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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分類

發布時間: 2020-12-14 13:20:01

『壹』 治安管理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之間的區別是什麼啊

治安管理處罰抄其實也是行政處襲罰。行政處罰中有強制措施,如拘留、罰款;刑事處罰中也有強制措施,比如拘留、逮捕、查封、扣押等。但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行政處罰強制措施是處理的結果,強制措施執行完畢表示行政處罰完畢;而刑事處罰中的強制措施只是一種手段,是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手段,而不表示是處罰的結果,而最終的結果是以法院的判決為准,未向法院起訴的則以檢察院的決定為准,如不起訴決定書。

『貳』 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中的四個嚴禁

拘留所是依法執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強制措施性質拘留的場所。1990年公安部公布施行的《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試行)》,對於規范拘留所執法工作,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該辦法已經無法適應新時期拘留所工作的需要:一是該辦法只是針對受治安處罰的被拘留人的管理做出規定,沒有對司法拘留等其他被拘留人的管理做出規定;二是由於該辦法效力低,對拘留所的場所設置、基礎建設、經費保障等問題難以做出規定。各地拘留所在實踐中探索積累了不少好的經驗和做法,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教育模式和執法程序都需要進行總結,有必要將其上升為行政法規規范拘留所工作。
條例的出台對於貫徹依法治國的憲法原則,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促進公安機關規范執法,提高拘留所執法管理水平,維護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權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我國法律規定了四種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強制措施性質的拘留。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關押在看守所,其他三種拘留對象都在拘留所執行拘留。被行政拘留的人員,是指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家安全法》等有關法律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員;被司法拘留的人員,是指被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決定拘留的人員;被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的人員,是指公安機關按照《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被依法決定拘留審查的外國人、按照《集會遊行示威法》和《戒嚴法》等法律被依法現場立即予以拘留的人員,對這些人員只是在拘留所採取臨時性的強制性拘留措施,公安機關經審查後再依法作出處理。
考慮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是處罰性拘留,與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有所不同,條例把行政強制措施性質的拘留放在附則中規定,要求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員分別拘押,具體管理辦法授權國務院公安部門參照本條例規定。 相對於《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試行)》,條例規定的內容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以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了拘留所的設置和保障,解決了長期困擾拘留所工作的基礎性、保障性難題。
二是健全完善了拘留所的職責。條例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強制措施性質的拘留人員全部納入拘留所的收拘對象,完善了對被拘留人員的相關管理規定。
三是明確了基本工作規范。條例全面地對拘留所的收拘、安全檢查、值班巡視、應急處置、生活衛生、教育工作、請假出所、解除拘留等各個執法和管理環節作出了規定,這些規定是對長期以來拘留所管理工作好做法、好經驗的總結,是新時期新形勢對公安監所管理工作新要求的具體體現。
四是突出了對被拘留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堅持以人為本,維護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權益是條例的一項基本原則,圍繞這個原則作出的具體規定充分體現了尊重與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體現了執法為民的公安機關執法宗旨,回應了人民群眾對公安監所管理工作的新期盼。 隨著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不斷發展,被拘留人合法權益保障問題日益受到社會的高度關注。條例將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作為立法原則,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了對被拘留人合法權益的保障:
一是在權利義務告知方面,要求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要求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二是在生活飲食方面,要求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准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並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飲食習慣。三是在醫療衛生方面,拘留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療工作。對患病的被拘留人應當及時治療。應當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四是在日常作息方面,明確了被拘留人每天不少於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五是在通信權方面。六是在會見權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
七是在檢舉控告權方面。
八是在對女性被拘留人權利保障方面,要求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對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九是特殊情形下的請假出所權。 規范拘留所民警的執法,保障拘留的正確執行,懲戒和教育被拘留人,是條例立法的根本目的。條例對拘留所的執法管理和教育工作作了相應的規定:
一是規定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文書收拘被拘留人,對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對符合法定不予收拘情形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二是規定拘留所應當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建立醫療衛生防疫制度,對被拘留人實行分別拘押和監管制度,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對有違法行為的被拘留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使用警械;
三是規定了對拘留期滿的被拘留人解除拘留以及對有其他違法行為需要移交給有關機關和單位繼續處理的情形。條例頒布實施後,國務院公安部門將按照條例的精神,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對執法管理制度作進一步的細化,便於執行和操作。同時,各級公安機關將認真組織拘留所民警對條例進行學習培訓,切實按照條例要求,全面規范執法管理工作,不斷提升拘留所管理水平。

『叄』 公安行政強制與治安行政強制的區別

「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強制特定的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或者履行某種義務的公安行政執法行為。」
治安行政強制:
1、強制傳喚:如《治安管理處罰法》82條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 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2、強制拘留: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一)警告; (二)罰款;(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3、強制履行;如《兵役法》61條規定「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 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的。」

4、遣送出境;如《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27條規定「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拘留審查、監視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5、強制許可:如《專利法》52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給予實施 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並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後作 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6、滯納金:如《國營企業調節稅徵收辦法》14條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繳納稅款。 逾期不繳的, 除限期追繳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5‰的滯納金。稅務機關向納稅人催繳稅款無效時,可以通知其開戶銀行扣繳入庫。」

7、強制劃撥:如《價格管理條例》31條規定「對拒繳非法所得或者罰款的,物價檢查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通知其開戶銀行予以劃撥。對沒有銀行帳 戶或者銀行帳戶內無資金的,物價檢查機構有權將其商品變賣抵繳。被處罰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其退還或者被收繳的非法所得,應當抵減其結案年度的銷售收入或 者營業收入。企業、事業單位的罰款應當在自有資金、預算包干經費或者預算外資金中支出。」

