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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治安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2-15 06:30:17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毆打他人,可否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1:在本案中,李某對於工商所駐市場辦管理員田某要求其交費的職務行為,已經同意交納,只是在交納過程中雙方發生口角,從而發生斗歐.不構成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2:區公安局依據的法條錯誤,就是按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和毆打他人,也應該第五十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十三條一款處理.在該案中,正確做法是按第九條規定給予調解,調解不成功可以按第四十三條一款對李某予以處罰.
3:如果李某構成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和毆打他人兩項違法行為,則可以對李某的兩種違法行為分別裁決合並執行,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可以作出合並執行治安拘留16天的決定.但在分別裁決中不能作出治安拘留16天的處罰.
4:在該案中田某存在過錯,並且公安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後,對賠償問題可以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能要求李某賠償田某全部醫療費.
5:對田某不能處罰,根據國務院法制辦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法中與群眾發生沖突引發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不予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才能依法追究.告知李某可以向工商部門投訴處理.
補充: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能否給予治安處罰的請示>的復函
國法秘函〔2005〕256號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犯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一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既承擔部分或全部的賠償費用.二是承擔行政責任,既由有關行政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同時依照法律規定,構成犯罪的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的侵權行為,不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Ⅱ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怎樣界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在這里沒有明確規定「單位」的范圍。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失效)規定的「單位」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而刑法規定的「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我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法》是與刑法相銜接的法律,所以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單位與刑法規定的單位范圍一致。因此單位違反治安管理是指機關、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了依法應當給以治安管理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對於界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依據其違反的基本特徵進行判定: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具有以下兩個基本特徵:一是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是指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即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其中,公司是指依公司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是企業的一種,具體可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倆種。企業是指將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結合起來,獨立地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和商業服務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即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三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機關即國家機關,是指以國家預算撥款作為獨立活動經費,從事國家管理和行使權力等公共事務活動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級組織,即包括國家權利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等。團體是指由某一行業、某一階層或者其他某一方面的若干成員基於共同的目的,自主自願組成,並經過政府核准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包括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作為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必須具備以下特徵:
1是單位必須合法存在,即具有合法性。也就是說,單位必須依法設立,並且合法存在。因而單位在未經合法批准成立之前,實施某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在經合法批准撤銷、解散之後,仍然從事某種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都不應當以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論處,而應當按照個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理。
2是單位必須是具有一定組織形式的組織,即具有組織性。任何單位,不論其規模大小,只要他依法經過批准而設立,就必須有自己的組織結構形式,因而組織性是合法性的必然結果。
3是單位必須是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即獨立性。這是一個機構或者組織成為單位違反治安管理主體的前提條件。一個組織,如果不能對自己的行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則不可能成為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二是單位違反治安管理必須是單位意志支配下,由單位成員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即單位作為一個整體,一個「擬制」的人違反治安管理。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必須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其負責人員決定實施。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其負責人員決定,是單位整體違反治安管理意志的體現形式。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是指經過根據法律和章程規定有權代表單位的機構研究決定。負責人員決定是指經過法律和章程規定有權代表單位的個人決定。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單位違反治安管理中負有直接責任的單位負責人,也即「直接責任人員」中的主管人員。在執法實踐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主要包括:
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二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三是單位的一般負責人;
四是單位的部門負責人。
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積極實施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也就是將單位違反治安管的意志付諸實施的人。構成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一是必須使單位的人;
二是必須親自實施了具體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員;
三是對自己所實施的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事實情況在主觀上存在著明知;四是在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的人員,上述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少其中任何一個,都不能認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的直接責任人員。
需要強調的是,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都可能在單位違反治安管理中起著組織、指揮的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兩者的區別在於,其組織、指揮作用發揮的階段不同。直接責任人員的組織、指揮作用只能是在著手實施某一具體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實施過程中,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組織、指揮作用則是發生在決定實施某一具體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決策過程中。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如果認定單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就可以按照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規定進行處罰;如果認定單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就只能依照個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進行處罰。因此,認定單位是否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直接決定處罰的對象和方式。實踐中認定違反治安管理的單位,需特別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單位內部的組織機構和分支機構能否成為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問題。目前,一些單位,主要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組織狀況較為復雜,設置勞動服務公司、經營部等科研隊伍活動的組織機構及分公司、辦事處等分支機構的現象比較常見,如果這些機構和組織有決策自主權,對外能獨立地承擔法律責任,其所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成為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反之,則只能以個人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豐富給與處罰。
二是承包、租賃企業違反治安管理的定性問題。承包、租賃是企業的一種經營方式。一般來說,這倆種根據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意志進行的經驗方式的改變並不影響企業法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對於承包、租賃企業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以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論處,但在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是,應當以承包人、承租人為准。
三是個人合夥組織違反治安管理的定性問題。個人合夥組織雖然可以依法核准登記,但是其一切活動的決策權在於各個合夥人,該合夥組織本身並具備決策權。因此,個人合夥不能成為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當合夥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這種合夥的意圖實際就是各個合夥人的共同意圖,這種合夥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際上就是各個合夥人的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四是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違反治安管理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論處,而應當以個人共同違反治安管理依法給以處罰。

