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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職責分工

發布時間: 2020-12-18 01:39:44

1. 內部控制應當保證企業內部機構、崗位及其職責許可權的合理設置和分工,堅持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確保不同機

C .制衡性原則

2. 急求國務院關於落實《政府工作報告》【2011】7號文件 發我郵箱[email protected]

淺談會計電算化下的會計內部控制

[摘 要]會計電算化是會計工作的發展趨勢,本文主要分析會計電算化對會計業務內部控制的影響,並提出了在會計電算化下如何加強和完善會計內部控制制度問題,以確保單位實行會計電算化後,系統能夠正常、安全、有效地運行。

[關鍵詞]會計電算化;內部控制;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 計算機的運用已滲透到各個領域,電子計算機數據處理技術已在會計領域廣泛運用。會計電算化使會計人員從繁重的手工核算中解脫出來,大大提高了會計工作質量和會計工作效率。會計電算化越來越被各個單位所重視,普及率也越來越高。如何在提高會計處理的及時性、准確性的同時確保會計電算化的安全,已成為各電算化單位需要解決的問題。
控制與會計是不可分割的。內部控制是單位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包括內部管理控制和內部會計控制。會計電算化的內部控制則是內部會計控制的特殊形式。財政部頒布的《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試行)》中指出:「電子信息技術控制要求運用電子信息技術手段建立內部會計控制系統,減少和消除人為操縱因素,確保內部會計控制的有效實施」。

