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處罰條例第52條第
❶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
第二項及第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是: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第五十條第二款是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因此該情形是對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進行阻礙,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將會被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同時可能並處伍佰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於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分總則、處罰的種類和適用、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等6章11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是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而制定的。
(1)治安處罰條例第52條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正信息: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10月26日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❷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相關請教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回物質擾答亂公共秩序的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前提是投放,沒有投放的就符合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了,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
❸ 請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與《刑法》第280條需從何種角度進行區分與認定
這個原則抄就是造成嚴重後襲果的,屬於刑法的調整范圍,情節較輕的,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調整范圍。情節輕重的區別在於有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比如數量、盈利、情節(使用假證造成的嚴重後果)。雖然法律是相同的,但是在各地公安機關的立案標准還是有差別的。
❹ 《中華人共和國刑法》280條第一款和最佳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52條第一款的適用區別
犯罪主體情節復是否嚴重製!嚴重用刑法,不嚴重一般社會治安案件就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犯罪情節是指犯罪的情狀。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情節,可以分為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而定罪情節又可以分為基本情節與加重或者減輕情節。前者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情節,後者是區分輕罪與重罪的情節。這里的情節是指基本情節,也就是作為罪量要素的情節。這種情節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的、表明行為的法益侵害程度而為犯罪成立所必須的一系列主觀與客觀的情狀。
❺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第五十條第二項的,拘留了10天還是不放人的對嗎
如果不構成犯罪,只是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拘留10天期滿即可放回人。不放人就是違法的。
《中答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❻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行政拘留五日,是否記入檔案
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公安機關會建立行政處罰檔案,但不會記載到個人的人事檔案中。
❼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不會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具體情況要根據所在地公安局《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准》來看。
例如北京市公安局《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准(試行)》規定,賭博賭資較大的設定:
1、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賭資設定為500元以下;
2、處五日以下拘留,賭資設定為500元至1500元;
3、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賭資設定為1500元以上。
(7)治安處罰條例第52條第擴展閱讀:
《中華人名共和國治安處罰管理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❽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為: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8)治安處罰條例第52條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九十四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專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