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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會治安問題與對策

發布時間: 2020-12-16 09:37:56

① 當前農村地區社會分化狀況以及對社會治安帶來的影響。

在中國鄉村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中,國家力量對鄉村控制權力的上收,社會開放度提高,農村勞動力流動加快,農村社會及整個社會出現不穩定是必然的。這種不穩定是農民向社會宣洩著已有的結構不合理性、不公平性,是建立新的社會結構過程中的「陣痛」,是農民現代意識覺醒的表現。但是,必須指出的是,這種不穩定在促進社會發展的同時,也導致社會發展不協調、甚至倒退。
引起農村乃至整個社會不穩定不協調的原因非常復雜,其主要的應該是人們觀念結構的分化,即社會成員多元觀念取向,因為觀念結構的變革是轉型時期農村社會各方面變化中最為激烈的變革,它是農村社會變革的指示器。中國農村現代化實現的關鍵在於農民觀念的現代化。研究轉型期農村社會觀念結構分化,不僅有助於我們搞清農村社會觀念結構分化的現狀,而且還有助於我們分析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觀念因素,從而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良性運行。

一、「傳統」觀念分化:鄉村文化運行的危機

從社會本質上來說,中國農村社會一直按傳統的方式運行著,即使在建國後30年裡,農村社會保持傳統的東西仍很多。農村所有制形式的革命是最為顯著的,但合作社、人民公社體制的建立恰好反映了傳統的中國農民階級「等貴賤,均貧富」的思想。傳統農村社會運行依靠集權控制和風俗習慣。集權控制的實質意義是禁止社會流動,以社會不發展為代價來維持社會規范的穩定秩序。除了權力控制以外,還有封建禮教、神教和傳統習俗等不依賴權力而存在的規范控制。非權力規范控制是對權力控制的必要補充,而且其功能具有權力控制所達不到的深度和廣度。它從道德、禮儀、習俗、信仰、輿論等環節上影響約束人們的思想和行動,使人們安分守己,屬從於所謂的天命、天理、神道及國法、家規和一切傳統的權威,不敢和不能越軌。這樣,它就鞏固著封建君主制和封建等級、家法、家族制度及其觀念,強化著舊的社會結構和社會生活、人際關系中的舊秩序,維持著家庭和社會穩定,發揮著比權力控制更深刻、更廣泛的影響和作用。
在世代傳承的基礎上,許多風俗習慣成為具有一定製度性質的社會慣例,成為不成文的習慣法,對人們的思想和行為具有很大約束力。這種約束力所依靠的不是國家權力,而是傳統的力量和某些心理信仰。傳統和信仰的力量加上感情的因素,就使風俗習慣具有較大的穩定性和傳承性。村落社會對村民們的自我管理、自我控制的傳統習俗,即鄉規、村約對村民具有習慣法的效力,起著防止財物等類糾紛的發生、維護村落生產生活秩序的作用,在村落社會發揮著獨特的控制功能。
但是,中國傳統文化是在綿延幾千年的自給自足的農業經濟基礎上形成的,它適應於血緣或宗法式的小農經濟。這種文化核心是「禮」,其基本內容就是等級制度和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家族家法制度。隨著現代西方文明的逐漸滲入到中國社會,傳統文化開始走向式微。然而,人們仍然充滿了對傳統的留戀和對文明因素的恐懼。沉重的傳統文化的包袱,不僅使中國現代化步履滯重而緩慢,而且使早期的現代化歷程充滿困惑。正象國外現代化專家所揭示的:「19世紀之前使得中國如此偉大的東西,恰恰被證明也就是後來嚴重阻礙著中國實現現代化轉換的東西。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中國今天面臨的困境乃是先天註定的。」[1]
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入,無論是在農村社區還是在農民工身上,對傳統的保留日趨淡化。這些人對傳統的認識愈來愈少,更談不上受傳統的風俗習慣的約束,行動和言論都提前融入現代化的大潮中,成為傳統的「叛逆者」。與傳統不協和的「異常」言行,剛開始可能會遭到社區人們尤其老年人的非議,但改革到今,即使在封閉的山區,人們大多默許了這些叛逆者,還以「時髦」贊許他們。但是拋棄優良的傳統習俗,加上法律法規意識缺乏,一些農民明目張膽地違法違紀,擾亂了社會秩序。1993年以來,「社會秩序的混亂程度在加劇,精神文明建設大大滯後,……社會道德價值觀的整合程度未見提高,『拜金主義』、唯利是圖以及伴生的各種道德敗壞現象還在蔓延。」[2]不道德行為大量出現同我們迅速否定傳統有著密切關系。
其實,「傳統不應僅僅被看作是障礙或不可避免的狀況。拋棄傳統應該看成是新事業的一種代價;保留傳統則應算作是新事業的一種收益。傳統應該被當作是有價值生活的必要構成部分。」[3]中國農村傳統文化既有許多阻滯實現社會現代化的惰性成分,又包含著眾多促進現代社會發展的精華。因而,在現代化的進程當中,不但要克服傳統中惰性成分,尤其要善於利用傳統中的精華。農村現代化的成功應當是雙向運動的過程:它既包括對世界各國最新現代因素的移入和吸納,又包括對自己民族優秀傳統的改造和利用,並使兩者相反相成而達到相輔相成。就如羅素所說:「我認為中國的文化問題,不論對於中國還是對於全人類都具有最重要的意義。……中國的傳統文化正處在一種急劇發生變化的過程之中,而這種急劇的變化無疑是中國的文化發展自身所需要的。假如中國人能自由地從我們西方文明中吸取他們所需要的東西,抵制西方文明中某些壞因素對他們的影響,那麼中國人完全能夠從他們自己的文化傳統中獲得一種有機的發展,並能結出一種把西方文明和中國文明的優點珠聯璧合的燦爛成果。」[4]我們應該根據時代和國情的要求,批判地取捨傳統文化,力避因文化斷層而引起的社會不穩定。中國的市場大潮正全面深刻地沖擊著古老沉重的農業文明,加速工業化、社會化的運行節奏。市場經濟建設不僅要有重視公平、講求效益,機會均等、資源充足、世俗文化等內外環境條件,更要有真正具備現代市場意識的社會主體存在,即具有獨立自主、競爭、節儉、效益、進取、成就、寬容、協作等心理素質。中國鄉村只有在保持優良傳統文化的基礎上同時具備現代市場意識,才能維持鄉村社會穩定,實現鄉村社會良性運行。

