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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違法扭送法律依據

發布時間: 2020-12-17 22:56:53

A. 警察可以隨意傳喚人的嗎

理論上警察工作時間只要出示證件就可以傳喚你,警察是有「理由」的,你可能內認為是「隨容意」的,這個莫辦法,警察可以合法使用暴力。警察下班回家了,穿著秋褲來傳喚你老婆,這個你可以去告,贏多輸少😁

B. 治安案件立案標準是什麼

1、治安案件不存在立案,只有受案,就是說無論什麼案件都要受理,只要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無論多輕微都可以進行處罰

2、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3、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機關和基層保衛組織依法對需要予以治安行政處罰的違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做法和不夠立為刑事案件的輕微違法犯罪做法,通過立案確認、進行查處的案件。

根據有關限定,社會上發生的治安案件通常由當地公安派出所負責查破;發生在機關、團體、公司、事業單位內部的治安案件,由本單位保衛組織查破,無保衛組織的單位,由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查破。

另外,在鄉村無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對違背治安管理的做法中需要予以警告、50元以下罰金的,能夠由公安機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2)治安違法扭送法律依據擴展閱讀:

(一)除具有下列情形的外,治安案件要公開處理:

1、涉及警務秘密的;

2、涉及個人隱私的;

3、當事人未滿18周歲的;

4、辦案單位認為不宜公開處理的其他情形。

(二)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投案以及其它行政主管機關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進行登記,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對屬於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2、對屬於其它公安機關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並告知當事人;

3、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告知當事人向其它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三)情節比較簡單,事實清楚的案件7個工作日內辦結,案情比較復雜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上述所限不包括聽證,當事人傷情鑒定以及涉案物品估價時間;因特殊原因不能辦結的向當事人作出解釋。

(四)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案件的查辦、復議、訴訟程序,以及裁決治安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

(五)設立案件查處結果公開專欄,每周將所辦治安案件的查處結果向社會公布。

(六)治安調解由辦案民警主持,召集雙方當事人參加,調解應製作調解筆錄和《治安調解書》;公開調解的案件,允許群眾旁聽。

C. 那位高人幫忙做下派出所治安聯防工作職責、管理制度啊。

治安聯防隊工作職責

一、教育群眾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

二、負責轄區內值班巡邏,落實防範措施,維護治安秩序。

三、圍捕、堵截、扭送正在違法、犯罪的嫌疑人員到公安機關。

四、制止、打擊轄區內各種違法犯罪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五、對轄區內發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以及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積極組織人員保護現場,搶險救災,疏散群眾,維護秩序,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六、協助公安機關參與大型活動和重大事項的安全警衛,維護公共秩序。

七、積極參與「嚴打」整治斗爭,協助公安機關提供偵查破案線索。

八、協助公安機關清理收容街區流浪、乞討人員和精神病人。

九、救助危難群眾,為群眾排憂解難。

治安聯防管理制度

為提高聯防隊員的整體戰鬥力,充實派出所基層基礎工作,嚴把 進門關,把政治思想合格、身體健康且熱愛聯防工作的優秀青年充 實到聯防隊伍,更好地做好群防群治工作,根據《**市治安聯防管理辦法》 ,結合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一、招收治安聯防隊員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同等條件下,優先 聘用下崗工人、退役軍人。被聘用的聯防隊員,必須經其戶口所在 地或暫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審核後,報縣公安局治安部門批准。
二、治安聯防隊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政治思想合格,熱愛治安聯防工作;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年齡在 18 歲至 30 周歲以內; 4、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 5、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 6、未受過治安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
三、 被招用的治安聯防隊員,必須參加公安機關組織的崗前培訓, 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證後,方准上崗執勤。在崗的治安聯防隊員 必須參加規定的治安防範業務培訓,否則,予以辭退。
四、聘用治安聯防隊員的單位與被聘用的治安聯防隊員簽訂聘用 合同。簽訂聘用合同前試用三個月,試用期考核合格的正式簽訂聘 用合同,時間為一年,合同期滿後需續聘的逐年簽訂聘用合同。
五、聘用單位為聯防隊員辦理人身意外保險。

