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繳治安管理處罰法
❶ 嫖資是追繳還是收繳
是追繳。
因為嫖娼是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而追繳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即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因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而獲得贓款、贓物和非法利益。
所以嫖資是追繳而不是收繳。
收繳和追繳的區別:
1、對象不同。追繳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即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因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而獲得贓款、贓物和非法利益。沒收和收繳指違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財物,包括違禁品、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違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2、處理方式。沒收、追繳和收繳的財物中,屬於被害人或者是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規定上繳國庫。
3、依據不同。追繳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沒收和收繳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第1款,《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第175條、172條。
(1)收繳治安管理處罰法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第十一條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規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根據行政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確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其情節和危害後果的輕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確有違法行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違禁品、管制器具的,應當予以追繳或者收繳;
第一百七十五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戶籍所在地、現住址、工作單位、違法經歷以及被處罰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以及從重、從輕、減輕等情節;
(三)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法律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涉案財物的處理結果及對被處罰人的其他處理情況;
(六)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作出罰款處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法加處罰款的標准和最高限額;對涉案財物作出處理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附沒收、收繳、追繳物品清單。
❷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收繳強制措施,適用於哪些情形
1、賭博;2、詐騙;
❸ 違法行為人使用第三人工具是否收繳
收繳與追繳的區別: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二者的主要區別如下:
1.所依據的法律條專文不同。收屬繳的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第1款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第160條、161條和162條;而追繳的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第2款,《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第100條、161條和162條。
2.所指向的對象范圍(客體)不同。收繳所指向的對象主要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的非法財物,包括違禁品、賭具、賭資、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違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或使用的工具;而追繳所指向的對象主要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因其違法行為所獲得的財物,即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因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而獲得贓款、贓物和非法利益。
但是,對二者的處理程序與結果卻是基本一致的。無論是收繳,還是追繳的財物,如果屬於被害人或者是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財物,即應當及時返還;如果屬於沒有被侵害人的收繳或追繳的財物,則應登記造冊,並按規定上繳國庫
❹ 依法拘役,責令停止活動,強行帶離現場,驅逐出境,收繳違法工具屬於公安機關在治安管理其它法律措施嗎
責令停止活動、強行帶離現場、收繳違法工具,屬於公安機關在治安管理中的其它法律措回施。
責令停止活動答是《治安管理處罰法》38條規定的。
強行帶離現場是《治安管理處罰法》24條規定的。
收繳違法工具是《治安管理處罰法》11條規定的。
❺ 交通警察能否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當然可以來,交警屬於執法部門,自不但有刑事處罰權,同樣有行政處罰權。這是法律賦予警察的職能和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
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❻ 治安罰款應該怎麼繳納
罰款的執行包括當場收繳和到指定銀行繳納兩種。
1、當場收繳。對當場處罰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以及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罰款,執法人員當場收繳;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公安人員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可以當場收繳。
2、到指定銀行繳納。除上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罰款應告知當事人在限定的時間到指定的銀行繳納。到期不繳納的,可以按日增加罰款一元至五元。拒絕交納罰款的,可以處十日以下拘留,罰款仍應執行。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6)收繳治安管理處罰法擴展閱讀: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繳納滯納金的計算:
按《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規定,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作出治安處罰的公安機關應當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❼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那些是屬於依法予以銷毀的物品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對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查獲的違禁品、本人所有的工具和違法所得財物,法律針對不同的情況規定了以下不同的處理方式:
1.對於辦理治安案件中查獲的違禁品,要一律收繳、銷毀。違禁品,是指依照國家規定,公民不得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如毒品、淫穢物品以及槍支、彈葯等物品。這些違禁品一旦查獲,應當一律收繳並予以銷毀,不能流失在社會上繼續危害社會。
2.對於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賭具、賭資和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收繳並按規定處理。對於賭具、賭資應當按照規定收繳,該銷毀的銷毀,該上繳國庫的上繳國庫;對於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應當一律收繳後予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