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血科工作職責
① 輸血科職責包括送血嗎
不包括 在臨床輸血技術規范中明確提到要醫護人員到輸血科取血 可以查看下
② 黑龍江省獻血條例的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省采供血機構的設置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采供血機構,並發放《采供血執業許可證》。
嚴禁個人和未取得《采供血執業許可證》的單位開展采供血業務。
第七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獻血工作中的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獻血計劃的實施;
(二)負責血液調劑工作;
(三)管理醫療機構應急用血;
(四)負責醫療機構科學、合理、安全用血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血液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實施獎勵和處罰。
第八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聘任血液管理監督員,執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血液質量監督管理及醫療機構科學、合理、安全用血的監督管理工作。
血液管理監督員有權對采供血機構和醫療機構的采供血工作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血液管理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出示監督證件。
第九條采供血機構分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層血站或中心血庫,其職責是:
(一)血液的採集、分離、儲存、包裝、運輸;
(二)血液的統一檢測和質量管理;
(三)供應本區域內的臨床用血;
(四)輸血醫學科學的研究和技術指導。
第十條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設置輸血科(血庫),在臨床用血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臨床用血計劃;
(二)向患者及其親友宣傳輸血知識及用血規定;
(三)宣傳並動員患者自身儲血及其親友互助獻血;
(四)科學、合理用血,推行成分輸血。
第十一條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邊遠的墾區、林區可以設立相應的采供血機構,負責區域內的采供血工作。
第十二條各級財政、物價、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文化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獻血工作。
第十三條各級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