一、會計電算化對會計內部控制的影響
在計算機會計中,由於會計處理高度集中在計算機內部,其處理高度自動化,而且會計信息主要載體變為磁介質,因此,與手工核算相比內部控制發生了很大變化。
1.內部控制的形式發生了變化。
手工會計與電算化會計對會計信息的控制有很大的不同,我們通過以下分析了解會計電算化核算下會計內部控制形式的變化。
會計電算化工作流程:
原始憑證→授權批准→財務審核→對合格憑證進行憑證輸入(制單)→電算審核→機系統處理→賬表輸出 。
從以上工作流程可以看出, 會計電算化後,會計帳務的集中化處理,除原始數據的收集、審核、編碼、輸入由會計人員操作外,經濟業務的記錄和加工、會計報表的生成和查詢等工作都可以通過計算機完成,這種數據處理的集中性使手工條件下的一些控制措施,在計算機會計中沒有存在的必要。比如,編制科目匯總表、憑證匯總表等試算平衡的檢查,總賬明細賬進行平行登記、賬賬核對、賬證核對等,在會計電算化中由於核算程序的變化,這些控制已失去了其真正的意義。其次,手工會計中的一些平衡檢查在電算化會計中將移入計算機系統內部,通過計算機程序體現出來。如,記賬憑證的借、貸平衡效驗;賬戶中期末余額、期初余額、本期發生額的檢查;各核算業務模塊間數據的核對;報表數據的鉤稽關系檢查、會計平衡的等式的檢查等等。
因此手工條件下行之有效的內部牽制制度,在電算化條件下已難以發揮其作用。
2.內部控制的內容發生了改變
電算化會計系統是一個人機交互系統,再加之計算機系統更具隱蔽性,因此,其控制的內容更加復雜。大致可以概括為以下幾方面:計算機會計人員的重新分工和新的內部牽制;系統安全控制以及系統開發、系統資料文書化控制;系統的組織和操作管理控制;系統的輸入控制、處理控制和輸出控制。
3.內部稽核機制發生變化
手工會計信息系統中,每一筆經濟業務的處理都需要經過多重手續,嚴格遵循有關的制約監督機制進行操作,如業務經辦與授權批准、收付款項與會計記錄的分離等,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核復查機制,會計人員之間的聯系是直接,因而很自然地形成嚴密的內部牽制制度,在相互牽制、相互核對、檢查監督等重要措施的實施過程中,包含大量的信息提取、傳輸和校驗等工作。實行電算化後,由於會計電算化的工作自動化、控制的程序化,各種手續都由計算機自動處理統一執行,會計工作的分工、崗位職責、許可權也發生了變化,許多業務處理程序被大大簡化,會計人員無法直接參與和控制,一些內部牽制措施無法執行,其審查、稽核機制被削弱。
4.內部控制的重點發生了變化。
在電算化環境下,除了人這個執行控制的主體外,許多內部控制方法主要通過會計軟體來實現。因此,在計算機會計中,控制的重點已不再僅僅是人,而變成了第一,人工處理控制;第二,原始數據進入計算機控制;第三,會計信息輸出控制;第四,人機交互處理控制;第五,計算機系統之間連接控制等多方面。
5.會計信息存儲介質、存儲方式的改變
在手工會計核算下,會計數據的存儲介質是紙介質,企業的經濟業務發生均記錄於紙張之上,並按會計數據處理的不同過程分為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會計數據所用可見的文字、符號直接記錄在紙上,紙張上的書面數據形成會計人員所熟悉的會計證據原件,這些紙質原件的數據若被修改,則容易辨別出修改的線索和痕跡,這也是傳統紙質原件的一個基本特徵。這種方式有較好的直觀性,各不相同的筆跡也可作為控制的手段。
但是,電算化系統下原來紙質的會計數據以肉眼無法識別的形式被直接存儲在磁碟或光碟上,很容易被刪除或篡改並可做到不留痕跡,從而失去了直觀性。手工會計信息系統中易於辨認的審計線索如筆跡、印章等在電算化環境下已無處可尋。此外,手工核算下,記錄在憑證、賬簿、報表等紙介質上的會計記錄其勾稽關系較為明確,而在電算化環境下,由於會計記錄被存儲在磁碟、軟盤等磁介質上,不宜實施簽字、蓋章等手段,而且磁介質很容易被改動,由於在技術上對電子數據非法修改可做到不留痕跡,這樣就很難辨別哪一個是業務記錄的「原件」。電磁介質易受損壞,所以會計信息也存在丟失或毀壞的危險。因此,在電算化系統下如何使磁性介質上的數據安全可靠,防止數據被非法修改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會計電算化使會計內部控制體系出現了一系列變化,許多傳統的會計控制方式消失了。就目前我國會計電算化的應用現狀來看,大部分還停留在一般應用水平上,人們對於人員職責分工、數據備份和保管、軟硬體使用和維護等方面的重要性往往認識不足,這就迫使電算化會計信息系統必須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

二、會計電算化下會計內部控制的對策與措施
國內外會計電算化的實踐表明,計算機本身處理出錯幾乎為零,但人為造成出錯和舞弊的現象有增無減,而且一旦出現舞弊,損失巨大。因此,制定嚴格的內控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是會計電算化信息真實可靠的保證,此外,有助於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
1. 明確職責分工,加強組織控制
由於會計電算化知識與功能的相對集中,必須制定相應的組織和管理控制制度,明確職責分工,加強組織控制。
職責分工首先是將電算化部門與用戶部門的職責相分離。用戶部門指產生原始數據的部門或人員。在這兩者之間進行職責分工的目的,是盡可能保持不相容職能(如業務授權、執行、保管和記錄)的分離,以及在電算化部門內部的職責分離。
所謂組織控制,就是將系統中不相容的職責進行分離,即在系統中的各類人員之間進行分工,並以相應的管理規章與之配套。其目的在於通過設立一種相互稽核、相互監督和相互制約的機制來保障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減少發生錯誤和舞弊的可能性。

