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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責任教育

發布時間: 2020-12-14 05:10:32

Ⅰ 教師的崗位職責是什麼

(一)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熟悉和遵守學校教學工作的有關規定。

(二)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忠誠人民教育事業,樂教敬業,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履行教師聘約,積極承擔教育教學工作,努力提高教學質量,按規定保質保量地完成一定數量的教學工作任務。

(四)樹立現代教育思想和觀念,認真學習教育教學理論,積極參加教學研究和教育改革,努力掌握教育規律,改進教學方法,積極運用現代教學手段,不斷提高教學水平和教學效果。

(五)刻苦鑽研科學知識,積極參加社會實踐、生產實踐和科研實踐,不斷提高自身的學術和業務水平。

(六)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努力提高自身道德情操的修養,以身作則、為人師表。

(七)全面關心、愛護學生的成長,努力作好教書育人工作,寓德育於教學過程之中,寓愛心於嚴教之中,做學生的良師益友,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的全面發展。

(1)職責責任教育擴展閱讀:

教師職業要求

以愛崗敬業為榮,以敷衍塞責為恥。

以開拓創新為榮,以因循守舊為恥。

以勤勉博學為榮,以懶惰膚淺為恥。

以關愛學生為榮,以漠視學生為恥。

以廉潔從教為榮,以崗位謀私為恥。

以因材施教為榮,以千篇一律為恥。

以團結協作為榮,以損人利己為恥。

以儀表端莊為榮,以不修邊幅為恥。

以尊重學生為榮,以辱罵學生為恥。

Ⅱ 如何認定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的職責

一、校園傷害事件中的歸責原則:
1、十歲以下的未成年回人,學校的責任答是過錯推定責任,在發生傷害事件中,學校需要證明自身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才能主張免責;
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8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十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發生傷害事件,主張學校擔責的當事人,應舉出學校有教育、管理過錯的證據,如不能證明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則學校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上述兩個條文相差不大,但適用的歸責原則卻不同,前者適用的是過錯推定原則,後者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

Ⅲ 有哪些情形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哪些情形學校不需要承擔責任

一、學校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

1、《侵權責任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准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二、學校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台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3)職責責任教育擴展閱讀:

1、事故處理: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

第十五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採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於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十八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願,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並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第二十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簽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2、損害賠償: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范圍與標准,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

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

第二十五條

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託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的人體傷殘標准進行鑒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第二十七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後,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經調解形成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應當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學校應當負責籌措;學校無力完全籌措的,由學校的主管部門或者舉辦者協助籌措。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舉辦者有條件的,可以通過設立學生傷害賠償准備金等多種形式,依法籌措傷害賠償金。

第三十一條

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提倡學生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願的前提下,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參考資料:網路-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Ⅳ 學校應如何履行義務教育期間的職責