*****治安聯防隊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治安聯防隊員的職責及要求

一、服從命令,聽從指揮,講究風紀,文明執勤,嚴格依法辦 事,勇於同一切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
二、依法做好執勤區域的安全防範工作,維護正常的治安秩序, 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三、工作積極主動,勤奮學習,愛崗敬業,熱愛治安聯防工作,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開展巡邏防範工作,堅持巡邏堵卡,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 犯罪活動,抓捕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立即扭送公安機關。
五、及時上報執勤區域內不能處理的情況,保護好發生在執勤 區域內的刑事、治安案件現場,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有關工作。
六、協助公安機關處置突發性治安事件,及時疏導和調解民間 糾紛。
七、協助公安機關抓捕流竄作案嫌疑人、在逃及其他通緝案犯。
八、積極向轄區群眾宣傳法律法規,發動轄區群眾做好群防群 治工作。
九、完成好各級公安機關布置的其他任務。

*****治安聯防隊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治安聯防隊員的許可權

一、治安聯防隊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犯罪和重大嫌疑人 員,有權進行盤查。
1、攜帶運送可疑物品的;
2、身帶管制刀具或其他危險物品的;
3、有偷盜或流竄作案嫌疑的;
4、有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嫌疑的。

二、治安聯防隊員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 有權制止和扭送公安機關處理:
1、尋釁滋事、打架斗毆、賭博、賣淫嫖娼、制販傳播淫穢物品 的;
2、破壞公安設施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3、正在進行搶劫、搶奪、強奸、爆炸、殺人、盜竊、傷害、販 賣以及
吸食(注射)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4、公安機關通緝的在逃案犯或者勞改、勞教人員脫逃服刑的;
5、有其他違法犯罪的活動的。

三、治安聯防隊員禁止有下列行為:
1、不準使用國家行政、司法部門的搜查、審訊、拘留、關押、 罰款、沒收財物等職權;
2、不得剝奪、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3、不準利用工作之便,索賄受賄,敲詐勒索,包庇縱容壞人;
4、不得扣押他人合法證件和財物;
5、不得參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治安案件;
6、其他的法律、法規所明令禁止的行為。

****治安聯防隊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治安聯防隊員工作制度

為加強聯防隊員思想政治建設,提高聯防隊員的業務技能和警 務技能,有效地促進聯防工作,結合實際,特製定以下制度。

一、業務學習

1、聯防隊員除參加全所組織的政治、業務學習外,每月進行一 次政治、業務學習。並認真做好記錄,除特殊情況外不得請假;
2、積極學習有關法律和相關業務知識;
3、每周的星期六或星期天進行一次體能訓練,隊列隊行訓練;
4、積極參加派出所組織的各種活動。

二、日期工作
1、夜間巡邏的時間每天的 23 時至次日 2 時 30 分,此段時間由 民警帶領聯防隊員巡邏。 夜間巡邏必須提前 15 分鍾到所值班室集中, 之後整隊巡邏。
2、巡邏工作堅持動靜結合,除守點外,停留休息的時間不能超 過 15 分鍾。
3、巡邏重點在街面,實現點、線、面有機結合,達到以靜制動, 以動制動,以快制快。
4、根據轄區的發案情況,可適時調整巡邏的時間和地點。 5、協助做好轄區內的安全保衛工作。

三、內務管理

1、堅持每天清掃值班室、衛生間、走道及辦公樓、住宿樓周圍的 環境衛生,確保清潔衛生,辦公室內物品擺放整齊。每星期一和星期 五全體聯防隊員大掃除,大掃除范圍包括辦公樓、住宿樓走道,所會 議室,衛生間及辦公樓、住宿樓周圍的環境衛生,具體由值班聯防隊 員和在所上的聯防隊員共同完成。
2、宿舍必須保持整潔,做到被子、衣物、洗漱工具及其他雜物 整齊擺放,床鋪平整干凈。
3、妥善保管好所上發的各種器材,確保器材性能完好,嚴禁借 用或丟失。

****治安聯防隊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治安聯防隊員崗位責任制

為使某某鄉治安聯防隊員的工作規范化,任務具體化,目標明 確化,充分調動全體聯防隊員的工作積極性,不斷提高工作效率, 更好地完成巡邏防範工作,結合實際,特製定本崗位責任制。