電算化部門內部必須把職責分工同組織控制相結合,以實現職權分離,有效地限制和及時發現錯誤或違法行為。會計電算崗位可分為計算機會計主管、軟體操作、出納人員、審核記帳、系統維護、電算審查和數據分析、檔案管理等崗位,同時要明確各崗位的責任制。崗位責任制的制定主要明確每個電算化崗位的職責,督促工作人員及時保證工作的完成並做好相應的紀錄,保證工作質量、杜絕舞弊現象的發生。工作人員的崗位安排除考慮每個人的工作能力外,還應該保證按照不相容業務相分離的原則, 對每一項可能引起舞弊或欺詐的經濟業務,都不能由一人或一個部門經手到底,必須分別由幾人或幾個部門承擔。如審核記賬員崗位不得由出納人員兼任,也不得審核自己輸入的憑證。同時規定系統開發人員和維護人員不能兼任系統操作員和管理人員等。進行這種職責分工的目的,是盡可能在電算化部門內部保持不相容職能(如業務授權、執行、保管和記錄)的分離。內部控制的關鍵點就在於不相容職務的分離,通過進行內部職責分工,以補救會計電算化不相容職能集中化的不足,以減少利用計算機舞弊的可能性。
2. 加強會計核算控制
會計核算結果是會計預測、決策、分析的基礎。會計核算控制是防範和化解會計核算風險的重要環節,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從核算環節把關,必須保證業務處理合法、有效,賬務處理的正確性、規范性,做到數據真實、完整和安全。會計核算控制內容應包括:原始憑證經過審查,在錄入處理前一切經濟業務處理必須經過相應的權級審批,簡明、准確、完整地填制與錄入。不正確的業務更正與刪除,待解報單的處理等都必須嚴格按規定進行,嚴格執行復核制度,充分保證計算機賬務處理不錯不亂。會計數據輸出必須進行嚴格審核並簽章,無論是靜態審核,還是動態審核,都要仔細核對輸出的賬務憑證與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是否一致。
3.加強操作程序的控制
會計電算化除了軟體對操作方面作了一定的內部控制設計以外,單位制訂並嚴格操作管理制度,將會有效地保證會計軟體的安全運行,同時,也有利於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
會計電算化操作應嚴格遵照會計業務和處理流程進行,會計電算化系統操作管理制度的內容主要是系統使用管理、上機操作規程、帳務處理程序,這些規定是為了保證會計電算化系統安全可靠的運行,保證所有進入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數據真實、有效。
操作管理制度從內容上來看,一般包括以下幾項:(1)操作人員的工作職責和工作許可權。(2)預防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等會計數據未經審核而輸入計算機的措施。如規定原始憑證必須經有關審核人員審核並簽章後才能輸入計算機等。(3)預防已輸入計算機的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等未經核對而登記機內賬簿的措施。如規定已輸入計算機的憑證需由審核人員核對並簽章後方可登記機內賬簿等。(4)建立必要的上機操作記錄制度。如規定用操作日誌的形式記錄每天的上機操作內容等。此外,在會計軟體中還應設置防止重復操作、遺漏操作和誤操作的控製程序。
4.加強系統安全控制
加強系統控制是為了保證計算機系統的運行安全,避免由於外部環境因素導致系統運行錯誤的不安全隱患。主要的控制措施包括:明確規定上機操作人員對會計軟體的操作工作內容和許可權,杜絕未經授權人員操作會計軟體,防止會計人員越權使用軟體;操作人員身份的密碼控制;操作人員離開機器時,應執行相應的命令退出會計軟體;設置接觸與操作的日誌控制,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設專人保存上機操作記錄進行「日誌管理」;數據存儲和處理相隔離,嚴格控制系統軟體的安裝與修改,對系統軟體進行定期的預防性檢查;工作環境保護則是為了盡量減少外界因素所致的計算機故障,以保障機器正常運行,主要包括:機房環境保護,保護性設備配備,以及安全供電系統的安裝等。例如計算機機房應採用單獨專門供電系統,並且不定期檢查電源、接地線的安全等措施,以保證機房環境安全。
5. 加強會計檔案控制
實現會計電算化後, 會計檔案包括貯存在軟盤、硬碟及光碟等介質上的會計數據和書面形式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會計核算資料。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 (1)實行會計電算化後的會計檔案以計算機列印的書面形式保存,保存的有關規定按《會議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2)全套會計電算化系統文檔視同會計文檔保管,保管期限截止至該系統停止使用或有重大修改後的三年。(3)妥善保管存有會計信息的磁性(光)介質或其他介質的措施。如規定存有會計數據的磁碟應存放在防潮防磁的容器內等。(4)科學規定會計檔案的有關許可權。如規定查詢以前年度的會計檔案應經有關人員批准等。(5)保證會計檔案安全與完整的措施。
對會計電子信息檔案還應按照財政部頒布的《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規定包括以下內容,實現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應堅持每天備份且要雙重備份進行資料的備份;存檔的手續必須有會計主管和系統管理員的簽章才能存檔保管;各種安全保證措施,如備份盤應貼上保護標簽,應存放在安全、潔凈、防潮的地方;採用磁性介質保存的會計檔案要定期進行檢查和定期復制,防止由於磁性介質損壞而使會計檔案丟失;經領導同意借閱的會計檔案,應嚴格履行相應的借閱手續,經手人必須簽字記錄;存放在磁性介質上的會計資料借閱歸還時,要做殺毒處理,防止病毒感染。
通過以上制度的執行以保證會計資料的安全完整。
6. 加強內部審計
內部審計既是企業內部控制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強化內部會計監督的制度安排。在會計電算化中,由於是「人機」對話的特殊形態,因而對內部審計提出了更高、更嚴格的要求。內部審計必須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審計,檢查電算化會計賬務處理是否正確,是否遵照《會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審核費用簽字是否符合公司內控制度、憑證附件是否規范完整;(2)審查機內數據與書面資料的一致性,如查看賬冊內容,做到賬表相符,對不妥或錯誤的賬表處理應及時調整;(3)監督數據保存方式的安全、合法性,防止發生非法修改歷史數據的現象;(4)對系統運行各環節進行審查,防止存在漏洞。
總之,發展會計電算化,是實現會計工作現代化及促進改革的重要保證。加強會計電算化的內部控制,有利於各單位更好地組織會計工作,為單位決策提供准確、及時的會計信息,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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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張忠民.電算化會計信息系統環境下內部控制的研究[J].河北財會,2001(1):20 22.

