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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廳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2-14 16:40:00

❶ 安徽省民政廳的主要職責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安徽省民政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皖政辦[2009]114號)規定,省民政廳為省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民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負責擁軍優屬、烈士褒揚和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工作;擬訂優撫相關政策、標准和辦法;審核報批烈士稱號,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活動;承擔省雙擁工作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指導和協調各地軍供站工作。
(五)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上報並統一發布災情;負責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使用監督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
(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牽頭擬訂相關規劃、政策和標准,指導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七)擬訂行政區劃管理相關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的有關辦法;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按規定承擔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省內重要和跨省市界的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有關工作。
(八)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措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和協調村(居)務公開;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標准;指導社會福利事業管理,組織指導社會捐助;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和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負責婚姻登記、兒童收養和殯葬的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擬訂相關政策措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十一)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❷ 四川省民政廳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工作計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擬訂全省優撫政策、標准和辦法,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省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全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及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
(五)擬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本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省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六)牽頭擬訂全省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七)擬訂全省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全省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全省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發布標准地名,規范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
(八)擬訂全省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全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假肢行業管理。
(十)擬訂婚姻、殯葬和兒童收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全省涉外婚姻登記和涉外收養登記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十三)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❸ 黑龍江省民政廳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制定民政工作相關政策和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承擔對非法民間組織的執法監察;指導民間組織的登記、年檢和執法監察工作。
(三)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辦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和革命烈士審核、報批、褒揚工作;負責退役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殘疾等級審批並承擔傷亡撫恤工作;承擔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擬訂全省退役士兵、退休士官、復員幹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以及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和中介工作;指導軍供工作。
(五) 擬訂全省救災減災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進行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災情核查、會商和統一發布;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承擔省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六)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承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五保供養、敬老院建設管理、臨時救助和醫療救助工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和社會救助資金安排建議;參與擬訂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相關政策;承擔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七)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牽頭推進城鄉社區建設工作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牽頭組織指導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和鄉鎮政務公開工作。
(八)提出行政區域規劃管理的建議;負責鄉級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和報批工作;組織、指導鄉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擔地名管理工作;負責跨市(地)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的審批工作。
(九)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指導福利彩票發行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記和涉外兒童收養登記;指導婚姻、殯葬、收養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❹ 請問雲南省民政廳的職責是什麼

雲南省民政廳機構職能
(一)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指導和監督州(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擬訂優撫政策、標准和辦法,負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全省優撫工作,承擔雲南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含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安置政策和計劃,指導軍供站、軍隊離退休人員服務的工作。
(五)擬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評估並統一發布災情,申報、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承擔雲南省減災委員會有關具體工作。
(六)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落人員救助工作。
(七)擬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的遷移審核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有關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審批。
(八)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眾權益保障工作;擬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有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參與擬訂在滇國際難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在滇難民的臨時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二)承辦雲南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❺ 山西省民政廳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民政事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民政事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范性文件並監督實施,擬定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全省性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為民間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指導和監督基層對民間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全省優待撫恤工作,對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准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准提出意見,負責評殘、追烈和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全省優撫事業單位標准化建設工作。
(四)組織和指導全省擁軍優屬工作,承擔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協調、指導地方支持部隊建設和部隊參加地方建設的工作。
(五)負責全省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和安置工作,指導軍休服務管理機構和軍用飲食供應站的建設管理、服務保障,指導全省退役士兵的培訓和就業工作。
(六)擬定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全省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省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牽頭擬定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全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八)承擔全省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工作,承辦鄉級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指導各地地名標志和門牌的設置與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省的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負責全省行政區域內鄉級以上邊界爭議的調整和爭議調處。
(十)擬定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一)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管理福利彩票公益金。擬定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組織擬定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二)擬定婚姻、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承辦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華僑婚姻登記管理,承辦涉外兒童收養登記管理,指導全省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承擔各類民政信息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❻ 吉林省民政廳的主要職責

吉林省民政廳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研究擬訂民政工作相關政策和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推進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承擔全省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監督的責任。依法對全省性社會團體和省內跨市州社會團體、基金會、省直各部門審查批準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省內所設機構進行登記管理、年檢和執法監察。
(三)貫徹執行國家優撫政策,組織、協調、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承擔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研究擬訂全省退役士兵(含士官)、復員幹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以及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接收安置工作和全省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訓、就業工作;指導全省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站)和軍供站、供水站建設與管理。
(五)擬訂全省救災減災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建設管理工作;承擔省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六)擬訂全省社會救助政策規劃和標准;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七)擬訂全省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和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呈報;負責省際及全省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負責行政區劃發展戰略研究,制定行政區劃發展規劃;負責全省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地名管理工作。
(八)起草全省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組織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起草全省社會福利事業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擬訂全省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實施辦法;指導福利彩票發行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擬訂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准和扶持政策;承擔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承辦全省涉外婚姻登記和涉外收養登記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省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負責全省民政事業資金的管理使用;負責民政事業資金審計和監督;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十三)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鏈接 :
http://mzt.jl.gov.cn/