Ⅲ 旅館業治安管理制度

旅館業治安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住宿登記制度、全天24小時值班制度、財務保管制度、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形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並採取措施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縱容、隱瞞、包庇)等。主要法律依據是《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3)機關治安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批准公安部發布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經營接待旅客住宿,列入《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范圍的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客貨棧、車馬店、浴池等(以下統稱旅館),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各級公安機關是旅館業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工作由其治安職能部門負責。鐵路系統在鐵路站、段、廠(場)內開設旅館的治安工作,由鐵路公安機關負責管理。

第四條開辦旅館,應由主管部門批准,經當地縣(市)、區公安機關進行安全檢查,合格者發給《安全許可證》,並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方准營業。

第五條開設旅館,應與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廠區、庫房保持安全距離。

第六條旅館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符合有關建築標准,並應有安全、消防等設備,其出入口、通道應便於人員疏散和通過。季節性、臨時性旅館,包括接待遊客住宿的帳篷、板制房以及單位臨時接待旅客住宿的房舍,應具有保證旅客安全的條件和設備。在居民住宅樓內或院內開設的旅館,其出入口、通道及安全設施必須單設,不得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全。

第七條旅館應制定旅客須知,建立門廳驗證、會客登記、值班值宿等制度,實行安全崗位責任制,切實做好防特、防盜、防火以及防其他治安災害事故的工作。

第八條旅館接待旅客住宿時,應由專職接待人員查驗其身份證件,認真填寫旅客住宿登記簿。未經公安機關指定的旅館,不準接待無證件的旅客住宿。旅館應定期將旅客住宿登記簿送往當地公安派出所查驗。《旅客住宿登記簿》由公安機關統一印製。使用後的登記簿須保留一年以上,經當地公安機關同意後方可處理。

第九條旅館安排旅客住宿,應指定房間和床位。旅館具備加床條件准備臨時加床的,必須事先徵得公安機關同意。

第十條租用旅館客房設立辦事機構和經營單位,應有主管部門的批准證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租用的房間應與客房劃開,有條件的應單開通道、出入口,租用單位應指定人員負責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應對旅館從業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管理業務知識的教育和培訓。對安全管理或預防、發現違法犯罪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培訓、表彰所需費用由旅館業提取,具體辦法由當地公安機關與有關部門商定,報請當地政府批准執行。

第十二條旅館及其職工違反本規定的,公安機關應依據《管理辦法》有關罰則處理。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Ⅳ 《印章治安管理辦法》

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目前處於立法狀態,還沒有正式通過,更沒有發布施行。

Ⅳ 企業治安管理制度主要有哪些內容

治安管理制度

一、企業設安全小組和治安聯防組織。
(1)安全小組職責及分工職責:負責本站安全及治安工作,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對員工進行安全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的教育。分析本站的安全形勢,改進和完善預案。組織預案的實施及演練,分析典型案例,討論事故搶救與應急措施,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制定對策。具體職責分工:組長負責在發生治安事故時組織力量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防止國有財產損失,保護好現場,協助公安部門偵查破案。組員負責在發生治安事故時,及時向「110」報警,並向上級公司匯報,防止閑雜人員進入,保護好現場,以便公安人員進行現場勘查和救護傷員的工作。
(2)治安聯防組織的組成及職責:職責:聯防組織應定期與企業及當地公安機關聯系,掌握情況進行工作。應牢記報警電話「110」。遇有突發事件應組織成員聞警而動,及時報警救護。在案件的高發時段,成員應加強巡查,發現可疑情況及時通報。