僅供參考,請自借鑒。

希望對您有幫助。

3. 怎樣才能建立和健全會計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制度應與崗位責任制、經濟責任制相結合,遵循機構分離、職務分離、錢帳分離、帳物分離的原則。

其主要內容包括:

1、崗位分工的控制:出納人員不得兼任收入、支出等帳目的登記工作;采購與審批不相容;銷售與收款不相容;預算編制與審核不相容等等。

2、授權審批的控制:明確經辦人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明確審批人的批准方式、許可權、程序、責任;按照「申請」-「審批」-「復核」-「支付」四程序辦理業務。

3、各種印鑒(章)、票據的控制:支票印鑒一定要由兩人分開保管;所有銀行結算憑證,由會計科統一購置,支票和支付密碼要分人保管,使用人按規定領用並進行備查登記;按規定填寫支票,存根與票面內容一致,由持章人審核後蓋章,支票使用必須進行登記並由蓋章人負全部責任。

4、出納員的控制:出納應逐日逐筆登記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並與計算機列印出的當日現金及銀行存款余額表核對相符;出納員不得編制和更改記帳憑證,不能兼任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管理制度,超過限額現金當日送存銀行,不得坐支。主管定期抽查現金余額。

總之,內部控制要做到:

1、上級審批、下級經辦,使上下級之間相互監督與牽制;

2、主管部門審批,有關部門經辦,使部門之間受到監督與牽制;