http://ke..com/view/4883486.htm

❼ 陝西省民政廳的部門職責

(一)取消的職能。
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建立農村儲金會、儲糧會並指導開展工作。
(二)劃入和增加的職能。
1.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2.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
3.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4.指導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
(三)轉變的職能。
將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評審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一)擬訂全省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及規章制度,編制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對全省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及其分支(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責任。
(三)擬訂全省救災減災工作的政策辦法,承擔全省災民生活救助工作,實施減災計劃,開展減災合作與交流。
(四)負責全省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擬訂社會救助政策、規劃和標准,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五)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全省城鄉社區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
(六)負責全省社會福利事業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七)指導全省社會慈善、社會捐贈、群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八)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九)負責全省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十)負責全省行政區劃、地名管理及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和調整工作。
(十一)負責全省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和補助工作;負責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殘疾士兵、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
(十二)組織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承擔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負責民政事業經費的分配、監督和管理。
(十四)負責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十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❽ 廣東省民政廳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的民政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和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省人民政府授權,負責烈士審批、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
(三)負責組織、協調城鄉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省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四)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流浪乞討及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五)負責全省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省際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組織編制地名規劃,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審核工作,規范地名標志設置和管理工作。
(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實施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和城鄉社區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七)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八)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九)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
(十)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管理福利彩票銷售工作,負責管理、使用、發放福利資金和民政事業費。
(十二)承辦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❾ 民政部門工作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一)擬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規章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全國性社團、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社團、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同胞社團、外國人在華社團、國際性社團在華機構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會費標准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地方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中央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地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研究提出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准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准;擬定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審核報批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承擔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擬定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計劃及實施方案,研究提出有關生活待遇標准;擬定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管理辦法和軍供站設置規劃;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日常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國際減災合作。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審批全國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指導地方社會救濟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九)擬定國內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定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指導婚姻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擬定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縣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排列順序及簡稱的審核報批。
(十一)承辦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國際公有領域、天體地理實體和邊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擬定少數民族語地名和國外地名的漢字譯寫規則;規范全國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國內外標准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
(十二)組織、協調、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省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十三)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擬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規章;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標准;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准和扶持保護政策;研究提出福利彩票(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券)發展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十四)擬定殯葬工作方針政策,推行殯葬改革。
(十五)擬定兒童收養管理的方針、政策;指導國內及涉外收養工作。
(十六)擬定收容遣送管理的方針、政策;協調省際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參加與民政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活動;管理民政工作領域的政府、民間組織和國際經援機構的多邊、雙邊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在華國際難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❿ 湖南省民政廳的主要職責

一、制訂全省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擬定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及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省性社團、跨市、州社團和涉外、涉港澳台社團的登記管理和年檢工作;監督管理民政部委託的全國性社團;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社團基金會審批和監管;指導、監督市、州、縣(市、區)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全省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市、州、縣(市、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審批、褒揚革命烈士;負責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承擔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伍義務兵、轉業和退休士官、復員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軍供站、退伍軍人接待站的建設與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全省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查核、統計和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指導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指導災民開展生產自救。
七、負責全省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建立,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等,管理分配中央下撥的和省級的救助資金;審批全省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等活動;指導社會救濟工作。
八、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九、指導婚姻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制定並監督實施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承辦涉外婚姻登記工作。
十、擬定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全省鄉鎮及其以上行政區劃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與鄰省行政區域邊界的勘界、日常管理工作;協調、指導市、州、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及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
十一、承辦規定許可權內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等事項,規范全省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指導市、州、縣(市、區)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建立和管理地名資料檔案。
十二、擬定全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建設管理工作;制訂全省福利設施的標准,承擔省級和涉外、涉港澳台、涉僑福利機構的認定審批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擬定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審批。
十三、研究提出福利彩票發行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組織指導發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級福利資金;指導、監督全省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十四、指導和監督實施國家有關殯葬改革法律、法規,推進殯葬改革。
十五、指導並監督實施國家有關兒童收養法律、法規;負責涉外收養登記工作,指導省內及涉僑、涉港澳台兒童收養工作。
十六、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救助站建設工作;協調流浪乞討人員中特殊困難救助對象跨省(區、市)和本省內跨市(州)返鄉工作。
十七、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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