二、平等觀念分化:農民社會地位的再識

農民對平等的追求經過了無意識、潛意識到轉型期顯意識的過程,是與社會發展,尤其同目前的鄉村社會對外開放有著密切聯系。幾千年封建社會的高度同質性,重農輕商、重農抑商,除了極少職業以外,90%以上的人都從事農業生產。農民們認為那些封建官僚、有錢有勢的人生來就和他們不是一類人,個別農家孩子讀「賢書」,考進仕途,那是星宿下凡。因此,在幾千年封建社會里,農民幾乎無平等意識,更無平等的要求。農民起義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為求生存,不是為了追求與統治階級平等的斗爭。只要農民有一點生存空間,他們就不會為壓迫而斗爭的。
建國以後,代表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利益的共產黨領導國家政權,農民階級雖然不是統治階級,但他們同工人階級一起是社會主義政權的階級基礎,是國家的主人。在政治上農民階級同工人階級以及工人階級一部分的知識分子是平等的。他們滿腔熱情地響應黨的號召,積極投入身到土改運動、合作化運動、人民公社建設,甚至還投身到同他們關系不大的「文化大革命」運動中,幫助黨和政府打倒和改造「地、富、反、壞、右」。國家在政治上的每項運動,農民都積極參加,並開展得隆隆烈烈,即使是大煉鋼鐵,農民階級也無條件創造條件上。然而在經濟上、生活上農民階級同其他階級是不平等的。隨著國家大規模的有計劃經濟建設的開始,農業生產特別是糧食生產不能適應工業建設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為此,國家在1953年出台了農產品統購統銷政策。這個政策是新中國建立以後對農村、農民和農業生產影響最持久的一項政策。統購統銷政策固化了工農剪刀差,使鄉村社區更加封閉,沒有縮小反而加大了工農差別、城鄉差別,造成工農、城鄉事實上不平等。以後實施的一系列政策,如戶籍制度、副食品和燃料供給制度、住宅制度、生產資料供給制度、教育制度、就業制度、醫療制度、養老保險制度、勞動保護制度、人才制度、兵役制度、婚姻制度及生育制度[5]等14種制度,確立了我國城鄉二元社會結構,農民及其子女很難跳出農村,跳出農業生產,農民已意識到自己地位的低下:三年災害期間餓死的幾乎是農民;農民種糧食但缺糧食;農民沒有工人、城裡人享有任何福利等等。但是,由於國家政治宣傳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管理體制,農民被固化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廣闊土地上,缺少向城市流動的可能。在封閉半封閉的農村社區內,農民們每天重復著簡單勞動,很難體會外面精彩的世界。部分知識分子和城市幹部下放到農村勞動,改造思想,2000多萬知識青年上山下鄉接受貧下中農再教育,雖然給農村注入了有別於農村人特有的城裡人氣息,但終因在「紮根農村」的號召下,這部分城裡人沒有給農村帶來更大變化,反而不少人被農村社會同化了,工農差距、城鄉差距的意識被國家有意識抬高農民的政治地位消解了。因此,這種潛意識不平等不僅沒有危及社會穩定,反而強化了農村社會穩定。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農村勞動力流動的加快,農民的比較對象發生改變,農民的平等觀念逐漸加強,農民普遍意識到工農、城鄉的各方面的差別,不平等觀念顯性化。他們不僅在政治上追求平等,而且還追求經濟、生活等方面的平等,向傳統的不平等體制發起了挑戰。為了生存,為同城裡人一樣過上好日子,他們跨職業、跨地區尋找工作,給轉型社會帶來不穩定。

三、利益觀念分化:「相對剝奪感」的顯化

社會結構的變化使原有的利益分配關系變得不適應,社會相關人群強烈要求改變舊的社會利益分配關系,而集中代表利益分配關系的上層建築領域的變化卻相對滯後。這種滯後導致社會結構部分或全部不協調、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社會秩序出現紊亂,這種混亂是以社會人群利益觀改變為根源,以社會人群行為紊亂為前提的。能否合理化解和協調人群之間的利益矛盾成為社會能否保持穩定的關鍵環節。
結構轉型和體制轉軌都不可避免地造成利益格局的變動,從某種意義上說,改革本身就是利益格局的調整。這種調整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改革的過程中絕大多數人都能獲益,而且沒有誰的利益受損,這就是所謂的「帕累托變革」,即「帕累托效益最優」[6]另一種情況是改革使所有人的利益分配情況發生變化,其中有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損,而且如果沒有任何人的利益受損,其他人的利益就不可能通過制度安排而獲得增進,這是所謂的「非帕累托變革」。
從一定范圍來說,中國農村最初的改革是「帕累托變革」。在改革的過程中,幾乎所有的農民(從群體、階層的意義上講)都獲得了實惠,他們不僅獲得了土地的長期使用權、經營自主權,重建了家庭財產所有制,而且也獲得了擇業的自由,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原來的鄉村管理者在公社體制的解體後所喪失的高度集中化的權力,也從他們新的創業活動中得到補償。經濟利益關系的變化是社會利益變化的基礎。馬克思說:「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7]經濟利益是人們生存和生活的前提,是基礎性利益,它的變化涉及每個社會成員的切身利益,是極為敏感的問題。社會經濟利益發生變化,改變了人們原來認同和接受的佔有和分配關系,並且當這種變化超出了相關人群可認同和接受的范圍時,利益受到損害的人群就會發出保護自身利益的呼喊,並產生奪回失去利益的沖動。尤其在社會轉型期,這種沖動就容易形成不穩定因素。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西蒙·庫茲涅茨認為,持續性高速增長是一種連續性破壞過程,因為它對各個部門(即構成總人口的各種集團)影響不大相同。在高速增長的過程中,增長較慢部門的人口集團較之增長較快部門人口集團相對受損,他們付出的代價往往不是少數受惠者的利益所能補償的,因而可能發生摩擦和沖抗。[8]這時,社會人群之間利益矛盾擴大,利益斗爭隨之展開。當這種矛盾和斗爭膨脹到一定程度時,相關人群的行為就會脫離社會規范限定的范圍,出現行為紊亂,一定程度的人群行為紊亂則導致社會不穩定。
中國農村最新改革使農民普遍受益,農村社會的福利總量相對於農村人口的增長有了較大的提高。農民生產積極性高漲,各種非農產業發展,特別是鄉鎮企業的異軍突起,為農村福利總量的增長、農村穩定提供了保證。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入,必然觸及利益的剛性方面。下一步農村任何改革措施的實行都會有一部人的利益受損,將進入「非帕累托變革」的階段。近幾年農村糧食種植業幾乎成了各種行業中「最不經濟」的行業,糧農的收入增長緩慢,農業生產成本上升幅度較大,形成糧食生產增量與收入增量的背離,造成相當一部分農民利益受損,使農村社會結構轉型出現了一些不穩定的因素。部分農民產生了相對剝奪感。[9]最早提出相對剝奪模式的美國社會學家斯托夫認為,相對剝奪感是一種很矛盾的心理狀態,此種心態的產生是由於,人們將自己的命運與那些既和自己的地位相近,又不完全等同於自己的人和群體作反向的比較。此種心態變得強烈是由於,人們所對比的群體變成了自己潛在的對手。[10]羅伯特·K·默頓則用「參照群體」的理論來解釋相對剝奪感,即關鍵是人們將哪一個群體視為自己的參照群體、同哪一個群體比較。從絕對生活條件看,中國農村改革20多年來,農民的絕對生活水準有了很大上升,但相當部分農民不把自己同農村地區的貧困群體相比,不與西北西南地區集中連片貧困地區的生活相比,而同本地區先富起來的農民比,甚至由於城鄉的流動的原因,他們同城鎮市民生活比,同黨政機關人員生活比,由此引發他們強烈的不滿和相對剝奪感,在農村形成「利益相對受損集團」,雖然他們沒有城市下崗職工那樣集中,但在一些農村引發了社會沖突,造成社會的動盪。

