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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御史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2-17 18:36:30

① 元朝的所有官職

元代以中書省統領百官,頗類漢時的相府制度。中書省置令,往往為皇太子兼任,實際政務由中書令之下的左右丞相處理。軍事制度延續宋制,以樞密院統軍。與宋代不同的是,元代的樞密院直接指揮戰事,並得於戰區設立行樞密院。元代監察機構特別發達,御史台權力極大,原非前代與後世可比。元代官制的另一個特點是宗教官署權力極大、而工匠、手工業管理機構也很發達。元朝的地方政府級次與設置較為混亂,有行省、路、府、州、縣五級制,同時也有行省、府、州、縣四級制。另東北設都司兼管軍民,如奴兒干都司。邊地也有以行樞密院領民政者,另在少數民族地區設宣慰司,西藏地區為宣政院直轄,漠北為諸王分地,內地亦有諸王、皇後、太後、公主分地者,領於諸王皇後、太後、公主府,不隸地方。

一、中央政權
(一)三公
三公:太師、太傅、太保各一員,正一品,銀印,以道燮陰陽,經邦國。又有所謂大司徒、司徒、太尉之屬,或置,或不置。其置者,或開府,或不開府。
(二)中書省
(1)中書令一員,銀印,典領百官,會決庶務。
(2)右丞相(註:元朝以右為上,與前代不同)、左丞相各一員,正一品,銀印,統六官,率百司,居令之次。令缺,則總省事,佐天子,理萬機。
(3)平章政事四員,從一品,掌機務,貳丞相,凡軍國重事,無不由之。
(4)右丞一員,正二品,左丞一員,正二品,副宰相裁成庶務,號左右轄。
(5)參知政事二員,從二品,副宰相以參大政,而其職亞於右、左丞。
(6)參議中書省事,秩正四品,典左右司文牘,為六曹之管轄,軍國重事咸預決焉。
(7)右司、左司,郎中二員,正五品;員外郎二員,正六品;都事二員,正七品。
(三)六部
吏部,掌天下官吏選授之政令。
戶部,掌天下戶口、錢糧、田土之政令。。
禮部,掌天下禮樂、祭祀、朝會、燕享、貢舉之政令。
兵部,掌天下郡邑郵驛屯牧之政令。
刑部,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
工部,掌天下營造百工之政令。
以上六部各置尚書三員,正三品;侍郎二員,正四品;郎中二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
又以吏、戶、禮為左三部,以兵、刑、工為右三部。各置尚書二員,侍郎二員,郎中四員,員外郎六員,總領三部之事。
六部下設有各類分工精細、名目繁多的院、台、府、監、庫、司、局、寺、倉、署、所等官署,職數和品階一應俱全。
(四)樞密院
樞密院,秩從一品,掌天下兵甲機密之務。凡宮禁宿衛,邊庭軍翼,征討戍守,簡閱差遣,舉功轉官,節制調度,無不由之。
置知院六員,從一品;同知四員,正二品;副樞二員,從二品;僉院二員,正三品;同僉二員,正四品;院判二員,正五品;參議二員,正五品;經歷二員,從五品;都事四員,正七品;承發兼照磨二員,正八品;架閣庫管勾一員,正九品;同管勾一員,從九品;掾史二十四人,譯史一十四人,通事三人,司印二人,宣使一十九人,銓寫二人,蒙古書寫二人,典吏一十七人,院醫二人。
樞密院下設有客省使、斷事官、行樞密院、右衛、左衛、中衛、前衛、後衛等官署。
(五)御史台
御史台,秩從一品。大夫二員,從一品;中丞二員,正二品;侍御史二員,從二品;治書侍御史二員,正三品,掌糾察百官善惡、政治得失。