一、共同遵守的職責

1、 按時上下班, 遲到、 早退一次扣 5 元, 曠工一天扣 20 元, (其 中夜巡、白班各扣 10 元) ,上班時間脫崗一次扣 5 元,遲到、早退、 脫崗超過 30 分鍾的以曠工處理,曠工累計 3 天以上的予以解聘。
2、嚴格請銷假制度,有事不請假的以曠工處理,聯防隊員每個 月可以請假 4 天, 有法定節假日除外, 超過四天事假的每天扣 10 元, 病假每天扣 2 元,婚假可從全年的 48 天中扣除,但不能超過 7 天, 請假條要寫明理由,先由帶隊民警簽署意見後報領導審批
3、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否則一次扣 15 元。派出所有事打電 話聯系不上的一次扣 10 元,有事請假的除外,聯繫上不及時趕到所 上處理事情的一次扣 15 元。
4、違反警容風紀規定的一次扣 5 元。
5、嚴格執行「五條禁令」 ,上班時間飲酒或到上班時間還有醉 酒狀態的,第一次扣 50 元,第二次解聘;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一次解 聘。參與賭博的一次解聘。
6、嚴肅生活作風,樹立聯防隊員的良好形象,在轄區內記賬消 費的發現第一次扣 50 元,第二次解聘;與社會閑散人員有來往過密 或糾纏不清的發現就解聘;不能正確處理婚姻、家庭問題而反映到 派出所或其他部門的,第一次說服批評教育,第二次解聘。
7、結團友愛,每名聯防隊員在工作中要做到團結協作,生活上 互相關心幫助,齊心合力,協助做好本所的各項工作,相互間鬧矛 盾和發生爭吵的一次扣 10 元,因不作為不協調而造成失誤的一次扣 50—100 元,後果嚴重的一次性解聘。
8、嚴禁帶無關的人員到所上或宿舍內停留或住宿,發現一次扣 20 元。
9、妥善保管好制服、警械、器材,嚴禁借用他人或非工作用, 發現一次扣 50 元,造成影響的解聘,發生丟失的一次扣 50 元,並 賠償損失。發生器材損壞的一次扣 20 元,隱瞞不報的一次扣 50 元。
10、不按指定的責任區上班的一次扣 10 元。
11、涉黃、涉賭或為違法犯罪通風報信的一次性解除合同。 。
12、 濫用警械, 毆打或體罰違法犯罪嫌疑人的發現一次扣 20 元, 致傷的一次扣 100 元,並視情節予以解聘,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13、保持辦公室和樓道、衛生間、宿舍及辦公樓、住宿樓周圍的環境衛生清潔干凈,發現贓亂差的一次扣值班治安聯防隊員的 5 元,扣 其他在所上的治安聯防隊的 2 元。
14、看押違法犯罪嫌疑人時睡覺或脫崗的一次扣 20 元,發生在 押人員自傷或脫逃的一次扣 100 元,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解聘並追 究責任。
15、 民警上班時間協警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辦公室, 除民警允許外。 16、上班時間不得一切娛樂活動,如打乒乓球等。

二、具體工作

(一) 、刑事案件
1、抓獲現行破特大案件的,每件獎 300 元,破重大案件的每件 獎 150,破一般案件的每件獎 100 元。
2、提供線索破特大案件的,每件獎 100 元,破重大案件的每件 獎 70,破一般案件的每件獎 50 元。
(二) 、治安行政案件
1、抓獲現行查處治安案件達到拘留的,每件獎 100 元,達到治 安罰款的每件獎 50 元,治安警告的每件獎 30 元。
2、提供線索查處治安案件達到拘留的,每件獎 30 元,達到治 安罰款的每件獎 20 元,治安警告的每件獎 10 元。
(三) 、抓獲批捕在逃的每人獎 250 元,勞教在逃的獎 50 元, 抓獲逃犯:公安部通緝的獎 150 元,公安廳通緝的獎 100 元,市局 通緝的獎 80 元,其他在逃人員獎 60 元。
(四) 、為所上爭得榮譽的一次獎 30 元。

