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職責
❶ 法律人的具體職責是哪些
法律人員是一項重大談判項目的當然成員。國外許多談判人員都是律師出身。內我們要挑選合適的法容律工作者參加重要項目的談判,使得己方在商務交往中得到法律保障,維護自身的利益。其具體職責是:(1)確認談判對方經濟組織的法人地位;
(2)監督談判程序在法律許可范圍內進行;
(3)檢查法律文件的准確性和完備性。
❷ 法的作用是什麼
法的作用泛指法對人的行為及社會關系和社會生活發生的影響。
1.法的規范作用
作為由國家制定的社會規范,法具有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和強制等規范作用。這方面的作用可以說是法本身的作用或法的專門作用。
(1)指引作用。法是通過規定人們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法的規定應承擔的責任來調整人們的行為的。調整就是指引。指引作用的發揮以對法的要求的知曉為前提。
【題目】「紅燈停、綠燈行」體現了法的何種作用?( )
A.法的評價作用 B.法的預測作用
C.法的指引作用 D.法的強製作用
【答案】C。中公解析:法的指引作用指法通過授權性行為模式(權利)和義務性行為模式(禁止性行為和命令性行為)的規定,指引人們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紅燈停、綠燈行」即體現了該種指引作用。故本題答案選C。
(2)評價作用。法作為一種行為標准和尺度,具有判斷、衡量人們的行為的作用。法不僅具有判斷行為合法與否的作用,而且由於法是建立在道德、理性之上的,所以也能衡量人們的行為是善良的、正確的,還是邪惡的、錯誤的;是明智的,還是愚蠢的。通過這種評價,影響人們的價值觀念和是非標准,從而達到指引人們行為的效果。
(3)預測作用。預測作用是指根據法的規定,人們可以預先知曉或估計到人們相互間將如何行為,特別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將如何對待人們的行為,進而根據這種預知來作出行動安排和計劃。
(4)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首先表現為,通過把國家或社會的價值觀念和價值標准凝結為固定的行為模式和法律符號而向人們灌輸占支配地位的意識形態,使之滲透於或內化在人們的心中,並藉助人們的行為進一步廣泛傳播。
(5)強製作用。法的強製作用在於制裁違法行為,它是其他作用的重要保障。通過制裁可以加強法的權威性,保護人們的正當權利,增強人們的安全感。
2.法的社會作用
在階級對立社會中,法的社會作用大體上可以歸納為兩個方面:維護階級統治和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即政治職能和社會職能。
❸ 法律機構的職能
正確答案:抄b
解析:根據襲《行政復議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所以,在本案中,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是繼承了a機關職權的b機關,因此,本題選擇b選項
❹ 司法所的職責是什麼
司法所抄的職責包括,1、指導管襲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復雜民間糾紛;
2、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組織開展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幫扶;
3、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4、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5、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6、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7、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
8、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有關工作。
❺ 司法所的職責是什麼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機關最基層的組織機構,是縣(區、市)司法局在鄉鎮(街道)的派出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和直接面向廣大人民群眾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1、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復雜民間糾紛;
2、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組織開展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幫扶;
3、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4、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5、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6、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7、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
8、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有關工作。
❻ 法官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五條法官的職責:
(一)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
(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6)法的職責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八條法官享有下列權利:
(一)履行法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四)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五)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六)參加培訓;
(七)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八)辭職。
第九條擔任法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