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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立功

發布時間: 2020-12-18 03:24:40

① 十二歲以下小孩犯罪怎麼處理方法

我國刑法規定負刑事責任年齡始於14周歲,12周歲以下兒童犯罪的免於刑事處罰,但是監護人要承擔相應的監護不利責任並且承擔對兒童犯罪行為危害後果的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3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6〕1號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為正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刑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現就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 第二條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周歲」,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條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查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的年齡。裁判文書中應當寫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條 對於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但是無法准確查明被告人具體出生日期的,應當認定其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第五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罪名,定罪處罰。 第六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七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慣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 第八條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出於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未超過三次,盜竊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標准,但案發後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並積極退贓,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 (三)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財物但其他親屬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處理。 第十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 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並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後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第十二條 行為人在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前後均實施了犯罪行為,只能依法追究其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後實施的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行為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後實施了不同種犯罪行為,對其年滿十八周歲以前實施的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行為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後實施了同種犯罪行為,在量刑時應當考慮對年滿十八周歲以前實施的犯罪,適當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極其嚴重的,才可以適用無期徒刑。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 第十四條 除刑法規定「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外,對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如果對未成年罪犯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依法從輕判處。 對實施被指控犯罪時未成年、審判時已成年的罪犯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十五條 對未成年罪犯實施刑法規定的「並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應當依法判處相應的財產刑;對未成年罪犯實施刑法規定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一般不判處財產刑。 對未成年罪犯判處罰金刑時,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判處,並根據犯罪情節,綜合考慮其繳納罰金的能力,確定罰金數額。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得少於五百元人民幣。 對被判處罰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監護人或者其他人自願代為墊付罰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 第十六條 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 (一)初次犯罪; (二)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三)具備監護、幫教條件。 第十七條 未成年罪犯根據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好,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 (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 (三)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從犯、脅從犯; (五)犯罪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 (六)其他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第十八條 對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 未成年罪犯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的,即可視為「確有悔改表現」予以減刑,其減刑的幅度可以適當放寬,間隔的時間可以相應縮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假釋。 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已經成年的,對其減刑、假釋可以適用上述規定。 第十九條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被告人對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賠償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第二十條 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5〕9號)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執行。 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歲的人實施的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青少年犯罪存在著:結伙作案多,嚴重犯罪多,突發性犯罪多,作案動機、目的比較單純,手段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齡化,及反復性強等特點。青少年犯

② 作出治安拘留後有檢舉立功如何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有立功表現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③ 微信騷擾可以報警立案嗎

遭遇微信騷擾是可以報警立案的。根據有關規定,社會上發生的治安案件一般由當地公安派出所負責查破;發生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治安案件,由本單位保衛組織查破,沒有保衛組織的單位,由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查破。

另外,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中需要給予警告、5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1.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條例及釋義)

2.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3. 受害人有權知道處理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3)治安管理立功擴展閱讀

1.關閉不常用添加好友方式

進入【微信】-【我】-【設置】-【隱私】-【添加我的方式】關閉不常用的群聊、名片、我的二維碼、QQ等添加好友方式。

在互聯網時代,隱私基本上是名存實亡,只要任何一種方式泄露,都有可能受到騷擾。所以,還是把這些不常用的添加方式關了吧。

④ 公安部個人三等功有什麼用

對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記三等功。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第十條對符合獎勵條件的集體和個人,根據其事跡及作用、影響,按照以下標准確定獎勵等級:

(一)對成績突出的,給予嘉獎;

(二)對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記三等功;

(三)對成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記二等功;

(四)對成績顯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記一等功;

(五)對成績卓著,有特殊貢獻和重大影響,堪稱典範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4)治安管理立功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獎勵工作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實事求是,按績及時施獎;

(二)發揚民主,貫徹群眾路線;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以基層一線為重點,領導機關、領導幹部從嚴;

(五)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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