四、戀土觀念分化:二元社會結構瓦解的動因

中國人具有鄉思情結,中國人的鄉思情結是凝重而源遠流長的, 「落葉歸根」,「狐死首丘」,「美不美故鄉水,親不親故鄉人」,大量的詩詞歌賦都說明中國人對家鄉的依戀之情。在傳統的中國農村,人們安土重遷,缺少流動。兒子分家還住在本村,女兒出嫁,也不會太遠,於是血緣關系投射到地域上而成為鄉。「家」與「鄉」的結合實際上是血緣與地緣的結合,「家鄉」便成為融入親情的一方土地,愛屋及烏,由人及土,鄉思情結便是從這里發生的。目前,「家」與「鄉」,即血緣關系與地緣關系正存在於「剪不斷,理還亂」的境況,血緣關系與地緣關系的結合已經松動,但還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由於分家、外出和通婚圈的擴大,使血緣和地緣的結合不那麼緊密了。但農民的根仍在農村,仍在家鄉。離鄉的農民工每年的春節前後仍不遠百里、千里返回生於斯、長於斯的家鄉。但是,不管鄉思情結多重,每年卻有幾千萬民工流動在城鄉之間,而且流動的規模還在擴大。農民工流動加速了中國二元社會結構的瓦解。
農村勞動力跨區域流動,不僅活化了生產要素,溝通了城鄉關系,促進了城鄉二元結構向城鄉一體化轉變,還有力地促進了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建立,並帶動了戶籍、就業方面的制度改革。此外,農村勞動力跨區域流動,使農民開闊了視野,接受了許多新事物,這對提高農民的素質,推動社會進步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但是,農村勞動力外流給農村和城市也帶來了負效應。
理論家們普遍認為農村勞動力外流對農業生產帶來的主要影響有:首先,由於走出農村的絕大多數人是有一定文化基礎、體魄健壯、智力較高的青年農民,留下的多為老弱病殘和婦女兒童,農村勞動力素質明顯下降,嚴重影響科學知識的普及和新技術的推廣;其次,「離土不離鄉」的農村勞動力流動,使多數人在向外流動過程中,不肯輕易放棄耕地,即使有了穩定的非農產業工作時還是如此。這樣既使新增的農村勞動力無法獲得土地,造成耕地資源的分配佔有關系日益緊張;另一方面,外出人員無法經營土地,對土地實行粗放式經營,耕地撂荒或變相撂荒現象大量出現,許多地區的農田和其它基礎設施嚴重老化。
外來民工對城市穩定也存在較大的影響。農民工在城市裡乾的是拾遺補闕的工作,保姆、清潔工、蹬三輪車的、炸油條開餐館的,凡是臟活累活,城市人不幹的,外地人都干。但是,外地人劣化了城市生存環境,破壞了社會治安。農村勞動力大量涌進城市和沿海發達地區,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何清漣在《現代化的陷阱》一書中一針見血地指出:「大量民工並不知道城裡的實際需要,自己也不知道能否找到工作,就盲目奔向沿海地區及大中城市,許多人找不到工作,流落街頭,於是在各大中城市,經常游盪著一些身無分文,又無長技且無事可做的農民工,給城市的治安、衛生、教育等管理工作帶來了嚴重困難。近年來城市和交通線上的偷盜、搶劫、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各種犯罪活動,絕大多數都是流動人員作案。國家的許多政策,如計劃生育、衛生防疫、工商稅收、義務教育等政策,在這一批人中根本就無法落實。」[11]農民工給城市帶來了人口膨脹、住房緊張、交通擁擠、治安混亂、環境污染、資源緊張等一系列問題,一些地方政府採取帶有濃厚地方保護色彩的措施,他們過分誇大外地勞動力流入帶來的問題,採取一些轟、堵、罰的政策,如在就業問題上採取「先城市、後農村,先本地,後外地,先本省、後外省」的「三先」政策,以保護城市和本地利益。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上海、北京、武漢、南京等大城市對外來勞動力的限制相繼出台,發布了限制、禁止使用外來勞動力的行業、工種。隨著農民工問題增多,一些城市人鄙視農民工,認為他們是城市罪惡的根源。這些歧視結果導致城市農民工心理失衡,甚至導致犯罪。按照美國早期社會學家托馬斯的話說,「如果人們把情景界定為真實的,那麼,它們在結果上也就是真實的。」 [12]這一被羅伯特·默頓稱之為「托馬斯原理」的假設向人們展示,情景的社會定義盡管是主觀的,但卻有其客觀的結果。運用到農民工身上,如果城市人把我看作「違法犯罪」的人,那麼事實如何並不重要,但這些人對我的界定和反應卻很重要。面對城市人的定義和反應,我別無選擇,我只能按「違法犯罪」的方式生活。
流動民工是一種社會結構轉型中的「邊緣人」,他們也是從農業勞動者到非農業勞動者,從農民到市民的「過渡人」。雖然他們長期在城市以打工為生,居住在流動民工湧入而形成的貧民窟和棚戶區內,但是他們普通存在著身在城市又不屬於城市的「邊緣人」心態,他們是城市政治騷亂和社會騷亂最有可能的發源地。這種政治騷亂和社會騷亂還沒有發生的原因有:從農村流向城市是一種向上流動,與他們過去的經濟地位相比,生活條件有了一定的改善;具有農村的價值准則和心態的流動民工,在社會生活中甘心處於屈從地位,在政治上甘心處於消極被動地位;現有的制度能解決流動民工最關心吃、住、就業等這些眼前利益;流動民工以地域、籍貫自然形成的幫派組織模式不可能明確提出要求和採取一致的政治行為。但是,這些民工的下一代,由於教育、醫療、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問題以及大城市的熏陶給他們帶來的城市生活的嚮往與他們的政治、經濟地位和生活環境的反差所產生的矛盾心理,則是一種潛在的政治、社會的不穩定因素。父母滿足於地理環境的改變,子女卻要求向上發展。隨著流動民工在城市居留時間的不斷延長,如果他們的子女在城市居住時間長而職業毫無改善或改善甚少,他們的權利義務得不到保障或不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那麼便會產生政治上的激進主義情緒,即政治不穩定因素。