後定置御史大夫二員、中丞二員、侍御史二員、治書侍御史二員,品秩如上;經歷一員,從五品;都事二員,正七品;照磨一員,正八品;承發管勾兼獄丞一員,正八品;架閣庫管勾兼承發一員,正九品;掾史一十五人,譯史四人,知印二人,通事二人,宣使十人,台醫二人,蒙古書寫二人,典吏六人,庫子二人。
御史台下設有殿中司、察院、行御史台、肅政廉訪司等官署。
(六)大宗正府,
大宗正府,秩從一品。國初未有官制,首置斷事官,曰札魯忽赤,會決庶務。凡諸王駙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應犯一切公事,及漢人奸盜詐偽、蠱毒厭魅、誘掠逃驅、輕重罪囚,及邊遠出征官吏、每歲從駕分司上都存留住冬諸事,悉掌之。至元二年,置十員。三年,置八員。九年,降從一品銀印,止理蒙古公事。以諸王為府長,余悉御位下及諸王之有國封者。又有怯薛人員,奉旨署事,別無頒受宣命。十四年,置十四員。十五年,置十三員。二十一年,置二十一員。二十二年,增至三十四員。二十八年,增至四十六員。大德四年,省五員。十一年,四十一員。皇慶元年,省二員,以漢人刑名歸刑部。泰定元年,復命兼理,置札魯忽赤四十二員,令史改為掾史。致和元年,以上都、大都所屬蒙古人並怯薛軍站色目與漢人相犯者,歸宗正府處斷,其餘路府州縣漢人、蒙古、色目詞訟,悉歸有司刑部掌管。正官札魯忽赤四十二員,從一品;郎中二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都事二員,從七品;承發架閣庫管勾一員,從八品;掾史十人,蒙古必闍赤十三人,通事、知印各三人,宣使十人,蒙古書寫一人,典吏三人,庫子一人,醫人一人,司獄二員。
(七)宣政院
宣政院,秩從一品,掌釋教僧徒及吐蕃之境而隸治之。遇吐蕃有事,則為分院往鎮,亦別有印。如大征伐,則會樞府議。其用人則自為選。其為選則軍民通攝,僧俗並用。至元初,立總制院,而領以國師。二十五年,因唐制吐蕃來朝見於宣政殿之故,更名宣政院。
定置院使一十員,從一品;同知二員,正二品;副使二員,從二品;僉院二員,正三品;同僉三員,正四品;院判三員,正五品;參議二員,正五品;經歷二員,從五品;都事三員,從七品;照磨一員,管勾一員,並正八品;掾史十五人,蒙古必闍赤二人,回回掾史二人,怯里馬赤四人,知印二人,宣使十五人,典吏有差。
(八)太禧宗禋院
太禧宗禋院,秩從一品,掌神御殿朔望歲時諱忌日辰禋享禮典。天歷元年,罷會福、殊祥二院,改置太禧院以總制之。初,院官秩正二品,升從一品,置參議二員,改令史為掾史。二年,改太禧宗禋院,置院使六員,增副使二員,立諸總管府為之屬。凡錢糧之出納,營繕之作輟,悉統之。定置院使都典制神御殿事六員,同知兼佐儀神御殿事二員,副使兼奉贊神御殿事二員,僉院兼祗承神御殿事二員,同僉兼肅治神御殿事二員,院判供應神御殿事二員,參議二員,經歷二員,都事二員,管勾、照磨各一員,掾史二十人,譯史四人,知印二人,怯里馬赤二人,宣使一十五人,斷事官四員,客省使大使、副使各二員。
(九)儲政院
儲政院,秩正二品。至元十九年,立詹事院,備左右輔翼皇太子之任,置左、右詹事各一員,副詹事、詹事丞、院判各二員,吏屬六十有二人,別置宮臣賓客二員,左右諭德、左右贊善各一員,校書郎二員,中庶子、中允各一員。三十一年,太子裕宗既薨,乃以院之錢糧選法工役,悉歸太後位下,改為徽政院以掌之。大德九年,復立詹事院,尋罷。十一年,更置詹事院,秩從一品,設官十二員。至大四年罷。延佑四年復立,七年罷。泰定元年,罷徽政院,改立詹事如前。天歷元年,改詹事院為儲慶使司。二年罷,復立詹事院。未幾,改儲政院,院使六員,正二品;同知二員,正三品;僉院二員,從三品;同僉二員,正四品;院判二員,正五品;司議二員,從五品;長史二員,正六品;照磨二員,管勾二員,俱正八品;掾史一十二人,譯史四人,回回掾史二人,通事、知印各二人,宣使十人,典吏六人。

