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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職責6

發布時間: 2020-12-17 04:21:55

① 物業管家一條主線、兩個特質、三個定四項基本功、五項職責、六項技能位是什麼意!求解

物業管家一條主線、兩個特質、三個定四項基本功、五項職技能位是什麼物業管家一條主線、兩個特質、三個定四項基本功、五項職責、六項技能位

② 物業管理條例

物業管理條例
(年6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9號公布 根據2007年8月2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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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
國家鼓勵採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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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七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並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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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二十四條
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第二十九條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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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二條
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八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託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並委託給他人。
第四十一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二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六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後,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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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五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一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二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三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五十四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六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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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並委託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託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託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八條
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辦公廳)

③ 小區物業管理有哪些職責

一、房屋的維護與修繕管理

二、綠化管理

三、衛生管理

四、治安管理

五、車輛交通管理

六、公用市政設施管理

七、違章建築的管理

八、多種生活服務

物業管理的范圍比較廣泛,它幾乎囊括了人們衣、食、住、行、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等各個方面。

如果物業服務不到位要投訴,一是業主委員會,二是街道社區,三是房管部門,四是新聞媒體。

拓展資料:

小區有一個專業的物業管理部門來管理,那就需要繳納物業費。

物業費是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託物業管理單位對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建築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項目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網路-物業管理

④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第六章管理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六章 管理職責如下: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安排可能影響軍事設施保護的建設項目,應當兼顧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並徵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

安排建設項目或者開辟旅遊景點,應當避開軍事設施。確實不能避開,需要將軍事設施拆除、遷建或者改作民用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區級軍事機關商定,並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或者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關批准。

第三十條軍隊編制軍事設施建設規劃、組織軍事設施項目建設,應當考慮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符合城鄉規劃的總體要求,並進行安全環境評估和環境影響評價。

涉及城鄉規劃的,應當徵求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盡量避開地方經濟建設熱點區域和民用設施密集區域。確實不能避開,需要將生產、生活設施拆除或者遷建的,應當依法進行。

第三十一條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和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保護措施,可以公告施行。

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對軍事設施的重要部位應當採取安全監控和技術防範措施。

第三十二條各級軍事機關應當嚴格履行保護軍事設施的職責,教育軍人愛護軍事設施,保守軍事設施秘密,建立健全保護軍事設施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解決軍事設施保護工作中的問題。

第三十三條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認真執行有關保護軍事設施的規章制度,建立軍事設施檔案,對軍事設施進行檢查、維護。

軍事設施管理單位不得將軍事設施用於非軍事目的,但因執行搶險救災等緊急任務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了解掌握軍事設施周邊建設項目等情況,發現可能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應當及時向軍事設施保護主管機關和當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管理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內的自然資源和文物。

第三十六條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必要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軍用地下、水下電纜、管道的位置資料。地方進行建設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對軍用地下、水下電纜、管道予以保護。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公民加強國防和軍事設施保護教育,增強國防觀念,保護軍事設施,保守軍事設施秘密,制止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需要公安機關協助維護治安管理秩序的,經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或者由有關軍事機關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部門批准,可以設立公安機構。

第三十九條軍用機場、港口、碼頭實行軍民合用的,需經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或者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關批准。

第四十條軍事設施因軍事任務調整、周邊環境變化和自然損毀等原因,失去使用效能並無需恢復重建的,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及時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或者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關批准,予以拆除或者改作民用。

軍隊執行任務結束後,應當及時將設立的臨時設施拆除。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的執勤人員應當予以制止:

(一)非法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

(二)對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非法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的;

(三)進行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活動的。

第四十二條有本法第四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不聽制止的,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的執勤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強制帶離非法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人員,對違法情節嚴重的人員予以扣留並立即移送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二)立即制止信息傳輸等行為,扣押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並移送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三)在緊急情況下,清除嚴重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障礙物;

(四)在危及軍事設施安全或者執勤人員生命安全等緊急情況下使用武器。

現役軍人、軍隊文職人員和軍隊其他人員有本法第四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軍隊有關規定處理。

(4)物管職責6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第三條 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軍事設施保護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制定軍事設施保護措施;

(二)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協調解決軍事設施保護工作的有關事宜;

(三)組織開展軍事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四)組織開展軍事設施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軍事設施是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建築、場地和設備。包括:

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台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志;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

⑤ 北京市人民政府2002第60號文件物業住宅責任區分的規定第六款第一條

北京市人民政府[2002]60號《北京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職責分工若干規定專》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已實行一戶屬一表的住宅區,各戶計量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管線、設備及二次供水設施,由供水單位管理維護;計量水表出水介面處至業主的用水設施由業主管理維護。」望採納,謝謝!