五、權利意識分化:農民工精英階層的不滿

在農村社區中基本上還屬於中上層的城市農民工在城市社區卻居於社會底層,這引發了社會的失衡,容易造成社會混亂。市場的發展,農村勞動力的流動,最終帶來的是「不均衡」 。資本和勞動力從農村流入城市是「極化效應」。美國經濟學家赫什曼認為,受到提高效益力量的驅動,勞動力與資本總是從邊緣地區(農村)迅速地流入核心地區(城市),結果是強化了極化效應,進一步促進了核心地區的發展。城鄉二元結構的打破,實現了農村社會的開放體系,建立了下層階級向上流動的渠道。義大利社會學家莫斯卡(Gaetano Mosca)認為:「對於下層階級來說,生活的逼迫、無休止地為果腹而奔波,和文化知識的貧乏,使他們保持著人類自強不息的原始本能和不斷更新的活力」。[13]流入城市的農民工,與未流出的農民相比,他們卻是典型的精英群體。按照帕累托(Vilfredo Pareto)的觀點:如果統治者精英不設法去吸收平民階層中的卓越人才,如果精英的流通被阻塞,那麼就會出現國家和社會的失衡,就會使社會秩序混亂。[14]這就是所謂的「精英循環」的理論模式。
中國封建社會能夠保持長期穩定同社會管理權力層參與渠道的暢通程度有很大聯系。中國古代的科舉考試制度是部分下層精英分子進入權力層的合法渠道。北京大學袁方教授認為,這一渠道不僅從利益上為知識分子提供了一條「光宗耀祖」的道路,而且也為知識分子的社會責任感提供了一條參與權力的渠道。在這種情況下,知識分子不會大量地與不滿力量合作,而是力圖通過合法的渠道來改變現狀。中國歷史上的知識分子與農民結合,大多是科舉渠道在官員腐敗下變質,喪失憑才能參與國家管理的情況下發生的。[15]。然而,今天的農民工精英群體卻長期處在城市社區的底層,這種底層地位與他們的精英性質不相稱,易引發社會問題。「外出的農民工,一般都處在活力最強的年齡段,尤其是具有很強的經濟活動能力。」「農民工的教育程度普通高於農村未流出人口」,「城市農民工總體素質高於一般農民,因此,其中城市農民工中必然會隱藏著一個特殊的精英群體。」[16]城市農民工中的精英群體,也可稱之為「受挫群體」,即在一個特定社會結構體系中,那些向上流動受到限制或存在很大障礙的社會群體。他們最有動力和願望進入或開辟新的流動渠道,更傾向於積極尋找替代性資源,更願冒風險進入可能的替代性結構中。由於社會結構對他們的社會流動有一種限製作用,從而常常迫使他們採取「越軌」行為。羅伯特·K•默頓指出:「在混亂中產生的社會問題,並不是由於人們還未能達到自己社會地位的需求,……而是由於他們的地位未能正確地組合在一個合理地緊密結合的社會制度之中」。[17]城市採取「集體排它」的方式,容易滋生農民工的不滿情緒。
美國社會學家帕金的「社會屏蔽」理論認為,任何社會都會建立一套程序或規范體系,使得資源和機會為社會上某些人享有而排斥他人。在社會分層方面,有兩種排斥他人的方式:一種是「集體排它」的方式,例如以宗族、民族為區分標准,而將某些社會群體整體地排斥在資源的享有之外;另一種是「個體排它」的方式,例如,通過考試選取人才,這樣被選取者和被陶汰者都是以個體形式出現的,並沒有一個身份群體被整體排斥。帕金認為,集體排它的結果是產生了一個「共同集團」,個體排它的結果產生的是分散的身份群體。現代社會的基本趨勢是從集體排它轉向個體排它。[18]根據帕金的理論模型分析, 目前我國對於城市農民工採取的集體排它的對策, 使一部分農民工精英被排斥在城市的正式居民之外。這部分精英群體被集體排它後,必定會激化社會矛盾。清華大學社會學教授李強認為,底層社會群體具有強烈的反社會傾向。這種反社會傾向可分為不同層次,較溫和的稱為「社會不滿」,較激進的稱為「社會仇恨」。社會不滿是低層社會的一種比較普通的社會情緒,社會仇恨則是一種強烈的反社會情緒,它一般伴有反社會行動。近來,在少數底層社會群體中已出現了破壞行動。因此,解決底層社會群體尤其是底層精英分子的社會不滿、社會仇恨的辦法只能改集體排它為個體排它。實施個體排它政策的結果是形成分散的身份群體,這種方式可以緩解社會矛盾。

總之,社會轉型期是社會不穩定多發的時空區間,我們重視它、引導和控制它,但不應該害怕它。在轉型期農村社會及全社會出現不協調不穩定是正常的,正如美國政治學家塞繆爾·P·亨廷頓指出,雖然「現代化孕育著穩定,而現代化過程也滋生著動亂」;「從傳統到現代的過渡時期就是一個克服社會動盪和政治衰朽的階段。」[19]農村社會觀念結構的分化導致社會不穩定現象的出現,是發展中的問題,是社會進步的必然結果,還需要相當長的時間。在一個較長的時間內,社會結構因素分化、重組現象將會持續下去,由於這些因素的不確定性,人們難以形成穩定觀念,社會不穩定所帶來的社會問題將有很大的生長潛力,現在還遠沒有達到「充分化」狀態。只有社會轉型基本完成,社會不穩定問題的發生率才會明顯回落。

② 如何有效加強農村社會治安防範工作

我認為抓好農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繼續進一步健全完善農村綜治工作機制並建立長效機制。在現有制度措施的基礎上,結合農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新特點、新規律,進一步健全完善治保、調解、普法、幫教、巡邏的組織機構、責任義務、工作制度,規范工作內容和方法,完善保障措施,使農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有效運轉,保持經常。
(二)繼續充分發揮群防群治的作用。充分調動廣大村民維護穩定的積極性,發揮農村人多的優勢,搞人防工程,形成人人參與調解糾紛、人人參與治安巡邏、人人參與打擊犯罪的局面,構築起高密度、多層面、立體化的農村治安防範格局。
(三)繼續強化防範措施。借鑒城區治安防範的好做法,堅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特別是運用科技手段進行治安防範的做法,盡快向農村延伸。在村口和主要街道安裝電視監控設備,採取全方位、全時制的監控,提高農村治安防範的水平和時效。
(四)繼續加大農村普法宣傳教育力度。經常性組織開展農村普法宣傳教育活動,利用電視、廣播、板報、標語、文藝節目等形式,向農民宣傳法律法規知識,使法律真正送進農村,可借鑒城市社區的思路使「法律進村」,各村都應建起普法宣傳專欄,讓村民出門就能學到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學校要定期為學生上法制教育課,司法部門要經常深入農村辦法律講座,為農民提供法律咨詢服務,解答農民遇到的法律問題。採取多種措施,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和遵紀守法自覺性,促進農村社會平安穩定。
一是繼續加強流動人口的管理。除了加強對農村剩餘勞動力外出務工的監控和管理;加強對外來務工人員的落腳點和工作、生活場所的管理外;還應加強法律法規的宣傳和輔導,強化外出或外來人員的法紀意識,提高自我約束能力。