3、一個崗位經辦,另一個崗位復核,使崗位之間受到監督與牽制。

4. 往來款項包括什麼款項和什麼款項

往來款項主要包括應收、應付款項和預收、預付款項等。

往來款項的清查一般採用發函詢證的方法進行核對。

清查單位應在其各種往來款項記錄准確的基礎上,按每一個經濟往來單位填制「往來款項對賬單」一式兩聯,其中一聯送交對方單位核對賬目,另聯作為回單聯。對方單位經過核對相符後,在回單聯上加蓋公章退回,表示已核對。

如有數字不符,對方單位應在對賬單中註明情況退回本單位,本單位進一步查明原因,再行核對。往來款項清查以後,將清查結果編制「往來款項清查報告單」,填列各項債權、債務的余額。

對於有爭執的款項以及無法收回的款項,應在報告單上詳細列明情況,以便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避免或減少壞賬損失。

(4)內部控制職責分工擴展閱讀:

嚴查往來款項的的重要性及方法

1、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

可通過以下兩方面進行:

(1)了解管理當局。

管理當局肩負著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並監督其合理有效執行的責任,其品行、閱歷、經驗、能力及其對經營管理的觀念、方式,對風險的認識與控制方法等都會影響公司運行的規范性。

審計人員審計時應對管理當局的誠信度和能力進行評價,並關注其是否遭受異常壓力,以便從整體上把握公司舞弊的可能性。

(2)了解企業的內外部經營環境。從外部經營環境來看,公司舞弊的動因多是迫於業績壓力、尤其是上市公司,往往為了達到再融資指標、避免退市或配合股票市場的價格預期而進行盈餘管理。

如果被審計單位的股價發生異常波動並伴有需要再融資、處於虧損邊緣、面臨被特別處理等情況,審計人員應高度警惕,被審計單位可能迫切需要虛構收入和虛減費用來粉飾其經營業績。而對於非上市公司來說,也應關注其是否為了逃避稅款而隱藏利潤。

2、審查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

審計人員應重點審查企業備用金的借款審批制度、長期欠款的轉銷審批制度、大額資金調撥審批制度、崗位輪換制度等,檢查各個關鍵控制點是否發揮作用,從中尋找審計突破口,提高審計效率。

3、實施分析性復合程序。

分析性復核是貫穿審計過程的一項重要審計程序,可以通過財務數據之間的比率或趨勢分析發現異常關系和項目的意外波動。

審計人員在對其他應收款進行審計時可以採用縱向比較的方法,將以前年度各月其他應收款余額佔主營業務收入、資產總額的比重與當期進行比較,查出出現較大變動的原因。

4、關注特殊的往來客戶。

如對於期末余額為零的客戶,尤其是期初沒有餘額而本期其他應收款借方發生額和貸方發生額完全相等的明細科目,有可能是投入股市、樓市後又收回。

對於有貸方發生額的明細,應查看前期是否有相應的借方發生額,防止將本來應貸記收入的業務貸記其他應收款,虛減收入。對摘要中不清楚的記錄,應進一步抽查記賬憑證,並結合所附原始憑證查明問題真相。

5. 銀保監會是干什麼的

銀保監會全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和保險業,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穩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為正部級。

為深化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解決現行體制存在的監管職責不清晰、交叉監管和監管空白等問題,強化綜合監管,優化監管資源配置,更好統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逐步建立符合現代金融特點、統籌協調監管、有力有效的現代金融監管框架。

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提出,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5)內部控制職責分工擴展閱讀:

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局。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改革開放政策研究與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對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國際銀行保險監管改革及發展趨勢、監管方法和運行機制等開展系統性研究,提出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政策建議。

(三)法規部。起草銀行業和保險業其他法律法規草案。擬訂相關監管規則。承擔合法性審查和法律咨詢服務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等工作。

(四)統計信息與風險監測部。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統計制度、監管報表的編制披露以及行業風險監測分析預警工作。承擔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以及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信息科技風險監管工作。