二、重點部位的四防措施:
(1)防搶劫重點部位:財務室防範措施:「三鐵一器」A營業室、財務室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並且裝有防盜門窗。B企業配有保險櫃及防身用具。C企業安裝應急照明設備,並逐步安裝錄像監控系統。D收取現金及時送交銀行,不能過夜或超規定存放。E去銀行交款必須兩人以上,採取不定時、不定人、不斷變更路線等措施。F遇有犯罪分子闖入室內搶劫,應及時按下「110」報警器並大聲呼救,使左鄰右舍及過往行人聽到後前來救護。G遇有歹徒人多,無法抵抗時,要首先保護自身生命安全及人身部受傷害,機智靈活的與歹徒周旋,把鑰匙和其它貴重物品存放在隱蔽處等待救援。H如遇有歹徒搶劫,當事人應盡量記清歹徒的人數、體貌特徵、作案工具、車牌號、逃逸方向等。
(2)防盜竊:重點部位:財務室防範措施:「三鐵一器」 A員工要保護好自己的財物。倉庫、宿舍所存放物品要及時清點,建立實物登記賬,要有專人負責。B宿舍及倉庫沒人時,要及時鎖好門窗。C宿舍、倉庫等地閑雜人員不得入內,形跡可疑的要立即盤問清楚。D夜間值班應嚴格遵守值班制度,嚴禁脫崗、誤崗、睡崗和酒後上崗,禁止值班期間喝酒下棋和私留他人居住。E夜班值班人員不能睡覺,要密切注視和檢查企業的動向,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防破壞:重點部位:設備區防範措施:加強巡查檢查A員工應熟悉周圍鄰居的治安情況,了解當地治安重點人員情況,對可疑人員重點防範。B每次工作結束後,對重要設施要及時上鎖,預防破壞。C夜間值班,要對重點部位加強巡查,發現可疑情況及時處理。D注意觀察企業外情況,預防突發情況的發生。

三、善後處理:
(1)在突發事件中,如有傷亡,應迅速將傷者送醫院救治。
(2)把事件情況向公安機關及上級公司匯報。
(3)保護現場,以利破案。
(4)清查損失,列出清單,上報主管公司。
(5)分析討論事件的前因後果,完善預案。

Ⅵ 治安管理處處罰的程序適用什麼的規定

第一,凡是明確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原來的「治安管理」屬於廣義的治安管理,包括公安機關所有的治安行政管理。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居民身份證法相繼出台後,有關違反消防管理、交通管理、居民身份證管理行為的行政處罰已經從治安管理處罰中剝離。目前,本法規定的「治安管理」屬於狹義的治安管理,不再包含消防管理、交通管理和居民身份證管理。

第二,凡是其他法律規定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

第三,凡是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

第四,凡是直接關系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查處的行政違法行為,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公安機關查處的直接關系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行政違法行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

Ⅶ 治安管理的性質是什麼

一般包括以下職責:
1.維護管區治安秩序,依法管理,文明值勤;
2.負責管區內的治安防範、情報信息、人口管理、治安糾紛調處;
3.負責管區內交通秩序,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協助刑事案件的偵破及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規定了三種處罰:
1.警告。指公安機關責令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改正錯誤,保證不再重犯。警告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輕的處罰,主要針對初犯、偶犯、違法情節輕微認錯態度較好的人。應該注意的是,治安管理處罰中的警告不同於行政處分中的警告和民事強制措施的訓誡。

2. 罰款。公安機關勒令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以懲戒其違法行為。罰款數額一般在1元以上、200元以下;但是對於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娼的,處15日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可以共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違反規定種植罌粟毒品原植物的,除鏟除其所種毒品原植物外,處15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對非法運輸、買賣、使用罌粟殼的,除處以收繳、拘留外,可單處或並處 3000元以下罰款;對賭博提供條件的,製作、復制、傳播淫穢物品的,除處15日以下拘留外,可單處或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

3.1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較重處罰。這主要是針對情節較嚴重或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治安拘留在性質上不同於刑事拘留和民事拘留。治安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Ⅷ 治安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什麼

治安管理的任務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維護社區治安秩序維護社區治安秩序,是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群眾安居樂業創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的重要保證,是治安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和經常性的任務,它體現了治安管理職能的本質要求。