二是繼續抓好預防青少年的違法犯罪,抓好家庭、學校、社會三個環節的教育,重點抓好在校中小學生的法制教育和社會閑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預防和減少他們的違法犯罪。

三是繼續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發揮鎮屬安置幫教工作小組和治保委員會的作用,抓好重點對象的接茬幫教和安置工作,動員區域力量共同做好安置幫教工作。
五、工作經費要充足保障。縣財政應劃撥一定的經費,作為專項工作的開支,確保工作到位。

③ 農村社會治安治理中的剎三風指什麼

剎「三風」,指的是
請客送禮風、
封建迷信風、
抹牌賭博風。
這是當前農村社會風氣中的突出問題。

④ 如何提升村莊治安穩定

(一)以夯實基層基礎為著力點,大力提升公安機關維護農村穩定的能力。農村派出所是服務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力量。縣級公安機關要緊緊抓住最為重要、最為關鍵、最為迫切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下大力氣力爭在較短的時間內把農村公安基層基礎工作做出成效。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風上過得硬、人民群眾信得過的目標,切實把「能幹事、會幹事、能共事、干成事、不出事」的民警選拔到派出所領導位置上來,尤其要選好配強派出所長。通過苦練基本功,使農村派出所民警真正達到懂方針政策、懂法律法規、懂業務知識,會擒敵自衛、會執法執勤、會管理服務、會群眾工作、會網上作戰。切實加強對農村派出所的保障,努力解決派出所硬體建設和辦公辦案經費等問題,為派出所配備必要的武器裝備、防護器材和辦公設施。通過夯實基層基礎,真正實現重心下移、警力下沉、保障下傾,切實築牢以派出所為主體的農村治安第一道防線,從而有效地提高公安機關維護農村穩定的能力。
(二)以排查調處糾紛為出發點,及時消除農村不安定因素。在當前因征地、環境污染而引發的群眾性上訪事件增多的情況下,做為公安機關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把維護農村穩定作為頭等大事來抓,對農村群體性上訪事件,要做到信息快、預案早、慎行動。各派出所要大力發揮治安管理員作用,密切注視社會動態,及時發現農村的各種不安定因素,及時了解社情民意,做到耳聰目明,及時化解矛盾,做到「小事不出門,大事不出鄉,矛盾不上交」,嚴防釀成民轉刑案件及群體性械鬥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把各類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當地,解決在萌芽狀態。當前農村中各種因素引發的群體性上訪事件有可能發生,做為公安機關要及早制定切實可行的處置預案,在人、財、物、車上做好充分准備。一旦遇有上訪事件,要及時處置,並按照「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結、可順不可激」的原則,講究策略,把握時機,科學處置,防止因處置不當導致矛盾激化,影響警民關系。堅持慎用警力,警械、武警和強制措施的原則,對一般不明真相的群眾要採取說明、教育、勸解的方法,冷靜穩妥地處置。對沖擊黨政機關、阻塞交通的群體性事件,採取斷然措施,依法嚴懲。
(三)以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為重點,嚴厲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公安機關要按照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進一步提高對維護農村社會治安穩定的認識,在開展經常性嚴打的同時,要抓住影響穩定大局的「敏感點」,突出工作重點,有針對性地採取相應措施,切實把社會治安控制在群眾可以承受的常態水平之內,從而穩步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在工作中做到三個關注。關注農村突出的治安問題,精心組織因地施策。農村派出所要針對本轄區一段時期以來存在的突出治安問題,適時開展專項整治。要按照什麼治安問題突出就解決什麼問題的原則,因地制宜開展專項行動,切實保護農民的切身利益。關注農民群眾最關心的熱點問題,開展專項整治。公安機關必須結合本地實際,適時開展社會治安專項整治和嚴打專項行動,將影響農民安全感和生產、生活正常進行的侵農犯罪作為打擊重點,快偵快破,嚴厲打擊盜竊機動車、破壞電力設備、通訊設施等多發性侵財犯罪,堅決打擊農村涉黑涉惡犯罪,嚴厲打擊關系農民切實利益和破壞生產經營,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坑農、害農犯罪活動,維護農村經濟秩序健康發展。關注農村中存在的黃、賭等社會丑惡現象,開展專項治理。要針對當前農村賣淫嫖娼、賭博等社會丑惡現象,採取查源頭,抓現行,搗窩點,除危害的方法,加大對城鄉結合部、公路沿線的路邊店、旅店等公共場所的清查整治力度,凈化農村社會空氣。
(四)以提高服務效能為突破點,不斷改進和加強公安行政管理工作。農村派出所要針對農村中安全事故多發的現象,及時搞好農村的社會治安管理工作,落實好各種安全防範措施,盡量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降低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做到三個加強。加強危爆物品的管理,減少和杜絕治安災害的發生。我縣現有涉爆單位館陶縣喜慶煙花爆竹有限公司,涉劇毒及化學品單位瑞森葯業和信德有限公司,雖然這些單位沒有發生過大的涉爆涉毒治安案(事)件,但仍存在治安隱患苗頭和漏洞。治安大隊和派出所要加強對危險爆炸物的銷售、使用的每一個環節的檢查督促工作,對使用危爆物品的要嚴格掌握,並落實責任,做到萬無一失,堅決遏制涉槍涉爆案件和重特大惡性事故的發生。加強消防管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2011年,我縣農村地區共發生火災事故24起,佔全縣的46%,並呈明顯上升趨勢。消防大隊和派出所要按照「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及時加強對農貿市場、農民居住區和農資、農產品倉庫的消防管理,要幫助農民組建業務消防隊,並進行防火、滅火知識教育,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加強交通管理,確保道路安全暢通。2011年底,我縣農村地區機動車保有量2.6萬余輛,佔全縣的66%;農村地區發生交通事故22起,佔全縣的68%。隨著農村地區經濟的發展,機動車保有量會越來越多,而隨之引發的交通事故也會越來越多,交警大隊和派出所要經常對廣大農民開展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知識宣傳教育,維護好農村道路交通秩序,堅決制止群死群傷交通事故發生,並要管住農村的車輛,制止無牌無證摩托車在鄉村道路上行駛。
(五)發揮治安管理員作用,使其成為維護農村地區穩定的「橋頭堡」。2011年12月份,我縣根據市委的統一安排部署,按照「每村一個警務室,每個警務室一名治安管理員」的標准,在全縣277個行政村都建立了高標準的警務室,落實了治安管理員,為他們全部配備了警用電動自行車、筆記本電腦、執法記錄儀等裝備,並通過崗前培訓、跟蹤指導、「輪值輪訓」等形式,使治安管理員明白了「干什麼、怎麼干」,使其真正的發揮了作用,有效地推進了基層社會治安管理工作。成為工作的「明白人」。通過對治安管理員的業務知識和「輪值輪訓」培訓,切實提高他們業務基礎知識和實戰應用能力,使他們盡快成工作中的行家裡手。成為群眾的「勤務兵」。通過他們掌握轄區社情民意、摸排化解矛盾糾紛、搞好治安防範,並開展救濟、優撫、代辦戶口等各項便民服務,增強警民魚水情,提高群眾滿意度。當好群眾的「守護神 」。治安管理員工作在農村社區一線,在服務群眾的同時,還擔負著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職責。當好矛盾糾紛的「化解人」。治安管理員在工作中堅持預防為主、調解為先的原則,積極開展矛盾糾紛排查,採取預警在先、控製得當、回訪及時等有效方法,將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做好法制教育的「宣傳員」。廣大治安管理員要結合日常工作積極開展法制教育宣傳,讓廣大農民群眾了解有關法律法規和防火、防盜、防詐騙等知識,提醒群眾注意人身安全和財物安全,使他們懂得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用法制的途徑解決問題。