(五)財務會計部(償付能力監管部)。承擔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編報系統年度財務預決算。建立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並監督實施。監管保險保障基金使用情況。

(六)普惠金融部。協調推進銀行業和保險業普惠金融工作,擬訂相關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對小微企業、「三農」和特殊群體的金融服務工作。

(七)公司治理監管部。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規則。協調開展股權管理和公司治理的功能監管。指導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開展加強股權管理、規范股東行為和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的相關工作。

(八)銀行機構檢查局。擬訂銀行機構現場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立項、實施和後評價。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九)非銀行機構檢查局。擬訂保險、信託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等現場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立項、實施和後評價。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十)重大風險事件與案件處置局(銀行業與保險業安全保衛局)。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違法違規案件調查規則。組織協調銀行業和保險業重大、跨區域風險事件和違法違規案件的調查處理。指導、檢查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一)創新業務監管部。協調開展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等功能監管。為銀行業和保險業創新業務的日常監管提供指導和支持。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金融科技等新業態監管策略研究等相關工作。

(十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研究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總體規劃和實施辦法。調查處理損害消費者權益案件,組織辦理消費者投訴。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十三)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局。承擔打擊取締擅自設立相關非法金融機構或者變相從事相關法定金融業務的工作。承擔非法集資的認定、查處和取締以及相關組織協調工作。向有關部門移送非法集資案件。開展相關宣傳教育、政策解釋和業務指導工作。

(十四)政策性銀行監管部。承擔政策性銀行和開發性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五)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監管部。承擔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六)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部。承擔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七)城市商業銀行監管部。承擔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八)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監管部。承擔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九)國際合作與外資機構監管部(港澳台辦公室)。承擔外事管理、國際合作和涉港澳台地區相關事務。承擔外資銀行保險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財產保險監管部(再保險監管部)。承擔財產保險、再保險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一)人身保險監管部。承擔人身保險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二)保險中介監管部。承擔保險中介機構的准入管理。制定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和從業要求。檢查規范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三)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承擔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的具體工作。承擔保險資金運用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四)信託監管部。承擔信託機構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指導信託業保障基金經營管理。

(二十五)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承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機構准入管理。

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六)人事部(黨委組織部)。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工作。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指導系統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

機關黨委(黨委宣傳部)。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

6. 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固定資產管理的基本要求:

(1)正確預測固定資產的需要量;

(2)嚴格資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合理確認固定資產的價值;堅持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正確區分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

(3)加強固定資產實物管理,提高其利用效率。企業要建立和健全固定資產的管理責任制度,嚴格固定資產的投資、驗收、撥出、出售和清理報廢等手續;還要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

(4)正確計提折舊,確保固定資產的及時更新。盡管這部分已收回的投資,並沒有以專款專用的形式在賬面上單獨體現,但為了確保固定資產及時更新,需要嚴格控制這部分資金的再投資狀況。

(6)內部控制職責分工擴展閱讀:

對已徵用的土地,按其土地徵用費計價,並按以下情況核算:

(一)對已徵用尚未施工建設的土地,在「土地使用權」表外科目核算;

(二)對已徵用並已開工建設項目的土地,土地徵用費由表外「土地使用權」科目轉入表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對徵用的土地上建有幾個項目的,土地徵用費應按建設項目佔用土地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建設項目已完工交付使用,將應攤土地徵用費與交付使用的建設項目投資,從表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轉入表內「固定資產」和「固定資產基金」科目核算。

固定資產原則上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具體計價方法是: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二)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買價加支付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費和繳納的稅金等計價;

(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按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值加上改建、擴建發生的實際支出,扣除改建、擴建過程中產生的變價收入計價;

(四)對固定資產進行修繕、裝修,且修繕、裝修費用超過固定資產賬面原值10%的,按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值加上修繕、裝修費用支出,扣除修繕、裝修過程中的變價收入計價;