維護社區治安秩序的基本內容,是做好各項日常業務工作,包括公共復雜場所(地區)管理、特種行業管理、危險物品管理、消防監督、道路交通管理等。

(二)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是治安管理的重要的、長期的任務。違法犯罪活動特別是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直接危害國家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和公共利益,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破壞社區安定,是影響社會治安秩序的主要因素。

(三)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是治安管理日常的艱巨的任務,它對於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減少、挽回損失和防止進一步危害,都有著重要意義。

治安案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當受到處罰,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查處的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行為。治安事故,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法律和有關安全規定,造成人員傷亡和物質損失的災禍,包括火災、爆炸、中毒、車禍(交通事故)、擠壓傷亡、翻沉船、放射性事故。

治安事件,是指群體或個人出於某種需要或為達到某種目的,在特定場合引發並導致沖突加劇、事態擴大,擾亂、破壞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體越軌行為。

例如非法集會、遊行、示威,聚眾包圍、沖擊重要機關、部門、機構和單位,聚眾堵塞交通,非法佔據公共場所,聚眾哄搶,在文體商貿活動中聚眾滋事,聚眾械鬥,聚眾鬧喪等。

(四)為民排危解難為人民服務,幫助群眾排危解難,是物業保安的管理職能決定的。治安管理工作與人民群眾的接觸最多,聯系最密切,是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做好為民排危解難的工作,可以奠定治安管理的廣泛的群眾基礎。

為此,要經常了解群眾的困難和疾苦,盡力予以幫助或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解決;

在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之下時,應當立即救助;

對人民群眾提出的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

對迷路兒童、老人要幫助其返家;

要幫助港澳台同胞、華僑、海外華人尋找親友;對走失人員和下落不明人員要負責查找,並處理非正常死亡事件;

負責受理、查找遺失物品;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8)機關治安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1、治安管理處罰的適用對象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治安管理處罰的適用范圍如下: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條規定:在空間效力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全部適用本法;

在對人的效力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治安管理處罰法適用於所有在我國領域內違反治安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里的公民既包括中國民,也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