② .歷史題, 秦朝,漢朝,宋朝,元朝,對官員監察分別採取了什麼措施 在線等!

秦代開始形成監察制度,之後便成為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備。秦漢時期公元前221年,秦統一中國,建立起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並創建了監察制度。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西漢:①漢武帝時,建立刺史制度,刺史代表中央,監察諸侯王和地方高官。有利於地方穩定和加強中央集權。②選官制度是自下而上推選人才的察舉制等,有利於選拔人才。 隋唐:①選拔官員的主要制度是科舉制,用考試方式選拔官員,合格者方能為官。②唐時科舉制進一步完善,考試科目增多,錄取人數擴大,高官主持考試等。把讀書、考試和做官緊密聯系起來,從而提高了官員的文化素質,把選拔官員的權力集中到中央,加強了中央集權。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台錢」。從此開御史濫用職權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台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元代中央設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非國姓(蒙古貴族)不以授」(《元史·太平傳》)。還在江南和陝西特設行御史台,其組織與中央御史台相同,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監察御史)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但是,在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體制下,不可能從根本上保證吏治清明和長治久安,吏治的腐敗是不可避免的。

③ 和元代是御史台,清代是都察院,請問宋代

宋代監察機關,沿襲唐制,中央設御史台,下設三院,《宋史·職官志四》說:「其屬有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隸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隸焉;三曰察院,監察御史隸焉。」御史台設有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御史大夫名義上是御史台的最高長官,但宋初不除正員,只作為加官,授予其他官員。檢校官帶憲銜的,有檢校御史大夫。元豐改官制後,一並除去。因而御史中丞便成為御史台的真正長官,稱為台長;副長官是侍御史知雜事。御史官的職掌是「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則廷辨,小事則奏彈。」上至宰相,下至一般小官,都在御史監察彈劾之列。官階低而任殿中侍御史,或監察御史者,稱「監察御史里行」。此外,還設推官二員,專管審理刑事案件。三院御史上疏言事,評論朝政或彈劾官員,按規定必須先向中丞報告。仁宗時,劉筠任中丞後,御史言事就不必請示本台長官了①。



地方官的監察,由通判負責。同時,皇帝還經常派遣轉運使、按察使、觀察使到各地去監察,這些都屬於外任御史。轉運使本來是管
理財
政的,但也兼任監察官吏。南宋時,地方監司官職權加重,安撫使稱帥臣,宰相外出巡事時,雖說是典州,亦必兼此職。後來在安撫使之上設宣撫、制置二使,不領州而位在諸路帥臣之上,成為一路之長官。開元代行省承宣布政司,開明代按察司制度之先聲。



宋代的御史官人數沒有定製,可多可少,隨皇帝意旨而定,除御史中丞較固定外,其他御史可隨時增減。



宋代的諫官稱為司諫、正言。諫官的職責是向皇帝提出批評和建議,但實際上空有其名,未能履行其職。最終便混同御史,專司監察官吏。按規定,諫官每月要向皇帝報告一次,稱為「月課」。他們可以把平時隨便聽到的一點情況就向皇帝報告,不必是否有據,當時稱為「風聞彈人」。若奏彈不實,諫官不必受到懲罰。如果御史台的諫官上任後百日之內無所糾彈,則罷作外官或罰「辱台錢」。這種規定更助長了御史濫用彈劾權。例如宋神宗時御史唐垌(d^ng,音洞),曾面彈王安石,胡說一通,但神宗也不加責怪。所以,宋代的宰相大受牽制,無可奈何。按規定,台諫官不能由與宰相有關系的人來擔當,更不能由宰相提名推薦,因此,台諫官與宰相的關系極為緊張。當時人說宰相與御史台是敵對的營壘,互相仇視。對於這種關系,王夫之在《宋論》卷4有一段評論說:



宰相之用舍聽之天子,諫官之予奪聽之宰相,天子之得失則舉而聽之諫官;環相為治,而言乃為功。諫官者,以繩糾天子,而非以繩糾宰相者也……仁宗詔宰相毋得進用台官,非中丞知雜保薦者毋得除授,曰:「使宰相自用台官,則宰相過失毋敢言者。」嗚呼!宋以言語沓興,而政紊於廷,民勞於野,境蹙於疆,日削以亡,自此始矣。御史官在宋代以前與台諫官分開,宋代實際上合二為一,主要用以監察官員,看其是否忠於皇帝,而不察其是否忠於職守。雖然歷代均如此,但宋代尤為突出。宋代隨著專制皇權的加強,諫官對皇帝的過失更不敢有所規勸,因而諫官與御史官實際上並沒有什麼區別,都是以彈劾官員為責,這種變化導致了後來台諫的合流。



由上所述,宋代中樞機構的行政、軍事、財政、監察這四種大權分得十分清楚,而總之於皇帝。宋朝統治者的這些集權措施,日趨嚴密,甚至達到「細者愈細,密者愈密,搖手舉足,輒有法禁」的程度。

④ 從行御史台的設置,來看元朝對地方的監管有什麼特點

當時元朝對地方的監管已經非常的系統化了。御史台是我國古代的一個官署名,同時御史台這個朝廷部門也是東漢至元朝時期的中央監察機構,而行御史台則比御史台更加的細致化。

光表面上來看,行御史台和御史台都具有彈劾官員的能力,但更重要的是行御史台也具備相應的司法能力。這樣一來,元代建立行御史台可以更好的去監察整個國家的官員以及司法方面的問題。