三、考核辦法
1、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實行季度獎,獎懲的金額季度兌現。
2、本辦法未涉及的內容在執行當中由所領導提出,全體聯防隊 員討論通過。
3、年度按考核評出先進,獎 200 元。 4、本辦法由所領導負責解釋。

****治安聯防隊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警 容 風 紀

第一條: 治安聯防隊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警容風紀的規定, 養成 守紀律、有禮節,著裝整齊,舉止端莊的良好作風。

第二條:必須嚴格執行著裝規定,經常保持服裝整潔,執勤時, 應不按要求著制服,因工作需要,經領導批准,方可著便服。

第三條:著裝在街道上巡邏時不準搭肩、嬉笑、打鬧及吸煙。嚴 格執行「五條禁令」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酗酒鬧事。

每四條: 炎熱季節, 除值勤外, 在辦公區軍事訓練可以不帶警帽, 不穿警上衣,但不得赤背或只穿背心。

第五條:著裝應整齊干凈。不準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歪 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

第六條:標志齊全,應當妥善保管所配發的制服和徽章,嚴禁將 制服、徽章贈送或借給非治安人員。

第七第: 不準留長發, 蓄鬍子, 留大鬢角和戴首飾, 不準染發 (黑 色除外) 。

第八條:注重禮節,進見首長和上級時,應當主動打招呼。對黨 政機關,工作人員因公接觸時,應當主動打招呼。糾正違章先敬禮。 參加集會時,聽到奏國歌、國際歌時應自行立正。升國旗時,應行 舉手禮。

第九條:治安聯防隊員要文明執勤,尊重民族風俗習慣,不得接 受群眾的招待和饋贈。

第十條: 治安聯防隊員應當接受糾察人員對警容風紀的檢查和糾 正。

****治安聯防隊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治安聯防隊員守則

一、服從命令,聽眾指揮,堅決依法打擊違法犯罪分子,決不畏 難手軟,猶豫動搖。

二、遵紀守法,文明執勤,決不打人罵人,濫用械具,刑訊逼供。

三、 剛正不阿, 敢幹碰硬, 決不偏袒幹部和幹部子女, 包庇親友, 說情「走後門」 。

四、廉正奉公,辦事公道,決不貪贓枉法,以權謀私,公報私仇。

五、熱愛人民,服務人民,決不搞特權,耍威風,欺壓群眾。

六、機智勇敢,團結戰斗,決不怕苦怕累,貪生怕死。

七、嚴守機密,不該問的絕對不問,不該看的絕對不看,不該說 的絕對不說,不與無關人員談論內部機密。

八、堅守崗位,盡職盡責,決不放鬆警惕,玩忽職守。

****治安聯防隊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治 安 聯 防 隊 保 密 規 定

一、不該說的機密,絕對不說;

二、不該問的機密,絕對不問;

三、不該看的機密,絕對不看;

四、不該記錄的機密,絕對不記錄;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機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機密;

七、不在公共場所和家屬、子女、親友面前談論機密;

八、不在不得於保密的地方存放機密文件、資料;

九、不在普通電話、明碼電氣、普通郵局傳達機密事項;

十、不攜帶機密材料游覽、參觀、探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

*****治安聯防隊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D. 怎樣做好一名合格的治安巡防隊員

怎樣當好一名巡防隊員
1、開展治安巡邏、盤查、堵截、守卡等工作,制止現行違回法犯罪活答動,抓獲、扭送違法犯罪嫌疑人,並積極收集、提供社會治安信息和違法犯罪線索。
2、協助公安機關開展防盜、防暴、防火、防治安災害事故的宣傳和安全檢查。
3、協助公安機關警戒突發性治安災害事故現場,疏導群眾,維護治安秩序。
4、接受群眾現場緊急報警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5、救助受傷、患病、遇險等處於無援狀態的公民,幫助有困難的殘疾人和其他公民。
6、對巡邏中發現的重大治安和刑事案件及時上報並保護好現場。
7、完成公安機關布置的其他社會治安工作。
8、樹立「無私奉獻」的精神和「救人第一」的指導思想。發現匪情隱患及時報告公安部門。
9、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不斷增強法制觀念,遵守國家法令,學習熟悉安全法令、法規、宣傳執行有關安全匪情防火的規章制度。
10、虛心接受公安部門的業務指導,努力提高自己的治安巡防技能。熟悉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做好消防知識的宣傳,進行防火安全教育。