⑤ 具體治安問題有哪些

治安方面存在的問題一
一、治安調解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一)調解的適用范圍、條件把握不準。由於民間糾紛概念本身的模糊性,民警對治安案件是否因民間糾紛引起把握不準,對可以調解的治安案件具體包括哪些行為類型亦不明確;有的民警甚至對只要是民間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均進行調解,認為調解是這類案件的必經程序,將「可以調解」錯誤理解為「必須調解」。

(二)重調解,輕取證。執法實踐中存在一種「重調解,輕取證」的錯誤傾向,有的民警認為,既然是可以適用調解的治安案件,到時候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即可,沒有必要花時間、費力去做調查取證工作。結果一旦調解不成,事過境遷,該取的證據無法取到,不僅導致難以認定是哪一方的過錯,造成案件調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處罰決定時,也因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處罰不了。

(三)久調不結,案件積壓。這是治安調解實踐中最為突出的問題之一,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是治安調解沒有明確的期限限制,民警頭腦里沒有形成調解的時效意識,抱著能調則調,不能調便拖的辦法,奢望當事人不會長時間消耗精力而最終能達成和解,使有些案件一拖再拖,甚至長達一年也沒有結果;二是有的民警熱衷於治安調解,忽視案件的調查取證,在事實未查清,過錯和是非責任未分清的情況下即倉促調解,使當事人之間達成調解協議的難度無形中增大,導致久調難結;三是治安調解協議缺乏應有的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能慎重對待自己在調解中的意思表示和主張,稍有不滿意就有可能撕毀調解協議或反悔不履行,使得案件的調解出現反復,拖延了調解的時間;四是有的民警對經多次調解不成的,該及時進行治安處罰裁決的不及時裁決,擔心處罰可能更加激化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不利於糾紛的解決,對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則告知當事人向法院起訴,但當事人對法院訴訟的遲延和高昂的成本望而生畏,大多不願去法院起訴,又重新回到公安機關要求繼續調解,而此時公安機關對調解能否成功則無能為力,案件長期積壓在公安機關得不到消化,從而引發大量的疑難信訪案件甚至可能釀成刑事案件。

(四)治安調解功能的擴張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公安機關破案打擊職能的發揮。當前基層公安機關在處理民間糾紛工作中遇到了越來越多的困境,首先是調解工作量逐年增大,民警不僅要進行治安調解,還調處著大量的一般民事糾紛。由於公安機關「110」報警台的設立,群眾聯系民警方便快捷,加之公安機關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因而一般民事糾紛發生後,群眾首先想到的是找公安機關解決。公安機關為此耗費大量的警力,一個基層派出所有70%以上的警力要用於應付各類民事糾紛,其投入偵查破案、打擊違法犯罪的精力有多大是可想而知的,這必然嚴重影響到刑事打擊和治安管理效能。而且調解工作難度大,社會矛盾糾紛的內容和形式日趨復雜,往往涉及到民事的、經濟的、行政的等多種法律關系,而多數調解民警由於沒有受過嚴格而系統的培訓,缺乏相關法律知識和調解技巧,往往調解效果不佳,使有些糾紛久調難結,警力陷入其中,難以解脫。再則公安機關對一般民事糾紛並無實質的管轄權,調解缺乏法律支持和效力,派出所調解中難免有逾越許可權,執法不規范之嫌。另一方面,隨著大量的民事糾紛湧入公安機關,使得人民調解委員會、基層司法所等民事糾紛調解組織的功能日益弱化,群眾有了糾紛不願找這些組織而願找公安機關解決,這又必然導致國家有限調解資源的浪費。

二、針對治安調解存在問題的幾點對策

(一)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治安調解的范圍和條件。將所有的民事糾紛求助全部納入治安調解的范疇顯然是做不到的,而將其一律拒於治安調節的范圍之外顯然也是於法無據、於理不容的,比較適宜的做法應該是對治安調解范圍作出選擇,將糾紛類型化,適宜公安機關調解的、當事人易於達成合意的民事糾紛公安機關可以積極主動的進行調解;單純的民事糾紛、當事人難以達成合意的,即使當事人一方要求公安機關予以解決,公安機關也不宜主動介入,而應說服當事人到法院起訴,對於可能因民事糾紛而引起治安案件,公安機關應做好治安教育工作,防患於未然,並作好跟蹤反饋工作。做到在治安調解中有所為有所不為。

(二)加強對治安調

解的監督。治安調解雖然佔用了大量警力,但與打擊、查禁、整治追逃等業務相比,調解工作長期處於從屬地位,未受到足夠重視,治安調解不作為考核指標,調解工作做得再好也不能立功受獎,違法調解行為也被排除在內部執法監督范圍之外。應將治安調解納入公安機關年度執法考評和目標考核范圍進行考核獎懲,對違法調解行為予以責任追究。

(三)賦

予治安調解協議以法律效力。現行制度規定調解協議沒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隨時可以反悔,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起訴調解協議就成為一紙空文,這樣,治安調解往往出現投入大產出小,耗神勞心不見效,費盡力氣不討好的現象,使得有些民警不願意做這項工作,從而浪費了有限的治安調解制度資源,也不利於培養公民的誠信守約意識。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已賦予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以合同效力,而由公安機關主持達成的治安調解協議反而沒有法律效力,這的確讓人不解,建議立法賦予治安調解協議以合同的效力。

(四)完善治安調解與民事訴訟的制度銜接。由於治安調解與民事訴訟之間缺乏具體的制度銜接,公安機關存在久調不結和在程序上做法不夠規范等情形,常給人民法院審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帶來困惑,也容易造成公安法院兩家相互推諉,「踢皮球」,給當事人徒增許多不便,不利於糾紛的最終解決。建議比照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程序做法,規定公安機關治安調解的期限,在法定期限內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必須做出處罰裁決並宣告調解終結,並製作調解終結書,這樣一方面有利於防止公安機關久調不結,另一方面當事人也可以調解終結書作為提起民事訴訟的依據。