⑤ 元朝設御史台對中央監察,設行御史台對地方監察。中央的監察和地方的監察有何區別

元代監察機構的設置,分為中央與地方兩部分。元代中央政府設有御史台,御史台與中書省、樞密院並稱為中樞三大官府。御史台於至元五年(1268)設立,掌糾察百官善惡,諷諫政治得失。元代御史台承唐制,實行台院、察院與殿中司三院制,其中台院設御史大夫二員,從一品;中丞二員,正二品;侍御史二員,從二品;治書侍御史二員,正三品。察院設監察御史三十二員,職責為糾察百官貪贓不法與其他不當行為。如忽必烈時,姚天福為監察御史,大名路達魯花赤(元代官職之一,是所在地方、官衙和軍隊的最高監治長官)敢普因罪被逮捕到京師,不久遇赦還家,經過御史台官署門口,破口大罵。姚天福當時在察院,遂捉捕之,又發現其賄賂法官之罪,最終將其治罪。殿中司設殿中侍御史二員,「凡大朝會,百官班序,其失儀失列,則糾罰之;在京百官到任假告事故,出三日不報者,則糾舉之;大臣入內奏事,則隨以入,凡不可與聞之人,則糾避之」,即掌朝會時糾察百官朝儀、監督百官考勤等事。
御史台是元代中樞三大官署之一,對於其關系,忽必烈曾感嘆,中書省是我的左手,樞密院是我的右手,而御史台就是用來醫治左右手的,可見元代御史台監督軍政官署的作用還是非常明顯的。
除了在中央設置御史台外,元廷還獨創了行御史台,它作為御史台的派出和分設機構,對元朝監察制度的發展和監察網路的構建,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江南諸道行御史台,又稱南台,至元十四年(1277)始置於揚州,後遷於建康(今南京),南台監臨東南諸行省,「統制各道憲司,而總諸內台」。
陝西諸道行御史台,又稱西台,起初置廢不常,延祐二年(1315)始為定製,設於奉元路(今西安)。
元代行台察院每年都要赴地方巡察,糾劾非違。如南台監察御史蕭泰登大德六年(1302)分守江浙行省;許有壬至治二年(1322)行部廣東;蘇天爵至順三年(1332)分蒞湖北等。關於行台察院分巡制度的細節,蘇天爵《浙西察院題名記》為我們提供了豐富的信息。其一,南台監察御史通常採用六名御史「分行三省及十道憲司」的方式出巡,每省均為二人。南台察院其餘十八名監察御史留守察院。其二,監察御史分省出巡的基本職司在於糾劾貪官污吏,體察民間疾苦;審核路府州縣公文案牘,平反冤獄。其三,行台監察御史的出巡日期,大致為九月出巡,第二年二月復歸。
元代還在全國設立了二十二道肅政廉訪司,肅政廉訪司又稱「憲司」「監司」。在元代的地方統治結構中,肅政廉訪司「布諸道,按臨郡邑」,是凌駕於路府州縣之上的一級官府。同時,肅政廉訪司又隸屬於御史台與南台、西台兩個行御史台,又是元代地方監察網路中的基本網結。
元代肅政廉訪司的前身是設置於至元五年的提刑按察司,至元二十八年(1291),元廷改提刑按察司為肅政廉訪司,「每道仍設官八員,除二使留司以總制一道,餘六人分臨所部,如民事、錢谷、官吏奸弊,一切委之。俟歲終,省台遣官考其功效」,即每道肅政廉訪司均分為出巡與留守兩部分,監察地方民政事務、財政事務等,糾劾貪官污吏,歲終由中書省與御史台考核其政績。
元代肅政廉訪司的基本職能,與提刑按察司並無多大區別。但是提刑按察司主要側重於提綱刑獄,而肅政廉訪司則民政、財稅、官吏奸弊,無所不統。
總之,就制度設計而言,元代從中央到地方有一整套完善的監察制度,形成了一張嚴密的監察網路。
元代台憲文書
元代保留了一些反映監察制度具體運作的文書,官修的有《憲台通紀》《南台備要》等,私人所撰有《風憲忠告》等。
《憲台通紀》,元代趙承禧編撰,記載元代御史台之建置沿革,皇帝對御史台誥命訓敕,御史台百官姓名及其遷轉情況等內容。《憲台通紀》原本早已亡佚,今傳世本僅存於《永樂大典》。