E. 司法輔警干什麼的

輔警的概念起源於海洋法系。美國、英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都是實行海洋法系的國家。海洋法系認為,社會治安應該由政府和民間共同承擔。因此,在海洋法系的國家,民間自組輔警,協助正規警察維持社會治安。香港原是英國殖民地,輔助警察早已有之。台灣也有輔警,叫義勇警察。法國、德國、中國和日本實行的大陸法系。大陸法系堅持政府應對社會安全負起全部責任,故不設輔警。

目前,我國各地由於警力不足,為了維持社會治字的需要,組建了一支輔警隊的解決方案。分「義務」與「半專業」兩種 。
輔警隊伍是一支由公安機關直接指揮和管理的隊伍,主要用於社會聯防巡邏,功能與配備介於現在的保安與正規警察之間,賦予基本的執法權,如可在巡邏中盤問有關嫌疑人,可檢查市民的身份證等。同時,輔警會配備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
輔警主要來源於本地市民,部分來自有志於廣州警務工作的外來人口。輔警分兩種管理:一種是義務輔警,是市民利用業余時間參與社會治安防控工作;另一種是半專業的輔警,採用合同制的形式,使輔警成為一種新的職業

這有一篇文章
輔警是警察嗎

主持人: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看到身穿制服的輔警(聯防隊員、協管員、保安等),與警察在一起維護社會治安,抓捕犯罪嫌疑人。許多群眾並不清楚這些人到底有什麼權力,他們是警察嗎?

河南 范廣文

主持人解答如下:

輔警又稱為協警,是公安機關招聘的協助警察進行治安管理的普通公民。依照人民警察法的規定,在治安管理中,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對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在刑事案件的偵查中,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這些都是國家法律賦予人民警察的公權力。而輔警則不具有上述公權力,他們只是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在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時協助人民警察將違法人員或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機關。

目前大量輔警的存在,主要原因在於許多地方現有警力嚴重不足,當地公安機關不得不依靠聘用輔警來協助維持治安秩序,打擊違法犯罪行為。據估算,在我國一名警察配備輔助警力的比例最低達到了1∶4,有些地方甚至高達1∶11。應該肯定的是,輔警對維護社會治安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但問題也很多,在一些地方,輔警違法亂紀、侵犯群眾利益現象嚴重,甚至到了令人觸目驚心的程度。有些地方為此也曾多次撤消輔警隊伍,但撤了後治安力量又不足,於是又設,反反復復陷入了一個怪圈。

筆者認為,當務之急是要盡快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輔警准入標准,建立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統一考試聘用、由公安機關專人負責輔警管理的制度;明確輔警職權范圍,既讓輔警師出有名,也讓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建立相關賠償機制,對輔警協助公務行為過程中給公民造成的損害,應由公安機關負責賠償,並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F. 治安案件口頭傳喚,必須在案發現場嗎

不是。不能機械地理解當場發現。當場不等於現場。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

在執法實踐中,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正在實施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等違反治安管理案件的案發現場即被公安人員發現的違法行為人;第二種情形是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發生後,違法行為人現場逃脫或逃避處罰,公安民警在日常工作中當面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

目前,在不少地方的公安機關把口頭傳喚僅限於第一種情形。

那麼,對第二種情形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能否適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呢?可以從四個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當場不等於現場。 當場既包括發生案件場所的那個地方和時候,也包括發生案件場所以外的那個地方和那個時候。《條例》之所以規定「當場發現」,而不是「現場發現」,並不是立法者不懂「當場」和「現場」的不同,而是已經考慮到執法實際的情況。因此,如果把「口頭傳喚」僅局限於「現場發現」,那是不符合《條例》規定傳喚措施立法本意的。

第二,用書面傳喚合法而不合理。 公安民警在日常開展的各種職務活動中,不可能時刻懷揣轄區所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傳喚證,在這種情況下當面發現需要傳喚到案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如機械照搬「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的規定,一則不可能讓違法行為人呆在原地,等到單位開具傳喚證後再將其傳喚到公安機關;二則勢必造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繼續逃避處罰,不利於打擊違法活動。