(五)探索治安調解工作新機制。必須充分整合各種社會資源和力量,構建大調解格局,變單一的治安調解為綜合調解,形成多種調解主體協同作戰,多種調解方式多管齊下的聯動運作機制。這樣不僅有利於最大限度地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而且有利於公安機關擺脫被民間糾紛牽扯大部分警力的困境,集中精力打擊違法犯罪。在有些地方的派出所內已經設立治安糾紛與民間糾紛聯合接待室,對於「110」接收的民間糾紛,派出所民警先期出現場調查,應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的行為,由派出所受理,並予以查處;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情節輕微無須處罰的治安案件,當事人可自願選擇調解途徑;對於民事糾紛由駐所人民調解員即時開展調解工作;其他的不屬管轄范圍的糾紛則告知當事人去法院或有關部門解決。

治安方面存在的問題二
近年來,各地高度重視農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特別是通過深入開展打黑除惡專項斗爭,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多發性犯罪,鏟除了一批鄉霸、村霸,並大力開展群防群治,強化基層基礎工作,農村社會治安狀況有了進一步好轉。但是,從當前刑事犯罪情況看,涉農犯罪、農村人員犯罪仍呈高發態勢。筆者通過對廣饒縣近年來農村基層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進行調研、分析,查找了存在主要問題以及產生問題的原因,並探索性的提出了治理對策。

一、農村社會治安存在的主要問題

1、盜竊、搶劫等侵財性犯罪是影響農村社會治安的最主要因素。雖然連年來政法部門多次聯合進行專項治理和集中打擊,並加強了防範措施,但由於盜竊犯罪是一項全國性的治安頑症,致使盜竊案件邊打邊冒,仍然是影響農村穩定的突出問題。盜竊犯罪不僅直接對當事人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而且嚴重影響了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加重了農民負擔。搶劫案件也頻頻發生,有入戶搶劫的,也有利用夜色掩護在路口搶劫過往行人的,嚴重影響了群眾安全感,不利於農村穩定發展。例如:張某等人連續多次,入戶盜竊糧食,嚴重影響村民正常生活。吳某、燕某等人先後五次搶劫小賣部、廢品收購站、農戶,造成了村民極大恐慌,嚴重危害了社會穩定。

2、鄰里糾紛普遍存在,包括責任田糾紛、水利糾紛、鄰里口角糾紛等。因這些糾紛得不到合理解決極易引發農村社會治安問題,甚至是刑事案件。王某與李某因澆地問題產生糾紛,繼而大打出手,將李某打成重傷,被依法逮捕。蔡某與黃某因責任田的劃界問題發生爭吵,最後演變至相互毆打,黃某被打成輕傷。

3、一些村霸、鄉霸、市霸、地痞流氓等惡勢力,欺壓群眾,危害一方。有的流氓惡勢力演化成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他們敲詐勒索,巧取豪奪,橫行霸道,無惡不作,群眾敢怒而不敢言。王等人是有名的村霸,組織了十幾個人橫行霸道,無惡不作,為害鄉里,沒到麥收、秋收時節,他讓村民只能用他們的收割機,要不然就聚集人搗亂,阻礙收割,對外來的收割機以收過路費、保護費為由敲詐勒索,群眾敢怒不敢言,只能忍氣吞聲。

4、農村青少年犯罪成為影響農村社會治安不可忽視的因素。在農村,部分青少年尤其是留守家庭的青少年思想空虛、是非界限模糊、道德水平較低、法制觀念淡薄,他們不是將精力放在學習和工作創業上,而是沉迷網路,崇尚暴力,迷戀色情,有些青少年沒有得到及時的幫教,以致最終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李某等人都是初中剛剛畢業,因沒有工作,便經常一起泡網吧,後來沒有錢上網了,開始從家裡拿,慢慢的三人商量去偷,到最後三人竟結伙去搶劫。

二、農村社會治安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通過對各類案件的深入分析,以及對每個案件的共性研究和個性對比中,我們發現,存在以上問題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群眾法律意識淡薄,自我保護能力差。一是對犯罪的認識不足。大多數的盜竊犯罪分子是從小偷小摸行為開始的,由於對犯罪的認識不夠,只看眼前的物質利益,而實施盜竊行為。二是村民安全防範措施不到位,給犯罪分子創造了機會。由於勞動力的大量外出,村莊「空殼化」和家庭「空巢化」現象較為普遍,留守在家的多為老弱婦幼,這些人受年齡和身體狀況的限制,自我防範能力較差。而且,農戶中安裝防盜門窗的寥寥無幾,僅憑一把掛鎖很難擋住犯罪分子的黑手。犯罪分子瞄準這個群體,乘虛而入。三是青少年犯罪突出。由於青少年無經濟來源,當囊中羞澀,抵擋不住誘惑時,就有可能由內向外,從小偷小摸到公開敲詐搶劫,甚至殺人謀財,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所以盜竊、搶劫等侵財型犯罪在青少年人群中發生的頻率非常高。不健康的社會文化,對涉世不深、抗誘惑力不強的青少年的危害是很深的。一些影視中播放的犯罪過程和人物語言的腐朽觀點,不健康的書刊雜志、電子游戲中的大量宣揚暴力、色情的東西,強烈刺激著缺乏辨別判斷能力,充滿好奇、處於發育期青少年的感官,吞噬著他們純潔的心靈。當青少年產生犯罪動機,在犯罪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就會實施犯罪。

2、群眾的思想觀念落後,文化水平不高。鄰里糾紛,宅基地糾紛,風俗問題是產生民事糾紛的主要因素。例如,兩家大門的大小不一致,房屋煙囪的高矮問題以及分到新的宅基地就把舊的宅基地不拆或賣掉的問題等等是產生民事糾紛的主要原因;在村委換屆選舉或村裡有重大措施(譬如調地)之前,一些對選舉不滿的人,燒了被選舉人家的大門,毀壞其莊稼。該鄉農村地區群眾文化素質不高,普法教育不力,法律意識淡薄是發生鄰里糾紛的主要原因。受地方法制建設投入財力少、法制宣傳形式單調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法制宣傳不夠,農民不知法,不懂法,更談不上遵法和自覺維護法律,相當部分群眾法制意識淡薄,導致他們一方面在出現問題特別是糾紛時,往往不願意依靠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稍不如意,便操戈動刀,大打出手,極易導致惡性案件發生。