《南台備要》,本名《南台備紀》,元代趙孟琛等編撰,記載江南行御史台之建置沿革以及其相關典章制度。《南台備要》原書已佚,今傳世本亦存於《永樂大典》。
除官修文書外,元代一些有識之士也對如何健全監察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至正元年(1341)張養浩撰成《風憲忠告》一書,該書共分為自律、示教、詢訪、按行、審錄、薦舉、糾彈、奏對、臨難等九個部分,對監察制度的各個方面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為執法者之助」。
在《自律》篇內,張養浩提出監察官員必須嚴格自律,一言一行必須恪守禮法,否則難以服眾,將會損害台憲權威。在《詢訪》篇內,張養浩指出,監察官員的責任之重,不亞於宰相。一道之民情疾苦,必須悉心詢訪,「吏孰貪邪,官孰廉正,何事病眾,何政利民,豪橫有無,風俗厚薄,既得其凡,他日詳加綜核,復驗以事」,如果能本著這種態度認真核查上述諸事,那麼民間疾苦就不會被隱瞞了。在《奏對》篇里,張養浩感嘆為監察官員之難,「中外之官,莫難於風憲,莫危於風憲」,因而監察官員要時時牢記自己的責任,不顧任官之難,為官之危,「竭忠吐誠,置死生禍福於度外」,這樣才能上不負國家,下不負所學。張養浩的《風憲忠告》,各篇短小精悍,言辭犀利,說理透徹,對如何健全當時的監察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裡面的一些觀點至今都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元代監察官員
元代也涌現出了一批奉公執法的台憲官員,這里就舉三個例子以饗讀者。
劉宣,字伯宣,自幼喜讀書,有經世之才,至元二十五年(1288),劉宣被任命為江南行台御史中丞。當時江浙行省丞相忙兀台頗為暴虐,剛愎自用,不可一世。劉宣到任,忙兀台意欲拉攏他,因此設宴相請,企圖賄賂,劉宣以御史台官不當外交為由加以拒絕。到任後,劉宣不畏忙兀台權勢,揭發江浙行省以軍船私載草葦之事。忙兀台大怒,隨即報復劉宣,羅織其罪名。劉宣不願受辱於小人,留下遺書「身為台臣,義不受辱,當自引決,但不獲以身殉國為恨耳」。
蘇天爵,字伯修,早年入國子學,成績優秀,以大都路薊州(今天津薊州區)判官起家,至順二年(1331)授江南行台監察御史。蘇天爵甫就此職,即出巡湖北。湖北所統范圍頗大,且西南諸郡多民族雜居,獄訟之事很多。蘇天爵不懼艱難險阻,煙瘴侵襲,「遍履其地,雖盛暑,猶夜篝燈閱文書無少倦」,事無巨細,盡心處理,其平反冤獄,為百姓稱道。
周伯琦,字伯溫,至正五年(1345)授廣東道肅政廉訪司僉事,第二年赴任。周伯琦遍行廣東各地,整個過程歷時一年,行程兩千五百餘里,「罷斥官吏污穢不職者一百十人」,「釋獄之無辜者一百十二人,疑事不決者決之,州縣之獄為之一空」。周伯琦此次出巡頗為不易,廣東位置偏遠,「去京師萬里」,又為「炎瘴之地,毒氣害人,甚於兵刃」。元代士大夫多不願在廣東任官,「仕者不欲往,往者又不欲久居」,周伯琦不畏艱險,毅然赴任,在廣東罷貪官,決冤獄,釋無辜,成果斐然。
元朝雖為北方游牧民族建立的王朝,但從忽必烈即位後開始,即倡導「祖述變通」,推行漢法。就監察制度而言,就是大致模仿漢制,並有所創新。御史台之設置,沿用唐代以來形成的三台制度,其運行也與漢制並無太大區別。元代還獨創了行台制度,這是與其統治區域的空前擴大密切相關的。此外,肅政廉訪司作為固定職司存在,這也是元代的開創。總之,元代監察制度以三台為主幹,以二十二道肅政廉訪司為網結,頗為嚴密。元代監察制度在整個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史上,也佔有一定的地位。