(五)有償調入的固定資產,以調撥價格或調入調出雙方協議價格加支付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費計價;

(六)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的賬面原值,扣除原來的安裝成本,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和調入單位的安裝費計價;

(七)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所附票據金額加自行負擔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費和繳納的稅金等計價;未提供相關票據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八)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九)置換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雙方認可的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價值加相關稅費計價。

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價值,除發生下列情況,不得任意變動:

(一)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重新估價;

(二)增加補充設備的改良裝置;

(三)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或擴建;

(四)固定資產修繕、裝修費用超過原值10%;

(五)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六)發現原記錄固定資產價值有誤;

(七)已出售職工住宅的價值,按國家有關房改政策的統一規定進行價值調整。

固定資產處置的審批許可權:

盤盈和出租固定資產,由上級機構審批。

盤虧、對外捐贈和提前報廢固定資產,單價或批量價值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報總行會計財務司審批;單價或批量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由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審批。

報廢固定資產由各級機構行長辦公會批准並報上級機構備案。

轉讓固定資產,單價或批量價值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應經當地財監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總行會計財務司審批;單價或批量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應經當地財監部門簽署意見後,由上級機構審批。

地(市)中心支行以上機構置換房屋及建築物類固定資產,應報總行會計財務司審批;縣支行置換房屋及建築物類固定資產,由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審批。其他類別固定資產的置換,由上級機構審批。

7. 銷售與收款內部控制的主要方法包括() A職責分工 B 授權批准 C 一般控制 D 特殊控制 E 普通控制

銷售與收款內部控制的主要方法包括: A職責分工 B 授權批准 C 一般控制 D 特殊控制。

8. 審計學作業 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A員工:(4)記錄貨幣資金日記賬。
(5)保管、填寫支票。
(8)保管並送存現金收入。

B員工:(2)記錄並保管應付賬款明細賬。
(3)記錄並保管應收賬款明細賬。
(6)發出銷貨退回及折讓的貸項通知單。

C員工:(1)記錄並保管總賬。
(7)調節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銀行存款對賬單。

9. 財務規范要求是什麼

一、資金收付需要以業務發生為基礎。企業資金收付,應該有根有據,不能憑空付款或收款。所有收款或者付款需求,都有特定的業務引起,因此,有真實的業務發生,是資金收付的基礎。

二、企業授權部門審批。收款方應該向對方提交相關業務發生的票據或者證明,收取資金。資金支付涉及企業經濟利益流出,應嚴格履行授權分級審批制度。不同責任人應該在自己授權范圍內,審核業務的真實性,金額的准確性,以及申請人提交票據或者證明的合法性,嚴格監督資金支付。

三、財務部門復核。財務部門收到經過企業授權部門審批簽字的相關憑證或證明後,應再次復核業務的真實性,金額的准確性,以及相關票據的齊備性,相關手續手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並簽字認可。

四、出納或資金管理部門在收款人簽字後,根據相關憑證支付資金。

(9)內部控制職責分工擴展閱讀

企業的財務不規范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企業經營活動形成的財務不規范,也就是企業經營活動不規范導致的財務不規范;不按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形成的財務不規范。

一、出資不規范

如實物資產出資為經評估、發票等單據缺失,產權不明晰、資產長期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無形資產出資評估價格虛高、長期閑置或與主營業務關聯度不大、不能產生收益;大額現金出資,資金來源不明;用虛假驗資報告辦理工商設立注冊登記或變更注冊資本登記等。

二、采購、生產等主要經營業務不規范。

如為了降低采購成本不向供應商索取發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時,為了逃避不開發票等。經營活動中不規范的「極致」是賬外經營。

賬外經營在企業中具有相當的普遍性,主要是收入不入賬,或者少入賬,如將企業的副產品、邊角余料、次品銷售收入作為「小金庫」、「自留地」,而采購材料成本全額入賬,財務報表反映出來的結果是虛虧實盈,以達到少繳稅收的目的。

