賦予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機構信貸政策執行情況
等方面的金融監管權
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行長楊子強表示,目前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手段不健全的問題日益突出,對人民銀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等職能的履行產生不利影響。為健全完善我國金融管理體制框架,有必要進一步加強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能,彌補我國金融管理的漏洞和真空。
楊子強建議,一是賦予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等機構的金融監管權。建議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明確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交叉性金融業務的金融監管職能。
二是賦予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信貸政策執行情況的金融監管權。明確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執行信貸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職能,增加人民銀行相應的檢查權與行政處罰權。
三是完善人民銀行監督管理措施。建議擴大人民銀行檢查權的適用范圍,明確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履職需要,直接對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
四是由人民銀行牽頭建立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應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明確由人民銀行牽頭建立包括人民銀行、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部門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統一監管標准,協調金融監管沖突。
殷興山:
讓人民銀行更好地履行金融
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
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武漢分行行長殷興山建議,一是按照宏觀審慎管理的要求,建立全部金融機構(包括影子銀行)直接向人民銀行報送信息的制度。
二是賦予人民銀行制定宏觀審慎管理規則、標準的職權,各金融行業監管部門制定的微觀審慎性監管標准,對不滿足宏觀審慎管理標準的金融機構,人民銀行應有責任和手段對其行為進行糾偏。
三是賦予人民銀行識別和評估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市場和工具的職能,對組織結構復雜、業務多元化、資產規模龐大的實質性金融控股公司,應明確人民銀行為監管主體,承擔市場准入職責,並對其公司治理、業務運營和風險管理等進行檢查評估。
四是賦予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實施業務檢查的職權。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是貨幣政策傳導的重要渠道,沒有檢查權,人民銀行就難以及時掌握金融機構資產負債信息,不能有效引導金融機構按照貨幣政策意圖調整資產負債業務。
五是加強人民銀行與其他金融監管部門和國際金融監管組織的合作,特別是應賦予人民銀行要求其他行業性金融監管部門對其負責監管的金融機構採取監管行動的權力。
周振海:
明確人民銀行承擔
宏觀審慎管理職能
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行長周振海表示,考慮到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明顯缺陷,在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經驗的基礎上,賦予中國人民銀行相應金融監管職責。
周振海建議,一是明確由人民銀行承擔宏觀審慎管理職能,負責宏觀審慎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推動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的協調配合等。
二是建立由人民銀行牽頭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進一步推進金融監管協作,通過修訂法律法規、完善制度設計和加強政策協調,推動建立高效順暢的監管協作制度框架。此外,制定出台人民銀行牽頭主導的金融監管協調條例,設立實體化和制度化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同時,進一步完善中央銀行與各監管機構間的信息共享制度,實現有效的金融監管合作,切實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三是增加人民銀行必要的金融監管職能。為適應人民銀行履行職責的需要,切實提高人民銀行防範、化解和處置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能力,建議修訂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賦予人民銀行監測、評估和預警系統性金融風險所必需的檢查監督和信息獲取的權力。此外,賦予人民銀行對具有系統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權,並對金融機構執行貨幣政策和信貸政策的行為進行監管,具備相應的檢查權和行政處罰權。

⑩ 請問大家:銀行監管局的職責是做什麼的

銀監會的工作職責有: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五、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八、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九、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十一、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十二、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十三、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十四、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十五、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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