免費提供教育的機會給學生

並在學校職權內履行自己本身理應承擔的人身責任和財產責任安全

Ⅳ 如何認識校園傷害事件中教育機構責任

一、校園傷害事件中的歸責原則:
1、十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學校的責任是過錯推定責任,在發生傷害事件中,學校需要證明自身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才能主張免責;
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8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十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發生傷害事件,主張學校擔責的當事人,應舉出學校有教育、管理過錯的證據,如不能證明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則學校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上述兩個條文相差不大,但適用的歸責原則卻不同,前者適用的是過錯推定原則,後者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
3、最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教育機構只要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義務,對未成年人受到的侵害沒有過錯,則無需承擔責任,這會促使教育機構盡力履行自己的職責,教育保護好未成年人,減少未成年人被侵害行為發生。但是,教育機構疏於職守,發生未成年人侵權事件,則難免其責。教育機構承擔過錯責任,這有利於未成年人的發展,同時平衡了被侵權人利益,是適當的。
二、學校、教育機構的教育、管理、保護義務。
可歸納為三: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安全達標的教育設施、及時的應急救護措施。
1、學校承擔校園傷害事故責任的法理基礎。
目前在理論和實務界,對教育、管理、保護關系說。已基本形成共識。該說認為,學校是對學生進行教育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其基本職能是對學生進行教育,並兼負管理、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職責。其職責不同於監護人所擔負的私法領域內的監督、保護職責,實質上是一種家庭保護之外的社會保護,二者不可替代。學校只有在未盡職責義務從而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發生時,才需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法律責任。該觀點與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基本精神吻合。
2、學校應承擔的安全注意義務標准。
學校的安全注意義務高於普通的注意義務。但該種注意義務究竟要到何種程度才算盡責,在實踐中並沒有明確量化的標准,這也是造成裁判不統一的常見原因。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參照教育部關於學生傷害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學校的教育、管理職責主要歸納為以下三方面: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安全達標的教育設施;及時的應急救護措施。
例如,在學校組織活動時,管理或急救方面沒有問題,但如果場地設施明顯未達標,在擁擠狹小的條件下開展活動性游戲,極易為事故的發生埋下隱患,如果發生事故的,就應當認定學校未盡到其教育、管理職責,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事故處理中的責任區分和利益平衡。
學校責任和監護人責任的區分。侵權責任法規定學校在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況下應當承擔責任,但不應將學校理解為唯一的責任主體,學校的教育、管理職責並不能替代監護人的監護職責,致害學生的監護人仍須承擔首位的賠償責任,學校只在其教育、管理職責內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未成年人利益和學校利益的平衡。在未成年人校園傷害案件中秉持「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已成為各界共識,但同時亦應合理兼顧校方利益,若過於苛責校方責任,雖表面上充分保護了未成年人利益,但也會導致學校教育成本和風險大增,勢必造成學校為規避風險在教育活動中縮手縮腳,甚至因噎廢食,從長遠來說不利於教育事業的發展和學生素質的提升。故在認定校方責任比例時務必要結合具體案情謹慎斟酌,在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同時也要注意保護學校的教學積極性。
三、實踐中,教育機構常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形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教師與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3、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4、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工作人員有不適合擔任教育教學或者管理工作的疾病或者道德品質敗壞,學校未採取相應措施的。
5、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6、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7、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9、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10、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11、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上述列舉了學校或者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將要承擔傷害事故責任的過錯情形,都屬於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規定學校在教育和管理過程中應當加以預見和注意的方面。如果出現上述情形,則可以據此認為學校在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換言之,本條中「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是學校等教育機構過錯判決標准,即過錯的客觀化,學校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Ⅵ 作為一名人民教師你在今後的教育工作中如何做好自己的責任和職責

格盡職守,盡職盡責,說白了就是幹啥說啥賣啥吆喝啥吧!祝願你桃李李滿天下!

Ⅶ 教師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教師在培養人才過程中的實際作用。可歸納為:

(1)傳播和傳遞人類科學文化知識,使之延續與發展;

(2)依據教育規律和青少年身心發展的規律、特點,通過傳授科學文化知識和技能,發展學生的智力與體力,培養學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

(3)宣傳社會思想,發展與創造新的科學文化知識,促進社會全面進步;

(4)廣泛為社會服務

(7)職責責任教育擴展閱讀:

《教師法》第八條對教師義務作了規定,共有六個方面: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Ⅷ 責任護士職責