3、黑惡勢力團體在農村普遍存在。一些閑散農民極易結伙,長時間不良交往,就形成有一定勢力的村霸、鄉霸、地痞流氓等團體,欺壓群眾,危害一方。甚至有的流氓惡勢力演化成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他們敲詐勒索,巧取豪奪,橫行霸道,無惡不作,群眾敢怒而不敢言。該鄉發生治安案件中,危害人身安全的案件,大多是村霸地痞所為,王某等人是有名的村霸,組織了十幾個人橫行霸道,無惡不作,為害鄉里,沒到麥收、秋收時節,他讓村民只能用他們的收割機,要不然就聚集人搗亂,阻礙收割,對外來的收割機以收過路費、保護費為由敲詐勒索,群眾敢怒不敢言,只能忍氣吞聲。

4、對農村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力度不夠。一方面公安機關主要把精力、警力放在城市,忽視了對農村警力投放,導致出現部分治安控制薄弱環節。當然,作為農村派出所來講,經費緊、警力不足,農村派出所普遍存在經費不足,根本無經濟能力承辦治安管理和查處各類案件的雙重繁重任務。另一方面由於一些治安案件不構成犯罪,對村霸、地痞的打擊力度也就相對較小,導致故意傷害類治安案件頻發。

三、解決農村治安問題的對策

1、以提高農民素質為切入點,堅持統籌兼顧,切實加強普法宣傳。探索和豐富不同形式與內容,把法制宣傳延伸到鄉鎮村落,為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減少村民犯罪,化解村民之間的矛盾,促進農村和諧穩定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一是在農村積極開展送法下鄉等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採取定期宣傳和不定期宣傳相結合的方式盡可能利用廣播、電視、宣傳標語、板報等陣地,開展群眾喜聞樂見的、寓教於樂的宣傳活動,增強群眾的法律意識和安全防範意識,從根本上預防違法和犯罪活動的發生。二是要注意法制宣傳的針對性,根據事件發生的季節性、區域性和被襲擊的對象的特定性,實行針對性的宣傳,使農民學會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夏收季節應注意群眾防火宣傳,節日期間應加強對尋釁滋事、打架斗毆、賭博等違法活動的控制。三是要注意法制宣傳措施的強制性,對一些經常發生事件的村隊要嚴格按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防範工作要求限期整頓,增強其防範工作的主動性。四是注重對農村青少年的素質培養。高度重視農村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積極做好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預防工作。要重視學校法制課的設置,充分發揮兼職中小學法制副校長的作用,通過上法制課、設立法律宣傳欄等多種形式搞好青少年特別是未成年人普法工作,使他們學法、懂法、守法,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對自己行為的後果負責,樹立正確的法制觀念和道德觀念,形成正確的法律意識和違法敏感性,這也是家庭、學校和全社會義不容辭的責任。

2、以維護農村穩定為落腳點,嚴厲打擊村霸、地痞等黑惡勢力團體,努力營造新農村建設的良好環境。農村惡勢力是影響農村社會政治穩定和社會治安的主要根源。他們有的逞強好勝、傷害無辜,有的侵佔資源、敲詐勒索,有的聚眾斗毆、暴力抗法,有的撬門別鎖,偷偷摸摸,嚴重危害了農村生產經營的正常秩序,危害著一方百姓。大量司法實踐證明,農村惡勢力的產生和發展與少數基層組織的鬆散和基層工作的不得力有關。因此,鏟除農村惡勢力必須從基層抓起,實行標本兼治。首先,要加大對農村惡勢力的打擊力度,對危害一方的惡勢力要露頭就打,打早打小,絕不遷就姑息,以保證農村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二是加強對基礎政權的建設。基層政權組織工作人員,要轉變思想觀念,明確管理責任,建立起適應新形勢下治安管理工作的新規范、新制度。三是要努力加強治安管理和民事調解工作。基層派出所要廣泛收集信息,急人民所急,想人民所想,把問題消除在萌芽狀態。四是要大力加強基層思想工作,把依法治國和依德治國緊密結合起來,針對農村社會治安工作的特點,研究、探索新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的有效方式。

3、以強化檢察職能為支撐點,堅持以人為本,積極快速的化解民間矛盾糾紛。堅持履行檢察職能與服務大局的統一,堅持嚴格執法與寬嚴相濟的統一,堅持法律效果與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對農村矛盾糾紛堅持早發現,早解決是將危害和影響降低到最低程度的有效手段。要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密切聯系公安、法院等政法部門,在具體工作中要做到「三早」:一是早一點排查,把排查做在前頭,通過排查,掌握情況,預防問題,以便於針對性的開展工作;二是早定措施,在掌握情況的基礎下,及早制定具體的控制目標,防範措施和工作責任;三是早排查,通過早發現,及早調解,嚴加防範,消除隱患,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力求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矛盾不上交」。對排查的重大問題,實行領導包案、專人包辦是預防和妥善解決群眾上訪、鬧事的有效方法。實踐證明,只要各級領導實實在在替群眾辦事,就能達到解決一個問題,穩定一方民心的效果。

⑥ 為何社會上的小偷如此猖狂,農村社會治安問題太嚴重

一是貧富差距拉大,二是政府治安管理還不夠嚴,三是人們文明素質達不到一定高度。此三種原因造成偷盜猖狂,治安常出問題。這絕不是短時間能解決了的問題。

⑦ 農村社會治安有哪些方面

農村社會治安有以下方面:
(一)進一步健全完善農村綜治工作機制並建立長效機制。在現有制度措施的基礎上,結合農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新特點、新規律,進一步健全完善治保、調解、普法、幫教、巡邏的組織機構、責任義務、工作制度,規范工作內容和方法,完善保障措施,使農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有效運轉,保持經常。
(二)充分發揮群防群治的作用。充分調動廣大村民維護穩定的積極性,發揮農村人多的優勢,搞人防工程,形成人人參與調解糾紛、人人參與治安巡邏、人人參與打擊犯罪的局面,構築起高密度、多層面、立體化的農村治安防範格局。
(三)強化防範措施。借鑒城區治安防範的好做法,堅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特別是運用科技手段進行治安防範的做法,盡快向農村延伸。在村口和主要街道安裝電視監控設備,採取全方位、全時制的監控,提高農村治安防範的水平和時效。
(四)加大農村普法宣傳教育力度。經常性組織開展農村普法宣傳教育活動,利用電視、廣播、板報、標語、文藝節目等形式,向農民宣傳法律法規知識,使法律真正送進農村,可借鑒城市社區的思路使「法律進村」,各村都應建起普法宣傳專欄,讓村民出門就能學到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學校要定期為學生上法制教育課,司法部門要經常深入農村辦法律講座,為農民提供法律咨詢服務,解答農民遇到的法律問題。採取多種措施,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和遵紀守法自覺性,促進農村社會平安穩定。

⑧ 畢業論文《農村社會治安防控方法和途徑》

你的論文預備往啥方向寫,選題老師審閱經過了沒,我能夠給你一篇現成的。論文構成 結業論文格局應標准,有必要由封面、目錄、正文(包含中外文落款、中外文摘要、中外文要害字、正文、參閱文獻和稱謝)三有些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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