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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第二十五條適用范圍

發布時間: 2020-12-18 05:49:54

Ⅰ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罰款標準是多少

不同的違法行為,有不同的罰款標准;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 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2. 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3. 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 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5. 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二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 強行進入場內的;

  2. 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3. 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4. 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5. 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6. 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2.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3. 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四: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1. 結伙斗毆的;

  2. 追逐、攔截他人的;

  3.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4. 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Ⅱ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5條第二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為: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2)治安處罰第二十五條適用范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九十四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Ⅲ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

第二項及第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是: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第五十條第二款是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因此該情形是對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進行阻礙,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將會被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同時可能並處伍佰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於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分總則、處罰的種類和適用、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等6章11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是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而制定的。

(3)治安處罰第二十五條適用范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正信息: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10月26日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Ⅳ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相關請教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回物質擾答亂公共秩序的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前提是投放,沒有投放的就符合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了,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

Ⅳ 治安處罰記錄是終生的嗎,什麼人可以查詢到一次的糊塗終生的悔恨!

治安處罰檔案是長期保留的,只有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為了辦理案件的需要才可以查到。放心,治安處罰只是行政處罰,不是刑事處罰,影響不到你的將來。比如,受過治安處罰的人,並沒有排除報考公務員。

(5)治安處罰第二十五條適用范圍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是指中國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法規對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所實施的行政處罰。1986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有三種:(1)警告;(2)罰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3)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

1、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這就是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的實質,涉及治安管理處罰,它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治安管理處罰應當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能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並不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

2、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就是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處罰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體現了法制的統一性、嚴肅性和公平性。

3、公開、公正原則。《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堅持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公開、公正原則。公開是指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據和被處罰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應公布於眾。行政案件的辦理公開本身並不能直接實現實體權利與義務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沒有偏私」。在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過程中,首先,應當平等地對待各方當事人,不以當事人的身份為實施處罰輕重的標准;其次,所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達到公正的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就要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

4、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規定: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是指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5.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這一原則的基本精神是指堅持處罰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教育也是一種手段,通過處罰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會,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

網路-治安處罰

Ⅵ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請大家幫忙找下。謝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屍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屍體或者因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

的。
其中,第二項就是在公共場所停放屍體或者因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

的。

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第一項內容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7)治安處罰第二十五條適用范圍擴展閱讀

對違反國家管理規定的刻字單位和職工個人,視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為謀利私刻公章終受罰

近日,公安機關查處一家私刻公章的印章製作室,根據《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五款之規定,店主胡某被處責令改正並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前幾天,民警在調查走訪時發現,一家位於江濱西路的印章製作室,存有未經公安部門審批核查私刻公章的嫌疑。經審查,胡某說,他經營刻章工作室已有好幾個年頭,對製作印章的流程以及哪些印章需要到公安機關備案審批都十分清楚。

按照相關規定,單位或者機構的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等印章需要到公安機關審批核查,印章店需按照公安部門核實的信息製作印章,並將刻制的印章名稱、數量、取章人姓名等信息上報到印章治安管理系統備查。

2016年9月22日,兩名男子到胡某所經營的印章製作室要求刻制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法人章各一枚。胡某在核對了他們出示的相關證件後,便詢問他們是否去公安機關備過案,其中一名是公司法人的男子告訴胡某尚未備案,胡某就告知其公司的公章必須要備案後才可以刻制。

考慮到備案一枚印章客戶需要花費60元錢,有些客戶會因要多承擔報備費用而不來自己店裡刻制,導致生意受損,為了謀利,胡某就隱瞞了公司財務專用章和發票專用章同樣需要經公安部門審批核查後才可以刻制的規定,私下為其刻制了公司財務專用章和發票專用章各一枚。因為這兩枚章未經公安機關審批報備,是違規的,所以胡某在刻完印章後也未將這兩枚印章上報至印章治安管理系統備查。

在審查中,胡某對未經公安部門審批核查私刻公章,且未對刻制的公章進行報備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公安機關因此對其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Ⅷ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治安管理處抄罰法》第二十六條襲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8)治安處罰第二十五條適用范圍擴展閱讀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10月26日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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