責任護士的職責
1、住院期間
從病人入院的第一天起,責任護士必須盡快熟悉並且了解自己所管的病人。當責任護士當天休假或者夜班等情況未能與新病人第一次接觸的,必須在交接班過程中從當班護士處了解病人的一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疾病名稱、有無手術等,並做記錄。
與病人進行第一次溝通,要做完整的自我介紹,爭取為病人留下好的第一印象(據說第一印象是指見面之後的前7秒鍾)。並為病人做好入院宣教,宣教內容大致如下:[1]介紹醫院環境:為病人介紹醫院環境的目的在於防止病人在生活環境發生改變之後出現心理上及生理上的不適應。為病人介紹醫院的大概環境,如食堂、廁所、醫護辦公室、換葯室,為病人介紹住院後常規的時間安排,如吃飯時間、作息時間、查房時間、治療時間等,使病人逐漸熟悉並適應環境。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
[2]介紹醫護人員:為病人介紹主管大夫,責任護士以及醫生(護士)辦公室的電話,告知病人有事情及時與醫生(護士)聯系。
[3]介紹醫院規章制度:如在住院期間要保管好自己的貴重物品,病房要注意保持安靜,醫生查房時不可以留陪人(除生活不能自理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留陪人的),請假後放可離開醫院等,確保病人在住院期間人身及財產的安全。
[4]介紹疾病知識:為病人介紹關於疾病的知識,減輕病人因缺乏信息而造成的對疾病本身、治療、手術等的恐懼感。
[5]及時做好宣教:例如入院宣教、手術前(後)宣教及健康知識宣教。
作為一名責任護士,需要做到的就是多跑,多講(多問多答),多看,多微笑。及時將患者的病情反饋給醫生,及時化解患者對醫務工作中的誤解,做好醫生和患者之間的橋梁。
多跑:即在工作時間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到病人床前進行多次而簡短的交流,了解病人的心理(對醫院環境的適應程度、對疾病的了解程度、對醫護人員工作的滿意程度和現存的問題等),不僅有利於病人的身心恢復,也可以增進護士和病人之間的感情。
多講:即不管在任何治療或者護理中作前要多解釋,過程中適當的安慰、鼓勵病人配合治療,結束後告知病人注意事項,盡量多重復,加深印象。及時詢問並解答病人在住院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多看:主要是指在治療過程中勤觀察病人的反應,輸液時要多注意病人的輸液情況及有無發生輸液反應,病人在輸液過程中有無不適等,爭取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但是要注意:護士進出病房時要穩、輕、靜,工作再忙,也不可慌、急,走路腳下帶風等,給病人留下不穩重感。
多微笑:平時和病人相處時要和藹,真誠,有禮貌。與不同年齡階段的病人交流採取不同的說話方式和講話語氣,要有合適的稱呼。如病人年齡較大時,可以適當提高說話的聲音,攙扶病人,可以更多的運用非語言交流,手勢,面部表情,讓病人時刻可以感覺到你在關注著他(她)。緩解病人在入院後遇到的「不被重視的心理感覺及自尊的需要」。適當的誇獎和幽默的表達方式有助於和病人更好的溝通交流。
2、病人離院
當病人離院時,責任護士最好放下手裡的工作花幾分鍾時間來送送病人。僅僅幾分鍾的時間算不了什麼,但是帶給病人的也許是另一種心理感受。俗話說「送君千里終有一別」,我們只需要送病人到醫院門口,所以在護士陪同病人離開病房到走出醫院大門的這個過程就顯得尤為重要。我們需要告知病人回家後要特別注意的事情,需要再次重復醫院的聯系電話,並囑咐病人在遇到不懂的問題時及時打電話詢問,還要提醒病人下次復查的時間等等。出於禮貌,目送病人離去後方可離開。這樣一來,護士花費的只不過是短短的幾分鍾時間,而做為病人也許記住的恰恰就是這一「瞬間」。
3、回訪工作
醫院可以為病人建立健康檔案,而責任護士的職責便是在病人出院後做好回訪記錄。一份好的回訪記錄可以反映病人就醫過程及出院後整個的動態的健康情況,在回訪過程中護士可以提醒病人不斷完善不健全的身心及社會適應狀態,醫院則可以為他提供幫助。而作為病人,不管對醫院或者他的責任護士都是非常的信任和感激。這種好的印象會不知不覺感染到他身邊其他的人

Ⅸ 班主任工作的職責主要有哪些

1.負責營造本班良好的班風,全面提高本班學生的綜合素質。
2.負責班規班約的制定和版完善及實施。
3.負責選拔和培養班權級幹部,優秀學生推薦。
4.負責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管理,培養文明健康習慣。
5.組織各類活動和搭建學生表現平台,樹立學生自信心,增強成就感。
6.協調解決學生糾紛矛盾,教育轉化差生,關心學生困難。
7.負責本班學生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掌握學生思想動態,激發學生學習潛能。
8.負責參與學生教育管理中的每一個環節,言傳身教,身體力行為學生做表率。
9.做好自己的工作記錄,填好班主任手冊,學生信息,檔案等。
10.溝通信息,給學生家長反饋學生在校表現,學習情況及考試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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