Ⅸ 賓館治安管理制度

你自己參照下面內容自行增減,以適合你賓館使用。!!!!第一條 老店所屬員工的管理,悉依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 工作時間上午8:30——13:00 下午16:30——9:00 員工不按時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規定處理:(一)上班時間三分鍾後至十五分鍾以內始行到班者為遲到,超過十五分鍾後到工者,除請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曠工半日論,但因偶發事件呈請准予補假者不在此限。(二)下班時間前十五分鍾以內擅自離工者為早退,超出十五分鍾以前離工者,以曠工半日論。(三)、遲到或早退積計達三次者按曠工半日論。 各主管單位,對於所屬員工出勤、請假務必嚴密考核。第三條 休假員工,由所屬主管部門統一安排,員工因故延長休假時間時,必須呈請部門主管補准,不然均以曠工論,酒店規定之假日工資照給,曠工以一充三。第四條 員工請事假(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過14日,假期內不給工資。(二)因疾病必須治療者得檢具公立醫院或醫務室或指定的醫院證明請給病假,每年不得超過30日病,病假期內給予半數工資。超過規定病假20日數不再給予病假津貼。(三)因結婚者得請給婚假八日,假期內工資給半。(四)直系親屬得請給喪假二日假期內工資給半。(五)女性產假五十日假期內工資給四分之一。(六)全月不請假不遲到不早退者,給予相當一日工資的獎工一日。(七)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經所屬部門主管核准後方得離工,否則以曠工論。(八)請假逾限或確因臨時緊急事故未及請假不到工而於事後補假者,均應提出確實證明,簽請主管核准。(九)因公傷病經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或各醫務室證明必須休養者,得呈請主管給予公傷假。公傷假期間前三日照給工資,第四日起滿十日給予相當一日工資一半,超過期間工資不予給付,公傷所需費用由酒店給付。(十 )請假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累積八小時為一日。(十一)因私事必須外出經部門主管核准後方可離崗,在十分鍾以內不予記錄。其因病至醫務室求診經醫師證明呈請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十二 )員工請假期內不得在外工作,違者從重議處(酒店可拒付薪水)。(十三) 員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1年以上未滿3年者7日。3年以上未滿5年者10日。5年以上未滿10年者14日。10年以上者每年加給1日,其總數不得超過30日。第五條 工資(一)員工工資均按月給制支給(按月三十日計)每月十號定為發薪水日。(二)員工工作滿一年者薪水按月薪的百分之十上漲,員工如一年被申誡達五次,記過達三次或記大過一次都不予以漲薪水。員工功與過的積計,均以同一年度者為限,在同一年度內功過相當者,得互相抵消。第六條 僱用及解僱。僱用員工應先行試用,但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在試用期間內,由所屬主管單位負責考核,在試用期間內工資按僱用崗位低薪給付。僱用員工,以身家清白、身體健壯、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並具有初中畢業或以上學歷者為合格,但僱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對於新雇員工體檢費用由酒店統一給付,如工作未滿一年者此費用由個人承擔(自行離開或被酒店解僱)。員工辭雇或解僱時,應將經管及借用公物交還酒店主管,並向酒店主管人辦理離工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酒店可以拒付薪水。
第七條 獎懲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獎金100——200(一)全年請假積計未超過三日而工作勤奮者。(二)工作勤慎、效率優良而有具體事實者。(三)調解較大糾紛因而寧人息事,或勸同仁守法堪為表率者。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計功:獎金200——400(一)全年從未遲到、早退、及請假而工作勤奮者。(二)技術精進對本位工作有良好貢獻者。(三)愛護公物,卓有成績者。(四)盡忠職守、工作努力、有事實舉證者。(五)遇有重大災害,救護出力者。(六)檢舉員工舞弊盜竊,減少或防止公司損失,其價值相當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下者。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獎金500——2000(一)消滅臨時的重大災害,減少公司損失者。(二)防杜未發生的重大災害,減免公司損失者。(三)愛護公物,顯著效果者。(四)對於增產及技術的改進有重大貢獻者。(五)檢舉員工舞弊盜竊,因而減少重大損失,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上者。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申誡:罰金10——100(一)在酒店內口角、叫囂、吵鬧不聽制止者。(二)因過失損壞公物,情節輕微其價值在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下者。(三)在工作時間內偷閑、瞌睡、精神萎靡者。(四)在工作時間內擅離職守,或集眾談天、嘻笑者。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過:罰金50——400(一)在酒店內斗毆者。(二)因過失致損壞公物,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上者。(三)故意拖延工作時間者。(四)工作疏忽貽誤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損失者。(五)不愛惜公物,浪費原物料者。
(六)工作時間內睡覺者。(七)在指定吸煙處以外之處所吸煙者。(八)不注重環境衛生隨地便溺者。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罰金100——2000(一)在公司內毆人、賭博、或飲酒者。(二)不服從指揮情節重大者。(三)發現機件損壞,既不修理又不報告者。(四)侮辱主管負責職員或領班者。(五)疏忽職務致損壞公物,或傷害他人身體者。(六)破壞團體名譽或散布謠言,影響工作秩序者。(七)利用職務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製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八)捏名誣控同事者。(九)疏於檢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竊者。第八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查屬實者應予開除,被開除者不給予薪水。(一)借端聚眾罷工、怠工煽動工潮者。(二)故意損壞公物經查明屬實者。(三)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四)違抗命令情節重大者。(五)竊取公物者。(六)見災不救,釀成大禍者。(七)有舞弊情形經查明屬實者。(八)在公司內毆人成傷,情節重大者。(九)威脅主管及負責職員或領班者。第九條 檢舉舞弊及盜竊案件,得向酒店檢舉,情節嚴重者應向司法機關舉報,並負責為檢舉人保守秘密。

Ⅹ 哪些機關有權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50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公安部關於鐵道、交通、民航、林業公安機關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幾個問題的通知》也規定了鐵路、交通等部門的公安機關也享有一定的裁決權。可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裁決權屬於公安機關。具體有三類:

.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這里的市,指縣級市而不是直轄市、地級市。在火車、輪船、林區、飛機上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鐵路公安局(處)、公安分局(分處)、公安段、鐵路工程局和勘測設計院公安處、公安段,交通、港航公安局(處)、公安分局,航務工程局公安處,民航公安處、公安分處、縣一級的林業公安局、公安處等相當於縣級公安機關裁決。以上公安機關裁決超過50元以上罰款或行政拘留。

.公安派出所可裁決警告、50元以下罰款等處罰輕微的案件;此外,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公安派出所、公安科可以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裁決權。

.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警告、5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機關(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沒有委託的權力)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治安管理處罰案件。

根據《公安部關於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委託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委託書。受委託的鄉(鎮)政府裁決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應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執行,但不得採用當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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