⑥ 上海市物業管理條例

為了推進《上海市住宅小區綜合管理三年行動計劃(2007-2009)》,更好地樹立典型,進一步提升本市物業管理水平,現將開展2007年度全國物業管理示範項目申報和對歷年獲得建設部示範項目復驗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2007年度示範項目
(一)申報條件
1、住宅小區面積8萬平方米以上,其中別墅小區2萬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區成立業主大會。
工業區建築面積8萬平方米以上,大廈3萬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築面積佔60%以上,大廈(工地)使用率達85%以上。
2、取得「上海市物業管理優秀小區(大廈、工業區)」稱號一年以上。
3、物業管理企業建立健全管理規章制度,近三年內無重大責任事故,無有關收費、服務質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訴。
(二)評選標准
考評嚴格執行建設部(2000)008號《全國物業管理示範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標准及評分細則》,項目預評分值不得低於98分。
(三)評選程序及要求
1、企業自評申報階段
各物業管理企業對已獲得市級物業管理優秀項目,根據申報條件經自評符合條件的,在8月30日之前向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地局申報並提供申報項目的相關資料:
(1)申報項目的文字說明介紹;
(2)申報項目的建築總平面圖;
(3)反映物業管理服務特色的照片20張以上(包括小區大門、環境綠化、房屋立面、車輛管理、技防設施、管理制度、小區管理處、保潔、維修、保安的作業場景等),照片統一採用JPG格式,刻製成光碟;
(4)物業管理企業填寫《2007年度全國物業管理示範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申報簡表》(見附件一)、《2007年度全國物業管理示範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申報表》(企業可從「上海房地資源網」()下載)各一式三份,由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地局初審通過後推薦上報。
2、區縣房地局初審階段
各區縣房地局9月1日~9月10日,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申報項目進行初審,於9月15日前,將初審合格的申報項目進行匯總後報市局物業處(見附件二)。
3、市局預評階段
9月16日~30日,市局物業處將組織市物業行政事務中心、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的有關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預評,通過預評的項目推薦上報。
二、對歷年來已獲得部示範項目進行復驗
1、各區縣房地局要對本區內歷年獲得部示範的項目,按照《全國物業管理示範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標准及評分細則》進行復驗並填寫復驗表(見附件三),同時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提交獲得部示範項目後,鞏固和提高管理服務的情況簡述,並提供20張住宅小區或大廈、工業區現狀照片,照片統一採用JPG格式,刻製成光碟,於9月15日將復查匯總情況報市局物業處(見附件四)。
2、對檢查中發現管理水平下降、業主意見較大的項目,要督促物業管理企業在一周內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並做好回訪復查工作。
3、對整改不力,已不能起到先進示範作用的物業管理項目,區縣房地局匯總情況報市局物業處復驗後,報建設部建議撤消其示範項目稱號。

如果不和你的胃口,可以去這里看看,所有上海市的房地政策法規都在了

⑦ 出納人員應具備的六條職責是什麼

1、管理公司各銀復行帳戶,負責開戶登記制、銷戶注銷以及銀行證卡的管理。負責與銀行的一般業務接洽。
2、負責銀行結算業務,按時准確核對各類銀行帳務,及時清算未達帳項。
3、按規定購買、保管和存放支票、現金、票據,及時盤點登記,保證帳實、帳證相符。4、及時掌握公司資金狀況,確保資金收付的准確性及安全性,嚴禁開出空頭支票。
5、負責各項按相關規定審核批準的現金費用報銷。要認真審查各種報銷或支出的原始憑證,對違反國家規定或有誤差的,要拒絕辦理報銷手續。
6、負責發放職工的工資、獎金以及各項補貼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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