⑥ 元朝御史台主要建樹有哪些

元代,御史制度空前發達,御史台直接在地方設立行御史台,與行樞密院、行中書省並立。
元朝監察制度的發展變化
御史監察制度在我國起源很早,早在戰國時期就已經有了萌芽,到秦朝中央御史監察制度已經基本上確立起來,漢代的中央監察機構較秦朝更為完備。豍秦漢時期的御史大夫與丞相、太尉並為「三公」,地位顯赫。御史大夫統領御史中丞、侍御史、監御史等組成監察機關,直接受命於皇帝糾察百官,並參與大案、要案、疑案的審判。但秦漢時期御史台尚未完全獨立,地方監察權也未完全集中。經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到隋唐時期御史監察制度趨於成熟。唐玄宗時,御史台體制更加趨於完善、規范,御史台「三院」,台院、殿院、察院制開始形成。豎元朝統一政權建立以後,為了強化皇權和克服蒙古族因游牧生活而養成的散漫鬆弛的舊制積習,以及有效監督漢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官僚的施政活動,非常重視監察制度的建立和監察網路體系的完善。
元朝最高監察機構是御史台,御史台以御史大夫為長官,「秩從一品」,其地位與中書令、樞密使比肩,與大宗正府府長品秩相同,以御史中丞為其輔佐。元代御史台地位之高和被重視的程度,在中國監察制度史上可謂是空前絕後的。據《元史.百官志一》所載:「總政務者曰中書省,秉兵柄者曰樞密院,司黜陟者曰御史台」。在皇帝集權之下,中央機關形成了行政權(中書省)、軍事權(樞密院)、監察權(御史台)三權鼎足分制的格局。豏
元代仿唐宋舊制,於世祖至元五年(公元1268年)在中央設御史台(內台、亦稱中台),元朝御史台設殿中司,執掌朝廷禮儀制度;設察院,為天子耳目。在地方則設立兩個行御史台作為御史台的派出機構(行台),一個是監察東南諸省的江南諸道行御史台(南台),一個是監察陝、甘、滇、蜀地區的陝西諸道行御史台(西台)。中台和行台之下,把全國劃分為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粛政廉訪司,分駐各地,督察地方官府違法行為,同時還受理基層官民不服判決而依理陳告的案件,強有力地干預地方司法。中台直接管轄「腹里」地區的「內八道」,南台轄有東南地區的十道,西台轄有西北和西南地區的四道。中台、行台與肅政廉訪司相銜接,構成了全國范圍的垂直監察系統,同時也形成了一整套龐大的司法監察體系,由於元朝廢除大理寺,唐宋時期原大理寺與刑部之間監督制約權全部歸御史台,御史台監察司法權得以擴大和加強。
在加強御史台職權的同時,元朝皇帝削減了諫官給事中的權力。在唐宋時期,給事中與御史台並列,御史台主管彈劾官吏,御史代表皇帝,臨制百司,以上察下;給事中掌規諫朝政得失,對皇帝進行諫議,對失宜的詔命和奏章進行封駁,同時通過知起居事對皇帝及其近臣進行監督。兩個部門並稱「台諫」。到了元代至元十五年給事中屬起居院,兼修起居注。這樣,實際上取消了規諫皇帝的官職,廢除了以下督上的職能,從而進一步加強了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豐這也是元朝監察制度的又一重大變化,對明清時期的監察制度有一定的影響。
元代在提高御史台地位的同時,加強了作為監察機構御史台的職能許可權。《元史.刑法志一》稱:「諸台官職掌,飭官箴,稽吏課,內秩群祀,外察行人,與聞軍國奏議,理達民庶冤辭,凡有司刑名、賦役、銓選、會計、調度、徵收、營善、鞫勘、審讞、勾稽,及庶官廉貪,厲禁張弛,編民煢獨流移,強兼並暴,悉糾舉之。」豑由此可見,御史台監察考課文武百官、糾舉政治得失,同時監督司法機構的訴訟審判活動,其監察權力之大遠勝唐宋時期。隨著元朝御史台地位的提高,御史台長官御史大夫權重位尊,規定只能由蒙古族貴族充任。

⑦ 元代專門進諫的官叫什麼

御史。

至元五年(公元1268年)七月,元世祖忽必烈初立御史台。以中書省右丞相塔回察兒為御史大答夫。御史大夫以下,設御史中丞,侍御史,治書侍御史。
御史台
設立時,忽必烈詔諭說:「台官職在直言,朕或有未當,其極言無隱」。御史台不僅「糾察百官善惡」,也有指陳「政治得失」的職責。

元代御史台

⑧ 元朝的中樞權力匯集於中書省、樞密院和御史台,而宋有中書門下、樞密院和御史台,

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後,廢除了過去的部落首領會議制,參照宋、金舊制,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封建官僚機構。《元史》記載當時的職官制度時說:「其總政務者曰中書省,秉兵柄者曰樞密院,司黜陟者曰御史台。體統既立,其次在內者則有寺、有監、有衛、有府;在外者則有行省、有行台、有宣慰司、有廉訪司。其牧民者則曰路、曰府、曰州、曰縣。官有常職,位有常員,其長則蒙古人為之,而漢人、南人貳焉。」這表明,元朝的中樞權力匯集於中書省、樞密院和御史台。
元朝設中書省總領朝政,其間雖三次設置尚書省與之並立,但不久就都撤去了。中書省長官為中書令,必以皇太子擔任,但也是虛銜,實際是以左右丞相、平章政事為宰相,下有左右丞、參知政事為副宰相。右丞相必以蒙古人充任。所以說元朝的一省制是相權反彈 。