如某擬上市企業,銷售邊角余料的收入不入賬,每年金額高達上千萬元,占當期凈利潤比例高達近30%,用於支付外聘高級經營管理人員的額外薪酬等開支。

民營企業在創業初期或發展中,迫於生存、競爭的壓力,有時利用「非常」手段開拓市場,以推廣費、促進費、咨詢費、技術費的名義發生的支出,實為給客戶的回扣,租金、商業賄賂等不合規支出。醫葯類擬上市企業銷售費用往往較大,其中可能存在部分「灰色」支出。

三、投資活動不規范

企業投資時,較少考慮若需要上市時財務後果的影響,如很多中小企業出於稅收、融資的考慮,往往將同一相關業務,設立幾個平行、無股權關系的公司,每個公司作為生產經營的一個環節,使得產生大量不公允的關聯交易,而這種組織架構是無法實現上市的,IPO啟動後需要進行業務重組。

還有的投資成立多個企業,大部分不實際從事經營業務,成為「空殼」公司,長期不予清理。多個公司還可能造成會計主體相互混淆,個人收支與公司收支不分,設立多套會計賬。

如某擬上市企業,將同一實際控制人下三個公司所有的業務視為一個會計主體,在一套賬中進行會計核算,由於規范難度極大及其他原因,最後放棄了上市計劃。

此外,投資活動不規范還存在於購買設備不取得合法票據、購建廠房等重大資產不辦理法定登記手續等。

四、融資活動不規范

由於中小企業貸款難,融資環境較差,一方面民間借貸活動、個人資金往來十分頻繁,有的借貸利率遠遠高於銀行同期利率,甚至出現高利貸,成為擾亂金融市場的「影子銀行」的一部分。

另一方面是較為普遍的不規范融資行為,利用關聯方企業,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後套取銀行信貸資金。

五、資產權屬不規范

比較突出的是資產產權存在問題,企業房屋、土地、設備、車輛和知識產權等資產,以個人名義登記或無法取得產權證明。

資產權屬清晰企業上市必要的條件,若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沒有權屬證明,對企業持續經營可能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如主要的生產經營土地未取得使用權證,採取租賃方式經營,除特殊情況外將影響上市審核。

所謂特殊情形,如針對深圳等某些加工製造業比較集中的地區,多數企業均採用租賃生產經營場所,能夠保證持續穩定的生產,監管部門對此予以認可。

六、資金、資產管理不規范

沒有建立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公司資產與股東資金不分,公司資金與個人存款不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財會部門,未建立獨立的財務公司或結算中心賬戶。公司股東或其他關聯方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公司資金等。

有的企業資產管理混亂,如應收賬款長期不對賬,賬面反映金額與客戶確認金額不符;存貨收發沒有明細記錄,賬實嚴重不符;銷售、采購採用大量的現金交易等等。

七、納稅不規范

業務不規范導致公司納稅不規范,存在偷稅、漏稅或不及時納稅的行為,未依法獨立納稅。如有的企業以前年度增值稅超范圍抵扣,甚至接受虛假的增值稅發票,導致平均稅賦低於行業水平,實際加大采購成本,掩蓋真實的盈利能力。

八、治理結構不規范

擬上市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但民營企業多為家族式企業,缺乏有效的治理結構,往往是「一個人」的企業,所有重要崗位由家族成員擔任,內部控制形同虛設。

九、其他不規范行為

如違反有關勞動法規,在企業聘用較多臨時用工、民工的情況下,未按規定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即使是長期性員工,也存在僅對部分員工繳納社保、繳納的險種不全、繳納基礎低於國家規定的標准等。

還有的企業所謂經營模式創新,如發行代幣券、購物卡,實際上是嚴重的違規行為,造成金融、稅收等混亂,甚至成為滋生腐敗的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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