8、強制扣繳:如《營業稅暫行條例》13條2款規定「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 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肆』 法律:行政拘留,是屬於 行政強制措施 嗎

行政拘留並不屬行政強制措施,一般行政強制措施只有行為,沒有結果。譬如暫扣車輛、暫扣駕駛證等行政強制措施,只是扣押這種行為。如果弔扣、吊銷,就屬行政處罰,而非行政強制措施了。

行政拘留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最長不超過二十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4)治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分類擴展閱讀

行政拘留的時間

行政拘留的起始時間。執行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而不是以時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一日。

例如,某人被行政拘留10日,於7月1日上午入拘留所執行,則應當在7月11日上午出所。

行政拘留時間的計算問題。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執行行政拘留的時間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二條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這里的「採取強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機關所執行的繼續盤問或者採取的行事強制措施如刑事拘留等。

『伍』 治安行政強制權都包括什麼

選復D 治安行政強制,是指公安機關制依法進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實施治安行政處罰時,為達到使行為人履行法定義務或接受處罰的目的,對不履行法定義務或不服從治安行政處罰的人所採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強制手段。例如強制傳喚、強行帶離現場、強制拘留、強制隔離、約束特定的人、盤問檢查等。

『陸』 治安行政強制措施適用的法律程序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依法向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並在現場筆錄中註明;
(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四)製作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辦案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註明。當事人不在場的,由見證人和辦案人民警察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五)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家屬實施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理由、地點和期限;無法當場告知的,應當在實施強制措施後立即通過電話、簡訊、傳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屬情況或者無法通知家屬的原因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檢查時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製作檢查筆錄,不再製作現場筆錄
情況緊急,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依法向其所屬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當場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返回單位後立即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公安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為維護社會秩序,人民警察對有違法嫌疑的人員,經表明執法身份後,可以當場盤問、檢查。對當場盤問、檢查後,不能排除其違法嫌疑,依法可以適用繼續盤問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公安派出所負責人批准,對其繼續盤問。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適用繼續盤問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繼續盤問的時限一般為十二小時;對在十二小時以內確實難以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二十四小時;對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時以內仍不能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違法嫌疑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可以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屬、親友或者所屬單位將其領回看管,必要時,應當送醫院醒酒。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進行約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約束過程中,應當指定專人嚴加看護。確認醉酒人酒醒後,應當立即解除約束,並進行詢問。約束時間不計算在詢問查證時間內。

『柒』 治安行政拘留是屬於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強制執行

治安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 ,不屬於行政強制執行。治安拘留是行政處罰版之一,也稱為行政權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對於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措施;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二、《行政強製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捌』 治安行政強制與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區別

「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強制特定的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或者履行某種義務的公安行政執法行為。」
治安行政強制:
1、強制傳喚:如《治安管理處罰法》82條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
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2、強制拘留: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一)警告;
(二)罰款;(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3、強制履行;如《兵役法》61條規定「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
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的。」
4、遣送出境;如《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27條規定「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拘留審查、監視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5、強制許可:如《專利法》52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給予實施
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並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後作
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6、滯納金:如《國營企業調節稅徵收辦法》14條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繳納稅款。
逾期不繳的,
除限期追繳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5‰的滯納金。稅務機關向納稅人催繳稅款無效時,可以通知其開戶銀行扣繳入庫。」
7、強制劃撥:如《價格管理條例》31條規定「對拒繳非法所得或者罰款的,物價檢查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通知其開戶銀行予以劃撥。對沒有銀行帳
戶或者銀行帳戶內無資金的,物價檢查機構有權將其商品變賣抵繳。被處罰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其退還或者被收繳的非法所得,應當抵減其結案年度的銷售收入或
者營業收入。企業、事業單位的罰款應當在自有資金、預算包干經費或者預算外資金中支出。」
8、強制扣繳:如《營業稅暫行條例》13條2款規定「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
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玖』 行政強制措施中對人身的強制和行政處罰中的人身自由罰的區別各在什麼情況適用謝謝

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行政強制措施又稱行政即時強制,為制止違法行為或在緊急、危險情況下,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措施。如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只能是由行政主體作出,人民法院不能成為即時強制的主體。
一、行政處罰是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最終處分,如沒收財產之所以是行政處罰,因為它是對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最終剝奪即處分;而行政強制措施是對相對人權利(特別是財產使用權和處分權)的一種臨時限制,如查封財物之所以是行政強制措施,因為它不是對該財物所有權的最終處分,而僅是在短期內對該財物使用權和處分權的臨時限制。
二、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制裁行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對人的行為違法為前提;行政強制措施不是一種行政制裁行為,因而與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是否違法沒有必然聯系。它可以針對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也可針對相對人的合法行為。
三、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中間行為,它是為保證最終行政行為的作出所採取的一種臨時性措施,它沒有到達對事件最終處理完畢的狀態。如扣押財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終的目的,它是為保證爾後行政處理決定的最終作出和執行所採取的臨時措施。行政處罰則是一種最終行政行為。它的作出,表明該行政違法案件已被處理完畢。如沒收財物,它表達了行政主體對該財物的最終處理。

『拾』 治安管理處罰同時可以採取哪些強制措施

1、從概念上:《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公安機關對於危害社會治安管理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是行政機關對於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是進行處罰的依據。2、《治安管理處罰法》與《行政處罰法》的關系應當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系。因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條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這一條明確規定了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優先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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