第三,不採取措施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傳喚到案是公安民警失職。治安案件發生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並不都能在案件現場被查獲,公安民警在日常下社區、治安巡邏等職務活動中,經常會當面發現一些未及時到案的治安違法行為人,這時如果不採取果斷措施,違法人員將有繼續逃脫躲避處罰的可能。作為一般的群眾都有義務將違法人員扭送到公安機關,而身負維護社會治安重任的公安民警,如果不能採取「口頭傳喚」的方式將治安違法人員傳喚到公安機關,打擊違法活動就會拘泥於一紙《傳喚證》。

第四,採取先「口頭傳喚」後「書面傳喚」的做法,表面合法實際違法。執法實踐中,對非發案現場當面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都是採取果斷的「口頭傳喚」方式將其傳喚到公安機關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到公安機關之後,又讓其在《傳喚證》上簽名的做法,實際上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連續實施兩次傳喚,這樣做有悖《條例》以及有關使用治安傳喚的規定精神。

綜上所述, 上述所指的兩種情形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都是符合《條例》規定的「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均可以使用口頭傳喚。

G. 對海南的社會治安應提出怎樣的建議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保障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必須動員和組織全社會力量,運用政治、法律、經濟、行政、文化、教育的等多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穩定。第三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應貫徹打防並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針,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工作方法,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屬地管理原則。第四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包括打擊、防範、教育、管理、建設、改造工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主要任務是:(一)打擊各種危害社會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二)嚴格管理制度,加強治安防範,消除隱患,減少違法犯罪活動的發生;(三)加強對全體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質,增強法制觀念;(四)鼓勵公民自覺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民族團結,維護治安秩序,同民族分裂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五)調解、疏導民間糾紛,緩解社會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六)加強對違法犯罪人員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的人員,減少重新違法犯罪。(七)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使流動人口管理工作規范化。第五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州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駐軍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村(居、牧)民委員會、宗教活動場所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第六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與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統一規劃,統一部署。州、縣、鄉(鎮)應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並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辦理日常事務。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設立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由其正職領導人兼任組長。村(居、牧)民委員會應有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第七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二)部署本地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並負責監督實施。(三)組織、指導、協調各部門和單位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措施。(四)監督、檢查本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落實。(五)總結推廣典型經驗,提出表彰先進和獎罰建議;(六)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第八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制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責任目標,將責任人的職責、任務列入責任人任期目標,層層簽訂責任書,並制定考核、獎懲辦法。第三章 社會責任第九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國家安全、司法機關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一)及時查處各種危害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活動,妥善處置各種突發事件;(二)及時處理公民控告、檢舉或者扭送的犯罪嫌疑人,並保護控告、檢舉、扭送人的安全;(三)做好治安防範工作,制定、落實各項治安管理措施,加強對旅店、公共娛樂場所、廢品收購等行業的管理,檢查指導各單位內部的安全保衛和群防群治工作;(四)做好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建立暫住人口登記和勞務用工管理制度,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防範和打擊其中的違法犯罪分子;(五)結合辦案注意發現治安隱患,及時向有關單位提出司法、檢察建議,協助有關單位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範機制;(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七)做好監管、勞教及其檢察工作,提高監管改造和勞動教養質量;(八)做好對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保外就醫、假釋人員的監督、改造、考察工作。做好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回訪、幫教工作;(九)做好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十)協助有關部門疏導、調處各種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主要職責是:(一)對本單位的職工、家屬、學生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二)組織實施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開展安全文明創建活動,落實安全防範措施,維護正常的工作、生產、生活秩序;(三)協助公安、司法機關查處本單位的違法犯罪案件;(四)調解本單位內部或者與單位有關的民事糾紛;(五)教育、管理、安置本單位的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六)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第十一條 村(居、牧)民委員會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主要責任是:(一)對村(居、牧)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二)動員、組織村(居、牧)民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活動。(三)組織村(居、牧)民創建安全文明小區、安全文明村(社)和文明家庭;(四)協助公安、司法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案件;(五)組織護村、護林、護牧和治安防範,調解民間糾紛;(六)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人員進行管理和幫教;(七)及時反映村(居、牧)民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意見和要求;(八)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 每個家庭要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做好家庭安全防範工作。