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衛培訓
A. 哪條法律規定酒店訪客的時間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細則:第六條經營旅館,必須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規定:
(四)建立旅客會客驗證登記制度;在客房會客時間不得超過23時。
完整條例為,第六條經營旅館,必須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規定:
(一)大中型旅館要建立治安保衛組織,小型旅館要設專職或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二)建立健全門衛、值班、情況報告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三)接待旅客住宿,必須設專人查驗旅客身份證件,按公安機關規定的項目如實登記,並發給旅客住宿證明。登記材料應按規定妥善保管,滿3年後,交當地公安機關統一處理。
(四)建立旅客會客驗證登記制度;在客房會客時間不得超過23時。
(五)服務台晝夜有人值班;客房區不設服務台的樓層,晝夜有人值班巡查。
(六)設置旅客財物、行李保管室或保險箱、櫃,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對旅客寄存的財物要當面驗清,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公共區域內臨時存放團體旅客的行李應加蓋行李罩,並有人看守。
(七)客房床櫃,應保證室內行走方便,不得自行增設床位。
(八)不得用色相招徠旅客;不得為賣淫、嫖娼提供條件;不得縱容、包庇賭博、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活動。
(九)安置旅客住宿,除直系親屬外,應以男女分別安置為原則。
(十)妥善保管旅客遺留的財物,並設法歸還原主或揭示招領;經招領3個月後無人認領的,應登記造冊,送交當地公安機關。對旅客遺棄的違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旅館保衛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並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十一)附設宴會廳、舞廳、歌廳、游泳池、健身房、酒吧等公共娛樂場所的,應設立衣帽間,並有專人維護秩序。公共娛樂場所、商業區與客房區之間應分隔開;無法分隔開的,應在連接客房區的通道外設專人管理。
(十二)對旅館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培訓。未經培訓的,不得上崗。
(十三)在旅館內舉辦展覽、展銷、文藝、體育等活動,應按有關規定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十四)對旅客進行防盜、防火、防災害事故的宣傳教育。
(十五)遵守國家和本市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1)治安保衛培訓擴展閱讀: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4號《北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可視情節輕重對旅館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不及時進行整改的。
(二)不落實突發事件應急方案,不定期組織演練的。
(三)不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範知識和技能的培訓的。
(四)不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客房區無人值班巡查,服務台、監控室不設專人全天值守的。
(五)不建立會客登記制度的。
(六)不能保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在旅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或者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少於30日的。
(七)對違反旅館治安管理制度的行為不及時制止的。
B. 公安局有哪些職能部門分別做什麼的
公安局的職能部門:直轄市公安局、省會城市公安局、地級市公安局、縣級公安局,除縣級公安局外,前幾者均可按城市的區下分區分局。
特定公安局一般受所在地政府領導、受上級公安廳、局指導。公安機關的最高部門是公安部,指導全國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級公安局。受所在地政府、上級公安機關雙重領導 。
公安局承擔公安機關的工作職責: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2)治安保衛培訓擴展閱讀:
公安局承擔公安機關的工作職責: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