宋一分為三:
唐末五代以來,由於受藩鎮割據的影響,中央政局混亂,國家組織也處於變亂之中。宋朝建立以後,基本沿襲五代的舊制。宋代是個「重文輕武、高薪養廉」的朝代,為了加強皇權,宋朝吸取了前朝滅亡的教訓,進行整頓。在加強中央集權的過程中,宋代不是從整頓國家機器,撤並機構入手,而是不斷增設新的機構,委派差遣官,從而使國家組織設置復雜化。宋朝相權一分為三,以中書門下議政堂主政,樞密院主軍事,號稱「二府」,另設三司掌財政,三司即度之、鹽鐵、戶部。因此宋初權力中樞組織應該是由中書省與門下省合二為一的「中書門下」、樞密院、三司使,即「二府三司制」。樞密院掌管軍政,三司掌管朝政,另設副相參知政事,完整的相權被分割,達到了加強皇權,削弱相權,防止權臣專權的目的。

元朝相權加重:
元朝是由蒙古貴族建立的多民族國家。立國之初並沒有完備的國家組織,入主中原後,元朝吸收漢制,在漢人官僚的建議下,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國家政權組織。國家中樞是中書省,中書省總攬全國政務,所以元代的行政體制是一省制,是由中書省一省執行的體制。中書省的長官為中書令,但中書令一職位高權重,皇帝擔心這些官位會成為培養權臣的沃土,所以虛而不設,一般由皇太子兼任,而太子一般不到中書省處理政務,因此中書令只是中書省名義上的長官,而真正的長官是丞相,官至正一品。元的中樞權力機構變化的特點是:相權的重新加強,這應視為中國古代相權不斷削弱的大趨勢的一個反復。元朝廢三省,實行一省制,六部歸中書省。元朝對三省六部的重新改革是為了提高行政效率,加強對蒙古帝國的管轄,但這一改革導致相權過大,元朝中後期引發政局動盪。

⑨ 急,急,急.歷史題, 秦朝,漢朝,宋朝,元朝,對官員監察分別採取了什麼措施 在線等!

秦朝:在地方廢除分封制,設立郡縣制,在中央設立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內三者相互容制約。
漢朝:經濟上,大力發展經濟,重農抑商,將地方上的鹽鐵經營權和鑄幣權收歸中央。政治上,延續秦朝的郡縣制,同時推行「推恩令」,削減諸侯勢力。軍事上,北伐匈奴。文化思想上,接受董仲舒的建議,罷黜百家,獨尊儒術。
宋朝:宋太祖杯酒釋兵權,將軍隊指揮權收歸中央。同時在地方軍隊實行「更戍法」。二在政權上:1、在中央削弱相權。2、在地方下令節度使在管轄其藩鎮所在州府之外不得兼領支郡,用文官擔任地方一級長官,限制知州。第三在財權上:宋太祖下令各州稅收初地方「支度給用」為一律送交朝廷。後又在諸路設轉運使負責各地稅收,使節度使和地方官沒權過問地方財政。使藩鎮沒有了割據地方的經濟基礎了。。第四在司法權上:宋還在諸路設提點刑獄司掌司法,並規定凡死刑需報刑部復審執行,有時皇帝還派專使到各地巡視刑獄,處理案件。第五在選官用人上:通過科舉入仕得官的人數大大增多。宋嚴格了考試程序,創行了「糊名」和「謄錄」之制。舉人禮部試之後,必須通過皇帝親自主持的「殿試」才算合格,成為「天子門生元朝:設立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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