每個公民要自覺遵守社會公德,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第四章 社會保障第十三條 公民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犧牲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逐級報請省人民政府授予烈士稱號,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其家屬給予撫恤;不夠烈士條件的,比照因公死亡對待,並一次性發給撫恤金。第十四條 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致傷致殘的,應及時予以搶救、治療。公安、司法機關應依照法律規定,對傷殘人員的醫療、生活補助、賠償等費用作出處理。違法犯罪行為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傷殘人員所在單位負責解決,沒有單位的,由當地民政部門參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解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致傷致殘但有工作能力的下崗職工和待業人員,有關部門應優先安置就業。第十五條 公民因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其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公安部門和有關單位應採取措施予以保護。第十六條 州、縣可以設立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用於獎勵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公民。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第十七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每半年檢查一次,全州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每年檢查評比一次。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提出建議,報請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批准,給予表彰、獎勵:(一)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落實目標管理責任製成績顯著的;(二)疏導、調解民間糾紛,避免重大案件發生成績顯著的;(三)教育、挽救、改造違法犯罪人員或幫教、安置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成績突出的;(四)維護社會穩定、民族團結,與民族分裂行為作斗爭事跡突出的;(五)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或者見義勇為,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事跡突出的;(六)協助公安、司法機關偵破重、特大案件的;(七)其他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作出重要貢獻的。第十九條 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的部門、單位,當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應督促其履行,可以提出整改建議或給予通報批評;對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處分建議。接到建議的機關應在一個月內,將調查、處理情況送交提出建議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第二十條 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一票否決的內容包括:縣、鄉(鎮)、街道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評選文明、先進單位的榮譽稱號;上述單位主要領導、主管領導或治安責任人的評選先進、授予模範榮譽稱號和晉職晉級,一票否決權由州、縣人民政府行使。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由縣級以上綜合治理委員會提出建議,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對一票否決可以提出建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決定。第二十一條 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考核,沒有達到規定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的地區或單位,由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給予通報批評,並可以建議主管部門給予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可以提出一票否決建議:(一)領導不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不健全,本地區或本單位治安秩序嚴重混亂的;(二)因主管領導、治安責任人工作不負責任,發生重、特大案件或惡性事故的;(三)因管理鬆弛,防範措施不落實,發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災害事故,使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又不認真查處的;(四)存在發生治安問題的重大隱患,經上級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提出警告、司法建議、檢察建議、整改建議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五)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單位職工中違法犯罪情況嚴重的;(六)發生重大案件或惡性案件,有意隱瞞或弄虛作假的;(七)對在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中負傷的公民不予及時搶救治療的;(八)騙取榮譽的。第二十三條 對否決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否決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否決決定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機構應在接到提出申訴的一個月內進行復查,作出是否變更否決的決定,並答復要求復查的單位或個人。復查期內否決決定暫不執行。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屬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H. 上海的警察一個月有2萬多元錢工資吧

上海市警察工資待遇一個月工資大概在8000元左右,不到20000元。上海市警察是公安隊伍中的一員,在實際行動中,他們的一言一行,都代表著公安機關的形象,他們在維護社會治安的工作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是當今社會治安中一支不可輕視的隊伍。他們在人格尊嚴方面和警察是同等的。

(8)治安違法扭送法律依據擴展閱讀:

上海市警察的職責介紹:

1、治安巡邏檢查、卡口值守、接處警、維持大型公共活動以及突發案(事)件現場秩序、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糾紛調解、治安宣傳教育等警務活動;

2、疏導交通,勸阻、查糾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警務活動;

3、社區管理、特種行業管理、養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動;信息採集、數據統計、文字記錄等警務活動;

4、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5、上海市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6、上海市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I. 民兵有執法權嗎我們這邊監控設備都裝在民兵營,民兵有開警用摩托治安巡邏,權利基本跟警察一樣。

民兵沒有執法權,他在巡邏的時候可以把發現的犯罪嫌疑人送到公安局,但以後的偵查審訊和處罰,他都沒有權力做,實際上它的權力同單位的保衛是一樣的

J. 治安案件的主要來源有幾類

1、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的;
2、110報警服務台指令的;
3、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
4、工作中發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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